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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法制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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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法制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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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快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这就是说,政府法制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是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本文仅就政府法制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及其作用作如下论述。
  1、政府法制工作的概念
  政府法制工作就是指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活动中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全部工作。这一概念表明:(一)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二)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基础,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三)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所进行的制定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检查的全部活动;(四)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一项工作。
  2、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政府法制工作就其本质来讲,它包括政府“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两层含义。“依法行政”是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施权力;“以法行政”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人们必须接受和服从这一权力。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也就是说,政府一方面要依法把自身管理的事务管好;另方面又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政府法制工作就是为政府在两方面的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遵守和执行;制定完善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备的行政法和经济法体系,把政府的全部活动都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其职责就在于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核法规、规章草案;清理规范性文件,编纂法规规章汇编;负责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协调立法、执法中各方面的关系;依法处理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案件,搞好政府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负责政府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当好政府领导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办理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务十分繁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经产生、势必还将产生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给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就是要为政府的社会经济活动确定统一的行政规范和行为准则,并严格实施。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可见,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它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已经起到了越来越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政府法制工作是改革开放的有力保证。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法制建设又是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的重要保障。应兴应革的事情,必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使改革开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以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三是政府法制工作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是对旧有的计划经济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计划经济的否定。因此,一方面要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另方面又要以法律手段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为生产和流通打开渠道;第三方面是以法律手段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第四方面是以法律手段推动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四是政府法制工作是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五是政府法制工作是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武器。依法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关联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方面,离开了政府法制工作是不可能搞好综合治理的。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贡献,新发展。过去,我们的思想被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所束缚,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思想认识上才有一个大的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市场就是指特定商品的买主和卖主所进行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而活动的公开场所。它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市场上商品、劳务、要素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化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使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进而通过价格的变动引导着资源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市场经济比市场更具体,要求发展程度更高。从其内部结构看,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要求:一要有商品市场;二要有劳务市场;三要有资金或金融市场三方面的内容,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以金融市场的货币资金为导向,带动其他要素向经济效益高的部门和企业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市场正常运作的经济体制。它包含三个方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改革高度集中的排斥市场经济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宏观调控体系;二是建立和制定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和规则,比如,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的体制,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体制,企业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的体制,等等;三是把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市场正常运作的微观基础。也就是把公有制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这是培育市场,加快其发展和完善所必需的,也是建立有指导的或有调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备的条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两者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市场经济是相对计划经济而言的,商品经济是相对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而言的,都有其内在的一致性。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的关系。市场经济,既要遵循价值规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又要使市场经济中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公平竞争、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公平和效率等都必须置于国家有效的调控之下,保证市场经济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市场经济与所有制的关系。市场经济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到生产社会化时的产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的管理和调控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既有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在分配制度上,既有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又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式相补充,防止贫富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宏观调控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对市场的调控具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二是加快市场培育。大力发展商品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发展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三是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实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凡属于企业行使的职权,政府不得干预。政府对企业主要是统筹规划,制定和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与方法,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一场伟大革命,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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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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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论文篇1
浅析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理念朱佳懿经济法学院2011级八班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的词汇,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话题。然而何为法治?这也是许多人困惑的内容。我们将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入手,通过分析研究,为大家阐释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为了让大家更加具体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将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容入手,进行分析,全面的来阐释,何为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理念。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内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由此也可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深追其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了一些曲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抛弃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障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国家的稳步发展,国泰民安。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真正当家做主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依据体现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法律应当成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的标准,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以切实保障和有效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二、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理念是社会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鲜明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制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执法为了人民和执法依靠人民两点。