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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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出房产证 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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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性质来分析,要进行房屋产权的买卖交易,前提条件应该是房屋产权的存在,即房东已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目前该房屋产权尚未取得,因此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但这“尚未生效”,跟无效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交易本身违背法律的精神,而目前的状态仅是生效的条件尚未达成。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律上不会认定该合同无效,而是认定双方构成了一个房屋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即双方...
从法律性质来分析,要进行房屋产权的买卖交易,前提条件应该是房屋产权的存在,即房东已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目前该房屋产权尚未取得,因此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但这“尚未生效”,跟无效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交易本身违背法律的精神,而目前的状态仅是生效的条件尚未达成。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律上不会认定该合同无效,而是认定双方构成了一个房屋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即双方预约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进行约定条件的房屋买卖。在条件尚未达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该预约关系,除非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等。  由此可见,房东现在试图以未办理产权证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能难被法院支持。但同时,姜先生想实现房屋买卖的愿望,恐怕也不太容易。要具体分析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的原因,如果因土地出让金、规划、竣工验收等问题导致该房屋无法取得大产证(初始登记),那么房东想在短期内取得房屋产权几无可能。倘若合同中有关于业主未能如期取得产权的处理方案甚至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合同处理。  因此,借鉴上述个案的经验教训,在类似案件中,建议购房者对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办理或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后果进行约定,以减少双方的分歧,避免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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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导读: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公民购买房屋的目的自然是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要是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最终发现自己没...
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公民购买房屋的目的自然是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要是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最终发现自己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自然购房目的就会落空。那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下面,小编为你解答这个问题。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购房者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此时并不会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中规定其中只有几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此时购房者的利益肯定是受到损害的,该怎么来处理才能维权,小编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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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中院判决赵丽诉罗凤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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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虽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具有购买条件的人与该单位职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案情&&日,罗凤仙与赵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罗凤仙自愿将本单位内部开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赵丽。由赵丽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赵丽以罗凤仙的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实际归赵丽所有。罗凤仙、赵丽在签订本协议书当日,赵丽支付罗凤仙房屋转让费人民币2万元,并分次支付了该房屋25.47万元的房款。2010年,罗凤仙要求将所转让房屋收回,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罗凤仙辩称,该房屋系单位内部开发房屋,买卖须经本单位同意,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且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裁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丽与罗凤仙虽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罗凤仙并未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双方协议“原告以罗凤仙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罗凤仙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本案中,罗凤仙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罗凤仙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原告亦为此支付罗凤仙2万元,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原告与罗凤仙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赵丽与被告罗凤仙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一审宣判后,被告罗凤仙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丽与罗凤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罗凤仙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书的定性&判断系争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该合同的合同性质,才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范。&&本案中,罗凤仙作为其单位的一名职工,因其特别的身份获得了从本单位以成本价格购置一套住房的权利,对于该权利罗凤仙并没有放弃,而是表达了购房的意愿。虽然系争房屋当时尚未竣工,但该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等基本价值要素已经大致确定,具备了比较明确的经济价值。此时,虽然罗凤仙没有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经开始,一旦条件成熟或者期限届至,即可获得该权利。当事人所处的这种法律地位构成了对该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如可以处分、抵押、继承。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被告在收取原告一定转让费后,将其享有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承担该房屋的所有集资费用,被告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转让给原告。从该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将其对系争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转让给原告,并继续承担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享有了在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这非常类似于期房、未来物的买卖。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其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解释的规定,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能够移转买卖物的所有权,就达到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须出卖人于订立买卖合同时即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因此,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当视为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合同看待。
&&2.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之初,其立法宗旨侧重于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的规范。而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奉行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也都延续了此指导思想和原则。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房地产在来源不清、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流通,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国家对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监督。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来源不清、归属不明的情况,且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此规定的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从法律适用的后果来讲,原告赵丽和被告罗凤仙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房屋买受人赵丽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机会成本将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而出卖人罗凤仙却从自己的反悔中得到了不合理的利益,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得利益”的法理,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如果这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稳定性和社会风气。&&本案案号:(2011)中民一初字第1280号;(2011)郑民三终字第725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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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购买房屋的目的自然是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要是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最终发现自己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自然购房目的就会落空。那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下面,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购房者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此时并不会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中规定其中只有几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此时购房者的利益肯定是受到损害的,该怎么来处理才能维权,法宝律师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法宝基金的在线律师。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首创零费用的风险代理模式,给委托人垫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也就是说不用花钱就可以帮你打官司,而且还是专家级律师团队服务的模式,由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负责案件。不花一分钱,一样可以赢官司。法宝基金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做到团队强于任何单独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自然比自己打官司来得可靠,与法宝基金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就可以将案件交由法宝基金的律师团队提供非常专业的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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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制度,不动登记是获得不动产产权的途径,未经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下面由说房网小编为读者进行...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制度,不动登记是获得不动产产权的途径,未经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下面由说房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证  (一)、买实行为要合法,这是取得产权证的前提。对干新上市的商品房来说,交易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契约,买房特别要认准所购住房(项目)有无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有些商品房和二手房,居民一定要购实产权清晰,无争议房压,否则会在办证时遇到很多麻烦。当然,这一过程一般要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  (二)、进行房屋交易之后,买卖双方要在自交易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l、买卖双方需要持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协议(二手房的卖方还需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文件和证明在交易部门进行登记。  2、双方登记之后,交易部〕司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二手房召价格评估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私章等同时到交易部门,在缴纳了买卖过户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后,就可以办妥过户手续。作为证明,交易部门会给购房者发放《房屋卖契》,并把有关文件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有一项规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万一不能亲自到场,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当事人有效的委托书,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任何代办人员都会遭到交易部门的拒绝,即受它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能例外。卖买双方要委托他人代办过户手续,应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也可以大理公证委托。  (四)、办理完了过户手续,购房人还要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的房政科领取房屋产权证。买卖技幢房屋的只须买方到场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幢房屋中的一部分,那么卖方也应到场,另行办理房屋产权的要变更登记。
购房居民为领取产权证,应向区、县房地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有:本人身份证、私章以及市交易部门开出的《房屋卖契》。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购房者同样要给代办人出县符合规定的委托书。并把自己的私章交给他代为办理。  上述就是小编对“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问题进行的解答,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未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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