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夫意外事故证明死了,死亡证明开错了能改吗?,死亡了有不陪付住院记录,保险公司会查去吗,死时是意外事故证明睡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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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健康成长 互助温暖相伴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 & & & & &为缓解职工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为受到伤害的孩子和父母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照顾子女康复和缓解会员家庭治疗、康复费用的经济负担。
&&&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其子女未满18周岁(含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身体健康,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同一单位内全部有未成年子女(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0元(每份),缴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名单,包括:会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会员子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 &&1、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领取伤残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每份);如果会员子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会员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每份)。伤残互助金和精神抚慰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2、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依据首次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按日领取康复照顾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入院、出院记录为准),最高领取7200元(每份);
3、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依据首次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入院、出院记录为准),最高领取7200元(每份);
4、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伤残互助金的最高限额。
&&&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子女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子女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 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其子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子女意外事故发生后,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3、申请领取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子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申请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会员自子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 1、本活动所指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本条款&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单位:元)
版权所有: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3号(北京职工服务中心一层)
邮编:100052  京ICP备号-1    网站访问量:猝死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举证责任不一样结果不一样
2000。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叶某的妻子作为一名普通人,不具有专业保险理赔的知识,其所能做到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报案。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派出的工作人员仅到场调取了郑某关于叶某死亡经过的陈述,并未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郑某提出理赔申请时,因死者尸体已火化而无法查明真正的死亡原因。
上诉人未能提供出证据证明谭某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赔偿其保险金
;案例二的被保险人因与他人发生争吵,身体未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死亡的。所以这二个案例中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均缺少外来的原因。
,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个案例同样是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但结果却截然相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应当由受益人或其他应当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案例二中的被保险人是在吵架后死亡的。猝死的医学概念为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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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两份死亡证明存差异 家属要求保险理赔遭拒绝
 &&&&  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员工死亡后,因公安机关前后出具的两份《死亡证明》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在员工家属及员工生前所在公司要求保险理赔时产生了争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员工死亡 公安机关开出两份证明
  23岁的邓炳昌,是灵山县灵城镇梓崇村一村民,在桂林市荔浦县鑫发公司务工。日,鑫发公司为包括邓炳昌在内的82名员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期限为1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5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鑫发公司及邓炳昌并未指定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日,邓炳昌在公司材料场门卫室的卫生间内突然死亡。该公司立即向荔浦县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日,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出具一份《死亡证明》,排除他杀可能,鉴定邓炳昌为猝死。次日,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也出具了一份《尸检证明》,称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和自杀,证明其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同日,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依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尸检结果再次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对前面鉴定为猝死的结果进行更正,称邓炳昌死亡性质属于意外死亡范畴。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死者家属认为警方已认定邓炳昌系意外死亡,加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遂提出由保险公司出钱对尸体进行解剖。后来,保险公司称没有此项经费开支,未对尸体进行解剖。同年4月19日,邓炳昌尸体被火化。
  家属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予以理赔
  当邓炳昌父母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邓炳昌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进行理赔。
  邓炳昌父母认为,既然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儿子系意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履行理赔义务。无奈之下,邓炳昌父母和荔浦县鑫发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根据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于日出具的《死亡证明》可知,邓炳昌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保险公司认为邓炳昌系因疾病死亡,曾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真实死因,但死者家属要公司先行支付解剖费用,公司无此项经费开支,所以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鉴于邓炳昌为猝死,邓炳昌死亡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死亡情形,所以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邓炳昌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
  虽然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于日出具的《死亡证明》以证实邓炳昌的死因为猝死,但根据次日负责尸检的荔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可知,邓炳昌的死亡性质应属意外死亡范畴,为此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于4月18日再次出具《死亡证明》将邓炳昌的死亡原因更正为意外死亡,故在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对荔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该《尸检证明》予以采信。
