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产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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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职工婚嫁、产假、痛经假、招聘政策都要变了!
&&来源:中国青年网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
  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或缩减产假;
  女职工要有“痛经假”;
  产假结束后还能有30天的奖励假……
  这些对于女职工的福利,
  在今年6月1日起就能享受到了。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女职工能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关键词: 招聘
  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要生育
  而进行差别化招聘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女性最大的抱怨就是自己在应聘时,人力资源部的主管总是会问:“你结婚了吗?你有孩子了吗?你还打算要二胎吗?”今年刚结婚,还未生育的金女士说,当用人单位问到这些问题时,她不知道如何回答,“因为我怕实话实说,人家不录取我,要是撒谎,一旦录取肯定会被识破。”
  对于这一点,《办法》重点强调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另外,《办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之前接过好几个案子,都是女职工在生育完后,职位被调动了,并降低了其工资,甚至被劝退。”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会佳告诉记者,现在有了新的规定,女性职工的维权将会越来越有法可依,并且女性职工能受到更多的保护。
责任编辑: 陆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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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休多少天产假?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接下来介绍下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休多少天产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规定2017年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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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工资待遇?
专家回复:此问题,我们将结合下面两份判决书进行分析。
深圳市(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曹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生育一子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故不能享有产假工资待遇,故曹某提出H技术公司支付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间产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曹某、H技术公司双方均认可2013年9月6日假期结束后曹某并未回到H技术公司工作。H技术公司未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曹某自行提出因H技术公司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曹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生育一子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故曹某可休产假,但不能享有产假工资待遇,H技术公司不存在违法扣除曹某产假工资的情形,且H技术公司并未提出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故H技术公司无须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曹某提出H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节选)
申请人:W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熊某。
申请人W科技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4)250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W科技公司称:我公司已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及《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申请人产假假期,申请人上班后,公司并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因申请人属于违法超生,如再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岂不是纵容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亦没有规定违法超生企业要支付产假工资。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熊某答辩:我是经过公司批准休产假,应该享受产假工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情况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女职工超生的情况是否可以正常休产假作出排除的法定情形,且本案中,熊某申请休产假,W科技公司是在清楚熊某属于超生的情况下批准给予休产假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女职工超生属于禁止休产假的法定情形下,应视为熊某享有产假待遇,W科技公司应发放熊某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申请人W科技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该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W科技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W科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一、产假是法定假期,与是否合法合规生育无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不难看出,女职工流产或生育后享受产假,是其法定的假期;另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将合法生育作为享受产假与否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及初生婴儿的健康生长。
既然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法定权利,那么准确地说,女职工只要提交必备、真实、合法的资料给单位,告知单位何时休产假即可,根本不存在单位批准与否的问题。假设需要单位批准女职工才能享受产假,那么单位不批准的意味着女职工无权享受产假,期间不上班的将构成旷工,此举显然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亦站不住脚。产假不同于其他假期,其他假期何时享受极可能需要考虑劳资双方的具体情况,产假是女职工生育后的假期(亦可在产前15天开始享受),只能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推后享受,更无需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单位对产假的批准,表述为是对女职工告知享受产假一事的确认与反馈更为恰当。
二、违法违规生育的,无权享受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不难看出,产假待遇(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也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与其是否合法生育无关。
但我们不要忘记国内历年来的实际做法——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才能享受劳动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报销费用,违法违规生育的一概不得享受。相信这是全国各地统一的做法!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虽然法律上的含义不绝对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含义是一样的,都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待遇,而且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重复获得(当然,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原则上单位需补足)。假设,女职工违法违规生育,在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单位却需要支付其产假工资,那么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目的何在,意义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很明显地告诉我们,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目的就是让单位合法地转化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保部门负责;单位没有缴纳的,由单位负责。既然违法违规生育女职工无权享受社保待遇,那么,也应无权向单位主张违法违规生育的产假工资。
其实,历年来的实际做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1965]中劳薪便字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也许是这份文件年份已久,被法官们忘记了,所以多年来极少判决书引用此文件。
建议,用人单位应事先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违法违规生育的,三期期间的休假一律按无薪事假处理。在具体个案管理中,应在相关书面通知单、审批单上注明按无薪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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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单位聘用人员有没有产假是多少天_百度知道
单位聘用人员有没有产假是多少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是有合同,就应该和正式职工待遇一样,享受产假。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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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分类: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产假福利: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人民网北京日电&(记者仝宗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方产假规定顺产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晚育假期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晚婚晚育标准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难产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4]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丈夫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生育保险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医疗费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人流产假多少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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