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现异常能否取消经营临时牌照被拍会罚款吗?因为工商要罚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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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如何定性处罚?
  日,黑龙江H公司与M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次性购买Z公司生产的车辆型号为SX的自卸货车20台。Z公司为H公司所购车辆出具了SX的合格证,M公司通过代办公司为H公司办理了车辆牌照和行车执照等手续。H公司2012年5月初提车,日开始使用,所购车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相继出现同一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使用。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函确定,H公司所购河汽牌SX自卸货车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车辆产品。H公司认为M公司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
  日,办案机关立案调查,认定M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如何理解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案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无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单独实施。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无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单独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笔者认为,工商部门有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该规章明令禁止汽车经销商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虽然没有明确的罚则,但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概括性规定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的实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该解释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的处罚权,只是说明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职能分工确定执法主体。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部的职责看,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主体只能是工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的行为。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给本案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明确表明其没有管辖权。
  从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整顿汽车市场秩序所下发的文件看,工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增强办案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擅自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的车辆的,以及销售擅自改装的车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改装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的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然而,各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执行不尽相同。江苏省规定工商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执法主体,北京市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该规定的执法主体,还有的省市规定由公安部门执行该规定。
  1.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具体实施部门
  目前,本案已结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办案机关最终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未罚款。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仍未明确应由上述哪个部门实施,只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建设
  目前国内汽车鉴定机构较少,技术与国外有一定差异,而且检验费用昂贵、程序复杂。一旦汽车发生质量问题,多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鉴定,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 董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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