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跟村民签好协议,村里修路占用农田占用,有没陪偿

(村民)土地使用协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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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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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村道路占用了当地一户村民家的土地,事后全村其他村民签订协议不给这家村民任何补偿,这样合法吗?
去年年底我们村要修水泥路,故需占用我家的田土。起初因为土地赔偿问题没解决好,我妈不同意,但我爸觉得修路更重要,于是背着我妈主动找队长协商,同意先修路后补偿,现在路修好了,全村其他村民却纷纷签订协议不给我们家补偿,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他们签的这份协议有效吗?我家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该怎么解决?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6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诉讼解决; 23:36 09:50华律网用户李律师您好,您的意思是这份协议无效吗?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4:36:50 来源: 浏览次数:0
某镇政府与开发商达成土地征用赔偿协议,村民代表拒不签订该赔偿协议,是对开发商的要挟还是正当维权?
案件编号:(2013)隆昌刑初字第177号
关键词:土地征用  赔偿协议 
  一、【案情简述】&&镇政府与开发商达成土地征用赔偿协议,范某系村民代表,拒绝签订该赔偿协议,检方指控其行为已经对开发商构成要挟,并以敲诈勒索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2年6月,被告人范某以村名代表的名义,在与开发商邱某、邓某协商好土地赔偿事宜后,因未获得好处,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并带人到工地阻止工人施工。日,被告人范某采取电话威胁的方式阻止开发商施工,并向开发商索要&劳务费&,开发商邱某迫于无奈于日、21日分两次付给范某人民币十万元,其中范某个人所得四万元。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即委托本案承办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
  二、【辩护思路】&&村民代表范某拒不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开发商的要挟,是否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辩护律师以此为辩点,以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辩护思路,整理出了本案的辩护意见。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并且多次前往隆昌县会见本案当事人范某。经过辩护律师对本案的综合分析,就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方面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定罪的关键事实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首先,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范某&拒不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对开发商邱某的要挟,即范某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次,范某&阻止工地施工&的行为系拆迁补偿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代表村民的行为,该行为与范某索要&辛苦费&没有因果关系;再次,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范某在本案中获利款项较少,客观上没有给邱某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在案发后范某积极主动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范某作为该镇村民代表,积极为村民服务,争取权益,得到了村民的认可,恳请法院考虑其功过对其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范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
  在案件定性方面一审法院认为范某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有关本案的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范某存在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如下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范章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办案随笔】&&正确把握敲诈勒索与合法维权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刑法条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罪是有明确界限的,要正确把握其界限就要熟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从主客观层面合法维权。本案范某即是鲜明的实例,其作为村民代表,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为了争取所代表的村民利益,拒绝在征地赔偿协议上签字并阻止施工队进行施工,最终由于未能把握合理维权的界限,走向了过度维权甚至犯罪的道路,追悔莫及。本案的教训告诫我们,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倘若越过这一限度,便可能会走向暴力的极端,踏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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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济宁一村委和镇政府私签协议“卖”地 村民四年没有拿到补偿款
& & & &近日,有网友拨打济宁大众网新闻热线()反映,济宁高新区黄屯镇政府占用高刘屯三组的耕地,给附近其它村的村民盖楼房,导致高刘屯三组村民失去耕地。原高刘屯村委在未召开群众会议和未经土地承包户的丈量、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黄屯镇政府签订《土地占用补偿协议》,自土地被占用4年以来,高刘屯三组村民一直未拿到这笔土地补偿款。
原村委与黄屯镇政府签订的协议
原村委与黄屯镇政府签订的协议
  2010年,黄屯街道办事处(黄屯镇政府)开展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金色嘉苑社区即为该工程的试点项目。现在,金色嘉苑已整合了黄屯镇近20个行政村的村民集中居住,目前不包含高刘屯三组的村民。但是,金色嘉苑二期建设占用了高刘屯三组共计45.786亩的土地,其中包含耕地面积23.861亩,道路面积21.925亩。2012年4月,黄屯镇政府与原高刘屯村委按照当时的土地补偿和道路补偿标准签订了《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协议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5000元/亩,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4.5万元/亩,合计补偿金额为元。
失地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高刘屯三组村民:&原村委私自卖地,村民毫不知情,要求废除协议重新签订&
  高刘屯三组的村民代表告诉记者:&黄屯镇政府占用我们三组的耕地,给其它村的村民盖楼,导致我们三组的村民失去耕地。土地是我们高刘屯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不是村里的,我们每户村民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原村委无权卖地。&
  &高刘屯村委与黄屯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占用补偿协议》,是村委会当时私自签的,当时没有召开任何群众会议,也没有群众实际丈量,我们三组的村民当时既不知道占了多少地,也不知道占地的补偿标准,村委完全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也没有在组内公示,在我们三组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卖地,是非法的,价格也不合理,所以村委与黄屯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是无效的,我们要求废除私签的占地补偿协议,按现行的补偿标准重新签订。&高刘屯三组组长说,&我们多次找政府,希望能以协商的方式与黄屯镇政府解决问题,但是黄屯镇政府对此事一直回避,不予答复。&
  黄屯镇政府以需要公函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针对高刘屯三组村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黄屯镇政府了解情况。镇政府的郑书记告诉记者,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高刘屯三组的土地问题有高刘屯工作组负责,组长现在不在,等组长回来后,再与记者联系。
  然而,记者并未接到相关负责人的回应。等记者再联系到黄屯镇政府时,郑书记表示:&根据规定,记者要有高新区宣传文化处开的介绍信或公函,我们才能接受采访。&
黄屯镇政府发的公开信
  高新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村民的说法存在多处分歧
  记者随后来到济宁市高新区宣传文化处。宣传文化处的李主任说:&关于高刘屯的情况,黄屯镇政府提交过一个情况说明,当时我们也向市里上报过。&然而,李主任随后向记者出具的&情况说明&是题为《致高刘屯村三组村民的一封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封《致高刘屯村三组村民的一封信》说明的问题和村民的说法存在诸多分歧。公开信中写到&第一次青苗补偿共计24户,经24户签字手印后,金额全部发放到户。&对此,高刘屯三组的村民代表说:&我们只收到半季青苗费500元,剩下的4500元至今没有见到。&另外,信中写到&签订协议后,占地补偿款已按照协议规定拨付到村,只是因为三组村民未制定出土地款分配方案,致使土地补偿款未发放到户。&对此,村民代表说:&协议签订4年了,头一回听说补偿款拨付到村了。只要补偿款拨付了并且补偿合理,我们三组完全能拿出自己的分配方案,关键是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我们根本不认可,不仅仅是因为不征求我们的同意,单就当时的价格来说,我们也比邻村的土地补偿低很多。&
  另外,高刘屯三组组长告诉记者:&这封公开信在5月3号的时候就有人在村里散发,因为里面有多处内容失实,当时还引发了一些冲突。之后黄屯镇政府和我们村委都对信中部分内容的真实性给予否认了。&
  目前,黄屯镇政府一直未和高刘屯三组村民达成协议,问题陷入僵局。村民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尽快组织负责人,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款和答复。
【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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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顺风、李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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