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三个月未实质代运营公司注销了的公司,注销怎么做?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范文一: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有关问题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法院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法院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案件终结。如果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执行终结。怎么办?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组成员打一场官司。那场官司胜诉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这年头,黄世仁比杨白劳难过。很多债权人看到被告公司注销、法院终结案件时便自认倒霉。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继续找原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耗不起这时间精力再打一场官司。最高法院在酝酿执行新措施,有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但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告诉债权人,尽量聘请律师,穷尽诉讼保全、另行起诉股东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知道,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原文地址:
范文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郑巍立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在履行了清算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拟制人的消亡,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但是,公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也是“人死账烂”呢?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有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是企业的执行机关,按照清算程序执行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事务,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的这个特殊时期担负着操作和执行具体事务的工作。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物、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刊登公告、处理公司未了业务、清偿职工工资、清缴所欠税款;对外收取债权、变卖企业资产、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产流失,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实现;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通知所有债权人或未刊登清算公告,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赋予了公司独立人格,既满足了投资者投资的需要,也使投资者的风险得以限制,但是,这一制度在限制投资者风险的同时,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掌控着公司的运营,影响着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予以了限制和规范,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侵犯公司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清偿和赔偿责任,并在公司清算中设置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使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解散时能够得到救济。其中,清算赔偿责任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责任制度,是因清算义务人的不当作为行为或消极不作为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侵害债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笔者拟就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等要素进行分析。一、责任的性质——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清算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以及清算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均属于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害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侵权责任不同,是一种侵害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侵权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损,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得出债权侵权的结论。二、构成要件结合相关学说和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清算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清算义务人不当清算,造成被解散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包括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定程序,不当处置财产等;二是因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被解散公司赖以清偿债务财产的减少,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三是清算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的直接原因,即正因为清算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债权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四是清算人对其侵权行为具有过错。三、赔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清算人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其赔偿的范围多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归纳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二是对公司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三是补偿责任,即在公司财产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持第三种意见。
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造成损失,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尤其在实践中,在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或者公司解散后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就己经不具有清偿能力。虽然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范围较易确定,而且也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与法人独立责任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冲突,而且,在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未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有过度保护之嫌。因此,清算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基于公司债权人与公司清算人在对公司财产及有关信息控制上的不对称性,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可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法来处理。即在因果关系方面,不要求债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必然联系进行举证,可以根据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客观事实,推定其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了损失。同时应赋予清算人免责抗辩的权利:清算人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可以就反证全部或部分免责。五、侵权赔偿责任不以清算责任为前置债权人请求清算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是否以清算程序为前置,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亦曾出现反复。现在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债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要经过两次诉讼,耗费时间长,支付费用多,必然造成讼累,与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的“两便原则”相违背。因此,债权人请求清算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以判决承担清算责任不履行为前提,而允许债权人直接以侵害债权为由起诉清算义务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注销承诺的责任承担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注销承诺属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对公承诺” 即因工商登记文件是公开的,故将注销承诺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就具有了一定的公开、公示性。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注销承诺属民法中的债务承担,被注销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承诺人主张清偿债务,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以及法院的判决一般有三种:1、清理的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负责处理。 在审判实务中,因未明确表示由承诺人对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一般只认定该承诺人对企业遗留或未清理的债务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究承诺人的清偿责任,法院只能查明注销企业的剩余财产去向,承诺人是否接受了注销企业财产和判令其在接收财产权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查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之后可判令清算义务人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范围为限对公司注销后未处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诺人本身是清算义务人,该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注销承诺书中载有“保证”、“担保”字样,可视为债务承担方式予以处理。3.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包括有关文件内容中注有“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字样),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在审判实务中,若为虚假清理承诺,应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承诺。而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由于承诺人(包括清算义务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企业注销,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阅读详情:
