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宜家床垫退货货款的观点

南方日报:仅有“垫资退款”未必能规范购物游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48条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低价游挂钩“强制购物”早已备受诟病,此次推出“垫资退款”,有望进一步规范“购物游”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旅游行为一般涉及旅行社、导游、旅游者三类角色,此次送审稿的制约对象以旅行社为主,将“垫资退款”的责任挑明,实际上也明确旅行社为“强制购物”的责任主体。然而,由于责任推定实际上还涉及导游这个要素,实际操作能不能马上落地,仍需要观察与论证。
先厘清一下这则规定的适用范围。新《旅游法》第35条明确,购物行为在“双方协商一致下”是合法的,因此定义“强制购物”需要举证。要实现旅行社“垫资退款”,首先要证明购物行为属于“强制行为”。结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来看,这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导游、旅行社从购物行为中获利;2)未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3)或签订合同里没有购物名称、地点、价格相关说明;4)旅游者在合同中申明拒绝参加购物行程。以上以合同条款及对应签字为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强制购物”真正难点在于旅游者举证,在于取证难、维权难。假如一切以合同为据,强迫、诱导性签订合同也可能会存在,比如导游口口声声保证“无购物”,旅游者不细究合同条款而签字,此类举证就颇具难度。另外一个问题,即“强制购物”的存在自有其逻辑性,强制“垫资退款”类似于“限制购物时间”,目前来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益传导机制,能否真正有效地实操,确实需要抱持疑问。
没错,旅游链条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市场要素:导游。很多“强制购物”表面与旅行社相关,实际上在导游,而导游之所以这样做,可归因到几个设定:一是非合理低价的“包价游”是常态;二是导游想要执业,必须挂靠于旅行社;三是购物行为与导游收入直接挂钩。传统意义上的导游处于链条末端,没有议价能力,变相要求旅游者购物几乎不可避免。因此,如果将旅行社推定为责任追究主体,“垫资退款”恐怕会传导至导游身上。至此,利益传导机制未能有效破除,难说强制购物会不会变本加厉。
回到根子上说,何为“市场要素”?起码应是“生产要素”嘛!导游的生产力,在于靠优质服务、知识专长获得执业机会,因此亟须推进自由执业改革。此次《旅行社条例》虽然瞄准旅行社,但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依然停留于传统的挂靠思维上。今年5月,我国拟试水导游执业的自由化,但从目前来看,大部分注册导游的执业平台还是要依附于旅行社,收入水平也并没有得到明显提升,导游仍然处于服务链条的末端。
因此,与导游执业自由化相配套,一个对应策略在于执业平台更加多元化,变“单一渠道”为“多元途径”,变“单一委派”为“双向选择”,让导游作为独立生产要素参与到整个配套改革中。在这种设定下,如果还产生强制购物行为,通过追责旅行社“垫资付款”,才能破除固有利益机制、形成真正的市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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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诱导游客购物 旅行社要先垫退货款
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
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日起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
《条例》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评价注重了游客权益保障
旅游业内人士孙丽婵指出,在《旅游法》中,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就有明确规范,根据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各大旅行社近两年执行的报价合同中也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如果游客同意签字,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比如日韩的旅行团,游客就主动要求购物环节,我们不能阻止游客购物,所以特别根据游客需求安排了购物的行程,从目前执行来看,游客反映不错。”孙丽婵介绍,根据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罚款,更注重了游客权益的保障。
“先行垫付退货款这一项,就对遏制违规行为有非常明显的效果。”她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时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记者郭超)
(责任编辑:彭艳娇)游客遭遇强迫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_网易新闻
游客遭遇强迫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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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游客遭遇强迫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近日,国家旅游局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发布后引起业界热议。此次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哪些条款更能保障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利益?南都对新《条例》的亮点进行梳理,并邀请业内人士对此进行分析。亮点1“一团一登记”,安全问题受重视《条例》对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应急处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能力进行明确。《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团队出发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及导游、领队信息以及旅游者名单、行程等;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还应当包括出境入境证件信息、出境入境口岸等。同时还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惠州青年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姚宏:事实上在条例出台前我们已经制作了相关的信息卡,包括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过血型等具体信息就暂时还没有包含在内。惠州新景界惠之旅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谭俊斌:我们目前的合同中已包含了相关的信息,并存档两年以上,如果有什么纠纷随时可以查询。能详细固然是好,但如果细化到“一团一登记”,可能会增加了工作量,必要性有待商榷。人身安全方面,除了旅行社一方负好责任外,希望游客也要对自己负责,参与危险项目时要量力而行。2旅行社不得因游客不购物而提价近年来,“零团费”、“低价团”导致了一系列旅游消费纠纷。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已对强迫购物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进行明令禁止。《条例》为更好配合《旅游法》的施行,给出了非常具体的规范和处罚规定,同时对游客的维权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条例》除规定游客自愿前往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需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外,规定旅行社对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的行程也应作出合理安排。同时,如果旅行社因游客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也属于违反规定。