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工作的反恐重点目标分级表,是《反恐法》多少条规定的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_百度知道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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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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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教发〔2016〕46号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教育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09:35信息来源:教育局字号:[
]为贯彻落实枝反恐发[2016]2号《关于在全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在教育系统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法律常识、提升法律意识,推动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全社会反恐格局,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市教育局成立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玉志 &局党书记、局长
副组长:侯玉龙&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远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周定洪、杨俊山及各镇中心学校校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定洪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人:周定洪(联系电话:)。
统筹全市教育系统反恐怖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汇总活动情况。杨俊山负责对机关干职工宣传教育,周定洪统筹对全市师生宣传教育,各中心学校及二级单位负责对本镇、本单位的师生宣传教育。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局机关干职工及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反恐防范意识,了解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活动、如何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知道公民反恐的责任和义务、知道如何防范恐怖行为,知道如何配合专门机关打击恐怖主义,消除暴力恐怖的威胁,形成反恐怖合力。
组织教育系统的《反恐法》的学习教育,同时利用各种方式手段,展开宣传教育活动,对照法律明确的自己责任义务,并利用电子屏、电子广告、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30日)。结合教育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抓好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0日)
1、组织本系统干职工和全体教师开展《反恐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专题宣讲、电子屏标语宣传、主办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反恐法》。2、各校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学习演练。
(三)巩固评比考核阶段(2016年8月1日-11月30日)。对反恐法的学习教育活动进行总结、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反恐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是在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的全国性的活动。市教育局成立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明确责任,抓好工作组织与领导,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广泛宣传,加强协作。各中心学校、各中小校、各幼儿园、各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树立抓宣传教育就是抓反恐怖能力的思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确保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宣传目标。同时,要注意收集典型做法等材料,及时上报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反恐法》宣传标语
&&&&& 2.《反恐法》宣传提纲
枝江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8日
反恐防暴标语
1.警民联动,反恐制暴,共建共防。
2.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参与反恐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4.加强反恐演练,提高安全意识。
5.学习反恐防暴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6.讲和谐,促发展,反恐怖,反暴力。
7.加强反恐防暴,维护社会稳定。
8.全民反恐 ,共建和谐社会。
9.反恐防暴,全民参与,平安枝江,人人有责。
10.全民参与,让暴恐分子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11.提高公众反恐意识和能力,激发群众反恐防恐热情。
12.推进反恐防范安全教育,倡导全民参与反恐演练。
13.反恐防暴,人人有责。
14.加强反恐防暴教育,增强民众安全意识。
15.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16.坚决打击恐怖暴力,努力建设平安家园。
17.反恐防暴,保护自我。
18.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19.履行公民义务,举报恐怖犯罪。
20.加强反恐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反恐意识。
21.专群结合,打击暴恐。
22.抓好反恐警示教育,挤压恐怖活动空间。
23.雷霆之势,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24.打一场反恐维稳的人民战争。
25.打暴恐,扬正气,压邪气,树新凤。
26.全体人民,积极检举,揭发暴恐。
27.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反恐防暴,构建和谐。
28.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29.反恐防恐,人人有责。
30.反恐维稳,警民一心。
31.加强反恐防暴学习,共建安全和谐社会。
32.加强反恐防暴教育,提高群防联防意识。
33.绷紧反恐防暴安全弦,谱写社会和谐平安曲。
34.认真学习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严格遵守《反恐怖主义法》。
35.全员反恐,提高意识,保障安全。
36.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厂动员。
37.认真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努力提高反恐防范意识。
38.共同构筑反恐防暴人民防线。
39.公民发现反恐防暴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0.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习近平主席随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共十章(97条):总则、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为什么要出台《反恐法》?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是当前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和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二、《反恐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首先,该法对于恐怖活动的预防、发现、打击、处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周密的设计,为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恐怖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应对处置能力提供了保障;其次,法律中关于情报交流、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的规定,有利于我们通过国际反恐合作形式与有关国家一道打击境外的&东突&恐怖势力,清除刺激国内暴恐活动滋生的境外源头;第三,该法强调联动配合、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助于国家统筹全局、统一指挥、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反恐怖工作;第四,法律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在有效打击暴恐活动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什么是恐怖主义?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四、什么是恐怖活动?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五、我国内暴恐犯罪活动有何新特点?
一是暴力对抗性较强,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汽油纵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团伙准备充分、计划周密;二是有的团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长期对抗准备,作案时里应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严打高压态势下,涉恐在逃人员异地潜藏蛰伏,纠集新的团伙实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极端分子还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指令,企图制爆试爆,实施恐怖破坏活动。
六、反恐机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反恐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七、反恐防范宣传有哪些要求?