范文三: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凤凰公司诉郑郁青、陶修明设立的夫妻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案情] 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三水公司是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洲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040元。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在一、二肾诉讼期间,二被告以帐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帐务簿及资产状况。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受。虽然股东不提供公司帐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额,但从证据规则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受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赔偿责任的份额可以确定为40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而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而没有进行清算,就没有必要判决他在公司注销后再承担清理责任。/ShowArticle.shtml?ID=150700.htm阅读详情:
范文四:企业吊销、注销及解散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企业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债权回收陷入僵局后的新途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股东因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规避自己所因承担的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诸多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作者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就类似情况下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供债权人和执行法院予以参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超过清算范围进行经营损害相对方利益的。(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不按照公法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等,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以上行为在执行穷尽原则后,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阅读详情:
范文五: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 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 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 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 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 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 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 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 但未到 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 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 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 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不一定。如果你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则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的所 有债权债务、 未履行的合约仍应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只不过由于公司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你公 司名下,因此你公司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你是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被收购的公 司因主要资产被收购后可能会清算、注销,此时的债权债务也不由你公司承担。只有采取公 司吸收合并方式进行收购,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未履行的合同才应由你方继承承担责任。 建议你聘请律师设计交易方案并防控交易风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2 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 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 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 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 事宜。 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 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 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 23 条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23.3 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 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债务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 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 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 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 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 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 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 承担。企业新设合并后,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 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 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 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 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一、股权收购1、股权收购的方式 关于股权收购概念的理解。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 A 公司持有足以控 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 B 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 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 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 仍由 B 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 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 由于控股式收购并不改变 B 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任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B 公司对外的所 有行为都应当以 B 公司的名义作出,A 公司无权以其本身的名义代替 B 公司对外作出任何行为,而只能在内部通过其持有的 B 公司的绝对优势 的股份来行使支配或控制 B 公司的权利。 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 它通过购买目标公 司股东的股份, 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 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叉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 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 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 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 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静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来取得经营控制权的 收购称之为投资 。 