  法院说,鉴于荔浦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已可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故邓炳昌家属未主动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符合常理,在保险公司提出邓炳昌系因疾病死亡的主张后,应由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实。为此虽然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对邓炳昌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真实死因,但在邓炳昌家属主张由保险公司预交尸体解剖费用后,保险公司却以公司并无此项经费开支为由予以拒绝并最终导致未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对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邓炳昌的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鉴于荔浦县鑫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因荔浦县鑫发公司及邓炳昌均未指定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故在被保险人邓炳昌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约向其遗产继承人即邓炳昌的父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给付邓炳昌的父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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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 & &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ldquo...&&nbsp投保人猝死未尸检 保险公司是否该理赔--平顶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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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猝死未尸检 保险公司是否该理赔
说说保险行业的“潜规则”(二)
00:00:00&&&&&&&&&&&&来源:
投保人在家猝死,其家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随后,投保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的死不是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没有尸检为由,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此时死者已火化,已无法检验死亡的具体原因,其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王女士于2008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费100元,保期1年,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内,王女士突然在家死亡,其家属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王女士亡故后第二天派人调查,但只是对王女士的家属进行了简单询问。之后,王女士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之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为由,不予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了法律纠纷。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解释了“拒赔”的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王女士的死不是合同上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上写得很明白,投保人只有受到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的,才能获得保险理赔。那么,什么是“意外伤害事故”呢?合同上同样写得很清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个理由是,王女士的尸体没作尸检。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中写明: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者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保险法》第2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王女士的家人很是气愤,指出:他们及时将王女士死讯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未告知他们要提交证据表明王女士死于意外才能获得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理应告知他们如何处理,也没有提醒他们要对死者进行尸检。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死亡事件发生后,其家人及时将死亡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从事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理应负有协助、指导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投保者家属保险金30000元。
针对这起案件,我市保险业内人士提醒说,人身保险事故中,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是所有保险事故理赔中必须提供的。其他所需材料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各异。其中,门诊医疗:病历手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手术医疗保险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手术记录;重大疾病保险金:病历手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手术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意外身故: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疾病身故: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意外残疾保险金:病历手册、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在上述单证中,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事故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不仅限于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例如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的申请等。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需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应尽力配合。所有单证的获取途径均可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本报记者高轶鹏)
责任编辑:祁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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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建设西段268号 ||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邮编:0;  传真: 豫ICP备号我想查5、6年前住院的用药记录,不知患者是否有这种权力?如何索取?向哪个部门?有哪些手续?
你完全有权利查阅的,除了医生的主观性记录以外的所有有关资料都可以无条件查阅,复印和记录。
如何索取?
直接向医院医务处提出:证据查阅申请书。
向哪个部门?
所在医院的医务处。
有哪些手续?
你带上身份证,治疗证明书,或出院证,医院发票,医疗或药品相关证据、发票……和证据查阅申请书。必要时你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把所有病历即证据进行查封。
以上全部都无需律师出面。患者及其家属已经足够!
其他答案(共33个回答)
的途径反而快点!
万分感激" target="_blank">谁能提供>万分感激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知: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卫生部病历管理文件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印查阅本人病历。复印查阅范围是除了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主观病历之外的所有客观病历。用药记录即医嘱,属于客观病历,完全可以查阅复印。
卫生部规定,病人或其代理人复印查阅病历,应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等,代理人复印要带病人和代理人两人的证件,最好有委托书。到所在医院的质量管理部门,一般是医务处(科),填写申请,经审批后,到病案室复印查阅,复印件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方能作为证据。办理时要带发票或出院证明、查询卡等其中任何一种,因为上面有你的住院号或病案号,医院病历是按号排放的,没有号,就找不到。当然,如果没有这些,你也可以要求医院在出院病人登记册、或电脑中查询病案号。(登记册是医院必备的)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有医患双方当面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机构(一般是医学会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以调取全部病历。
如果医院拒不复印或查阅,可以到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祝你早日如愿!
完美世界天书问题红名了和人在野外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朱玉、王炽)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今天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
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
没有,这个是科室每日打给病人及家属对账的,可以要求补打印。
公民的病历,属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他人一般不能查询,你可以先起诉离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
病情分析:您好,您是问的在医院的病历吧?医院的住院病历一般保存30年,存放在医院的病案室里。
护理病历书写规范(zt)
13:59:00 | By: jiangman ]
1.护理病历书写一般规则
答: 分级护理原则是:
(1)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 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
答: 有争论的话题,不用太在意,保持心情,做好胎教
答: 你好!盆腔积液就是盆腔存在炎性渗出物,可发生在子宫内膜发炎后,内膜组织肿胀的细胞中渗出的略黏稠的液体,被周围组织包裹所渐渐形成的囊性包块。如果不加以治疗的话,可...
答: 临床表现
有些患者虽觉食欲好,但吃了几口就觉得胃部饱胀不适而中止进食,或者见到食物就不想吃。常诱发恶心呕吐;一些患者甚至千方百计以诱导一吐为快;患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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