《反恐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八、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有哪些?
《反恐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二)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广场以及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场所;(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食品、药品、水、能源资源、金融、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行业有关单位、设施、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四)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险品,核材料、核设施、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购买、使用单位;(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七)监狱和看守所;(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九、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履行哪些职责?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十、反恐力量组成有哪些?
《反恐法》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同时,《反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反恐法》规定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行为有哪些?
《反恐法》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抄送:枝江市委办公室,枝江市委宣传部。
枝江市政府办公室。
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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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洪水:《网络安全法(草案)》与《反恐法》涉网条款应相互衔接
发布: 09:37: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周頔&
  6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网安法(草案)》)。
  此前不久,在刚刚召开的&第十三届中国信息港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表示:我国正积极推进《网络安全法》立法工作,有望年内出台。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研究院院长助理舒洪水教授一直关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工作。
  他认为,&《网络安全法》的制定,不仅仅是国家和公民网络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保障。网络恐怖主义已经成为网络安全与反恐怖工作的衔接点。&&
  舒洪水指出,目前还未正式出台的《网安法(草案)》,应当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的涉网条款相互衔接,对于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部法律有关联的法律条款
  舒洪水将《网安法》(草案)与《反恐法》涉网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分类,发现了许多相同、相似的规定。
  其中,《网安法》(草案)第九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分别与《反恐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1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六十三条第2款、第六十一条相对应。
  上述法条分别规定了不得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都规定了对重点部位(行业、领域、目标)做重点防控;都对身份认证、查验制度作出了规定;都规定了应急处置预案制;都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服务提供者的无条件协助义务;都规定了重点岗位人员的背景审查制度;都规定了保密制度;都规定了&禁言&条款;都规定了网络管制制度。
  舒洪水认为,《网安法》(草案)与《反恐法》的衔接是非常有必要的。
  他谈到,《网安法》(草案)规定的实名认证以及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是《反恐法》中的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的经营者或服务者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制度的技术基础,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反恐法》中的身份验证制度将无法落实。
  在重点部门的防控方面,《反恐法》对于重点部位和目标的规定其实是对《网安法》(草案)的具体化。《网安法》(草案)在国家层面做了总体性规定,即要求&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反恐法》则是根据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
  在网络&禁言&方面,《网安法》(草案)的&禁言&范围更广,包括但不限于《反恐法》所规定的虚假信息、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残忍、不人道的场景,以及现场应对处置情况等,这主要是因为《网安法》(草案)规制的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异化问题,而《反恐法》则仅仅就传统恐怖主义的网络异化作出规定。
两部法律衔接尚存在障碍
  舒洪水认为,现行的两部法律在衔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领导机构发生冲突、缺少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不统一。
  首先对于领导机构而言,《网安法》(草案)第六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反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舒洪水指出:&当发生涉网恐怖主义事件时,国家将会发生国家网信部门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分别负责统筹协调或统一领导和指挥的矛盾。这种领导机构不统一的情况,可能造成网络反恐怖工作兵力分散,难以形成统一力量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打击。&在近年某地发生的一起涉嫌暴恐案件时,公安等反恐、司法部门不得不兵分两路,一路赴现场处置,另一路则赴网信等网络管理部门,管控、删除网上不负责任散布的有害信息。
  其次,在国际合作方面,《反恐法》第七章用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对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作出了规定,为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国际合作等相关事项提供了基本法位阶的法律保障。但是,《网安法》(草案)却缺少相关规定。
  舒洪水认为,我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相当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境外恐怖活动组织通过网络组织、领导、资助境内恐怖分子实施暴恐活动,这就需要国际的反恐合作,各国网信部门的合作就成为打击该类恐怖主义形式的关键。但是,《网安法》(草案)在国际合作领域规定的阙如,为这一措施设置了障碍。
  最后,在法律责任主体方面,《网安法》(草案)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主要有:&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和&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反恐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新闻媒体等单位&及&个人&等。
  舒洪水谈到,《网安法》(草案)中的&网络运营者&与《反恐法》中的电信、互联网业务经营者,以及《网安法》(草案)中的&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与《反恐法》中的&新闻媒体等单位&及&个人&可以理解成是对应关系。但是当二法中的其他主体的行为既涉网又涉恐时,则无法实现衔接。对这些主体是否按其中的某一部法律进行规制就可实现有效性,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网络安全与反恐需全局谋划
