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传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纷买卖关系。产品批量出现问题,原告不售后,不退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我该怎样找回损失

有个朋友欠我货款6.7万元。多次协商未付,于6月2日给我打了一借条并承?6月29日前付清。现在联系不到人了。已经失踪20天了。我该怎么办?
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立案后一般三个月内判决。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起诉,法院应该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等程序。虽然可能得到一份判决书,不过这时间可能要拖上几个月,而且最终很难执行判决。还是多留意下他的行踪比较靠谱,登报悬赏找人之类。
区分不同情况,有强制措施的可能。积极履行,法院可考虑。
起诉吧,到法院,起诉费由你在立案庭立案时先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涉外的案件,答辩期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受送达人...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执行难是目前中国社会现实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问题一、执行费交了以后,是否长期有效?
法院现在的意思就是无法执行,待有条件执行时,由你们申请
恢复执行,时间可以是...
答: 买卖象牙饰品怎么定罪
答: 200元/小时,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B.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量的青壮年人口死于战争;而20世纪下半叶,世界基本处于和平发展时期。
“癌症的发病率”我认为这句话指的是:癌症患者占总人数口的比例。
而B选项说是死亡人数多,即总体人数下降了,但“癌症的发病率”是根据总体人总来衡量的,所以B项不能削弱上述论证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硬膜外分娩镇痛的一般并发症如低血压、头痛比较轻微,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比较少见。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产程的影响、对胎盘血供的影响。低血压这个不良反应是影响胎盘血流的主要因素。但在药物浓度降低至一定程度(即常规浓度)时,影响并不明显。硬膜外分娩镇痛对宫缩的影响各不相同。一般局麻药浓度越低、用药时间不要过早,镇痛过程中辅以一定量的催产素,都可以减轻宫缩抑制作用。一旦出现任何不能改善的胎盘血流下降、胎儿心率改变,医生会当机立断,终止自然分娩,以确保母婴安全。因此,整个分娩过程中需要妇产科医生与麻醉科医生共同监测产妇情况。但总体来说,硬膜外镇痛对母亲和胎儿的安全性还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散步是孕妇最适宜的运动,可以提高神经系统和心肺的功能,促进新陈代谢。有节律而平静的步行,可使腿肌、腹壁肌、心肌加强活动。由于血管的容量扩大,肝和脾所储存的血液便进入了血管。动脉血的大量增加和血液循环的加快,对身体细胞的营养,特别是心肌的营养有良好的作用。同时,在散步中,肺的通气量增加,呼吸变得深沉。鉴于孕妇的生理特点,散步是增强孕妇和胎儿健康的有效方法。孕妇在散步时首先要选好散步的地点。花草茂盛、绿树成荫的公园是最理想的场所。这些地方空气清新、氧气浓度高,尘土和噪音少。孕妇置身于这样宜人的环境中散步,无疑会身心愉悦。可以在自家周围选择一些清洁僻静的街道作为散步地点。一定要避开空气污浊的地方,如闹市区、集市以及交通要道,因为在这种地方散步,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有害。散步的时间也很重要,最好选在清晨。你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散步时最好请丈夫陪同,这样可以增加夫妻间的交流,培养丈夫对胎儿的感情。散步时,要穿宽松舒适的衣服和鞋。
信用卡额度是根据您近期的用卡记录、还款记录、消费类型等各方面的情况由系统进行综合评定的。所以信用卡并不是根据积分来提额的。
若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及时归还账单最低还款,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且会影响您的个人信用。滞纳金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利息是当期的所有消费将从记账日(一般是消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收,日息万分之五,直至您全部还清为止。为避免影响个人信用,建议您按时还款,如不方便全额还清账单,请您至少按时还清最低还款额的部分信用卡最低还款额=10%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 10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 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100%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 100%费用 100%利息最低还款额是指信用卡每月最低需偿还的金额,显示在信用卡当月账单上。若您不能一次性还清,可在最后缴款日前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当期所有消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时全额还款,刷卡消费是可以享受免息期)若不还款,则会影响您的信用,会收取您的利息。银行会先催款,之后不排除寻求法律渠道解决。
母体因素常见的有:急性感染性疾病、子宫发育异常或损伤、黄体功能不全和一些慢性病等。怀孕期间感染急性传染病(如肝炎),细菌毒素或病毒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胎儿死亡流产;孕妇长时间高热,也可以引起流产或胎儿畸形;子宫结构异常,如双角子宫、子宫纵隔以及宫腔内有突出的子宫肌瘤等,都会限制宫腔扩大,影响胎儿发育而致流产;子宫口松弛以及在人工流产后造成的子宫颈撕裂,往往会因为松弛的宫颈内口支托不住逐渐发育长大的胎儿,而使胎儿流出;孕妇患有慢性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等,造成内分泌紊乱可导致自然流产。尽管看起来有这么多的因素,但其中有很多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 胎儿方面的因素,可以来自父毋双方,父方即由精子的原因引起;母方即由卵子的原因引起。胎儿发育异常中,最常见的是染色体异常,约占30%—60%。此外,还有单基因、多基因的异常,或由环境因素导致的胎儿畸形等,这样的胎儿多未长到足月就死亡流产。自然流产的标本中唇颚裂的发生率是正常产儿的76倍,这表明天部分异常儿被自然流产所淘汰。有很多孕妇及其家属对于没有明显外部诱因引发的流产总觉得可惜。其实,如果是母体方面的原因,可以针对原因进行可能的保胎治疗。如果是胎儿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即使是保胎成功,结果可能会保住异常儿。相信这都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从这一点上看,医生在治疗先兆流产时要分析原因,如找不到明显的母体因素,则应该考虑胎儿有无发育异常的可能,保胎时应酌情,避免保住异常胎儿。
