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账本与纳税人处于非正常状态行为是否处于合规运行状态?要怎么解答?

流转税与财产行为税纳税合规与筹划  中国企业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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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与财产行为税纳税合规与筹划
 上课时间:
课程编号:35179
 授课地点:
上海,(具体地点报名后待确认函通知)
 学习费用:
3900 元/位
 培训对象:
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管;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税务专员等企业税务专业人员;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财务人员。
 课程信息:
时间地点:10月27-28日  12月15-16日 培训对象: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管;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税务专员等企业税务专业人员;总监、经理、主管等人员。证书颁发:《流转税与财产行为税纳税合规与筹划结业证书》
前言:在目前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下,我国70%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也构成了企业最大的税务。随着中国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税制体系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自日起,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流转税体系的改革正式启动。此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流转税法规。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基本属于地方性税种,各地税务部门解释不一、操作有别,企业合规难度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力度,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市、区、县级税务机关密集开展范围不一的各项税务稽查活动,对企业纳税合规和筹划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尽快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内容和筹划活动的方向,对企业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解析最新的流转税及财产行为税法规,通过大量案例分析、解答实务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帮助企业尽快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政策和技巧,从而降低税务和风险。收益:熟练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最新规定和优惠政策熟练掌握印花税的规定和操作难点掌握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  税的最新规定和操作重点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大纲:1、增值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2、营业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3、消费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5、印花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6、契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7、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8、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9、土地增值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纳税筹划案例分享客户反馈: 1、非常好,实务与理论密切结合,即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环仪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管2、很好,效果优于预计。案例生动且增加最新财税规定讲解。--莎莉(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控制经理3、实务性强,实践性强,指导性强。--福斯特惠勒 计划分析主管4、讲师的知识面广泛,把、税务与各方面融会贯通,让人理解原理的同时加强实务操作方面的应用。--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税务5、老师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能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及思考,对企业实务特别是企业日常经营在财税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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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流转税法规。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基本属于地方性税种,各地税务部门解释不一、操作有别,企业合规难度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力度,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市、区、县级税务机关密集开展范围不一的各项税务稽查活动,对企业纳税合规和筹划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尽快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内容和筹划活动的方向,对企业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程将详细解析最新的流转税及财产行为税法规,通过大量案例分析、解答实务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帮助企业尽快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政策和技巧,从而降低税务我单位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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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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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少波]
[Kathy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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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少波]
[欧阳少波]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及其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这里边我们可以看出来,这种共同控制不能是口头的,必须要白纸黑字形成法律文件,这也为我们的审计取证,提供了一个便利,否则,都无法证明这种共同控制的情形),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五、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关于实际管理人变动的问题
1.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 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因此创业板管理办法在制定之初就关注了,要求实际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将高管层未变动的标准界定为“未发生三分之一以上变动”。
3.“三分之一”的计算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三分之一”的标准比较难以界定,尤其是在有限公司时只有执行董事而无董事会的情形,因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按规定是5-19人。
4.其他认定方法
在判断是否构成管理层重大变动时,不仅存在“三分之一”的标准,同时应该关注“关键职位”的变化。
(七)有限合伙人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
1.在法律层面上,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应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
第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均未禁止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的股东。至于《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有限合伙开户的限制性规定,更多地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其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实践中,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已经有不少案例。例如2004年11月,美国新桥收购深发展(8,103,305股,成为以有限合伙名义入主上市公司的外资机构。2007年7月,西部矿业上市,外资有限合伙企业Goldman Sachs StrategicInvestments持有西部矿业1.92亿股。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目前拥有远望谷670万限售股。
2.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参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实际障碍,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八)实际控制人诚信问题的把握和处理
1.考虑公司的历史沿革,看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在对企业的投资方面是否有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或者是不是有虚假投资。
2.关注有没有存在侵犯其控股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考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问题,违规担保等。
对于以上行为,有以下处理方式:
1.出现了违法行为,需要纠正。如果已经纠正了,应该是可以符合发行条件。关于时间跨度的问题,更多的是依赖于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标准。
2.认定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的违法行为,主要需评判断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在中小板的审核方面,实际控制人曾经触犯过刑法的,都不适合做为实际控制人。
(四)企业经营层面的法律问题
独立性问题;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年内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问题;及早与政府部门协调。
重大资产不存在瑕疵;没有产权争议。
同业竞争必须解决。
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要走程序。
非真实交易商业票据和贴现,在申报材料前一定要规范。
(五)应关注的财务问题:
1.公司重组方案;
2.财务会计规范;
3.业绩连续计算;(这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判断一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求,具体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考虑)
1)利润连续性:3个年度要连续盈利;
2)利润经常性:来源于主营业务不能来源于营业外收入,非经常性的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要计算;
