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的法定百度慨念股

市场主体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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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赢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赢利性机构。因此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赢利性机构构成了市场主体的诸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成员或者居民始终是小商品经济中基本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性质
市场主体具有盈利性,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还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的独立和的独立。灵活性,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对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存在于市场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间的关联性 、平等性 、合法性等特征。
市场主体分类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受益者
市场主体投资者
投资者是指一般性投资。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的方向或领域。在一些领域内,非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投资者在此是不成立的。而在一些领域内,国家立法限制国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鼓励相关领域的发展。
2)投资的数量或额度。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形式。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还有投资方式以及其他的规定。
市场主体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志能力。第二,经营范围。第三,财产能力。第四,技术能力。除此以外,本文认为,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市场主体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市场主体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市场主体企业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受益者
受益者就是指通过投资、经营、劳动、消费、以及企业分红获得应有的报酬。
市场主体地位
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由于个人为企业所包容并为企业所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在这里个人一并为企业),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市场主体中,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体现着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
在历史上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确实也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比如在时期,如果不是政府本位、没有政府主治,那么就不能那么迅捷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并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转变以及真正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果政府不诱导发展,那儿也许从来就不会发展。
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主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
当然,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象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一样,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市场主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排斥市场主体本位,政府就是越俎代疱。以市场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才能最有力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是市场主体。”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市场主体,甚或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特征
一:经济性。市场主体应该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二:独立性。市场主体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自主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三:平等性。在市场上,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也是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都是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中都不应有任何特权。
萧浩辉. 决策科学辞典: 人民出版社, 1995
洪功翔.政治经济学.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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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承发包、工程合同及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无形市场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处理各种关系的场所。
建筑市场简介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概念
建筑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交易建筑商品的场所。由于建筑商品体形庞大、无法移动,不可能集中在一定的地方交易,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市场为无形市场,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手段,完成建筑商品交易。当然,交易场所随建筑工程的建设地点和成交方式不同而变化。
我国许多地方提出了建筑市场有形化的概念。这种做法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竞争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规范建筑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广义的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包括狭义的建筑市场、建筑商品的需求程度、建筑商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等。
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业主
业主是指既有进行某种工程的需求,又具有工程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是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建设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达到其投资目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他们可以是学校、医院、工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是政府及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个人。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常将业主称为建设单位或甲方、发包人。
市场主体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各类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生活中,不论哪类自然人和法人,总是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同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其中,企业是最重要的一类市场主体。因为企业既是各种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购买者。
建筑市场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企业、企业、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建筑市场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持有从事相关业务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或代理,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种情况下诞生的等建材询价网站,此类网站的诞生也大大地方便了造价信息的查询。发达市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哥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
建筑市场客体
是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以及各种商品化的资源要素,如资金、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若没有交换客体,就不存在市场,具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是市场存在的物质条件。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它包括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物和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客体凝聚着承包商的劳动,业主以投入资金的方式取得它的使用价值。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它可以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可以是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勘察报告,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非标准预制构件等产品,也可以是施工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各种各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朱晓轩 张植莉.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组织合同管理.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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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概念
一、 市场主体的概念1. 市场主体,是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2. 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的管理者、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市场的消费者及市场活动的中介机构等。本书所指的市场主体为狭义的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二、 市场主体的特征经营性、营利性、独立性、经国家核准三、 市场主体的分类1. 按照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2. 按照市场主体隶属关系分类3. 按照市场主体在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分类4. 按照市场主体的规模分类5. 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分类四、 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指经国家批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五、 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必须经国家认可2. 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住所以及组织章程3. 必须有自己能够支配的独立财产4.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进行诉讼六、 公司的特征1.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2.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 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4.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七、 公司的种类1. 无限责任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3. 独资公司4. 两合公司5. 股份有限公司6. 股份两合公司八、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即可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公司设立必须先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之前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持这些前置性审批手续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因此,我国目前公司设立实行的是准则主义为主、审批主义为辅的两者结合的原则和制度。公司设立的条件九、1.2.3.4.5.十、1.2.3.4.5.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设立申请程序十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程序设立条件:1. 股东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 由发起人组织制定公司章程,并提交全体股东通过3. 股东依约缴纳出资,全部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4. 选任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等5. 股东代表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6. 公司获准登记注册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宣告成立。 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程序1. 