我的建议是萌贝湾婴儿游泳馆,环境卫生,泳池整洁,服务也好。
当然是IT互联网技术。互联网运营与创客、UI新媒体设计等热门专业。
第三方征信的话要看是哪个单位出的证明,费用跨度也比较大,一般是元不等; 信用评级的话我们也在做,一般是元。 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确定dai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dai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与银行有着密切的信用往来关系,银行信dai是其生产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其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好坏,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信dai资金使用好坏和效益高低。这就要求银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给予科学的评价,以确定信dai资产损失的不确定程度,zui大限度地防范dai款风险。
办理积分入户要找个靠谱机构,看看他们公司理念,公司环境,服务态度,专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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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3)莱州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赵首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大伟,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军,男,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于萌,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中际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跃、任大伟、被告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于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际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销售原告生产的装载机、翻斗车等产品,产生纠纷,提交莱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日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45 764元未付清。对账后,被告又分多次购买原告产品,至今尚欠原告353 634元。后原告多次追要货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53 634元,同时给付原告自欠款之日即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3%计付的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建军辩称,对双方对账结果345 764元的数额无异议,但这个对账数额不是被告须付款项,而只是一个对账。虽然对账单中有个“欠”字,但不是被告承诺应给原告的货款,而只是对账的过程。因为双方还有其它争议,所以这个数额不是被告承诺给付原告货款的最终数额。其次,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证实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情况。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单一张,对账单载明:“开远市瑞华机电物资站:截止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345 764.00元,如贵公司核对无误,请在本对账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王建军在对账单上签字。用以证实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345 764元。3、日原告与张立宗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用以证实对账之后,原告又通过张立宗给被告发送装载机一台及部分配件,共计货款41 470元;原告方记录的“云南开远账务明细”一份,用以证实被告于日又付给原告33 60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调整。对证据3,因没有被告方签字,故对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就本诉部分未提供证据。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军反诉称,日,王建军与中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王建军为中际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中际”牌装载机和“光远”牌翻斗车及莱州市胶工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工”牌装载机及翻斗车。合同约定,王建军要货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中际公司接到王建军要货通知后,应及时备齐货物,同时开具出库单,出库单标注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款、时间等,王建军在出库单上签字……,保修期内产品的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四大部件由中际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其它费用按照《三保说明手册》执行,中际公司予以报销。合同还规定,王建军年销售100万以上,可按销售额的4%提取返利。合同履行中,王建军发现中际公司生产的车辆没有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中际公司的车辆还存在诸多严重质量问题,其中,932型号一台(价值73 000元)、928型号两台(价值65 000元×2=130 000元)、912型号一台(价值29 000元)、910型号一台(价值23 500元)共计五台车辆,因质量不合格无法销售,中际公司承诺与王建军协商,但迟迟没有结果。另外有三台车辆(920型号一台价值
