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个人所得税四川在中国地位重要吗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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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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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向等方面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的职能;个税问题;个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我国自198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3年为1,418亿元,2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5年增至2,94亿元,同比增长2.48%;2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1、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月薪3-5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2、逆调节。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处长认为,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3、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 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其次: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第三: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8元(北京为1元)起征点还是2年前制定的,当时一位副省长的工资也就是一个月两、三百块钱。如今物价上涨了,而起征点却不变,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背离太远。许多人士认为,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第四: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转贴于 看准网
  第五、个税征管中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   (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元。入 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年代初的物价与9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2)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3)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之对策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诸多问题,今后如何从税收的源头、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征税的形式等方面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谈以下几点: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和综合相结合)。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重复计税或遗漏计税的现象。   在兼顾税制公平、效率和操作可行性的基础上,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以简化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例如: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它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下一步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问题。   2.实行有差异的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标准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采用综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缴时,各项所得应依其性质分别进行必要费用扣除,可采用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药费、教育费等,扣除标准应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3.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有关统计显示,在26年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税收收入依然增长迅猛,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左右,且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种类多、分段过多过细,复杂的税制加大了征收成本并且不利于征管水平的提高。应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4.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加大税收监管和打击偷漏税力度既是税收征纳管理的需要,也是体现税负公平的有力措施。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办税、依法治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典型的案例公之于众,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在做好以上几点的同时,还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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