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已经办理了,可是还没下来,,已经发了行驶证到了牌照还没到,,保险标准和检验合格标准,,请问我能不能等牌照下来

享受6年免检的第一批车主注意了:今年可别忘了年审!
来源标题:今年可别忘了年审!
被朋友一提醒,才想起来我购于2010年底的车今年要上线年审了!自2014年9月日实施年审新规之后,日后上牌的新车便改为6年一审了。6年多长啊,这让包括记者在内的好多车主都感觉下一次年审是很遥远的事情。你看,要不是有朋友提醒,我差点就把年审的事儿给抛到脑后了。看样子,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年审新规,并再次复习上线年审的流程。
年审新规的几个误区
在开始享受车检新政带来便利的同时,有很多细节似乎被大家遗漏了,以下这些便是人们通常会有的认识误区。
误会一:以后6年才年检一回
正确解读:在年检新规之前,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年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很多车主看到新规之后,第一印象认为是6年才年检一次。其实,新规并没有说车辆不再年检,因为检验周期是法律规定的,这次的规定,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也就是说,新规实施后,每2年仍须定期检验。车不是不年检,是不上线年检了,车主仍需要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
误会二:所有私家车都6年一检
正确解读:并不是这样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的车辆不纳入免检范围。由于面包车和7座以上的车辆相对交通安全责任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所以暂时还不能纳入免检的范围里。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即上线检验)。
误会三:2010年之后的新车免检
正确解读:一定要看清楚了,是日后的新车才享受首6年免上线检测。即便是日上牌的车也都是要按照两年一审的标准年检的。弄混政策而出现逾期未审的情况,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自行年审完全手册
年审从来都是让车主头痛的事儿,对于绝大多数车主来说,根本就无法独立走完这一流程,所以都是自掏腰包请代办机构代劳。其实,年审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只要按照以下流程按图索骥。
年审前的资料准备
行驶证:包括行驶证副页,副页是用来打印检验合格章的;
驾照:用来交罚款的,办理业务前一定要先办理违章处理;
随车工具:灭火器、三角架等(在实际检测时几乎不会检查,但是毕竟有这样的要求,以备万一);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车险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费用:年检费100元以及10元印机架号拓印费用;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当天要同时办理过户等相关业务是不能办理的,需年审后的第二天才能受理。
年审前的手续准备
处理交通违章记录:交通违章记录未处理将影响年检的通过,请在年检前查询交通违章记录,如有违规请尽快缴交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的缴交,可到银行办理交通违章代缴业务即可。
15天以上保险有效期:现在车辆年检都是以上牌时间为准的,年检时恰巧也是保险到期的时候,如果保单即将在15天以内到期,一定要先办理续保再参检。申领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即:检测报告单),如果是单位车辆,请在年检时带公章,同时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车船税需缴清:根据车船税法,各位车主办理车辆年审时需提交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供税务、交管部门核查。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及时缴纳,税务机关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罚款。
年检具体流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驶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多数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年审前的车辆准备
年审的时候,车管所会对车辆的灯光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出车辆的灯光过暗或者过强则会被视为不合格,不得通过年检。因此,在年审前需要提前对车辆灯光进行检查。如果灯光过暗,则应查看灯光线路以及灯泡是否老化,必要时更换相关部件。如果改装了氙气大灯,建议在年检前恢复原车大灯的状态,以通过检测。
车辆的制动性能是车辆安全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在年审时是一项必须要检查的项目。所以,在年审前需要对刹车系统进行提前检查。刹车油以及刹车皮是刹车系统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地方。刹车油过脏或者含水量过高会导致刹车偏软,刹车皮磨耗过大会导致制动力下降和刹车异响。经过检查,对相应部位进行保养以让爱车顺利通过年检。
年审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底盘进行检查。事先对车辆车身、发动机舱、底盘的进行清洗能给检测人员提供方便,也有利于通过年检。除此之外,车身上贴大幅的装饰性车贴,或者贴上大幅炫目的车友会车标,都属于擅自改变车身外观的行为,年检时都无法通过。年检时,车身外观必须和行驶证一致,像车牌的固封、螺丝、雨刷、车漆等部位也要事先作一下自检。而装大包围、尾翼,改排气管,换大轮胎等影响车身外观的外加装置均无法通过年检,车主需在年检前全部拆除并恢复车辆原样。
灭火器和三角反光
车辆的灭火器和警示牌都是年审时的必备物品,如果丢失需在年检前配置一个。
三角窗贴膜
贴膜是很多车主购买新车后的第一项工作,按照规定,玻璃贴膜是不影响验车的,不过前排车窗三角窗夹角处不能贴膜,这里需要留出良好的透光性为驾驶员观察两侧后视镜提供便利,因此此处一旦贴膜,将不能通过验车。如果车辆没有三角窗,贴模时也要预留出足够的面积。贴膜这个事儿也是需要在新车上牌之后再贴。
轮胎尺寸改变
正常情况下车辆行驶七万公里左右都会面临更换轮胎,此时不少车主都会更换不同的品牌,或者更加有针对性的功能轮胎来改善自己不同的驾驶需求,这种情况在SUV车主中比较普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更换的轮胎一定要与原车的尺寸型号完全相同,否则即便轮毂样式不变,型号出现变化,也不能通过验车。
外观与行驶证不符
外观改装不能通过验车,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轻度加装一些实用配置,如SUV加装保险杠,行李架这些并不算改装的改装都可能造成年审的麻烦。另外还有不少车主有换标的爱好,比如将原本的车标换成另一个厂牌的车标等等,均可能无法通过年审。简单的说,只要与行驶本照片不符,则视为外观改装。
逾期年审或者不年审的风险
上路被罚200元并记3分
虽然年审时有些麻烦,但不年审或者像记者一样拖延年审,其实更加不聪明。首先,爱车不按期检验,车况基本很难有保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长期使用的机动车辆,机械部件老化,给车辆行驶埋下巨大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审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审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审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审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未年审车辆上路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将暂扣机动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员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并记扣3分的处罚。
出事故需自掏腰包
未经过年审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将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不按期办理车辆年审的原因很多,除部分车主交通安全观念淡薄之外,还有个别车主嫌麻烦,也不排除个别人为了逃避费税及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铤而走险。
车辆丢失不赔付
保险公司对未按期年审的车辆丢失,将拒绝赔付。在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未年审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按照规定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车辆也是免责的。
违法成本高耗时久
如果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在外地被查或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按照处理流程,会现场拖车回执法现场附近的车辆检测站。所以,一时偷懒不年审的后果,远比年审那点麻烦要大,还没年审的车主们可要抓紧了!南方日报记者 朱钦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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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是为规范拖拉机登记而制定的法规,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拖拉机登记规定政策全文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拖拉机登记,打印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
第十三条 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拖拉机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拉机获得方式;
(三)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登记拖拉机登记编号;
(六)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四)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拖拉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提供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拖拉机号牌或者拖拉机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第三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
(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证件》执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农业部制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拖拉机类型是指:
1.大中型拖拉机;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手扶式拖拉机.
(二)拖拉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三)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五)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六)拖拉机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七)拖拉机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拖拉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拖拉机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农业部日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拖拉机登记规定内容解读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拖拉机登记规定》经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并自日起施行。
这两个规定分别是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以及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审验及第五章附则。规定的附件中对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做了详细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共分为四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登记”中分别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注销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湖南农业信息网[引用日期]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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