46 000元、FC15型号翻斗车一台价值11 200元、三轮车1100型动力一台价值11 000元),王建军没有要货,属于中际公司误发给王建军,王建军始终不同意接受这三台车辆。其次,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王建军为中际公司销售货物共计1 151 95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4%的返利点数,中际公司应付给王建军返利46 078元。此外王建军为中际公司垫付的车辆保修期间的保修费18 538元、垫付的差旅费10 000元,中际公司的工作人员耿延久借款3 000元、耿延久证实因产品维修产生的费用982元,中际公司均应给付王建军。综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中际公司支付王建军销售返利46 078元;2、中际公司支付王建军为其垫付的售后保修费用18 538元、垫付的差旅费10 000元、中际公司的工作人员耿延久借款3 000元、耿延久证实因产品维修产生的费用982元;3、对于5台质量不合格及3台王建军没有要求发货的车辆(货款合计323 700元),王建军退货给中际公司。中际公司承担反诉费。针对被告王建军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中际公司辩称,对王建军的反诉请求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中际公司将装载机根据王建军需要的型号发给王建军就确定了交付,完成了买卖。原告随车带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手册等,说明书证明我公司生产的装载机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厂亦有检验员检验,合格后出厂交给被告,被告也予认可。保修手册载明用户须知等注意事项,特别在保修卡上注明了我公司收不到王建军通知我方保修的传真,我公司概不做任何售后服务,所以对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和垫付的保修费用我方不予认可。被告主张三台车误发也不是事实,因为日双方通过对账已确认了买卖欠款事实,也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质量或维修方面的关系。后被告又要了一台车,并在日将车款汇至我公司,我公司按其需求发车一台及相关配件。综上,被告没有证据证实与我公司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其没有理由不支付我方货款。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王建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建军汇款给中际公司的银行凭单18份,用以证实王建军共计付款1 151 950元,根据合同约定4%的销售返利,中际公司应支付王建军返利费46 078元。2、日王建军支付给中际公司差旅费1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实王建军为中际公司垫付差旅费1万元。3、日中际公司工作人员耿延久出具给王建军的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中际三包员耿延久借款叁仟元
日”,用以证实中际公司工作人员向王建军借款3 000元;日耿延久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王建军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损失982元。4、王建军维修设备时维修厂家及个人出具的维修单据35张,共计18 538元,用以证实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花费应由中际公司承担。5、照片打印件6张,用以证实反诉中所称的5辆不合格车辆及3辆王建军未要货而中际公司错发的车辆,其中5辆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是大臂撑起后有自动下降问题,并个别存在差异性质量问题。
经质证,中际公司对王建军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销售返利在日之前已经对账清理完毕;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因系双方对账之前发生的,中际公司主张已在对账时予以兑除,故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无中际公司方的技术人员签字,故不予认可;对证据5不予认可,主张仅凭照片无法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中际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际牌”系列产品保修手册一份,用以证实根据保修手册规定,中际公司若收不到销售存档卡传真,将不做任何售后服务,因此维修费与中际公司无关,且根据合同约定,王建军按中际公司要求填好三包记录后由中际公司予以报销,现王建军没有三包记录证明,因此中际公司不予报销。经质证,王建军对该证据不认可,主张中际公司提供的《保修手册》不是双方合同所依据的《三保说明手册》,所以不能作为中际公司抗辩的理由,双方应按合同第十一条售后保修及维护服务有关规定,按照修理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或通过其它方式由中际公司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且中际公司并没有一个具体的三包记录、程序和标准,王建军无法填写三包记录,因此应按实际维修情况予以报销。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军系开远市瑞华机电物资站个体业主。原告与被告存在购销装载机、翻斗车业务关系。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为原告销售“中际”牌装载机和“光远”牌翻斗车及莱州市胶工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工”牌装载机及翻斗车。双方确认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非劳动用工关系。被告要货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原告接到被告要货通知后,应及时备齐货物,同时开具出库单,出库单标注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款、时间等,被告在出库单上签字……被告第一次要货为17台,发货前,被告须预付本次发货总货款的50%,余款被告承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以后的要货采取现款结算方式,即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后,原告才予以发货。保修期内,产品的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四大部件由原告负责免费维修,按照《三保说明手册》执行,产生的费用,按原告要求填好三包记录,予以报销;其余部件由被告负责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由被告全部承担,包括负担配件费用、交通费及维修人员报酬等。合同还约定,原告按被告实际销售金额确定返利比例,年销售1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返利4%。原告应于年底前,按返利规定将被告应得返利汇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及其它方式兑现给被告。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甲方(原告)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应及时与乙方(被告)沟通协商,按协商时间发货,每迟延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发货产品总货款的3%的违约金;如乙方(被告)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须向甲方(原告)支付全部应付款项3%的违约金。