执法为了人民,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执法依靠人民,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之间的关系,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求执法者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权,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正义一般用在庄重、重大的场合,如正义战争;公平一般用在日常生活中,如价格公道、处事公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法律应该是公正的,然而30年来空前的、快速的社会发展使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所以目前的中国法律更需要公正。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代际发展不和谐等问题十分突出,所以老百姓要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愿望十分强烈。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是程序正当。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追求不能离开一定的程序。实体法是对权力和义务的分配,程序法是权利实现与程序履行的步骤和方法。从终极意义上来说,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程序正义应当从属于实体正义。但是,程序具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与实体正义的价值。按照我国以前的诉讼理念,程序正义当然要让位于实体正义,只要能得到正确的判决,即使程序违法也在所不惜。但是事实上,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追求的是程序正义。由于我们只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所以不管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还是执行上,是否符合程序正因,具有以下六个标准: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然而选择程序正义,则是由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意。四、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也是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制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五、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从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论社会主义法治论文篇2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浅思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检察干警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行为。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呢?笔者认为: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司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检察干警应该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检察干警要立足实际,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作为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要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做到文明执法。第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做到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合法。&论社会主义法治论文篇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文
班级 国际法09级4班学号 姓名 阎芳 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坚、骨干力量,担负着国家的重托和促进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的神圣历史使命,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因此,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认真学习,不辜负祖国和老师的厚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在做各项工作的时候都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决定着法治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一定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思想指南。胡锦涛总书记把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党中央在描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时,首先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确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时,特别强调“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只有全社会都信仰法律,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实践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因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要建设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种空想”。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发展时期,必然要对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政法队伍、政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科学、明确、符合时代需要的执法指导思想。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也必须引起重视。中国的发展、富强、崛起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建设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而我们政法队伍、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急需纠正,混乱的执法思想需要澄清,不适应新形势的执法思想迫切需要得到改变。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迫在眉睫。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执法工作具体有以下三点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法律素养——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坚持严格执法——法治的基本内涵;模范遵守法律——执法者的应尽责任;其次,我们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正是因为执法为民理念对于政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面深刻理解执法为民内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再次,我们要坚持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地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政法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要做到合法合理,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是使执法机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遵守一般要求又体现个别化,按照合理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最后,要树立服务大局思想,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各级执法部门要把执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把握和部署,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思想,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学会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使各项工作切实体现服务大局的要求。为此,要做到两点,一要统筹兼顾;二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适时地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调整策略方法,增添工作举措,确保在服务大局中更有作为。并且立足本职,这是服务大局的基础。执法人员要立足各自的工作岗位,结合自己的职责任务去服务大局,切实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不能把大局看成是“摸不到,够不着”的目标,对服务大局无从着手。实际上,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就是紧密相关的,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尽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件案件,就是为大局服务。本职工作做不好,服务大局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依法做好本职工做,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热情周到服务,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违法办案、执法违法,优质高效地做好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具体工作,正确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使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满意。 还有要正确履职。正确履职是服务大局的关键。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只有全面正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才能正确而有效地服务大局,取得好的效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史一个漫长的道路,我们应该坚持下去,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国家的灵魂,只有建设好它,我们国家才能更加的强大。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论文篇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论文[摘 要]将执政党的领导融合于依法治国之中,而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个理论认识对于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十分重要。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一、关于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及其目标体系的理论确立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治国理政方略和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提出和确立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任务。十七大将依法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写入党的正式文件,并列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了这些观点。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论,将党的十五大以来法治建设的行为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南。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论,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格局,也是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时隔3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和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对旧“十六字方针”的创新和发展,更深刻、更全面、更系统地反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律和要求,是中国新时期全面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确立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另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面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种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根据这种情况,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目标体系: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体系的提出,首次为中国人民勾画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创新发展。二、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的理论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基本关系:(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前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依法执政。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应同向而行。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这一方面要求以党章为首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的基本要求与精神下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四成被宣布废止或失效。通过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用制度来规范权利的运行过程,强化反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反腐败的长效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法治中国五大子体系之一予以重点提出,进一步表明了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在宪法和国家法律体系之内,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一部分整体推进。