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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的通知
辽煤安办字〔2015〕29号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正式对外办公,集中办理由我局实施或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办理事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许可中心集中办理: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5.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上述煤矿建设项目不包括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仍由监察分局受理)。二、集中办理程序1.许可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意见。2.需要向有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的,由许可中心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征集或由监察分局向县级以上其他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征集。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许可中心按职责分工移交承办处室。4.承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5.需要聘请专家组评审的,按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6.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与资料内容相符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7.承办处室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汇总,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8.由承办处室书面报告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结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9.同意发证的,许可中心制证并负责颁发;予以文件批复的,承办处室起草文件,由许可中心发文。10.许可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归档。三、相关工作要求1.本《通知》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4月1日后,监察分局或相关业务处室不再受理,全部移交许可中心集中办理。2.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进行。3.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前,可到监察分局进行咨询,监察分局提供咨询服务。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对申办须知、申办流程等进行公告并提供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4.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许可中心。许可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59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楼东侧一楼)。联系人:郑永彪。&&&&&&&&&&&&&&&&&&&&&&&&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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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
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非煤〔2018〕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规范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工作
  春节过后,各非煤矿山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因停产停建导致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维护,加之节后矿山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尚未进入良好工作状态,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从近年来全省复产复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复产复工因程序不到位、标准不严格,导致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带病生产,极易发生事故。各地区必须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周密部署,严密组织,扎实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为确保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基础。
  二、严格复产复工程序
  (一)企业申请。复产复工前,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全体员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对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整改。要重点加强复产复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对进行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入井前必须对井下围岩状况、设备运行状况、井下通风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主要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严防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整改完毕确认达到标准后,按监管权限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组织验收。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验收领导小组,由政府或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聘请3-5名(地下矿山5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经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查。
  (三)开展抽查。各市应对县(区、市)组织复产复工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应重点抽查地下矿山和“头顶库”。对达不到复产复工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县(区、市)重新组织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视情况对市、县两级组织复产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中省直企业、大中型矿山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对达不到复产复工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市、县两级重新组织验收。
  三、严格复产复工标准
  各地区要按照以下标准,逐矿逐库验收,确保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对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验收通过。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问责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复产验收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凡在复产验收工作中把关不严、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地下矿山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提升、通风、排水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应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具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建立并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
  17.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8.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19.建立健全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0.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按照设计配备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所必须安装矿用局部通风机,并使用阻燃风筒;井下风量、风质、风速符合要求。
  21.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2.按照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人员,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井下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完好可靠。
  23.为所有入井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和熟练使用;确保每个班组配置一台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24.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25.完成采空区建档,编制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
  26.井下无吸烟和违规使用电器,无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27.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有足够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8.井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不受此限)。井上、井下供电分开,井下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外壳接地,具备完善的井下接地系统。井下电缆应使用阻燃电缆。
  29.井下主要巷道严禁采用木支护。
  30.加强顶板管理,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31.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32.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33.探矿工程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34.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5.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36.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37.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应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8.停产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39.符合其他 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或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7.凹陷露天采场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18.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19.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或安装完好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20.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需按设计要求实行分层开采。
  21.二次破碎必须采用机械破碎方式,铲装作业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方式。
  22.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3.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安全措施,采剥工作面未形成伞檐、空洞,边坡上无浮石。
  24.采场边界、运输道路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5.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独自爆破应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应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协议;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场应完善避炮设施。
  26.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7.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8.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29.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
  30.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三)尾矿库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2人,五等库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运行或建设,不得有超库容超标高堆积、高水位运行、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尾矿库企业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5.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6.按设计放矿、筑坝,放矿方式、坝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符合设计要求。
  17.尾矿库应为正常库,坝体坡面无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18.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排洪、排渗设施且运行可靠。
  19.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设施。
  20.尾矿库无未经审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现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22.库区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库内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4.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5.无重大安全隐患。
  26.符合其他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四、强化监管执法
  批准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不得有“三超”及“三违”等违法行为。各地区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巡查、暗查和检查,发现未履行复产复工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直至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坚决遏制和防范非法开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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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认证:防爆认证、煤安认证、矿安认证、劳安认证、安标认证、MA认证、KA认证、KY认证、EX认证、防爆合格证、煤安证、安标证、防爆证、ATEX认证、IECEx认证、煤矿设备检修资质;
◆生产许可证: QS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业许可证、计量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产品认证:CE、CB、SA、UL、GS、CQC、TUV、VDE、FCC、ROHS 、SONCAP;
◆体系认证:ISO9001、ISO14001、ISO14025、ISO13485、ISO22000、OHSAS18000、TS16949、SA8000、QC080000、HACCP、FSC、API 、CEP;
◆其它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船级社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消防认证、计量认证、高压开关柜体试验、箱变试验、变压器试验;
◆国家注册:温州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企业内训:职业素质、商务礼仪、市场营销、内审员培训;
◆企业管理:企业常年顾问、企业内训、企业制度建设、客户验厂、体系运行诊断;
◆技术支持:企业标准、产品说明书、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支持等。
◆全国企业案例:江西四通重工、东风汽车、中国振达防爆、湖州富朗木业、山东恒瑞、中国环宇集团、泉州创新防爆、舟山一汽、中国红旗集团、长兴振亚塑料、正辉照明、湖州沙龙化工、中国合隆防爆、吴江久隆仙聚、中国九一重工、青岛临港、库柏(中国)、合肥星环、长兴振亚、安泰机械、成都龙捷、中国三科、晋城兴隆、浙江春水、中信重工、泰州远方电机、中国一拖、沧州智融伟创、鹤壁华煤、上海洪艺、胜利油田、ABB(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源石化、株式会社(达宏松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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