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并签字盖章起草经营估算书和招股说明书,发起人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 发起人代表向国务院授权机构或省级政府申请批准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代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请募集股份,获准后公告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招股3. 发起人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 召开公司发起人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审议和通过有关公司设立的各项决议5. 董事会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6. 公司获准登记注册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宣告成立十三、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实地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十四、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特征1. 个人或家庭投资经营2. 个体工商户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3. 承担无限责任十五、 个体工商户进行营业登记的条件(一)一般条件1. 人员条件2. 户籍条件3. 场地条件4. 经营范围条件(二)特定条件十六、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类别和适用程序1. 开业登记2. 变更登记3. 停业登记 类别4. 注销登记5. 异地经营登记6. 重新登记7. 开业登记程序8. 变更登记程序9. 停止登记程序 程序 10. 注销登记程序11. 异地经营登记程序12. 重新登记程序十七、 自然人企业的形式(一)自然人独资企业1.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 经营者身份与投资者身份的合一性3. 责任承担的无限性(二)自然人合伙企业1. 有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协议组成2. 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企业内部事务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3.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清偿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十八、 自然人企业的性质1. 自然人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企业,在性质上都属于非法人企业、私营企业。2. 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界定,私营企业系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并且规定,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组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属公司制法人企业。私人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皆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条件,仅具备自然人企业的资格,分别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办理营业登记注册,属非法人企业。3. 一般私营企业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属非法人企业;后者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属公司制法人企业。十九、 自然人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注册的条件1. 资金条件2. 人员条件3. 经营场地和设施条件4. 经营范围条件5. 其他条件二十、 自然人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别和适用程序1. 开业登记 2. 变更登记类别 3. 注销登记4. 重新登记5. 开业登记程序6. 变更登记程序 程序 7. 注销登记程序8. 重新登记程序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二十一、 年度检验制度1. 年度检验的执行机关2. 年检的对象3. 年检的性质二十二、 年度检验制度的作用1. 年度检验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事项和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中心环节2. 年度检验制度能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3. 年度检验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十三、 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法人年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企业法人的投资情况,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二十四、 年检的基本程序1. 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2.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3.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4. 企业法人缴纳年检费5.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年检执行情况的监督二十五、 企业法人年检制度时限按规定企业法人年度检验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法人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参加年检。二十六、 企业法人年检材料失实及查处企业法人年检时报送的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有关材料,必须是真实、确切的报告。对于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十七、对年检不合格企业法人的处理二十七、 私营企业年度年检制度私营企业年检制度,是指私营企业在每一个经营年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对企业在本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报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制度。二十八、 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对查验,以确认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制度。验照的目的是全面检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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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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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本办法共十三条, 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
泰政办字〔2017〕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辖地。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且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按有关规定由泰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泰山景区工商分局负责。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坚持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五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并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实行书面审查。
第六条下列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合法证明材料提交申报:
(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自有的,提交房产权属证明。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租赁的,提交相关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协议),产权人未同意转租的除外。
(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泰城城区(即东起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区域,环山路含界首至环山路段、碧霞大街)范围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材料,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泰城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含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下同)域内的, 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选择办理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域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增设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对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
第九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通过依法抽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处理:
(一) 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二)在同一县域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的;
(三) 市场主体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域,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十一条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解读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配套措施,起草《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工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现行登记制度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做了严格的限定,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涌现出的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对住所要求并不高,但与现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和市场主体准入,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依据
日,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中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经过调研论证,结合泰安市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目的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办法》通过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意义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实现了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还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二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原则。三是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举措。五是明确了“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及“一照多址”的办理流程。六是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依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方面进行处理的情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泰安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含县、市、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概念及区别。
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选择办理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增设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此外,对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下列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合法证明材料提交申报:(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自有的,提交房产权属证明。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租赁的,提交相关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协议),产权人未同意转租的除外。?(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四)泰城城区(即东起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区域,环山路含界首至环山路段、碧霞大街)范围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材料,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泰城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措施
为更好推动《暂行办法》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注册流程,确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三是采取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凡是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四是将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要求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泰城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依法作出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中国泰安[引用日期]
.中国泰安[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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