  &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我们应当各方面齐抓共管,切实维护网络安全。&舒洪水谈到,网络安全与反恐工作相互联系,需要用战略性眼光从全局谋划,统筹协调。为此,他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首先,应建立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这是最基础的工作。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准确把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要建立政府和企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把企业掌握的大量网络安全信息用起来,龙头企业要带头参加这个机制。
  第二,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要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网络安全标准,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层级、保护措施。
  第三,加强网络管理。目前我国有网民超过7亿人,网络管理是个复杂又系统的工程。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要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该管则管,该放则放,管中有度,放中有序,切实做到二者的平衡。
  第四,增强互联网企业的使命感、责任感。要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一些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很多掌握在互联网企业手里,企业要保证这些数据安全。企业要重视数据安全,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的反恐防恐作用。
  第五,要加强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第六,培养网信领域专业人才。互联网的较量,说到底是技术的较量。谁掌握了技术,谁就掌握了制胜的法宝。要建立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慧眼识才,让人才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加强网络反恐研究。暴恐风险是最现实的风险,反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最明显的短板。网络反恐则是短板中的短板。坚持情报引领,努力做到防范为先。完善反恐防范和指挥体系,努力做到发现得了、研判得准、处置得好。
  &网络反恐极其重要,也极其困难,需要全社会全力应对,需要技术层面、管理层面、法理层面等等的通力合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舒洪水说。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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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 &&1、如何识别恐怖袭击嫌疑人?
答:实施恐怖袭击的嫌疑人脸上不会贴有标记,但会有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例如:(1)神情异常。神情恐慌,说话支支吾吾,东张西望;(2)着装异常。穿着打扮与普通人明显不同,服装奇异;(3)物品异常。携带管制刀具、斧头以及类似爆炸物等危险物品;(4)行为异常。反复在商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区附近逡巡观察;(5)貌似嫌疑。长相疑似被通缉的嫌疑人。
2、常见的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答:恐怖袭击一般分为常规手段和非常规手段。
一、常规手段包括袭击、劫持和破坏三种。
1、袭击:爆炸恐怖袭击(炸弹爆炸、汽车炸弹爆炸、自杀性人体炸弹爆炸等)、枪击恐怖袭击(手枪射击、制式步枪或冲锋枪射击等)。
2、劫持:劫持人、劫持车辆、船、飞机等。
3、破坏:纵火破坏及破坏电力、交通、通讯、供气供水设施等。
二、非常规手段包括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生物恐怖袭击、化学恐怖袭击、网络恐怖袭击活动等四种。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通过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散布,造成环境污染或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生物恐怖袭击: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产品侵害人、农作物、家畜等。
3、化学恐怖袭击:利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食品与饮用水等。
4、网络恐怖袭击活动: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
3、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怎么办?
答:(1)保持冷静,不要反抗,相信政府;
(2)不对视,不对话,趴在地上,动作要缓慢;
(3)尽可能保留和隐藏自己的通讯工具,及时把手机改为静音,适时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110)求救,短信主要内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质人数,恐怖分子人数等;
(4)注意观察恐怖分子人数,头领,便于事后提供证言;
(5)在警方发起突击的瞬间,尽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护下脱离现场。
4、公共汽车上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怎么办?
答:(1)沉着冷静。当发动机着火后,应迅速开启车门,从车门下车,用随车灭火器扑灭火;
(2)如果着火部位在中间,从两头车门有秩序地下车。在扑火时,重点保护驾驶室和油箱部位;
(3)如果火焰小但封住了车门,用衣服蒙住头部,从车门冲下;
(4)如果车门线路烧坏,开启不了,应砸开就近车窗翻身下车;
(5)如果衣服着火,来得及脱下,迅速脱下衣服,用脚将火踩灭;或者请他人协助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如果他人衣服着火时,脱下自己的衣服或其他布物,将他人身上的火捂灭。
5、《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主义是什么?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6、什么是恐怖活动?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7、《反恐怖主义法》对于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六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8、谁是最高反恐机构?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7条规定,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9、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32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10、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哪些约束措施?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53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11、《反恐怖主义法》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60条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恐怖事件中,往往存在生命权、财产权等受到严重侵害的威胁,在应对过程中,将受威胁或危害的人员的生命权、人身安全置于首位,体现了我国反恐法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优先保护的精神。此外,《反恐怖主义法》第65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对于恐怖事件中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义务。这一规定为我国恐怖事件中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无疑是人权保护原则的另一体现。
1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62条规定,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参与哪些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14、《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哪些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81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15、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如何处理?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83条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6、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哪些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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