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国家强制性3c认证查询是哪个部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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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查询/3c认证目录/3c认证范围
发布日期: 21:29:23
产品价格:910元/¥品牌:汇弋规格型号:HUIYI供货总量:79起订量:1
发布公司:在线联系:
联系电话:许先生()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中国化工产品网,谢谢!
品牌:汇弋
产品规格:HUIYI
供应地:广东广州
包装说明:
运输说明:汇弋报关
3c认证查询/3c认证目录/3c认证范围 ----------汇弋物流供应链徐经理:/、021-
简单的分享一下关于进口产品遇到的一些3C的问题,更多问题欢迎来电!
3C认证:3C标志并不是标志,而只是一种基础的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合
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
免3C认证:对于不用愈售为目的的产品,我们是可以去申请办理免3C的
3C一次性鉴定:专门针对进口清关使用,办理时间短。
对于任何国内在3C目录内的产品都是要做3C认证的,这是一个强制的认证。对于不用愈售为目的的
几大类产品,我们是可以去申请办理免3C的
免办3C认证指南&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INVOICE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9.产品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符合性声明》&
以上9个文件正式递交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骑缝章)并一式四份,申请企业可先将第3、5、7项和免办3C
上海汇弋进出口有限公司
徐经理:/ 021- Q:
上海浦东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79号910室
一、为科研、所需的CCC免办产品:
&&& 1)本款中的“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以、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和设备,本款中所指“”是对该产品进行以数据或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某一型号打印机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 2)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 3)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的机构,申请单位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的计划书/项目书;
&&& 4)进口机动车整车产品,须提供机动车VIN码、发动机号等信息,其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用途栏必须标明“仿制样机”或“样品”;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a,进口产品原则上须在2年内退运或销毁。如需超期使用,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并说明使用状况和具体使用,每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 b,科研、结束后不退运的相关样品,申请单位应向后续部门提出销毁申请。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此类商品)。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研究、、计划书/项目书。
&&& 4)产品符合性声明。
&&& 5)进口机动车整车的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彩色复印件(送材料时需出示原件)。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CCC免办:
&&& 1)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终成品的零部件;指与生产线生产的终成品相配套的零部件,而非终成品。
&&& 2)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 4)进口零部件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企业需建立相关制度,和追溯要求。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 4)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 三、直接为终用户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1)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 2)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单位或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 3)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时必须提供终用户向其申请的相关资料。
&&& 4)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开展售后服务的,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产品的或售后服务内容。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a,企业需建立相关制度,和追溯要求;
&&& b,允许进口合理数量的库存备件,但申请单位需进行合理性说明。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 4)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时须提供终用户向其申请的相关资料。
&&& 5)提供需设备的进口证明材料(如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合同、)。
&&& 6)提供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不胜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的)。
&&& 2)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仅用于申请的成套生产线的固定位置不得用于其他场所。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 4)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1)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 2)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展示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1)商业展示后申请单位需将免办产品销毁或退运;
&&& 2)展示结束后不退运的相关样品,申请单位应向后续机构提出销毁申请;
&&& 3)后续部门对产品实施不提前告知抽查。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 4)进口机动车整车的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彩色复印件(送材料时需出示原件)。
&&& 5)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处置计划。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1)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 2)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1)申请该条款进口的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留购;
&&& 2)进口产品原则上须在半年内退运或销毁,需超期使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使用状况和具体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 3)退运后两周内,申请单位须凭海关出口报关单正本向后续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核销,复印件留存归档。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出口产品明细须与《3C免***明》相一致。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 4)进口机动车整车的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彩色复印件(送材料时需出示原件)。
&&& 5)用于科研的需提供研究、、计划书/项目书。
&&& 6)参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处置计划。
&&&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进口的零部件:
&&& 1)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单位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 2)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 A、免办产品后续要求:
&&& 1)申请单位需提供进口料件与加工整机/成品对应单耗数量信息;
&&& 2)允许合理数量的损耗;
&&& 3)申请单位须在整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凭海关出口报关单正本向后续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核销,复印件留存归档。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出口产品明细须与出口合同相一致。
&&& B、申请CCC免办所需申请材料:
&&& 1)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提单。
&&& 3)产品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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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索引:
