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拖工期违约责任承诺材料上涨谁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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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方无故长期拖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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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装潢算钱吗?问题详情:随便装装,和精装修都是一个价吗?推荐回答:各地标准不一,具体到当地的拆迁部门查询。参考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求农村平房装修效果图?问题详情:求装修效果图推荐回答:效果图这东西要看你喜欢那种风格了,有空可以百度一下兰州龙居网,里面有好多的效果图,各种风格的都有,还有各种装修公司,大量的建材产品!平房顶裂了怎样处理?推荐回答:谢谢邀请!俺家是楼房(平房只要是平顶同理),上面平顶,开裂了是自己处理的;平房只要是平顶也同理,材料:成捆的油毡,聚胺脂防水涂料(铁桶装)或油膏,带毛刷子,条帚,铁铲,手套,如果是冬天处理还要准备个带塑料软管的长管猛火头及钢瓶液化汽一瓶。首先把平顶上垃圾铁铲铲一遍后打扫得干干净净到无灰尘,把长把猛火头拧到液化汽钢瓶还打开阀门点火把地上烧一遍然后倒适量涂料用刷子涂开长宽O.5×1米左右,不能涂太长不好施工!打开油毡用小火烧一下有薄膜的—边,对正按压,烧地涂膏按压油毯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铺完多余的用剪刀剪悼!完工后再检查—遍有小裂的毛毡用脚踩实!好啦恭喜您至少管用二十年不漏水啰!不谢!俺是雷锋家乡人!平房房檐怎么加长?问题详情:现在房檐是40,我想加长80,怎么加长?推荐回答:加长一条龙排水?拆迁房屋装潢如何补偿?推荐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20条规定,房屋装潢部分要依据被拆迁人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然后,按评估价值补偿。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房地产价格权威机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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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川07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华,男,生于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委托代理人:陆强,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寿,男,生于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委托代理人:陆强,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洪斌,男,生于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尹伟,女,生于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系金洪斌之妻。原告金洪斌诉被告陈定华、陈远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原告金洪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以(2015)绵民终字第96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安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陈定华、陈远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一庭审判员兰大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苑主审、审判员赵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洪斌的委托代理人尹伟与被上诉人陈定华及其与被上诉人陈远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陈定华与金洪斌签订了《绵阳市安县村镇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金洪斌承包陈定华位于安县黄土镇芋河村1组的民房建筑,金洪斌包工包料;预计建筑面积190平方米,工程单价每平方米740元,总价140,600元;工期100天,陈定华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承包价10%的违约金;陈远寿为工程提供资金担保,担保额度为140,600元。金洪斌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后,双方为房屋的面积、质量、垫支费用等不断发生纠纷。日,经村组和派出所调解,陈定华向金洪斌支付了现金20,000元,并约定过年后再进行结算。2010年3月至6月,经村、镇和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日,陈定华因殴打金洪斌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拘。日,陈定华之妻王晓红向黄土派出所交纳60,000元诉讼保证金,之后陈定华被释放。日,黄土镇人民政府代陈定华向金洪斌垫支了60,000元。2014年7月,黄土派出所将60,000元诉讼保证金交给了黄土镇人民政府。因金洪斌催收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陈定华、陈远寿共同支付建房欠款、违约金、差旅费等共计120,602元。截止金洪斌起诉之日,金洪斌认可陈定华共计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21,270元。另查明:双方对收方面积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芋河村村主任申忠平在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4月20多号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陈光明、政府的杜保平、司法所唐名武、驻村干部黄明山、城建办高工程师、当事人陈定华、金洪斌一起到陈定华家去。去后我们就给陈定华介绍说:‘按照年前的约定在4月份请有关部门来鉴定,今天我们请来政府城建办的高工,高工是辽宁援建管灾后重建的工程师,我们请高工和政府的有关人员对你的房子进行鉴定、验收。’陈定华听后没有说什么。……收方结束后,我计算了一下房子的面积是230多平方米,我又把二楼楼顶支出墙体部分的面积减去,还有220多平方米。陈定华还是不同意这个面积……”;陈定华在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多号的时候,我在北川打工的时候村上干部(具体是谁不记得了)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跟金洪斌一起收方,我下午回家的时候金洪斌、村上书记、主任、黄土镇政府调解办、安县城建办的工作人员都在我家了。我回家后听他们说上午的时候他们已经一起收方了,给我说收了240多平方,我还是说收方面积肯定没有那么多,然后辽宁的一个高工程师又和我一起收了一次方,收完后按照我的计算方式(收方要除去露台、雨棚面积只收一半)还是只有190多平方……”。二审中,陈定华提供了公安机关对金洪斌的询问笔录,欲证明金洪斌没有建筑行业从业资质、房屋没有完工、陈定华自行安装窗户及支付60,000元保证金后只差20,000多元等事实,金洪斌质证认为: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金洪斌施工主体适格,陈定华到目前为止只付了工程款121,270元;陈定华提供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载明陈定华私人住宅总建筑面积190.44m2,金洪斌质证认为:测绘公司的测量方法违反了建房合同的约定,测绘报告也不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故对该报告书不予认可;陈定华申请证人吴建军、王波、管克明出庭作证,欲证明案涉房屋门的安装、砖的购买、收尾工程等由他人完成,产生的费用应予扣除,金洪斌质证认为: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陈定华无权指定金洪斌定点采购材料,更无权擅自购料参与施工,证人与陈定华恶意串通,证言不应采信。还查明:金洪斌因催款共花费交通费3,990元,住宿费2,609元,共计6,599元。