报明显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 而投资的目的则 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革, 也可能是为了加强积方的合 作关系或为了令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 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 的无形资产(商誉、人才、销售网络)。 收购腔权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 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 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谤楚.收购 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 部分收购价款“ 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 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 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主要是因租税争讼、 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 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 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 而在收购资产 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 约上所列相符。 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 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 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 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2、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资产收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资产收购是公司收购另一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行为。资产收购首先要与目标公司进行洽谈,了解基本情况,达成收购意 向,签订收购意向书,然后在进行资产评估等。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 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资产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 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 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 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 格。 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二、资产收购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 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 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 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 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 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三、吸收合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比较如何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时间: 17:38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17,960 人参与)【找法网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Acquisition of Assets) 是指收购者只 依自已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资产,属於一般的资产买卖行 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 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 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 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股权,认购所发行的新股,或是徵求委托书以主导该公 司的经营权,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者之转投资事业,而主并公司需承受目标 公司一切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收购公司在设计收购方 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 1、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股权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而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 资产。 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 商变更手续, 但收购资产中有不动产的,须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不动产过 户手续。 2、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 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 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 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 价格的重要因素, 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 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资产收购后, 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 的问题。但收购资产有可能被设定他物权等权利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 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权等实现风险。 收购公司在进行收购前, 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以控制收购风险。 3、税负不同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 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 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契税和印花税等。 4、受第三方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收购须有目标 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外商投资企业,须 取得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 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 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区别时间: 17:32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17,960 人参与)【找法网 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有何区别,专家将为您介绍资 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 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 想了解更多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见下文。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 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 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 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 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 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 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 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同时,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 应同时符合以下 5 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 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案例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时间: 10:55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17,960 人参与)()【找法网 企业破产后的债务】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 没想到三四个月后, 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 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 生 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3 月 13 日,读者刘先 生致电本报说,这让他很闹心,也觉得很冤,所以想问一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 规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 年 7 月,赵磊(化名)经工商部门核准登 记,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开了一个公司。当年 9 月,赵磊向周先生借了 3 万元 钱,约定借款 18 个月,季度付息。可是,由于缺少经验,赵磊经营有些吃力, 因此第二年,他决定将公司兑出。2009 年 10 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先生打算 接下这个公司,并与赵磊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赵磊以 6 万元 的价格将公司股权、 剩余房租、 所有装修及当前货物转让给刘先生, 转让过户前, 该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磊承担, 刘先生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 任何债权债务。”