3)利润现金性:不能全是应收账款对应收入;
4)利润独立性:不能是利润依赖关联方或某一个客户;
5)利润统一性:利润来自于主营业务,而不是其它业务收入,在统一管理层、统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取得利润;
6)利润稳定性的考虑,盈利模式、经营环境都要稳定。
4.资产负债结构要合理。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可以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5.税收与政府补贴;
6.建立良好的内控。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仅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将内控的要求融入整个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战略,以达到最佳和长期的效果;
7.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资金需要解决、避免同业竞争。这都是符合上市的最基本的条件。解决同业竞争一般是通过合并、入资、转让、放弃业务等多种方式。
(六)应关注的其它问题
1.发行人:历史沿革是否表述清楚,是否存在环保问题。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过于复杂等等。
2.中介机构:我们会计师是否准备了必备申请文件;
3.设立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主板以36个月为准,而创业板以完整的三个年度为满三年。
4.批准部门:
1)新公司: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2006年以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公司法需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定向募集公司:是以原各地政府改制办的批准为准;
3)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下放审批权限为准;
4)工会及职工持股:不能作为股东。但是间接持有的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有工会或职持股会的不再追究;
5)有限合伙公司:因登记公司无法开户,目前持续跟踪,但不作为障碍;
6)股东人数为2-200人的定向募集公司:因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不追究;
7)当年发改委在1990年底以前确定的股份公司: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8)2006年以前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超过200人的,符合当时法规条件;
9)代持股东:应当合并计算。以若干公司法人名义持股的,但是其股东均为公司员工的,也要合并计算;如果是以有限公司持有,但其股东非公司员工,主要追究当时发行股份是否鉴定为公开发行股份;2006年以前超过200人的要辨别,2006年以后股东超过300人的肯定不能申报;在改制过程中,将代持股东还原为公司股东,证监会是鼓励的,但是前提条件是不得超过200人;
5.注册资本应该足额缴纳: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注册资本底限未作规定,日前,必须1:1比例折股,日新公司法执行之后,可以按比例折股,发行人不得以第三方债权转为公司股份;产权不能有瑕疵,有问题的不能通过,可以申报前置换,并需由原批准机关再次审批;
6.上下游有关关联人业务,是作为一种业务看待,主要按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综合判断;
7.产业政策:要符合国家各部委宏观调控政策,环保政策,国家环保十三个重要污染行业,需要省级环保局出具文件,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需要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出文;
8.主要业务两年无变化,同一控制人下的上下游业务整合,是鼓励的;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里的重组的相关规定
1)重组方式: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①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②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③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④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就是收购资产、股权、增资、吸收合并等方式。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如果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
组前发行人相应项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这里边计算指标的时候要考虑)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9.对于地方税收优惠,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存在补缴可能,并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
10.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11.独立性,创业板重点关注主要技术人员的独立性;
12.资金占用问题,对于这种资金占用问题,必须清理;
13.涉及税收罚款的,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是否构成公司重大事项,但无论是否重大,都要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14.募集资金除固定资金外,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因审批周期较长,允许发行人在发行前调整投向,程序必须合规,募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公募资金不足的,如何解决,要明确募集资金额超过项目所需的理由,要披露具体解决办法;
15.信息披露,涉及军工企业的,要取得国防科工委关于涉密信息方面披露的批文。
第三章 IPO企业审计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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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平均而言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是轻资产,固定资产比例比较低,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等流动资产比例比较高;
三是资产负债率低,经营现金流充沛;
四是毛利率及利润率较高,普遍较同行业其他企业要高;
五是呈现非线性成长特征,盈利波动性较大。
出现这些特点的主要原因:
一是盈利基础主要不依赖固定资产投入。
二是呈现非线性成长规律。
三是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系统、营销渠道、广告和工资支出等软资产投入比例比较大。
四是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创新型企业大多存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问题,其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
实地调研时常常要关注到八个问题:
(1)企业究竟有何与众不同?最大的差异化、创新性体现在哪?
(2)技术与产品的应用空间有多大?使用与不使用该产品相比较,能带来什么不同效果?能否广泛应用、复制、延伸(上下游或横向跨行业)并转换成现实的盈利能力?
(3)企业是否拥有行业领军人物?是否拥有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的能力?
(4)能否建立起行业准入门槛?技术创新难点在哪?是否谁都能做或能做成这样?
(5)你的主要客户是谁(谁买)?主要竞争对手是谁?
(6)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基本功(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数量化)是否给予了足够重视?是否体现到每个项目、每个环节、每个人?
(7)公司治理能否最有效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守法,不易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与损害国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8)企业财务账本与纳税行为是否处于合规运作状态?
业务流程层面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改制财务规范: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差、财务不规范的问题;相关业务内控比较差 :资产权属确认问题。收入确认问题。
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以及38个具体准则(这里包括具体准则、指南、以及准则讲解2008,目前还是以2008的准则讲解为主)、会计准则解释1-3号、专家意见1-3号
要对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整体的分析
审计报告、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报表、纳税鉴证报告、内控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盈利预测报告。招股说明书
(一)IPO文件条件审核:
1.申报期的三年是否存在财务资料虚假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成长性,营业收入、利润方面的指标,是否有业绩下滑的情况;
4.盈利情况的考察指标:
1)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后孰低计算;
2)此外,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是否少于2000万元,是否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3)还有要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5)依法纳税,不存在对于税收优惠的重大依赖。
6)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7)独立性方面(五独立、三分开)
8)利润分配,应当明确新老股东共享或老股东独享,老股东享有应在发行前分配完毕,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提示。
9)关注无形资产占比,但不作为发行条件;关注如下:
金额等于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之和;
商誉涉税处理;
开发支出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
10)谨慎对待验资的问题;
11)内控问题:我们目前已经有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而从2011年开始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8项应用指引、12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
12)资产评估问题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17项评估准则;
我们要重点关注:
立项、评估、确认程序合法;这些程序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适用的方法恰当、谨慎;
评估增值较大的资产应关注使用效益。
5.税收优惠:
1)发行前、后税种及税率是否合法合规;
2)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地方税务部门出文确认,但是与国家法规不符的,要求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特别风险提示,同时大股东承担承诺义务;
3)近三年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原则:如果不是重大违法的、原处罚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出文确定是否为非重大违法,招股说明书详尽披露;
4)非经常性损益,关注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政府补助;
6.盈利预测:
1)关注是否遵循稳健性原则;
2)关注是否和利润表会计科目一致;
3)关注是否有不合理假设。
(二)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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