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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盱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盱眙县**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盱眙县**局局长、盱眙县**局局长等,户籍所在地盱眙县**镇**路**号,住盱眙县**镇**路**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日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丁某某任盱眙县**局局长、盱眙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8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2010年春节前一天、2012年8月份一天,非法收受江苏**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为感谢其在农业项目资金申报及项目监管等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面值为2000元、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以及现金3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2.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2010年春节前一天以及2011年其母亲去世之际,非法收受江苏**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为感谢其在农业项目开发补贴资金申报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面值为2000元、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现金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下半年一天以及2011年其母亲去世之际,非法收受盱眙县**有限公司经理季某某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监管等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1000元。
4.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2011年元旦前一天、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2012年春节前一天、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2013年春节前一天、2011年元旦前一天、2012年8月份一天,非法收受盱眙**有限公司经理丁某甲为感谢其在农机销售监管、农机购置补贴审核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面值为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以及面值为2000元的服装店代币券、现金3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9000元。
5.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2年春节前一天、2013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盱眙**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为感谢其在农机销售监管、农机购置补贴审核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面值为2000元、2000元、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6.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某为感谢其关照盱眙**公司业务所送的面值为人民币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7.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2012年春节前一天、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2012年年初一天,非法收受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某某为感谢其在农机产品鉴定、农机购置补贴审核方面给予该公司帮助所送的面值为3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以及价值7000元的相机镜头,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
8.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盱眙县城**酒楼老板王某甲为感谢其经常将该局招待安排在该酒楼所送的面值为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9.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盱眙县**局职工王某乙为寻求关照和提拔所送的人民币1000元。
10.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马坝**站站长欧某某为感谢其对该站工作及个人照顾所送的面值为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11.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盱眙县**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夏天一天,非法收受盱眙县**局驾驶员华某某为感谢其在工作上和所经营的生意上的照顾所送的人民币4000元。
12.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局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8月份一天,非法收受盱眙县**局殷某某为感谢其在工作上照顾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盱眙县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表、盱眙县农机购置补贴审核确认汇总表、会议记录、被告人丁某某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季某某、丁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欧某某、华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向柏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评论 (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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