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九年军转干个人住房借贷相关规定规定

军转干住房政策: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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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住房政策: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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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住​房​政​策​:​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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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诉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目前,深圳市正在落实中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各机关事业单位正逐步发放住房补贴,但对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却简单地按30年减去军队服役年限后按余下年限发放,这样完全违背了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严重损害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为此恳请局领导从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关心军转干部的角度帮助协调解决!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广东省房改办关于部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建房改函[号),明确规定:“根据国办发[2000]62号文件的规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的住房补贴分段计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按规定发放;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为保障部队转业干部能够足额享受国家关于住房补贴的政策,应保证符合条件的转业干部从军队和地方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不低于地方同级别人员应享受住房补贴总额。”军队住房补贴计算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和工龄工资)的40.94%。以一名有20年军龄的副团职转业干部为例,如果按深圳市规定的发放办法计算,在部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不到8万元(平均每月不到333元),还能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为:3600元/月×120个月=43.2万元,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也不到51.2万元;而一名20年工龄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一次性补差1300元/月×240个月=31.2万元(以最低补贴标准计算),还能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为:3600元/月×120个月=43.2万元,实际享受住房补贴74.4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为:74.4万元-51.2万元=22.2万元(军转干部军龄越长,差额越大),这样对军转干部实在太不公平!而2002年后军队干部转业到深圳都没有分房子,也无法买得起房子, 因为深圳现在的房价与工资收入的缺口实在是太大,如果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按深圳市现规定标准发放,我们后半生都将成为房奴或靠租房度过。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我们了解,许多省、市已按国家规定的“转业干部从军队和地方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不低于地方同级别人员应享受住房补贴总额”的要求由省、市或接收单位补齐和发放了住房补贴。我们希望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维护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我们强烈要求深圳市“按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领取住房补贴总额不应低于同级别人员应享受住房补贴总额”的政策规定为我们补齐发放住房补贴。& &&&附件:《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建房改函[号);
深圳市全体军队转业干部 & && && && && && && && && &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广东省房改办关于部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建房改函[号广东省房改办:
  《广东省房改办关于部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房改办函〔2005〕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第22条规定,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国办发〔2000〕62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复员人员的住房补贴分段计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按规定发放;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为保障部队转业干部能够足额享受国家关于住房补贴的政策,应保证符合条件的转业干部从军队和地方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不低于地方同级别人员应享受住房补贴总额。
  三、如转业干部已经以不低于当地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经军队规定程序批准的价格购买了军队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地方应当按当地住房政策规定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其购买的住房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地方不再向转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
                    & && && && &&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 && && && && &发布时间:日
支持依法行政!
必须顶起,不能让当兵的人寒心.
强烈支持这种维护军转干部权益的举动!深圳.
总评分:&金币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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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深圳应该醒悟了,深圳只是中国的一个市,它应该也必须执行国家和中央的规定吧
&向深圳市领导和网友们汇报下:
九四年,部队月津贴四十
九四年,部队月工资六百
九八年,部队月工资七百
零二年,部队月工资一千
零六年,部队月工资一千五
零六年下半年,部队月工资两千八
等到我们转业了,部队月&
&强烈支持!!!&
性别保密职位3QQ居住地广东 深圳分享精华0积分1369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生日2009 年 2 月 1 日听众数收听数金币1369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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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深圳这个地方,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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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准备自立门户了,无法无天,
性别保密职位5QQ居住地广东 深圳分享精华0积分412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生日2009 年 12 月 12 日听众数收听数金币412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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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你只是经济特区,不是特别行政区!切记!!!希望深圳有关部门不要忘本了,打着特区的旗号,自立为王,自以为是,自不量力,自其欺人!人为造成不公,出现社会不稳定!
性别保密职位6QQ居住地广东 深圳分享精华0积分85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生日2010 年 9 月 15 日听众数收听数金币85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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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支持,必须按规定合理补差。
性别保密职位7QQ居住地广东 深圳分享精华0积分3304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生日2011 年 4 月 12 日听众数收听数金币3304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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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政府就没干过几件好事!!
