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税优惠备案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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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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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 华政税务&&&&&&&&&&&& 文章说明本文章由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研究发布,经由我们专业团队进行分析整理,希望对您们掌握相关政策,规避相关税收风险有所帮助—华政税务版权所有。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优化了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71号文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要求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同时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71号文自日起实行。具体分析如下:01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71号文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71号文附件2)执行。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2008年版优惠目录”)相比,《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优惠目录”)的主要调整包括对设备类别的增加、减少及部分类别项下具体设备名称的细化或宽泛,此外,还对部分设备的性能参数描述及应用领域进行调整。2017年版优惠目录与2008版的优惠目录在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及设备性能参数的对比表具体如下(略)。华政点评: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2017年版优惠目录与2008版优惠目录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变化和调整:1.从设备类别上来看,由原来的23类(其中节能节水18类,环境保护5类)48项(其中节能节水24项,环境保护24项)设备,调整至现在的24类(其中节能节水18类,环境保护6类)56项(其中节能节水32项,环境保护24项)设备。“设备类别”的变化包括新增类别、减少类别以及对部分类别进行了修订使其包含的范围更广泛(如将“空气压缩机”修改为“压缩机”、将“高压大熔炉变频器”修改为“变频器”等);对于具体的设备名称相对调整较多,包括对原设备类别的重新分类、细化或扩大范围等,具体参见上述对比表。2.从性能参数上来看,2008版优惠目录,针对每一种设备基本都按照各类设备的性能指标的具体数据进行了描述,在2017版的优惠目录中部分设备的性能参数修订为“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1级能效水平”,此外,也对部分设备的具体性能参数进行了修改。3.从应用领域上来看,对应用领域有所扩大,删除了原“工业生产”或“工业”的限制性要求,使“非工业生产”、“非工业”领域的设备也可以适用。基于专用设备优惠目录的上述变化,建议企业在应用2017年版优惠目录时应注意目录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适用领域等的变化,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按照2017年版目录的要求进行对合同中的性能、应用等条款进行描述,同时要求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也严格按2017年版目录上的设备名称开具,避免由于此类疏忽造成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无法享受。02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华政点评:71号文在明确专用设备抵免实行企业自行判断并直接享受优惠的同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后续监管,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未来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检查或稽查,从而增加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如果纳税人把关不严,判断不够准确,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一旦发现纳税人所备案的设备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除需要补缴之前已经抵免的税款外,还需缴纳滞纳金,甚至缴纳罚款。这就对纳税人及时、准确、规范地理解并执行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在应用71号文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对“实际使用”的判定71号文公布的2017版优惠目录范围内专用设备仍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71号文和48号文均明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税收优惠的前提是“购置并实际使用”,但对于“实际使用”并未规定明确的判定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按购置年度、安装年度或投入运行年度等不同标准享受优惠。在71号文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的前提下,企业应关注优惠享受的时间,在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年度申报享受抵免优惠,并能够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确保无风险享受税收优惠。(二)优惠备案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用于抵免所得税,还应准备如下资料留存备查: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03税务机关对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判定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华政点评:在实际操作时,如果对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出现了税企争议,企业可建议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042017年版优惠目录于日起施行,2008年版优惠目录自日起废止本通知自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日起废止,企业在日至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华政点评:(一)适用优惠目录的判断标准71号文明确了不同期间购置的专用设备适用不同版本的优惠目录,这意味着专用设备的“购置日期”是判断其适用哪版优惠目录的标准。企业应根据专用设备的购置日期,确定其所适用的优惠目录版本,并据以判断是否能享受抵免优惠。不同期间购置的专用设备适用优惠目录的情况具体如下:购置日期在日前的专用设备仅适用2008年版优惠目录;购置日期在日至日期间的专用设备,可选择适用2008年版优惠目录或2017年版优惠目录,即71号文规定了新旧目录同时适用的过渡期间,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在此期间享受抵免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范围有所扩大。购置日期在日后的专用设备仅适用2017年版优惠目录。(二)关于“购置日期”的确定及备案注意事项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税收优惠所适用的优惠目录版本取决于专用设备的“购置日期”。但对于“购置日期”的确定标准,在71号文及48号文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购置日期”通常是以“发票日期”为准来确定。因此,企业应梳理专用设备的购置日期,确定其适用的优惠目录,并对照优惠目录确定其是否能享受抵免优惠。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优惠的时间取决于“实际使用日期”。对于“购置日期”在仅适用2008年版优惠目录期间(即日之前),而“实际使用日期”在仅适用2017年版优惠目录期间(即日之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应注意仍应按照2008年版优惠目录申报备案并享受抵免优惠。如企业在2016年12月购置并取得发票的专用设备,在2018年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则在日前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仍应按2008年版优惠目录申报备案。《基建项目税务管理指南》上面华政小编给大家介绍了企业购置并使用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策内容很简单,但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却不少。而企业大量的专用设备的购置集中在基建期。因此,纳税人在基建期就要加强专用设备抵免的管理。纳税人除了要注意专用设备抵免优惠管理外,西部大开发优惠及公共基础项目优惠的申请、备案也需要在基建期进行合理安排。全面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业主在招标定价时需要考虑营改增对企业采购成本、利润、以及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建筑项目的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应怎样选择?甲供材一定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吗?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之外,企业在基建期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如何进行合理的安排,以达到税负最优,都需要企业在基建初期考虑。可见,基建期涉及税种多,涉税情况复杂,基建期的税务管理尤为重要。现阶段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放管服”,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可享受优惠,税务机关后续稽查,税务风险就完全由纳税人承担,这对纳税人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基建项目的特殊性,纳税人加强基建项目的税务管理正当时,且非常有必要。华政税务能够为您提供基建项目税务管理一条龙服务。华政税务基建项目税务管理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央企集团的基建项目提供税务管理咨询。在总结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华政税务把基建期税务管理的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形成了《基建项目税务管理指南》。《指南》对基建项目的筹建期、基建期、竣工决算期等阶段的税务管理提出了要求,能有效的规避纳税人税务风险。《指南》还针对性的提出了筹划建议,在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纳税的同时,尽量降低企业税负。基建期税务管理非常重要,华政税务将竭诚为您服务,期待您的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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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印发
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日起废止,企业在日至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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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   三是抵税的比例由设备投资额的40%调整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冷却塔;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喷灌机和滴灌带(管)。同时也要求专用设备符合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公路行业;铁路行业: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现在公布的专用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是指2008年执行的标准,这些专用设备及其相应的指标标准也会调整变化。   二是购置专用设备必须用于专项投资才能抵税,扩大出口,降低成本;清洁生产设备。具体还要符合设备名称:洗衣机。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类。而且要求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公布的设备名称、技术指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包括五类: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不用于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工业加热装置;节煤。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节能专用设备包括十三类;换热器;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变频器;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随着《财政部、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即使购置也不能抵税。原税法规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税、新工艺;当年不足抵免的;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一是购置设备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才能抵税、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lt、应用领域、效能标准几个指标。同时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显然。按照新发布的两个文件规定,这些专用设备必须是安全生产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而原来税法规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均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新文件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八个行业50种设备,这些行业为:煤矿、新设备、节油、节气关键件。节水专用设备五类;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两个文件的下发,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问题引起了不少纳税人的关注。本文从新旧政策主要内容,就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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