Copyright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商务一部:2 商务二部:8【百家争鸣】工商部门能否查处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
湖南零陵工商查处一起销售无3C认证标识产品案
青岛工商局查获未经3C认证产品
2001CCC3C200263C3C3C
200833CQCCC3C300
200510200733C3C
200271&&/SPAN&&361500/1.13C2002R2E13368S
200733C20051020073QEM3C
20084CCC200833120084
&&&&&&&&&&&&&&&&
销售无3C认证家电
应依据《特别规定》处罚
本人的意见是,本案应依据《国务
“3C”认证监管分析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CCC3C20025152003933902003111
(2007)18200761,,
[[([2007]57)103C()
3C(200113);
3C3C3C3C3C
浅析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3C认证产品的监管
3C认证的相关知识
200251CCEECCIB200351CCC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QS-Quality
Safety;TM-TradeMarke
3C3CCCC+SCCC+EMCCCC+S&ECCC+F
3C12CCC34CCC
200791913222159
二、3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QS)的联系和区别
3CQS3CQS3C
3CQS2003227[2003]4617
&三、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3C认证产品的监管分析
&3C3C[2007]18200761
&3C2001200157
&5033C5033C503
&3C503503503
&&/SPAN&&[503503503503503503503
本人赞同第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混淆了3C3C
&第二种观点将国务院20081171
200120032&&/SPAN&&33C
第三种观点犯了概念性的错误3C
第四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2007454503503
因此,在流通领域中,工商部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3C认证产品进行监管:
CCC1239CCC
&四、探索“对无3C认证的《目录》产品,在不抽检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的可行性
2004200750320078272009
& 12()34234
工商部门能否查处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
关于商品销售者经销未经国家“CCC”认证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的问题,争论颇多:持赞同意见者认为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当然有权查处;反对者则认为“CCC”认证认可管理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工商部门无权查处。笔者最近也在处理一起销售未经“CCC”认证儿童玩具的案件中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了解。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工商部门无权查处,现就此谈谈个人浅见。
一、持赞成意见者说
其一,职责依据。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因而查处流通环节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二,定性依据。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工商办字[号文、国质检法[号文均对《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产品。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文)中也明确整治的目标之一是“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
因此上述产品属《特别规定》调整范围,经营者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如儿童玩具)行为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所指“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
其三,与QS类比。CCC认证和QS许可从标准化法中衍生出来的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强制标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未经“QS”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可以查处,未经“CCC”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同样可以查处。
二、笔者观点
其一,国务院办公厅[2001]56号文虽然从原则上明确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56号文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承担,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认证认可条例》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目前调整和规范全国认证认可活动的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五十五就认证认可的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冲突,应当依法适用。
笔者认为,“三定”方案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实行“分段”管理,即在生产阶段由质检部门管理、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当实行“分项”管理,即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管辖权除外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项”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据工商办字[号文、国质检法[号文对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虽然种种迹象表明,国务院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范围倾向与包括上述10类产品,但在国务院未专门就《特别规定》适用产品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不应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第二,即便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明确包括上述10类产品,笔者认为也应当按照上述“分段”与“分项”相结合的方法来介定。举例来说,生产、销售儿童玩具未经“CCC”认证的违法行为由质检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则可以查处销售儿童玩具除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行为。
其三,“CCC”和“QS”的区别之处。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安全外在表现形式。QS许可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CCC”是“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则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认证证书及标志负责监督检查。
可以看出,两部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从这一点来说“QS”和“CCC”不能作简单类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应当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有权对流通领域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裁判提示: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对质检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调整,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对两个部门的职责权限一直争论不休。争论最大的就是对“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虽然“职能划入”,但不能据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打假职能也一并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也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质监局有权对流通领域的不法行为行使打假及查处等职能。
  案  情
  2009年6月1日,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第三人河南顺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告厦门市宏康科技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康HK616手机无3G认证,但机身贴有3G标志,随即对第三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没收伪造认证标志手机300部;3.并处货值金额175
213.18等值以下60%以上罚款105
