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合作实业公司外企资金不到位可司法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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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税函发[号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法发[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商外企字[2002]第8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民四他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组发[2000]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闽政[1999]文1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法释[1998]1号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年第2号(日国务院批准 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国税发[1997]7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经贸贸[号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建人[1996]第386号建设部
建人[1996]第386号建设部
国税函发[95]494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
宁政发[1995]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经[号最高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国经贸法[1994]69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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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商务局): 1、企业申请书(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转让各方和其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均要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供历史文件(原董事会决议,原合同和章程)复印件需
(商务局): 1、企业申请书(申请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证书和复印件;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3、原件(转让各方和其他方法定代表人均要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供历史文件(原董事会决议,原合同和章程)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外资企业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需外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应有授权书)原件;6、新的董事会名单、身份证名复印件及委派书原件(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告复印件;8、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1、《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
3、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转让各方和其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均要签字并加盖公章);6、新的董事会名单、身份证名复印件及委派书原件(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8、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特别提请注意: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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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怎样在中国赚钱?
  今年40出头的方先生曾是最早一批进进外企的白领,几乎见证了外资进进中国的整个发展史。尽管方先生目前的年薪不菲、生活舒适,但面对这份人人羡慕的工作,他的心却始终沉甸甸的,他不无感慨地表示:“我帮着外国老板赚了中国人太多钱了,感觉这钱赚得自己都手酸了,他们的心却越来越贪。假如再这样下往,恐怕中国就要被他们搬空了!”这话,听上往危言耸听,却是不少业内人士的共同心声。方先生与跨国公司的老板共事多年,对于外资企业虚亏避税、转移利润等内幕知之甚详。
  利润转移:  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
  “一只猪和一只母鸡合资开餐馆,鸡用自己下的蛋出资,猪用自己的肉出资―――当猪肉割完后,合资还进行得下往吗?”
  方先生曾是某重点大学经济治理系的学生,毕业后被分配到了一家效益不错的国企工作。工作刚满2年,他就碰上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一家业内着名的跨国公司来华洽商合作事宜。凭借着一口流利的英语,方先天生为洽商中的骨干气力。“那时候‘合资’可是块抛出来就能让人扑上往的肉,”方先生回忆着,“几家国内同行之间的竞争极其惨烈,现在想来却是鹬蚌相争,让渔翁得了利。”最后,方先生所在单位在胜出的同时,迫不及待地接受了外方剥离上风资产、组建合资公司的建议。
  由于在洽商中的出色表现,也出于对合资公司今后发展远景的信任,方先生终极辞往了国企的工作,接受了合资公司一个中层职位,主管采购。本以为在中方拥有51%控股权的企业中,把握领导权的应该是中国人,但在实际工作中,方先生发现,由于外资提供了“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把握了尽大多数实际题目的决策方向。特别是外方凭技术控制权,在实际操纵中控制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大权。
  方先生刚开始本着干一番事业的信念,认真核查每一个递交了合作意向的零件供给商,终极锁定了南方的一家民营企业,技术过关、规格也符合标准,最主要的是价格低廉。而申请报告上交到上层主管后,却被驳回了,理由是“该厂必须把产品提交到母公司进行认证”。
  当方先生把结论传达给投标的厂商、并委婉地要求对方进行认证时,对方急了:“我们零部件产品的主要供给方向就是行业内中外合资企业。为了拿到零部件配套权,我们多次到国外谈判,不仅花了大量的差旅费,而且花了数百万元技术转让费。我们的产品已经通过了国际认证,保证质量,为什么还要再提交认证?这些用度都是生产本钱啊!”经过核算,假如认证用度将导致生产本钱进步20%左右,而经投标厂商反复计量委曲同意进行认证之后,外方又抛出了新的理由:“认证标准不提供给非配套厂商”。方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外方根本就不同意在国内采购零配件以及原材料,通过所谓的“原始供给制度”把利润转移到其国外的母公司才是根本目的。合资企业利润必须要和中方共享,而高价采购给国外受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下属零件生产企业带来的巨额利润,却是他们可以独享的。
