《2016曲靖市2016年人事任免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得若干措施》通知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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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办发[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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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制定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市工商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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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5]58
甬财政发[2015]
沈政发[2008]27
深府[2006]75号
建住房[200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京政办发[2011]
皖政办[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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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靖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及房源目录信息查询方法的通告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发〔2016〕45号)规定,现公布《曲靖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及房源目录信息查询方法,自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发〔2016〕45号)精神,确保政府奖励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曲靖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奖励补助对象
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目录内的新建商品房房源的购房人。
第四条 政府奖励补助标准
日至日期间购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内的房屋,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住房的给予每平米200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屋面积为准;购买地下停车位的给予每个车位3000元的奖励补助;购买地下车库的给予每个车库10000元的奖励补助。
第五条 政府奖励补助的组织实施
1.市级人民政府承担3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7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属地住建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3.麒麟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承担7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麒麟区财政局、曲靖经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确定原则
1.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2.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和地下车库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3.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在房管部门办理过退房手续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4.在住建部门公布的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于日前已开具《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5.有司法查封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在政府奖励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内解除司法查封的房屋更新到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
6.在住建部门公布的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于日前发生事实交易的房屋不纳入政府补助范围。
第七条 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确定
1.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由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示7天后进行公布。
2.麒麟区、曲靖经开区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屋属地会同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公示7天后进行公布。
3.各县(市、区)应在当地房产信息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告可享受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信息,同时在曲靖日报上公布相应房源目录信息的查询办法。
第八条 政府奖励补助申办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1)申请人填写《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2)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①《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备案表。
②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④《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⑤提供在指定银行以购房人为开户名的有效银行卡或存折。
(1)各地住建部门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2)沾益区住建部门受理沾益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窗口负责受理麒麟区、经开区的申请。
3.审核资料
(1)审核所购房屋是否在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内。
(2)审核《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
(3)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时间。
(4)审核房屋《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时间。
(5)审核所购房屋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
(6)审核其他申请材料。
(7)批准。
(1)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发放70%的政府奖励补助。
(2)各县(市、区)在兑付购房人70%的政府奖励补助后,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汇总,提供汇总表、兑付凭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后转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按审核结果,拨付市级30%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给各县(市、区)。汇总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3)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统一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方式支付。
5.办理时限
(1)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政府奖励补助,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承担的70%政府奖励补助从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市人民政府承担的30%政府奖励补助从收到县(市、区)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1.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2.各地住建部门设立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3.各县(含宣威市、沾益区)财政按各地确定房源目录和销售情况将相应比例政府奖励补助资金预拨付到各地住建部门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4.麒麟区、曲靖经开区财政按确定房源目录和销售情况将相应承担比例资金预拨付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5.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各县(市、区)已发放70%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拨付应承担的30%奖励补助资金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并监督使用;麒麟区、曲靖经开区经市级组织审核后,市财政拨付市级应承担的30%奖励补助资金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6.待政府奖励补助政策执行完毕,由各地住建部门分别与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关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助。
2.强化统计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5日前将享受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房屋销售情况和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上报市级房地产管理局。
3.政府奖励补助相关申请材料纳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永久保存。
4.各级实施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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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企业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全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和面积;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至5%以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85%以上。
二、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城乡门公布目录内的新建商品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人奖励补助,房地产企业在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购房人可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入学为原则,办理其子女就读的有关手续。
购买地下车库的,财政按照10000元/个给予购买人奖励补助。购买地下车位的,财政按照3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
以上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三、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唯一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于日及以后。
四、在稳妥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同时,推进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向货币化保障转变。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5%&10%给予奖励。
五、对购买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鼓励农民工或有意愿进城农民购房,全力推广&农民安家贷&业务。
六、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租赁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向出租并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消化库存。
七、停止执行原80元/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收取政策,取消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开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时一次纳。新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返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返还30%,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10%。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建筑渣土处理费、重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评费等收费项目在领取《建设规划验收合格证》时交纳。建筑渣土的处理,在保证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发包给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
八、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统一下调为不低于底价的20%。对有项目、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按宗地应缴款的50%缴纳,剩余部分可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付清。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供地、分批,可申请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未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导致土地出让价款未能按时履约的,应分清有关责任,顺延出让金缴交时间。
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施工招投标备案制。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含人防工程),但必须满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
十、对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部分80%工程量的工程形象进度后,可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项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一、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或已经完成规划审批而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和套型结构,并依进行设计变更,经规划部门审查,报规委会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尽快修订完善《曲靖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适度合理配置停车泊位。对规划建设机械停车位的房地产项目,视销售率、入住率,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分期缓建机械停车位的申请,并通过自愿交纳实施保证金或商铺土地质押等保证措施,出具书面承诺,经征求业主同意或公示无异议给予先行办理规划分期验收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停车库(位)可以办理权属登记。
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由开发企业投资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在不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证。
十三、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等费用,由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到有关部门缴交。
以上措施自日起实施,施行期2年。各级有关部门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并向公布。市、县(市、区)住房城乡门要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院,市检察院。
曲靖市办公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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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11:15 来源: 点击:
  10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市房管局及相关部门对新政进行了解读并表示:&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是稳定的、健康的,也是可持续的。政府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是坚定的。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是一贯的。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已鲜明。希望消费者理性对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理性消费,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据悉,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夯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宜业宜居基础,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措施》出台,从规划、土地、建设、限购、销售、监管、保障等11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于即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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