性别保密职位8QQ居住地广东省 东莞市分享精华0积分19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听众数收听数金币19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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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维权,保护军转正当合理利益,别让共和国卫士流泪。
&支持,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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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骄子731229 发表于
支持维权,保护军转正当合理利益,别让共和国卫士流泪。
支持,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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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对军转不公平的待遇!奉劝地方政府尊重党中央及中央军委决策,不准断章取义,歪曲政策制造不和谐。
性别保密职位13QQ居住地广东省 深圳市分享精华0积分31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听众数收听数金币31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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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深圳对军转干部的历年政策,总觉得军转干部对深圳来说,就像个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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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有基金会?我愿捐一万,支持正当合理维权,宏扬公平正气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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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军队干部的工资是1千元左右,06年差不多三四千,而同期地方公务员平均在9000左右(还不算当时的各种补贴),对于军转干部仅有的这部分补贴,深圳市政府怎么忍心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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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军转干部正当利益诉求!所有军转干部特别是外地进军转团结起来,组织起大规模的诉求行动,要不狗日的深圳政府部门某些领导以为我们军转好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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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军转干部正当利益诉求!所有军转干部特别是外地进军转团结起来,组织起大规模的诉求行动,要不狗日的深圳政府部门某些领导以为我们军转好欺压。
&强烈支持!深圳只是中国的一个小小部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不要总是幻想着凌驾于中央之上,人为制造社会不公平激化社会矛盾,更不要让军人流血流汗又流泪!!!&
性别保密职位18QQ居住地广东省 深圳市分享精华0积分31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听众数收听数金币31 金好友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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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军转住房补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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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说人话不干人事那就是市政府!!!声讨他个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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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行 发表于
我想,深圳应该醒悟了,深圳只是中国的一个市,它应该也必须执行国家和中央的规定吧 ...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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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关于92-99转业人员补发住房公积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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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缪滋味 于
17:10 编辑
插一条,我是一枚小兵,请教各位前辈,我父亲83年当兵,96年志愿兵转业,补助五年请问能拿多少?如果可观,准备跑一趟,如果不多就算了。9 M1 c$ K, {4 A" f- E6 g
1 m+ P) V. K6 D, U
总后勤部财务部(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军兵种联(后)勤部财务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财务**局,总政直工部财务物资局,总装后勤部财务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经总后首长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s# {. f( a* S' s$ s
一、& & & &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入伍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从下达任职命令的当月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相应的职务等级逐月归集住房公积金。任职前有见习期的,其见习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任职命令明确的职务等级和见习时间一次算清计入个人账户。
士官考入军队院校转为供给制学员的,入学时由原单位财务部
门冻结其个人账户。毕业后分配回原单位的,解冻个人账户;毕业后分配到其它单位的,由院校财务部门将分配去向通知原单位,由单位负责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7 R/ w0 m% X/ R. G) P
二、2004年1月以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人员调动,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清理,与本人核对后,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随**关系一并转入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财务部门,从接供的当月起,为调入人员续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归集住房公积金。! q3 ~8 s: o( V! s% ?9 O; @" Z
接收单位财务部门在接供后10日内,将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通知原供单位。原供单位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个人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划转到接收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的资金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上报。+ K# {1 k) T- s& b
军队单位为调入的武警部队人员续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应在上报的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情况报告表中说明人数和金额,转入的资金抵作年度住房资金拨款。军队调入武警部队人员的账户续定及资金核算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制定。4 S8 [) T0 t( J7 [9 e# ?
三、1992年7月至1999年批准转业、复员和1992年7月至日期间牺牲病故人员,未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1999年及以前年度批准转业复员和牺牲病故人员未支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统计表》,于日前逐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经批准后,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并按规定支取。
四、军队人员一次算清的住房公积金,财务部门于2004年10月底以前,将《军队人员一次算清住房公积金核对表》与本人核对签字,军务、干部、财务和营房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存档备案。按月标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于每月10日前记入个人账户,年度终了40日内,将《年度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核对表》与本人核对签字后存档备案。其中,2003年12月份,士官军衔级别为一级的,一次算清的住房公积金,按四总部(1999)参联字2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每人每年200元计算。& x8 V+ Z" V" u7 V
五、各级财务部门会同军务、干部和营房部门,要认真核实享受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职务等级。其中一次算清的离退休人员职务等级,以下达离退休命令时的职务等级为准,干部职级和士官军衔级别不明确的,其职务等级(军衔),以本人所在单位干部和军务部门的书面通知为准。
六、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按规定支取个人账户资金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同意,所在单位后勤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各级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建立个人账户,规范账户管理,严密发放手续,按规定编制报表,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 ]& ^! X$ y( H% K& G! Z: `
附:1. 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报告表0 [- F, D&&z6 w9 B% A
& & 2. 军队人员一次算清住房公积金核对表
& & 3. 年度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核对表
& & 4. 1999年及以前年度批准转业复员和牺牲病故人员未支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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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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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恩,考虑来去成本,前辈觉得是否有必要去要这个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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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滋味 发表于
恩,考虑来去成本,前辈觉得是否有必要去要这个钱吗?
你标红的文字已经写明必须在日以前上报总后财务部,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总后财务部都没了,要找谁要呢。
钱数的话,2003年以后连排职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一个月30块,具体记不清楚了,2003以前应该更低。就算按干部算92年至96年总共不到1500。自己看咯。&&问题详情
请问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政策谁了解?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符合支取住房补贴政策的军转干部,请您参照《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附后),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准备提取材料,军转服务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与您预约提取时间,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补贴。提取时请您携带好材料,在约定时间内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与我们工作人员一同办理您的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提取必备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如房产在配偶名下,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主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如主购房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需主购房人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除以上必备材料外,其他材料根据您房产具体情况参看以下文件准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以北京为例)一、首次办理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A、职工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②购房发票2. &&购买危改回迁房:①拆迁协议 &&②购房发票3. &&购买二手房: &&①产权证(因申请住房贷款,致使产权证原件在担保机构或银行收押而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担保机构或银行的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借款合同)②契税完税凭证。4.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①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购房证明 &&②购房收据B、职工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2】职工自建自有住房:①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3】职工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1、平房:①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②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 &&③产权证明 &&④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2、楼房:①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 &&②产权证明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3、农村房屋:①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①借款合同 &&②购房合同复印件③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5】职工支付房租:l提供材料:A、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发票 &&③房屋所在区县地税所开具的完税凭证。④《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B、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职工异地租房证明》。C、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提交上述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上述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2、租住廉租房、公租房:须在北京市建委网站首页公示中能够查询到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或收据。(二)再次办理提取: &&①盖章生效的《住房补贴支取记录单》二、销户提取【1】离、退休提取: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用于提取住房补贴的交通银行卡【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三)其它注意事项:1、如果军转干部在北京市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要先支取住房公积金后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才能提取住房补贴;2、购买使用权性质的住房不能提取;3、异地购房提取需要核实后办理4、结婚证上爱人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要提供爱人的身份证复件印。注:住房补贴提取所需材料将比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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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来源:张为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第三章 安置地点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市、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子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第五章 待遇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第六章 培训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第七章 社会保障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杜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家属安置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性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九章 安置经费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生、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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