同时,在 2009 年 12 月份,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刘先生做了 两次变更,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磊 变更为现投资人刘先生。然而,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最近这位周先生却将他 与公司及赵磊共同告上法庭, 理由是当初借给赵磊的 3 万元未还,他要求给付借 款 3 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纠纷中,由谁来承担这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 成了意见分歧的焦点,并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应由原投资人赵磊 独立承担。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磊的个人债务, 公司的新法人刘先生付了 6 万元取得该公司,他没有义务偿还原公司的债务。并 且刘先生与赵磊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 按照约定应由赵磊独自承担 责任;第二种意见是,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 该公司及投资人刘先生再向原法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给付责 任,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原法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振宇做了分析。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 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 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次,本案中()刘先生与赵磊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 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 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 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 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 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 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 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中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 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 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 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 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刘先生承担补充 责任。 而同意判原投资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 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 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阅读详情:
范文六: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阅读详情:
范文七: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注销的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doc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注销的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作者:于凤鸣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案情]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简称董畦村委会)于1999年3月份开办的企业。日,裴群华借给宏达公司现金60710元,双方约定月息利率1分5厘。后裴群华多次追要该借款,宏达公司仅偿还了1000元借款。2007年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村干部认可宏达公司停业多年,该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裴群华起诉至临颍县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逾期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该公司已关停多年,开办单位系董畦村委会。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一、案件审理结果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达公司借裴群华60710元现金,偿还1000元后,下欠5971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的村办企业,2007年营业执照已吊销。董畦村委会对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接收后并已处理,故董畦村委会应对其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裴群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裴群华59710元和借款时约定的月息1分5厘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全部履行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承担。后董畦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董畦村委会接收并处理了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裴群华对董畦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开办的企业,董畦村委会作为宏达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股东),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及时组织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但宏达公司自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董畦村委会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该村负责人认可宏达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足以认定董畦村委会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已导致无法对宏达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裴群华要求董畦村委会承担宏达公司的债务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妥。但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作为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驳回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二、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裴群华返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计算);三、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对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均由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和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负担。二、法理评释(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营业执照是其获取经营资格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出现违法情形时所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效果在于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实质要件是公司的各种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得到清结,为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清算程序,即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得以最终消灭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定形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公司,注销前,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简称《24号函》)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尽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令董畦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宏达公司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承担合同责任。(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公司的法人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为不诚信的投资者利用公司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谋求不当私利提供了条件。譬如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怠于清算,甚至不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资产和账册的义务,篡改公司账册,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安全的价值,破坏了公司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法律对公司的退出机制也做出了严密的制度设计,要求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可以办理注销登记,阅读详情:
范文八: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注销的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被 吊销 营业执照  未依 法清算 注销 的公 司债 务 的  承 担 问题文◎ 凤 鸣  于本文 案 例启 示 : 司被 吊销 营 业执 照是 一种 行 政 处 罚措 施 , 其 民事 主 体 资格 并 未 消灭 。 司 公 但 公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后依 法应 当进 行 清 算 , 清算 义务 人 未依 法履 行 清算 义 务 时 , 由此 所 导致 的公 司 对债 务履 行 障碍 应 承 担 相应 的 责任 。[ 本 案 情 ]】颍 县 宏 达 工 贸公 司 ( 基 l 告 简称 宏 达公 司 )是 临 颍县 城 关镇 董 畦 村 民委 员会 ( 简称 董 畦 村 委会 ) 于2 日内支 付 原 告 裴 群 华 5 7 0元 和 借 款 时 约 定 的 月  0 91 息 1分 5厘 的 利 息 ( 息 自借 款 之 日至 全 部 履 行 本  利19 9 9年 3月份 开 办 的企 业 。2 0 0 1年 1 1月 8日, 群 华  裴借 给 宏 达 公 司现 金 6 7 0元 . 方 约 定 月息 利 率 1分 5 01 双   厘 。 裴 群 华 多次追 要 该借 款 , 达公 司仅 偿还 了 10   后 宏 00 元借 款 。0 7年 宏 达公 司被 吊销 营业执 照 。 干 部认 可  20 村金 之 日止 )二 、 回原 告 的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件 受 理  : 驳 案 费 12 30元 由 被 告 临 颍 县 城 关 镇 董 畦 村 民 委 员 会 承担。后 董 畦村 委 会 不 服 , 诉 至漯 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诉  上称 , 达公 司是具 有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业 , 被 吊销 营  宏 其 业 执 照后 仍 然 可 以 独立 承 担 民事 责任 。原 审 法 院 认 定  董 畦 村 委会 接 收 并处 理 了宏 达 公 司 的所 有 财 产 没 有 事宏 达 公 司停 业 多年 。 该公 司 一 直 未 进 行 清 算 , 司“ 公 现在 什 么都 没 有 了” 裴 群 华 起 诉 至 临颍 县 人 民法 院诉  。称 , 迭 公 司逾期 不 归还 借 款属 违 约行 为 。 公 司 已 关  宏 该停 多年 , 办 单位 系董畦 村 委 会 。 求 二被 告 共 同偿 还  开 要借 款 5 7 0元 及 利 息 。 91一实 依 据 。 求驳 回裴 群华 对 董 畦村 委 会 的诉 讼 请 求 , 请 并  由其 承担 一 、 审诉 讼 费用 。 二   漯河 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据 《 司 法 》 根 公、案 件 审理 结果临颍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宏 达 公 司 借 裴 群华 6 7 0元 现 金 . 还 1 0 01 偿 0 0元 后 . 欠 5 7 0元 的 事  下 91第 11 、 14条 ,公 司法解释二》 1 8条 第 8 《 第 8条的规定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是 公 司 的法 定 解 散 事 由 , 散 事 由 出  解 现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成 立 清 算 组 , 始 自行 清 算。公 司  开实 证 据 充 分 , 以认 定 。宏 达 公 司 是 董 畦 村 委 会 的 村  予办 企 业 ,0 7年 营业 执 照 已 吊销 。 畦 村 委 会 对 宏 达  20 董公 司 的 所 有 财 产 接 收 后 并 已 处 理 ,故 董 畦 村 委 会 应  对 其 相 关 民事 活 动 的 法 律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因 此 裴 群的股 东 因怠 于履 行 义务 ,导 致公 司 无 法 进 行 清 算 的 ,债 权 人有 权 主张 其 对公 司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偿 责 任 。本案 中 , 达 公 司是 董 畦 村 委会 开 办 的 企 业 , 畦 村 委  宏 董 会 作 为 宏 达 公 司 的唯 一 投 资 人 ( 东 )在 该 公 司 被 吊 股 ,销 营 业 执 照 后 , 有 及 时 组 织 清 算 、 理 公 司债 务 的  负 处华的诉讼请 求理 由正 当 , 以支持 。 照《 予 依 民法通则 》第 1 8条 、 民事 诉 讼 法 》 1 0条 之 规 定 , 决 : 、 0 《 第 3 判 一   被 告 临 颍 县 城 关 镇 董 畦 村 民委 员 会 自本 判 决 生 效 后法定 责任 。但 宏 达公 司 自 2 0 年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后 , 07{ 南省 漯 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6 00  河 42 0 ]2 1 年第 8 ( 02 期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5董 畦 村 委 会 一 直 未 对 该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 村 负 责 人 认  该 可 宏 达 公 司 “ 在 什 么 都 没 有 了” 足 以认 定 董 畦村 委  现 . 会 怠 于 履 行 清 算 职 责 的 行 为 已 导 致 无 法 对 宏 达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 因此 , 群 华 要 求 董 畦 村 委 会 承 担宏 达 公  裴本 案 中 , 达公 司尽 管 已被 吊销 营 业执 照 . 尚未  宏 但 办 理 注销 登 记 , 因此 其 可 以作 为 被 告参 加 本 案 诉 讼 , 并  能 够 承 担相 应 的 民事 责任 。一 审 判 决驳 回原 告 裴 群 华对 宏 达公 司 的诉 讼 请 求 ,仅 判 令 董 畦村 委会 承 担 还 款责 任错 误 .宏 达 公 司 作 为借 款 合 同关 系 的 当事 人 应 当  直 接 承担 合 同 责任 。   ( ) 吊销 营 业执 照 的公 司 , 二 被 未依 法进 行 清 算 时 ,   清算 义 务人 对 公 司债务 的承 担 问题  公 司 的法 人性 和股 东 的有 限 责 任制 度 是 一 把 双 刃司 的债 务 于 法 有 据 ,原 审 判 决 对 此 予 以认 定 并 无 不妥 。但 宏 达 公 司被 吊 销 营业 执 照 后 至 被 注 销 登 记 前 .   作 为 企 业 法 人 仍 然 存 在 ,依 法 具 有 民 事 诉 讼 主体 资  格 。原 审 判 决 驳 回裴 群 华 对 宏 达 公 司 的诉 讼 请 求 不妥 , 院 予 以 纠 正 。依 照 《 同 法 》 2 6条 、公 司 法  本 合 第 0 《 解释二》第 1 8条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13条 第 一 款 第  《 5( ) 之 规 定 , 决 : 、 销 临颍 县 人 民法 院 ( 0 1  二 项 判 一 撤 2 1) 临 民初 字 第 2 1 2 6号 民事 判 决 ; 、 颍 县 宏 达 工 贸 公  二 临 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2 日内 向裴 群 华 返 还 借 款 5 7 0 0 9 1  元 及 利 息 ( 息按 月 息 1分 5厘 , 2 0 利 自 0 1年 1 1月 8日剑 , 在鼓 励 投 资 者 大胆 投 资 、 造更 多社 会 财 富 的同  它 创 时 ,也 为不 诚 信 的 投 资者 利 用 公 司 制 度 损 害他 人 合 法权利 、 谋求 不 当私利 提供 了 条件 。 譬如 公 司发生 解 散 事由后 , 于清 算 , 至不 履 行 妥 善 保 管公 司资 产 和 账 册  怠 甚的义 务 , 改 公 司 账 册 , 匿 、 分 、 移 公 司财 产 。这  篡 隐 私 转 严 重 损 害 了公 司 债 权 人 和 相 关 利 害 关 系 人 的合 法 权起 至 履 行 之 日止计 算 ) 三 、 颍 县 城 关 镇 董 畦 村 民委  ; 临员 会 对 临 颍 县 宏 达 工 贸 公 司 的 上 述 还 款 承 担 连 带 清益 , 响 了交 易 安 全 和社 会 信 用 安 全 的 价值 . 坏 了公  影 破司制 度 作用 的发 挥 。因此 , 律 对 公 司 的退 出机 制 也 做  法 出 了严 密 的制 度 设 计 ,要 求 只有 经 过依 法清 算 的公 司  才 可 以 办理 注 销 登 记 ,终 止其 法 律 人 格 ( 公 司法 》 《 第  1 9条 ) 8 。根 据 《 司法 解 释二 》 1 公 第 8条 的规 定 。 司的  公 实 际 控 制人 、 限 责 任公 司 的股 东 、 份 有 限公 司 的董  有 股 事 和 控 股股 东 应 当是 法 定 的 清算 义 务 人 ,清算 义 务 人  是 基 于 其 与公 司 之 间存 在 的特 定 法 律关 系而 在 公 司 解偿 责 任 。一 审 案件 受 理 费 12 30元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12 3 0元 , 由临 颍 县 宏 达 工 贸 公 司 和 临 颍 县 城 关 镇 董  均畦村 民 委员 会 负担 。二 、 理 评释  法( ) 吊销 营 业执 照 的公 司的 民事 责任 承 担 问题  一 被公 司作 为 法 律 拟 制 的 民事 主 体 ,营 业 执 照是 其 获取 经 营 资格 的标 志 。 吊销 营业 执 照 是 行 政管 理 机 关 对  公 司 出 现违 法 情 形 时 所做 的一 种 行 政 处 罚 .其 法 律 效  果 在 于公 司 的经 营 资 格 被 强行 剥 夺 .从 而 丧失 了 民事  经 营 活 动 的行 为 能 力 。但 其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消灭 的实 质  要 件 是 公 司 的 各 种 内 部 和 外 部 法 律 关 系得 到 清 结 . 为  此 法 律 规定 了相 应 的 清算 程序 ,即只 有 经 过依 法 清 算  的公 司 才得 以最 终 消 灭 法 人人 格 。公司 人 格 消灭 的法  定 形 式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机 关 依 法 注 销 该 公 司 , 注销 前 。公 司在 清算 目的 范 围 内可 以 以 自己 的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散 时 对 公 司负 有 依 法 组 织 清算 义 务 的人 。清算 义 务 人未 及 时 履行 法 定 清 算 义 务 时 ,对 因此 给 相关 权 利 人 造  成 的损 害依 法 应 承 担 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 被 吊销 营业 执照是 公 司 的 法 定 解 散 事 由之 一 (公 司 法 》 1 1 ) 《 第 8 条 ,清算 义 务人 未 尽 法 定 清 算 义务 时 .承 担 的 民事 责任 主  要 有 以下 几种 类 型 :1 算 责 任 。清 算 责 任 是 指 法 院 强 制 清 算 义 务 人  . 清 承担 对 公 司进 行 清 算 的责 任 。《4号 函》 定 , 办 单  2 规 开位对 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的企 业不 存 在 投 资 不 足 或 者转 移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企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被 吊销 后 , 民  关 其事 诉 讼 地 位 如 何 确 定 的 复 函 ( 经 [0 02 法 2 0 ]4号 函 )  》资产 逃 避 债务 情 形 的 , 担 清 算 责任 。 公 司法 解 释二 》 承 《第 7条 也对 清 算 做 出 了正 面 的 明确 要 求 。( 称 《4号 函》 对 此 予 以 明确 规定 。《 司法 解 释二 》 简 2 ) 公   第 l 条 亦 提 供 了明 确 的法 律 依 据 , 0 即未 办 理 注 销登 记的公 司 可 以 自己 的名 义 参 加诉 讼 活动 ,并 承 担 相应 的  法律责任。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的 公 司 由于 未 依 法 进 行 清 算 。 公司 财 产 情 况 不 明 , 致 债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导地 保 护 。 因此 ,2 《4号 函 》 许 债 权 人 以公 司 的清 算 义  允2 1 年第 8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5务 人 ( 办 单 位 可 以视 为 公 司 的股 东 ) 开 为被 告 . 