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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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度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文件;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来源:青原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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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09-09-25 &匿名提问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那么对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 第一,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所以从这一点上说,重庆方面的规定并不算是创新,创新之处在于扩大了对“农业经营”的理解。我认为这样理解完全正确。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农业用地,就是种地,当然也包括用于畜牧业和林业等,现在重庆将它扩展到了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可以进行农产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只要是服务于农业,应该对农业用地的农业目的作更广泛的解释。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扩大到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搞企业、搞商业,甚至开发商品房可不可以呢?我看完全可以在重庆小范围内搞搞试点。 当然,对于扩大农业用地的解释,仍然应该有底线,因为终究还有保护耕地的限制,现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吗?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这一点要注意。 第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这也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重庆这次倒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试试。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和养老院。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扩大?能不能不仅限于自己的乡镇企业和村内设施?为什么不能把这部分地用来投资?为什么不能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我觉得在这点上可以也应该逐步放开。 最近,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的问题,也就是“小产权”、“乡产权”问题。现在有一种呼声,要求“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子能够按照正常产权办理,这个弄不好很危险。可是要不允许的话,实际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盖商品房已经大量存在。农民完全有理由问:我们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用来盖房子?老百姓可以说,我是低收入者,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只能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房住,若这也不让住,是不是太说不过去了?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人买“乡产权”、“小产权”房的居住权并不能一个“禁”字了之,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现在的底线是在二级市场这类的房子产权不能转让,可老百姓说了,我买房子就图有个地方住,你不让我卖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这样的房子办理变更,怎么办? 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光需要法学家的智慧,也需要经济学家的智慧。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好比地铁修到你那儿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儿了,水电修到那儿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儿了,集体土地的价格也就上来了,要不然这个地能值多少钱呢?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资形成的,按经济学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资使然,级差地租应归投资者享有,因为不是土地本身质量的好坏引起的增值,而是因为投资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所以增值部分应该归投资者。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为什么农民就不能获得呢?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最终还在于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觉得对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好。在这个问题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让重庆搞试点,在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同时,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看看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办法能不能解决,可以试试。 第三块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我也希望重庆拿出一个试点的办法来。 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首先它们不是耕地和基本农田,既可以转让,又可以出资,在荒山、荒地搞个别墅或者游乐场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进行改革,也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给他们更多收益权,这样才可以使农村富裕起来。但是又不能影响几个大原则,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这些东西都要掌握好。 最后我要说,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么办?我认为,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大家都突破还了得,法律就没有权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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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杨老汉及其两个儿子都在一个户口本上,那就是一户,如果是各有各的户口本,那就是两户或三户了。2、第二轮土地承包,是根据是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全国普遍实行的。“杨老汉的两个儿子在外做手艺从不知道二轮承包”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所以,现在再提此前的7.9亩及其他经过和记载也就没有意义了,只能是以第二轮承包的合同为准。3、以上问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杨老汉家有两个儿子,有7.9亩承包土地,在1990年分家。杨老汉老夫妻和小儿子在一起。大儿子单独一户。大儿子分得4.4亩土地,杨老汉分得3.5亩土地。此后陆续将土地转给同村人耕种,口头约定随时要回。这些在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册上都有记载。现在村委会却说杨老汉家两儿子是一户(杨老汉1999年已去世),还有3.5亩土地,其他土地已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发包给了现耕种人。可是村委会从来没有和杨老汉以及他两个儿子说过,杨老汉的两个儿子在外做手艺从不知道二轮承包,一直认为两人两户共承包着7.9土地,而且村委会没有发给杨老汉两儿子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包括承认的3.5亩土地。杨老汉的两儿子现在有权要回原承包土地吗?有什么法律依据。---------------------------------------1、杨老汉家有7.9亩承包土地,在1990年分家。杨老汉老夫妻和小儿子在一起。大儿子单独一户。这可证明他们是有承包权的,承包的这些土地依法在30年内是不得任意将承包权收回的。请看农村土地承包规定: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2、承包人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流转并获得收益,发包方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请看法条: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及有关规定
19:11:29  评论(/1)
部分农村地区有很多的荒山、荒丘、荒滩或者荒沟,这些地统称为&四荒地&。
&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发包&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分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二、发包&四荒&地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
因为承包&四荒&需要较多的投入,而且风险较大,一家一户难以承担,因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不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承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签订承包合同。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随着土地政策的进一步开放和土地集约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已经越来越普遍,作为土地承包与流转的一个重要环节,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土地承包合同该怎么去写,又要怎么保证所所订立的土地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史额黎)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5年及“十二五”时期农经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分析“十三五”面临
【要点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且要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明的四至界限确定,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人就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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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吗,有什么规定
18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需要进行贷款。在进行贷款时,我们需要一些东西来当作。作为抵押的东西需要符合一些相关的规定。其中证是在进行贷款时一个非常特殊的抵押物。那么,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吗,需要什么条件?律师365小编总结了以下的内容,供大家阅读。设定土地抵押要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是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抵押,是指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的使用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二)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二、抵押条件要具备的内容(一)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三、价值认定要合理(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二)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四、抵押登记要合规(一)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局)。(二)抵押登记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1、抵押登记申请书;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3、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6、抵押人与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7、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8、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农村信用社在取得相关抵押登记权证后,根据才能发放贷款。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总结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吗的内容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贷款所需的材料以及有什么规定,方便我们的生活,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贷款时,一定要签订合同,当面对纠纷时,我们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的合同就是我们最好的法律武器,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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