  “一只猪和一只母鸡合资开餐馆,鸡用自己下的蛋出资,猪用自己的肉出资―――当猪肉割完后,合资还进行得下往吗?”无奈的方先生在了解到外方的根本意图后,手头的工作也简单了很多。固然零配件的采购用度上翻了近60%,但由于打的是“国际着名品牌”的旗号,良好的销售状况还是给合资公司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不过,随着行业竞争的升级,利润逐步摊平,高本钱的劣势开始显现。在中方的反复交涉下,外方终于有保存地同意了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零件以及原材料“本土化采购”。不过,方先生在实际采购中还是留意到,事实上取代了原来国外零件供给商的是与其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合资厂商”。
  在国际上,一流企业挣钱靠认证,二流企业挣钱靠品牌。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例,外商故意在其本国建立独资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建立中外合资整车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挣的钱要分给中方一部分,但是外商在其本国建立的独资零部件公司挣的利润完全是外商的。中国零部件企业给中外合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供给配套产品,必须通过外方总部的“认证”。这样就实现了“利润转移”。“认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转移利润才是实质。
  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看,一直被回为暴利行业之一的汽车业,利润同比下降了48.8%。而来自中国汽车产业咨询发展公司的数据则显示,上半年中国累计生产轿车185.17万辆,同比增长约3.28%,销量为184.30万辆,同比增长10.55%。产销量增加了,利润反而降下来了。不仅仅是汽车业,很多产业都出现了外资企业利润年年下降的“怪事”。据知情人士先容,不是外企的效益越来越差,而是他们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利润转移了。
  外资企业利润转移就发生在采购环节,其条件就是外方坚持“原始供给原则”,在中外合资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外方凭技术控制权,把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大权。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普遍坚持“原始供给原则”,排斥中资企业。
  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外资公司“偷梁换柱”的另一大'宝贝。一家日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从母公司采购原材料,其采购价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外方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本钱,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
  另外,外方还通过“认证”等手段从中方收取高额技术转让费,以达到其转移利润的目的。中外合资主机企业的技术部分都是外方控制的,因此,即使在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主机企业,中方在产品配套题目上也几乎没有话语权。外方规定为中外合资主机企业供给配套件的中国零部件企业必须通过外方母公司认证。这样就实现了“利润转移”。“认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转移利润才是实质。
  亏损避税:  外资悖论 令人惊诧
  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律师团专门研究怎么把法律上的一个小缝隙钻成大窟窿,我们法律上的空子大得像门,人家堂堂正正就走过往了,手里还举着个牌子“公道避税”。
  随着外资企业大量涌进以及国内同行的低价上风,方先生所在公司的增长率有所下滑,2001年纳税额从6000万下降到了4000万。此时,外方以“依靠国外先进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为中国创造更多税收”为由,向中方提出建立独资企业的要求。而业已提升为公司高层的方先生则受外方老板任命,负责此事的协调工作。
  方先生不无感叹地告诉记者,当时所谓的“协调工作”根本就没有什么难度,当地政府听说外方独资办厂可以多创造利润、多纳税,几乎是尽不犹豫地答应了外方的全部要求,并且主动地为外方独资办厂提供了优惠条件。而中方迫于政府部分的压力,也不得不以很低的价格把股份出售给了外方,很快外方就如愿以偿地建起了独资公司,而方先生也以公司元老的身份进进了新公司。
  但惟一没有如愿的是当地政府。外方“独资”第一年纳税3000万元,比“独资”前的合资企业少纳税1000多万元;第二年纳税2000万元,比“独资”第一年又少纳税1000万元;外方“独资”第三年纳税数额比第二年仍少了近一半。是竞争越来越激烈,还是市场越来越糟?方先生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市场形势越来越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事实上,“独资”后在规范的治理下,企业状况越来越好。据他所知,这家外资企业的产品销量在市场上的份额也一直稳步攀升,而中国区优秀的业绩也引来了母公司的留意,就在2004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三次追加投资。
  既然如此,为什么这家企业账面上却持续亏损?面对记者的疑问,方先生摇了摇头。由于分工不同,他对税务申报方面的情况并不太清楚。但方先生肯定地告诉记者,由于在很多地方,引进外资的数额、以及相应的GDP增长是领导干部的主要指标,所以类似于方先生所在外企这样的跨国公司来说,往往可以打着“货币选票”的王牌,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得到一般国内同业难以想象的税收优惠。而除了税收减免、财政返还、低廉地价等可以摆上台面的优惠措施之外,一些地方领导为了本区域经济指标的增长,为了更快的升迁,甚至会对税务部分的查税工作进行干预,这就是很多外企敢于“越亏损越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另一方面,这些跨国公司有着极强的税务筹划气力。某国税局官员就曾透露,大多数着名跨国公司会选择普华永道等国际着名会计公司应对,他们的运作方法非常复杂,往往在国外转好几个圈,而且内部财务核算有着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有的软件系统国内税务工作者根本就不会操纵,监管极其困难。再加海关、税务等政府部分间信息封闭更造成了查税工作难度加大。方先生半开玩笑地比喻:“跨国公司都有一个律师团专门研究法律,只要有一点缝隙他们都能钻出一个窟窿。我们现在的法律上的空子几乎比门都大,他们堂堂正正的就能走出往了。”
  有数据表明,外企在中国均匀亏损达51%-55%,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今年1―4月份,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利润(1075亿元)下降幅度为3.5%。对此,国家税务局官员以为,亏损企业2/3属于非经营性的原因,意在避税。守旧估计,我国一年流失的外资企业税收已达300亿元。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然而每年大量涌进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却普遍存在着亏损数目多、亏损额大的情况。有人将这个现象称为“外资悖论”:第一,能够将资本运作手段延伸到别国,将价值链的创造过程分解到他乡的跨国公司,其亏损率竟然高于东道国的地方企业。第二,资本是趋利的,在亏损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外资涌进这些热门地区。如此令人惊奇的“外资悖论”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其中又隐躲着什么秘密?