求 其  要个 法律 关 系 , 即债 权 人 和 公 司 之 间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债  权 人 和清 算 义 务人 之 间 的侵 权 关 系 。前 者 是 基 础 法律承 担清 算 责 任 , 以公 司 财 产 承 担 债 务 清 偿 责任 。 但该复 函仅 确 定 了 清 算 义 务 人 的清 算 责 任 , 未 对 仍 不 履  并 行 清 算 责 任 的 状 况 予 以 规 制 。根 据 反 对 解 释 的方 法 。   上 述 规 定 还 能认 定 清 算 义 务 人 存 在 投 资 不 足 或 者 转关 系 , 者 是 基 于代 位 权 产 生 的派 生法 律 关 系 , 债权  后 但人 的债 权 在 总 量上 是 固定 的 。一 方 面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的公 司仍 能独 立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另一 方 面 债 权 人 的债移 资产 逃 避 债 务 情 形的 ,则 其 不 仅 应 承 担 清 算 责任 ,还 应 当 在 不 实 出资 额 或 者 转 移 资 产 额 度 内 对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承 担债 务 清偿 责 任 。但 清 算 义务 人 此 时 的债 务  清 偿 责 任 是 直 接 责 任 、 是 补 充 责 任 ?该 解 释 并 未 明  还确规定。权 不应 得 到 双 重支 付 。 因此 清算 义务 人 不 应 承 担 直接  责 任 , 连 带 责任 则 需 要 法 律 明确 规 定 。综 上 , 当 由 而 应   公 司承 担 直接 责任 ,清 算 义务 人 对 公 司 不 能 清 偿 的债务 部分 , 损 失范 围 内承担 补 充 赔偿 责 任 更 为妥 当 。 在   3直 索 责任 。公 司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人 格 , 司 以 自 . 公   己 的财 产 独立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股 东 不 对 公 司 债 务 承担  责任 。 但若 股 东 滥 用公 司的 法人 人 格 逃 避公 司债 务 , 损害公 司债 权人 的权 益 时 .权利 人 有 权 直 接 追 究 股 东 的2侵 权 责 任 。 即清 算 义 务人 的违 法 行 为 直 接造 成  .公 司财 产 的减 损 ,导 致公 司对 外 债 务一 般 担 保 能 力 下降 时 ,清算 义 务 人应 对 公 司债 权 人 承担 相 应 的侵 权 责任 。《 司法 解 释 二 》第 1 公 8条 第 一款 规 定 的就 是 该 责  任 。侵 权责 任 是 从 法 人财 产 制 度 和 侵权 责任 角 度 做 出  的规 定 。 在侵 权 责 任 的具 体 认 定上 。 司 法实 践 中存  但 在在 以 下几 个 问 题 :民事 责 任 , 即股 东 应 直 接对 公 司 的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此 为直 索 责任 。直 索 责 任 在 一定 程 度 上 限制 了公 司 的  独立 人 格 制度 和有 限责 任 制 的适 用 ,该 责 任 的 理论 基  础是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度 ( 开 公 司 面纱 ) 《 司 法解 释  揭 。公 二》 1 第 8条第 二 款 对 此 规 定 了清 算 义 务 人 的 连 带清 偿  责任 , 即为直 索责 任 。   清 算义 务 人 作 为 公 司 的 实 际控 制 人 和 公 司 利 益 的第 一 , 司 财产 减 损事 实的 举证 责 任 负 担 问题 。 公 债  权 人作 为公 司 的外部 人 员 , 权 介 入公 司 的 内部 管 理 , 无对 公 司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后 的资 产 状 况 。在 证 据 的 取得  上 明 显处 于 劣 势 地位 , 以充 分举 证 。笔 者 认 为 , 据  难 依公 平原 则 , 衡 双 方 的举 证 能 力 , 当 由清 算 义 务 人 承  权 应最终 承 受 人 , 负有 妥 善 管理 公 司财 产 、 管 公 司 账册 和  保重要 文 件 资料 的责 任 。 算 义务 人 怠 于履 行 清 算 义 务 , 清   导致 无 法 或不 能对 公 司 进 行 清算 时 .公 司的 有 限 责任无 从 界 定 ,权 人 的 利益 必 然受 损 。 债 因此 赋 予 债 权人 追担对公 司财产状况 的举证责任 。 因为股东是公司资产、账册 的实 际 掌 管 者 , 司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后 . 东 负有  公 股妥 善保 管公 司 资 产 , 避免 其 贬 值 、 流失 , 索 公 司 债权 , 追依 法定 程 序 处 置 公 司 资产 的权 利 和 义务 .并 以清 算所  得 的财 产 向公 司 的债 权 人 进行 清 偿 。 也符 合 《 据规  这 证 定 》 7条 规 定 的精 神 。 第   第 二 , 失范 围 的认 定 问题 。 算 义 务人 的责 任 限  损 清 度 是 “ 造 成 的损 失 范 围 ” 该 损 失 应 当 是 其 给 公 司 的  其 ,究清 算 义 务人 的直 索 责 任 有利 于通 过 加 大 其 民 事 责任  来 防范 利 用公 司逃 避 债 务 的 恶意 行 为 ,保 护债 权人 的合法 利 益 。 由于 公 司无 法 清算 , 得 公 司 的财 产 状 况无  使从查 清 .故 清 算 义 务 人 承 担 的连 带 清 偿 责 任 不 以其 在  公 司 的 出资额 为 限 。   本 案 中 ,宏 达 公 司 自 2 0 0 7年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其 清 算 义 务 人 ( 东 ) 畦 村 委 会 一 直 未 对 该 公 司  股 董 进 行 清 算 . 致 宏 达 公 司 “ 在 什 么 都 没 有 了 ” 足  导 现 ,损 失 ,由于 清 算 义务 人 的违 法 行 为 导致 了公 司 法 人财产 的减 损 , 律 强制 其 填 补 该 损失 , 法 以恢 复 公 司 法人 财产 应 有 的数量 , 以此保 障债 权 人 的相 应 权利 。 并第 三 , 任方 式 问题 。清 算 义务 人 承 担 的是 直接 责  责 任 、 带 责 任 、 或 补 充 责任 ? 连 抑 对此 法 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   实践 中争 议 颇 多 。笔 者 认 为 应 当是 针 对 公 司 不 能 清偿  部分 的有 限 补 充赔 偿 责 任 。此类 纠纷 中实 际 上存 在 两以认 定 其 怠 于清 算 的行 为 已导 致 无 法 对 宏 达公 司   进 行 清 算 。故 原 告 有 权 要 求 董 畦 村 委 会 对 其 承 担 直索 责 任 , 畦 村 委 会 应 对 宏 达 公 司 的债 务 清 偿 负 连  董带任囤  责。2 1 年第 8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5阅读详情:
范文九: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注销的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本文案例启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案情]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简称董畦村委会)于1999年3月份开办的企业。日,裴群华借给宏达公司现金60710元,双方约定月息利率1分5厘。后裴群华多次追要该借款,宏达公司仅偿还了1000元借款。2007年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村干部认可宏达公司停业多年,该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裴群华起诉至临颍县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逾期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该公司已关停多年,开办单位系董畦村委会。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一、案件审理结果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达公司借裴群华60710元现金,偿还1000元后,下欠5971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的村办企业,2007年营业执照已吊销。董畦村委会对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接收后并已处理,故董畦村委会应对其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裴群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裴群华59710元和借款时约定的月息1分5厘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全部履行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承担。后董畦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董畦村委会接收并处理了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裴群华对董畦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开办的企业,董畦村委会作为宏达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股东),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及时组织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但宏达公司自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董畦村委会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该村负责人认可宏达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足以认定董畦村委会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已导致无法对宏达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裴群华要求董畦村委会承担宏达公司的债务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妥。但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作为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驳回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二、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裴群华返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计算);三、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对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均由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和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负担。