200整。后原告以被告无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审  判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宏康科技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审理过程中,就质检部门对流通领域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是否拥有查处权,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无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办[2001]5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被告在本案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流通领域,显属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有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虽然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进行了调整分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授予各级质监行政部门行使,且该行政法规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故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对“质量监督”职能的理解
  不管是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出来的,然后以检测技术为手段,以质量监督为主要形式,用以发现、预防、控制乃至消除存在缺陷的产品,使产品具备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质量监督职能是对正规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在流通领域称为商品)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一种监督,以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而对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不管其产品质量如何,不管是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都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不适用质量监督职能,应适用打假职能。
  二、“质量监督”职能与“打假”职能的行使
  质量监督与打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监管方式是不一样的,质量监督是要对产品或商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判断是否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而打假是不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就可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对质量监督职能应严格按照国办发56号文、57号文的规定执行。国办发56号文、57号文仅是“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不能据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打假职能也一并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办发56号文主要职责第(十一)项、57号文主要职责第(四)项规定两个部门均有打假的法定职权,但对两者职权行使的进一步分工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办发56号文主要职责第二项规定,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而该纲要第(十四)条赋予了“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以上法规性文件均赋予了质监部门打假的职能。同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伪劣商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共包括14类。据此,可以认为在流通领域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等假冒伪劣特征明显的应坚决查处,而对正规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监督,质检部门则不宜介入,即使有很大的质量问题,也应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督。
  三、对国办发[2001]56、57号文适用范围的理解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国办发[2001]56、57号文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第一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三项: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第一和第三项是国务院的两个不同的职权。显然,国务院国办发56、57号文应不属于行政措施、行政法规、或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第一项,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第二项,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但没有规定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分工。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均明确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部分大中城市已在试点,陆续开展了以归并和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门设立行政执法局,行使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区域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规定看,既然地方人民政府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限,那么就有赋予所属工作部门工作职责的权限。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就应该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批准,有权设立和重新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定其承担的职责,而省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肯定是报国务院批准的。从以上分析看,国办发[2001]56、57号文应只是国务院对所属国家一级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进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对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分工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必须执行。如果国办发56、57号文对地方各级政府有法律效力,那么在这两个文件中就应该对省、市、县各级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进行规定,但这显然是违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如果国务院对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对地方各级政府有效,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岂不多余?当然如果质监和工商两个系统直接由质检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垂直管理,那么无疑应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两个部门的“三定”方案,即国办发56、57号文。
  四、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执法权限及适用法律问题
  基于对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理解,不难看出,无论从哪个方面,质监局在流通领域都可以行使打假职能及查处生产许可证、3G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计量等违法行为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授予各级质监行政部门行使,且该行政法规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作者单位:郑州二七区法院)
工商部门实施3c认证标志检查的范围及依据
一、涉及3C认证问题,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可以从几个方面查:
1、是未取得3C认证标志而冒用的,按《质量法》冒用认证标志处罚;
2、应当取得3C认证标志而未取得的,可以抽样鉴定,不合格的,按《质量法》处罚,合格的移送质监部门处罚。
3、擅自印刷3C标志的。
4、未取得3C认证而在广告中宣传取得了3C认证的虚假广告;
5、《反法》当中第五条第四款当中,写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属于虚假表示。工商部门是负有查处虚假表示的职能,所以是可以查处伪造或冒用3C。
&“3C”标志是一种须要强制认证的认证标志,也是一种证明标记,。“国家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3C”标志是一种“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要求、标准,是一种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合格证”。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七十一条的“按《产品质量法》查处”,第七十二条的授权和《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明文规定和依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分工的“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3C”在流通领域的监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违法使用“3C”标志的法律条文有以下几点:
&& &&&1、《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说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三、依照法无明文不罚的原则,对伪造或者冒用及销售没有施加“3C”认证标志行为的有关相应罚则为:
&&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转至到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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