以上事实,有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询问笔录、证明、(2013)安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交通住宿费票据、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代收条、收条、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原判认为:原告金洪斌与被告陈定华、陈远寿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实际履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陈定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远寿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定华、陈远寿支付剩余工程款62,2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庭审查明被告陈定华已支付工程款121,270元,尚欠工程款62,250元未支付,被告陈远寿承担140,600元的担保责任,故要求被告陈定华支付工程款62,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远寿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19,330元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远寿在支付工程款后可向被告陈定华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352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承包价10%的违约金,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讨要欠款而发生的差旅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查明原告提交的车票及住宿发票共计6,599元,未超出实际票据的差旅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垫支材料费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分歧意见较大,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定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洪斌支付工程款62,250元,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时为止;被告陈远寿对工程款19,33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由被告陈定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洪斌支付违约金18,352元;三、由被告陈定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斌支付差旅费6,599元;四、驳回原告金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陈定华、陈远寿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陈定华、陈远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定华、陈远寿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未能查清涉案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仅凭言词证据(陈定华的询问笔录)断章取义,直接认定双方一直争议的面积248m2。况且收方既没有正式文书,也没有记录及双方签字认可,该证据明显不对。二、被上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权,在施工过程中更是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留下烂尾工程不告而别。上诉人被迫找人购买红砖、参与做工、给工人做饭及提供工人伙食、购买部分其他材料、垫支了门窗护栏款等。因此,上诉人没有违约,相反被上诉人没有施工资质,进场施工又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严重拖延,早已严重违约。一审仅凭一张建房合同,直接判决房屋由被上诉人全部修建完工及上诉人违约,明显不对。三、房屋至今未完工,且款项因政府相关部门非法介入早已超额支付,一审居然还认定被上诉人所谓的交通住宿费。即便是抛开该不该认定交通住宿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票据是为与上诉人讨要工程款而发生(款项早已超额支付),一审的认定明显不对。四、一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垫付了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扣减工程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金洪斌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逻辑混乱、证据乏力、主张前后矛盾、恶意串通、出具伪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的面积应如何认定;二、证人证言是否应予采信;三、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四、差旅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房屋面积的问题。上诉人陈定华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测绘公司作出,原审认定的建筑面积248m2依据的是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载明的个人陈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的证明力大于询问笔录的证明力。经本院释明,被上诉人金洪斌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陈定华在二审所提交报告书予以采信。据此,陈定华尚欠工程款为740元/m2×190.44m2-121,270元=19,655.60元。关于利息计付时间,因无法确定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的日期,双方也未结算,故从金洪斌收取60,000元诉讼保证金的次日即日起计算较为适宜。关于证人证言的问题。出庭证人均陈述没有给上诉人陈定华出具收据,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陈定华垫付款项金额无法确定,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陈定华与金洪斌在建房合同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没有证据证明金洪斌同意陈定华转包的情况下,陈定华擅自变更合同履行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按照合同的约定,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承包价10%的违约金。上诉人陈定华确有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但该行为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故原审确认陈定华支付违约金18,352元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差旅费的问题。被上诉人金洪斌的差旅费因本案诉讼而发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追索工程欠款产生的差旅费应由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承担,且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应由相对方承担主张权利一方的差旅费,故原审确认陈定华支付差旅费6,599元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改变了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陈定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金洪斌支付工程款19,655.60元,并承担自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上诉人陈远寿对前述工程款19,655.6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金洪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上诉人陈定华、陈远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上诉人陈定华、陈远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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