二、法理评释(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营业执照是其获取经营资格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出现违法情形时所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效果在于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实质要件是公司的各种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得到清结,为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清算程序,即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得以最终消灭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定形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公司,注销前,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简称《24号函》)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尽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令董畦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宏达公司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承担合同责任。(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公司的法人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为不诚信的投资者利用公司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谋求不当私利提供了条件。譬如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怠于清算,甚至不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资产和账册的义务,篡改公司账册,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安全的价值,破坏了公司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法律对公司的退出机制也做出了严密的制度设计,要求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可以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法律人格(《公司法》第189条)。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的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时,对因此给相关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公司法》第181条),清算义务人未尽法定清算义务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阅读详情:
范文十: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承担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点击数:1513)【提 要】本案是一起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死亡后,原债权人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范围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案 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西公司)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于1999年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顾骏玮和浦西公司分别出资245万元、255万元。顾骏玮任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发中心于2001年7月与瑞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批发中心向瑞腾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后瑞腾公司拖欠货款。2003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对瑞腾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顾骏玮。浦西公司未参与保结及注销。批发中心于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骏玮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于日作出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206元。顾骏玮于日死亡。批发中心于2005年6月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2月,批发中心以浦西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西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即前述宝山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浦西公司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理应与顾骏玮共同对瑞腾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然而顾骏玮于宝山法院判决尚未生效即死亡且顾骏玮掌控瑞腾公司账册及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浦西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有其客观原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存有疑义,故难以认定浦西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对批发中心要求浦西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批发中心上诉称: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部分清算义务人死亡不能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责任。股东之间内部分工不影响其共同对外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顾骏玮未经依法清算办理瑞腾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瑞腾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心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顾骏玮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作为瑞腾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骏玮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顾骏玮所为,但是作为瑞腾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浦西公司对顾骏玮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以顾骏玮擅自注销公司系其个人过错、浦西公司并不知晓为由而拒绝对外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二审改判浦西公司赔偿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损失529,818元及利息。【评 析】审判实践中,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已经死亡,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股东对控制股东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知情且称其并不掌握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由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便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善意股东是否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善意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如何、程度如何?一、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中股东对原债务应承担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在其构成部分中谁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一直在法律上未获明朗。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虽然规定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织清算,但仍未明确规定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究竟是谁。理论上,也有学者主张由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对公司的事务较为了解,让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公司事务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清算事务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清算效率。国外公司立法中就有许多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仅仅说明让董事作为清算人参与公司的清算工作是便利而得体的,但并不能满足通过确定清算义务人明确责任主体的立法目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义务人应当是全体股东。正面来讲,清算是公司制度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得益于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每一位股东都应当为该制度的顺利推行铺平道路,而并不是只有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掌管财务的股东才负有清算的义务。反面来说,公司本来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法律若没有规定公司终止时的清算义务,它便将沦为股东逃避债务、侵害权益的挡箭牌,大大增加道德风险。实际来看,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公司总体上是由股东控制的,许多公司的一切活动均以股东的意思为转移,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由股东承担清算义务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中,浦西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尽管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也不掌管公司财务,但它毕竟通过公司获取利益,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理应负有组织清算的股东义务。(二)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的说法并不成立本案中,浦西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股东一直以自己不履行清算义务有其客观原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另一股东掌控,对他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为由主张自己应当免责。