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45 764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垫付差旅费1万元。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原告货款33 600元。另查明,双方合同签订以来,被告为原告销售装载机、翻斗车等产品共计1 151 950元。同时查明,日中际公司三包员耿延久为王建军出具证明一份,向中际公司说明王建军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损失982元;日耿延久向王建军借款3 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欠款数额,双方已于日对账确认,本院对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数额345 764元予以采信。对账之后,被告于日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原告货款33 600元,原告虽主张该笔货款系支付双方对账之后发生的其他业务,但其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云南开远账务明细”因无被告签字,被告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笔业务的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该33 600元货款应从原、被告双方对账数额中予以扣除(345 764元-33 600元=312 164元)。对于原告主张按欠款额以日百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主张约定过高,要求调整。本院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要求调整应予准许,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主张:一、关于销售返利,被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按销售额1 151 950元返利4%给被告,即46 078元。原告主张返利在日双方对账之时已经兑清,现在不存在返利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返利按每年元旦前累计的付款额为基数计算,双方于日对账之时,合同既未到期,又非双方约定的年底返利时间,且原告主张对账之后双方仍然存在个别业务往来,对于返利的数额及在对账中的抵扣情况,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予其销售额4%的返利即46 07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二、关于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垫付的售后保修费用18 538元、垫付的差旅费10 000元、反诉被告的工作人员耿延久借款3 000元、耿延久证实因产品维修产生的费用982元。首先,双方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内,产品的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四大部件由原告负责免费维修,按照《三保说明手册》执行,产生的费用,按原告要求填好三包记录,予以报销;其余部件由被告负责维修。本案中被告虽提供了35张维修单据,但只有9张维修单据注明系“中际”产品,且该9张维修单据中所涉维修部件并非完全系合同约定的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等四大保修部件,同时,被告亦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实上述维修事项真实发生且就上述维修事项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有效主张,被告反诉主张售后保修费用18 53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对于垫付的差旅费10 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1万元应从对账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三,对于原告工作人员耿延久的借款3 000元和耿延久证实被告因维修花费的费用982元,相关证据虽形成于双方对账之前,但借条和证明仍为被告持有,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已在双方对账之时对该两笔款项作了抵扣,故对上述费用3 982元本院予以确认,应从对账数额中予以扣除。三、关于被告主张返还5台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及3台被告没有要货的车辆。被告主张车辆大臂升起后,有自动降落现象,属质量不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事宜按《三保说明手册》执行。原告提供的随车《保修手册》中载明,大臂等传动系统保修三个月。被告不认可该《保修手册》,但又提供不了《三保说明手册》,无法举证证实其在保修期内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要求退货的事实,对其因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账的数额,包含了被告主张的没有向原告要货的3台车辆,应视为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告主张应退还该三台车辆给原告,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给付原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
312 16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军销售返利46 078元、垫付的差旅费10 000元、维修费982元、工作人员借款3 000元,共计60 060元。上述第一、二项兑除,被告王建军给付原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2 10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建军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以252 104元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605元,反诉费3 667元,诉讼保全费2 345元,共计12 617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11 020元,由原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 597元。上述款项原告已交纳8 950元,被告已交纳3 667元,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7 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王延馨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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