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鉴定7级伤残证和残疾证的区别可以在上海办残级证吗?

《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日期:
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机构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申办条件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申请材料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免费下载文档:【仲裁案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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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民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的值班长工作。企业与王某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
  2014年7月初,王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从扶梯上跌下来,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工伤九级。2015年10月初王某身体恢复健康后去上班,工作了几个月后劳动合同期满,王某主动向企业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再三挽留,但王某坚持要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同意后,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事后,王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答应。王某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时王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现在合同到期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一直未付。所以要求企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则认为,是王某本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是要与其续签合同的,所以对王某提出要求企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王某提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在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由此可见,王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明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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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10:20 来源:网络综合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上海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更多2016年上海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我是工伤人员,当时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现在我50岁了,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我提出,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该支付一笔就业补助金,可单位竟然表示没有,理由是我退休了。这个我很不理解,难道退休人员就要损失一笔补偿金?希望能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此你们没有异议,现在只是作为工伤职工在退休时到底能否享受就业补助金有异议,那我就依据规定来解答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标准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第六十一条还明确: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工伤职工离职时,一般有上述待遇,对退休人员却另有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劳动者身体受伤且达到一定的伤残级别的,其日后的再就业肯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相应的工资收入也会有所降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弥补工伤对其日后再就业所带来的影响或损失。包括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关系就结束了。但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能享受养老金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其已经可以进入到一种基本保障状态,故立法倾向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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