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免税收入的企业来说 利润是指收入减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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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红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是什么?
股息红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是什么?
股息红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是什么?
&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对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了免税优惠。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被投资方在税前已经进行了扣除,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所以利息收入是不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及其他规定免税的利息收入除外。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股息、红利收入都免税?哪些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哪些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根据以上规定,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免税的条件。
&&& 1.该投资为权益性投资;
&&& 2.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 3.投资为直接投资,主要是鼓励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参与生产经营;
&&& 4.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不鼓励投机行为。
&&& 二、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免税的条件。
&&& 1.该投资为权益性投资;
&&& 2.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 3.投资方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其他非居民企业;
&&& 4.股息、红利收入需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5.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 不难判断,以下企业或者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免税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国债除外)、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
&&& 例如:甲公司2011年3月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票,甲、乙都是居民企业,乙公司5月份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分红,甲公司应分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应于5月份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由于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故不免税。如果甲公司是2010年3月购买乙公司的股票,那么该分红免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必须为直接投资,而什么是直接投资?一般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或可直接进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包括投资设立公司、股权形式增资、受让公司股份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主要是指权益性投资。
&&& 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属于事后备案事项,还需到主管机关备案方能享受免税优惠。由财政局批准的机构设立的,主要协办单位:深圳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恒达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君德税务师事务所、深圳学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培训涵盖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切以实用为原则,培训项目包括:、、、(仅掌握软件使用,不涉及实际会计处理)、(仅掌握软件使用,不涉及实际会计处理)、、、、、、、、合并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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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作者:吴晨光  上传时间: 0:0
&&& 摘要: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它们在成本费用处理以及弥补亏损上都有一定的税理规定。本文亮点:免税项目补亏的管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成本费用处理& 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由于企业申报表没有要求填写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要将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单独记帐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汇总到申报表2-7项中,不需要单独分开申报。但企业财务人员对免税产生的成本费用要有备案薄,以备主管税务人员检查用。&&& 三、所得税法规定的补亏原理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随着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原国税发[1999]34号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税函[号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诠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六)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免税项目所得还是不征税项目所得都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包括不征税项目)不能互相调剂补亏。&&& 为了应用上述免税、不征税所得补亏原理,我们来举一例加以说明:&&& ADC公司2011年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400万元,2011年应税项目收入为8200万元,应税项目成本费用8000万元;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是800万元(其中有500万元免税、300万元是征税)、开发技术转让成本费用是200万元;不征税项目收入是230万元、成本费用是2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30-500-=100 (万元)&&& 大家注意,本案例&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是4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弥补了200万元,这是因为免税项目有应税所得 (800-500-200)=100万元是不可以弥补期初应税项目亏损的。另外,不征税项目成本费用210万元是要单独核算的,不能列入到&各项扣除金额&中。&&&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专业准则规定,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阅者可参考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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