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账册、转移重要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心态为故意的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就不能谓无过错。之所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励其作为。这种责任配臵是向社会宣示一种倾向,潜在的当事人会按照法律的责任配臵来安排自己的行为,使得实践中被当事人屡屡忽略的清算制度慢慢受到重视。其二,如果消极不履行可以免责,一方面等于给股东开了一条“搭便车”之路,关了一扇内部互相监督之门,那些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仅获取利润不清偿债务者反倒乐得逍遥,这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互相串通逃避债务,有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通过恶意串通,以修改章程、内部文件等手段将责任推给无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其三,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股东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的分担,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综上,在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而导致原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均应当因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二、股东对未清算而注销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性质分析
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的是清算责任、清算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清算责任是指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导致的责任。清算责任的内容是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性质上属于法定的提供特定内容的劳务的责任,它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人身性,不可以强制执行。在股东不自觉履行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比如金钱责任。本案中,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可能是清算责任,因为清算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本身,内容是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最终导致债权人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其特征是间接性,即须由公司财产减少这一直接后果而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清偿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一般来说,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其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等于违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初衷,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让股东直接对债权进行清偿。本案中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的究竟是清算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应当是后者。因为本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并不是由于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偿债能力下降造成的,而是因为控制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使得债权人求偿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已成为恶意股东躲避债务的邪恶面纱,只有直接让其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虽然浦西公司并非始作俑者,但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它作为股东需要承担公司被“刺破面纱”后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一)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清偿责任究竟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说法不一。审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股东应当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因为违反清算义务的后果应当是回归到注销前履行了清算义务时的状况,那时候凭公司资产难以清偿的债务现在自然也无法获得清偿。所以原则上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应以公司的注册资金范围为限。因为查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状况的希望在实践中微乎其微,此时应视为公司保持了相当于成立时注册资本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股东出资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范围和可能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并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公司相对人的权益无疑是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初衷,故其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无限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笔者认为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股东应当承担的应是无限清偿责任。首先,清算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仅为退回注销时的资产状况,那么股东便会抱着能逃则逃的侥幸心理,再无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动力。其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公司通过借债或者盈利获取的公司资产也占有很大的份量,甚至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规模,因此如果将清偿责任仅限于注册资本,将给清算义务人转移、侵吞公司其余财产的可乘之机。再次,从我国目前公司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大量处于“半死不活”状态的“僵尸”公司浑浊了交易空气,使债权人的债权被悬空,市场的运营成本增加,最终会降低经济效率,损害交易的稳定与秩序。因此,科予清算义务人承担无限责任更有利于督促清算义务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保全公司的账册和相关文件,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市场一个清新健康的交易环境。(二)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存有多个清算义务人时,清算义务人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这应依是消极的不履行还是积极的不履行而有区别:在消极的不履行情形下,各清算义务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每位清算义务人均负有清算的义务;在积极的不履行情形下,实际行为人将公司擅自注销,其余清算义务人并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反对连带责任,认为这样会导致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负激励——逃债。因为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就可以要求全部的债权;这就意味着债务人只要不是最容易被债权人找到,就有可能逃避沉重的债务。最终结果是那个最不会逃避债务的人替那些精于逃债的人承担了债务。持此种观点的人告诫说:“在不老实的人里总还可以分出最不老实和比较不老实的人,让比较不老实的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又是对最不老实的人的纵容。”由此,他们认为股东之间责任份额分担的标准应当是公司成立当时的出资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反对上述两种观点,首先,消极不履行和积极不履行的区分在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问题上并无意义,因为实践中不可能求证在一名或一部分股东实施积极不履行行为时,其他股东所持的心态、动机和行为,是否知情的举证本身就是司法实践的难题。更何况法律有促使股东间相互监督保证清算顺利开展的初衷,这种划分将使一部分股东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公司事宜冷眼旁观,不利于公司清算的启动与进行。其次,有学者抛出的“最弱逃债者论”看似精彩,实则舍本逐末,颠倒了价值取向。清算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目的之二是畅通公司退出渠道,维护市场秩序,而只有连带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免却其讨债无门的寻觅之苦;只有连带责任才能给予公司全体股东以警醒,促使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清算,消除搭便车的侥幸心理。至于“比较不老实的人”和“最不老实的人”之间的公平问题,相较于前两者而言是次要的,只能通过配套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与弥补。由此,在存有多个清算义务人时,清算义务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附 录】作者:高长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钟可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情况组长,助理审判员。朱颖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助理(原民三庭调研助理)。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高长久、潘云波、钟可慰(承办法官)阅读详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欠费三个月注销号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