  青岛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点城市,2004年上半年,青岛市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共有479户亏损,亏损面仍达39.5%,占青岛市规模以上企业亏损总数的60%;亏损额为8.3亿元,占青岛市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额的68%。
  不仅在青岛,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的情况普遍存在。外资企业账面亏损目的就在于避税。目前外企避税主要有6大形式:购销两头在外,通过“高进低出”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虚增投进固定资产设备价值提前收回部分投资额,且虚报企业年度折旧用度,使企业迟迟未能进进获利年度;以支付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特许权使用费、销售佣金、回扣等形式将利润汇出境外;团体内部实行上、中、下游产品的多环节提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支付网络维护、广告、咨询等劳务用度转移利润;利用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提供贷款支付利息或不收取利息等形式转移企业利润。
  外资企业如此大规模的避税也反映了我国对外企监管的薄弱。曾有人估算,以我国现有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现有的外资企业均匀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固然数字的真实性值得探讨,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税务稽查部分在反避税方面的欠缺。
  本土企业:差别待遇话 语权缺失
  “中国人‘内战内行、外战外行’,某些官员看见外国人恨不得跪下来叫‘洋大人’的***病不改,没有政策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永远难以拥有真正的话语权。”
  对于像方先生这样在外企工作、尤其是已经升至高层治理者的中国人来讲,头上总是像悬着一块玻璃的天花板,永远无法进进核心。真正的主管总是空降来的外国人,或者是“外黄内白”的华裔“香蕉”。而这些人除丰厚的薪金外,每年还会有相当次数的探亲假,出进国境的高额路费也由公司全部报销。“为外国人赚中国钱”的心理一直缠绕着方先生,而积累了一定客户资源、也受到了良好的治理培训的方先生之所以一直没有离开外企创建自己的事业,却是由于看到了当年一位同事的教训。
  小刘当年与方先生一同经历了那家公司由中外合资到外商独资的变革。惟一不同的是,小刘是专业技术职员出身,在把握了一定资源后,他选择了自己创业。起初,小刘的工厂经营不错,由于他上的是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端生产线,避开了一些激烈的低端竞争,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可随着外资的不断注进,很多外企开始进行规模化、配套化生产,小刘发现在招标会上,他们公司的产品总会被一些新的合资公司击败,而由于反复认证,以及某些核心技术的转让用度不断攀升使他们公司产品的利润被不断摊平。而更可怕的是在很多时候,他们这些本来就不在技术上占有上风的民资企业还要面对更多的不同等待遇。
  以税收方面为例,先不用说作为外企根据国家政策可以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在实际操纵中,民营企业被抽测的几率就会是外企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很多民营治理者一听到税务二字就会打哆嗦。据小刘说,在一次税务大检查中由于当时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真假难辨的假税务发票,收到发票的企业都不得不面对补缴税款的局面。由于正在年底,资金紧缺,小刘不得不把屋子抵押成现金才免了牢狱之灾。而面对同样的题目,外企的治理者会得到更多的应对时间。
  事实上,中国企业被淘汰是一个“正在进行时”而不是“将来时”,在某些行业甚至接近“完成时”。看看我们的手机市场,到目前为止被外国厂商卖芯片赚走了100多亿美金,而中国手机制造商做得最好的TCL每年才挣了6、7亿元人民币。第二代移动通讯的基站市场份额高达4000多亿人民币,其中按民间的算法只有2.4%是由中国企业提供的,***的数据是6%。这两个数字没有量级的差别,实际上4000多亿都被外国企业拿走了。
  中国加进WTO以后,部分经济学家提出了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制造业资本大举迁往我国。然而,在我国已占据国内外市场上风的产品中,主要集中于非核心零部件生产和产品组装这两个环节。因此,中国只能算是制造大国,而非制造强国。
  不容否认,中国企业能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未几,在整个制造业的产业链中,中国大部分企业还处于下游,企业自身成长的条件很脆弱。方正团体董事长魏新指出,过往我国“拿市场换技术”的做法被证实是失败的,市场是被拿往了,但没换回技术。国内的企业只有把握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才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产业链中的分工和利润分配,有更大的自主权决定产品推出和淘汰的时间表,获得高于行业均匀水平的逾额利润。
  在某种技术更新换代时,国内企业便有机会拥有自主的核心技术,出现这种机会,政府应该下大决心调整产业政策,尽量保护本土产业。对于中国已经取得了制造规模上风并形成了配套产品布局的产业,比如电子产品领域,国内企业不能只停留在购买国外技术上,有能力的企业应选择若干关键的技术进行突破,进而建立以中国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分应充分利用加进WTO初期提供的政策保护手段,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国家采购几个方面给予有可能形成重大突破性的领域以适当的支持,帮助这些企业将制造上风转化成技术上风。(ZT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一、许可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申请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M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表格下载
  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业务管理系统( “下载专区”下载。)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六、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前需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业务管理系统( “在线申报”申报。)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
  (三)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
  七、审批权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日、日国务院修订,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批准,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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