(二)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根本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实现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基石。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思想的总体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都要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做到:一是立法要体现民意。立法权的行使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改进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立法更好的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正义,从而推动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环节中的实现。二是执法要保护人民的权益。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是关键。这要求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推进机构、职能、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诚信、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三是司法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视与保障。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底线。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公正,切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三)改革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攸关建设法治中国总目标的贯彻落实。目前我们的改革正处于深水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改革的阻力也十分巨大。在此种局面下推进改革,我们不仅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更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如果说过去的改革更多是靠“摸石头过河”、“先行先试”的创新、勇气和闯劲,那么现在则必须确保“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要改变以前领导人决策的政策治理模式,实现法律治理。改革的主张要转化为法治主张,决策出台须于法有据,任何政治上的改革意见和建议都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任何政治上的主张和议案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讨论方能指导改革实践的开展。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成果不被人治所蚕食、改革秩序井然、稳步前进。(四)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再一次凸显科学界定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重要性。目前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道德建设、法治建设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社会诚信度降低,道德滑坡,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等优秀道德文化出现萎缩。道德的下滑不仅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使得整个社会难以树立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三、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并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亮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的实施,首要的是宪法的实施,必须维护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不可一日无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基和灵魂,是实现国家良法善治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内在统一,规定了一系列依宪治国的法治原则,确立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重要性,也确定了依宪治国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道路和方向。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依宪治国必须建立宪法实施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法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强调依宪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各项执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党在制定政策、做出决策和推行政策、执行决策时必须考虑民众的权利诉求,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党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于法有据,特别是于宪法有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不会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宪法是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宪法权威的风尚,筑牢依宪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四、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内容,也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关键,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他还对行政执法提出一系列明确指示,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要求。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仍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关系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实现,更是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重要部署、重点任务,意义重大,迫在眉睫。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把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的重要地位,确定了“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和全面部署。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决定》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健全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六个重点领域。全会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涵盖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领域、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对于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中全会的《决定》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了新的目标、新任务,进行了重点部署,提供了具体行进路线。这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为把握好这次机遇,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谋划,奋发有为,创新发展,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研究和应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实际,在法治轨道上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在2020年我国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五、关于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正的司法,不仅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更是法治国家的生命线。随着我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方略的逐步形成,通过公正司法,确立司法在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终局地位,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既是“诉讼爆炸”时代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符合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明显进入矛盾凸显期。同时,社会转型使得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途径难以发挥固有的功能,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入司法领域。2013年中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达1337万多件,“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司法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刻不容缓。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他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还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大任务,并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系统方案。其中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人员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措施和方案可谓对症下药、魄力非凡、掷地有声。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不是脱离时空的抽象理论,在我国,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适应国情发展和回应社会需要。司法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队伍道德水平的高低、业务素质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强司法监督。六、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法治要内化成人民群众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全体人民真诚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形成。“奉法者强”。执政者带头遵守法律,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治理者信奉法律,杜绝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公民维护法律、践行法律,拒绝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把法律作为衡量自身行动的标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与信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与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四中全会则要求必须增强在法治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改革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都反映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上。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公法纠纷解决机制,倾听保护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予充分的救济渠道和保护途径,实现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确保法治中国的巨轮稳健前行。七、关于依法执政的理论随着国家治理法治化方略的确立,党的执政方式理应随之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确立以依法执政为中心的法治化执政模式。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发展。在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领导是靠党的政策、领导人的威望,还是依靠法律,来实现党的意志,是存在争论的,走了不少弯路,甚至经历了挫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党的执政方式必须转换到依法执政,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模式上来。在这方面,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深刻总结了党的执政规律和要求,以依法执政为中心,明确提出了法治化的执政模式。《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要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应该把自己的活动重心放在指导立法上,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将依法执政明确化、具体化和系统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和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阐释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将执政党的领导融合于依法治国之中,而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个理论认识对于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十分重要。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新的理论成果,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关系问题的高度重视、深入思考和睿智认识,成为四中全会出台《决定》的重要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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