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店是由安监局 烟花爆竹管理还是由市烟管办管理

乐至县安监局举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培训-基层动态-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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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安监局举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培训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 乐至县安监局&&
& & 为深入扎实地做好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10月10-11日,县安监局组织全县302 户零售经营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法规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 & 此次培训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局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培训工作;二是得到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三是邀请了县公安局、工商和质监局的领导到会指导工作; 四是特请了省烟花爆竹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吴昕作了培训主讲,向参加培训人员讲解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等内容,重点阐述了烟花爆竹产品基本知识, 零售店的安全经营条件, 零售店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特别对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典型事故案例的惨痛教训, 通过辅以图文并茂的详细阐述, 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结束后还对所有参训人员进行了考试。
& & 通过深入的、全面的、系统的安全法规知识培训,使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得到了显著提高,进一步筑牢了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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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今年春节严管放烟花 “开门炮”不是想放就放
杭州今年春节严管放烟花 “开门炮”不是想放就放
  2014年春节,杭州将严管放烟花。
  烟花燃放的天数将大幅缩短,能放的天数估计只有去年(注:18天)的1/3。个人能买到的烟花规格也变小了,必须是30毫米以下的,粗细和一个矿泉水瓶盖差不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社会团体以及市场,严禁组织燃放烟花爆竹。
  杭州市安监局昨天说,今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的总体大方向很明确,倡议全市人民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过一个祥和、健康、文明的春节。
  今年想买烟花爆竹,下面有几个变化要注意了:
  (一)燃放时间大幅缩短
  去年春节,杭州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有18天,从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十五。今年春节,预计只有去年的1/3。
  燃放时间初步考虑安排在除夕、年初一、年初五(迎财神)和元宵等重要节点。
  (二)除了原有的政府机关外,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社会团体、市场等,都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比如&开门炮&
  (三)今年能买到烟花爆竹的地方少了
  去年,杭州城区有365个烟花爆竹销售点,今年要在去年基础上起码减少10%。同时,去年违反销售规定的,今年也不允许再卖。
  据统计,2013年,杭州烟花销售比2012年下降了近30%。预计今年烟花爆竹的销售还会继续减少。
  (四)&大、响、闪&的大口径烟花爆竹今年市区销售点买不到了
  烟花爆竹根据药量和危险性,分ABCD四个级别。今年个人只能买C级和D级。C级烟花爆竹,筒内径大小和一个矿泉水瓶盖差不多;B级大约有成年人大半个拳头那么大。一般放&开门炮&的烟花爆竹,多是B级。
  为保证安全,B级烟花爆竹,企业和单位的个人不能燃放,必须由配送单位帮助燃放。
  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请举报
  一箱奖励10块钱
  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也要擦亮眼睛。一旦发现有销售点违规销售B级烟花爆竹,可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一旦举报查实,举报者将获得每箱10块钱的奖励。
  对违规销售的店铺,市安监局将严肃处理。市安监局副局长周化清说,如果是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店铺违规销售,除了现场没收,还将吊销许可证,同时来年不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非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量少的将现场没收,量大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禁令会处罚吗?
  如果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没有处罚措施?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说,一般情况下,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目前都还是以责令停止燃放、罚款为主。
  地下销售的烟花不要买
  这两年出事的多是这类烟花
  历年来,春节期间杭州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事故不少。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火灾事故,另一类是人身安全事故。
  2013年春节,杭州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大小火灾事故有30起,这个数字已经比2012年下降了57%。
  周化清说,从历年事故情况统计看,引发事故的烟花爆竹主要是一些地下非法销售点的劣质和超规格烟花。
  &地下销售的烟花,因为价格相对较低,仍有不小的市场,但这类烟花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安全系数低,燃放轨道不规则,容易炸桶。
  &超规格烟花主要是B级及以上的烟花,这些烟花燃放高度高,爆炸范围大,没有足够的安全燃放距离和熟练的燃放手法,也容易引发事故。&
  2013年春节,淳安就发生了一起因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周化清建议市民,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正规的销售点,个人也不要购买筒内径超过30毫米的烟花爆竹。
  (都市快报)
  文明过节倡议书
  市民朋友们:
  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春节即将来临。美好的节日需要你我的文明行为,文明来自于大家的共同参与。为弘扬文明新风,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展示&美丽杭州&新形象,我们向市民朋友提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出行快乐全家。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向车外扔杂物;恪守社会公德,爱护市政设施,文明逛街,文明游览,文明购物,文明乘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乐乐融融过大节。
  二、少放烟花清新空气。不放烟花或少放烟花鞭炮,提倡使用电子烟花鞭炮、喜庆音乐、时尚鲜花;尽量燃放安全系数高、低噪声的小型烟花爆竹;燃放地点选择安全空旷区域,不在禁止的场所燃放,不在夜深人静时燃放,共同呵护清新空气。
  三、光盘行动消费有度。自觉摒弃&舌尖上的浪费&,在饭店用餐按需点菜,不阔气攀比,不铺张浪费,不暴饮暴食;珍惜资源,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健康饮食,合理搭配,使用公筷公勺,多余饭菜打包带走,文明用餐节俭惜福。
  四、走亲访友弘扬新风。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多陪伴父母家人,走亲访友礼轻义重;积极参与&我们的节日&文化系列活动,多看书学习强身健体,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赌博;多给孩子积极向上的&压岁礼&,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干部党员率先垂范。自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带头弘扬文明习俗,不用公款请客送礼,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春风行动&,主动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树立和维护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让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讲文明树新风,弘扬社会公德,共度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共建幸福和谐的美丽家园。
  祝市民朋友节日快乐,阖家幸福!
  杭州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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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安监局   
   发布日期:
[字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湘潭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潭政办发〔2013〕4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本市依法不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企业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湘潭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时,由执法牵头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监管。搞好烟花爆竹行业的规划布点;按照&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实施烟花爆竹储存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牵头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公共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负责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未办理工商登记,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规范零售经营者的门店招牌;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产品原产地和&三无&烟花爆竹、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特种车辆擅自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牵头,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重点人员台账,定期走访排查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制度,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烟花爆竹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运输、装卸、押运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进货台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建立装卸操作规程、仓库管理制度、值守制度、货物进出流向制度、消防设施维护制度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安全保障投入责任。烟花爆竹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以及劳动保护等必需的支出。
(四)安全事故救援和赔偿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经营、储存安全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应当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五)拥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七)按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许可。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场所的设置、管理与维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其仓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可设立连锁经营零售店,实行烟花爆竹统一配送。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春节期间农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期限不超过3个月。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零售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做到&一证一店(点)&,许可证标注的地点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点相符。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依法依规设置,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七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四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 采取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牢固包扎,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或人货混载;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停靠必须有专人看守,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七)出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以及铁路线路安全内;
(三)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燃放活动在市城区的,应当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燃放活动在县市的,应当经县市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从业资格资质等行政处罚: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二)未经许可、许可证过期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
(三)未建立、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四)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从业人员不具备依法应当具备的从业资质、资格或未经培训合格的;
(五)发生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核准的线路、种类、限量运输烟花爆竹的;
(二)非法邮寄、托运、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夹带烟花爆竹的;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产品原产地和&三无&烟花爆竹、劣质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采用特种车辆擅自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致使非法生产、储存企业(单位)存在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因未履行监管职责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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