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不同意参加付费项目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条例》规定,旅行社如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姚宏:在出发前,我们已与游客约定行程中是否有自愿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环节,同时合同中还会清楚列明行程中的各种细节。在大多数情况下,旅游产品是“一分钱一分货”,游客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同时我们也会根据政府的要求以及客户具体需求作出适当的调整。谭俊斌:平时在出团前,我们都必须非常清楚地告知客户行程的细节,包括有无购物环节等,而一旦签署合同,客户也有责任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因为年龄产生费用的差异,也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说可能因为年龄产生了更高额的保险费用。资深导游卢治平:首先,游客在参团前就要搞清楚行程里有没有包括购物点或是旅游宣传商店。有些行程里包括景区里的宣传商店可购买特产,但客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另一方面,旅行社也有责任保证客人的知情权,根据客人需要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行程。3鼓励文明出行,明确各方社会责任《条例》对旅行社的社会责任也作了相关规定。第七十五条提出,境外地接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出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及时制止。其实,《旅游法》中也提到: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谭俊斌:旅行社的力量其实是比较薄弱的,游客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旅行社除进行配合外,游客也应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卢治平:这一规定肯定是正面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作为导游,我们首先会提醒游客无论是去哪里旅游,都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提醒他们谨记“自觉、自律、自强”的原则。同时,我们会减少特殊项目的安排,但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网友说
网友“请叫我聪叶儿”:市场病态,去旅游的要便宜,做旅游的要利润。如果你在乎的是享受,请尊重它的价格;如果你想要的是便宜,请接受它的陷阱。自己选的廉价团,哭着也要走完。用买萝卜的钱永远也买不到人参的品质。这是永恒不变的定律。网友“小王子喜欢阳光灿烂-&Z&J”:条例只维护游客权利,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什么会有强迫消费?因为游客参加的是低价团。为什么会有低价团?因为游客四处比价,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各平台之间争夺客源。我觉得条例并不应该单纯从游客权利出发,而应该从中国旅游业出发,如何能够让中国旅游业良性发展。
(原标题:游客遭遇强迫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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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香山评论] 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须细化可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曾经是屡见不鲜的事。对此,送审稿提出,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是对旅行社及导游等工作人员从游客购物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做法的进一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繁荣和做大旅游业,使旅游朝着轻松、文明的方向走。
但是,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看起来是对旅行社相关行为的约束,实际上是游客与旅行社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尤其是,游客不能因为有这一条款而任性。
一方面,游客在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好合同,合同中应有关于被强迫、诱导购物,旅行社须先垫付退货款的约定。显然,这是旅行社心不甘情不愿的。因此,游客还应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提出有条件免责或不认可先行垫付退货款的条款。旅游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游客在主张上述权利时,就轻松多了,不至于有过多的麻烦与扯皮现象。如果旅游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游客退货要求旅行社先垫付退货款,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另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被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强迫、诱导购物,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游客说是被强迫、诱导购物,旅行社说是游客自愿购物,问题就复杂了。应当看到,游客在旅游中疯狂购物、任性购物的大有人在。如果有游客为旅游中的购物后悔,却利用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先垫款的规定,让旅行社承担过失过错责任或加大退货风险,就显失公平。因此,送审稿对游客权利的尊重,必然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游客维护自己的权利,理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所以,游客被强迫、诱导购物后退货,让旅行社先垫付货款,旅行社和游客都应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旅行社要规范和约束旅游相关行为,缜密设计旅游线路,赚自己应得的钱,不再通过诱导和强迫游客购物的方式增加收入;游客旅行中购物则要分清责任,是自己主动要求购物的,事后不能转嫁给旅行社头上,让旅游社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或有更为细化可行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就不会有争议了。(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卞广春)
新闻细读:导游诱导游客购物 旅行社要先垫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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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出游被强迫购物?30日内可退货!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能有购物环节,还可能有多次购物。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旅行社安排购物需与游客协商并确认
《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行社强迫购物30日内可退货
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充分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违法所得超30万将处五倍以下罚款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去年,国家旅游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为名单,有强迫游客购物,辱骂、恐吓游客变相强迫购物行为旅行社将直接被记入黑名单。
不文明行为记录或将影响出境游
《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我国现已形成了游客黑名单机制,此次条例中关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规定是对不文明行为惩罚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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