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第三方支付行业分析在我国和美国的发展有哪些区别?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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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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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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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美国如何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
来源:移动支付网&&&& 9:26
  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之一,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年代里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第三方支付在美国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支付方式,仅PayPal公司一家就在全球20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2 亿个活跃账户,2014 年第二季度交易金额达到550 亿美元,平均每天交易量930万笔,收入19.5亿美元。
  我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或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运营主体定义为支付机构,并且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特别规制,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美国第三方支付法律机构的业务模式与中国大同小异,其支付体系也是建立在既有的银行账户的基础之上的,用户无法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的账户存取款项,而必须通过已有的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到账户当中用于支付,转入或者收到的款项可以保留在账户内待日后使用。那么,美国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又是如何定义呢?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货币转移服务商
  美国监管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传统上的银行类存款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法上一般被界定为货币转移服务商,应遵守货币转移服务商相关法律制度,并受到各州货币监管者的监管。所谓的货币转移服务,一般指的是&出售或者发行支付工具、储值卡或者为提供转移服务为目的接受货币或者货币价值。&乍看上去这个定义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模式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上,在大多数货币转移服务法在最初制定时也确实不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或者说网络支付业务的。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制度&&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
  1、货币转移服务法
  与银行或者证券监管不同的是,美国在联邦层面上并没有对货币转移服务商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仅在反洗钱法中有相关特别规定,因此州立法的重要性在这个领域尤为突出。美国绝大多数州、特区及海外领地均对货币转移服务进行了立法。
  美国各州的货币转移服务法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没有一致的规范,但是其思路却大同小异,即通过对支付运营商实行准入和主体监管的方式来规范支付运营商,提高准入门槛与保护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是其主要的关注点。
  2、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利用用户资金进行获许投资范围内的投资活动,但是由于投资收益等问题,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选择将所有的用户资金以存单等形式存放在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商业银行。
  3、反欺诈法律制度
  支付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规则主要是指反欺诈的相关规则,在美国法下主要是《电子资金转移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借贷真实法》及其实施细则Z条例。
  EFTA/E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电子资金转移,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互联网,还包括通过自助取款机进行的交易和通过借记卡进行的零售交易。对于以上 交易,该法案保护消费者不受非授权交易的损失。
  TILA/Z主要适用于信用卡交易,与EFTA/E模式不同,在TILA/Z下,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即使消费者未及时向银行报告非授权交易,消费者承担的损失最大也不超过50美元。另外,在TILA/Z下,如果卖家没能履行约定,即使在授权交易中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付款,这对于防止买家欺诈是非常重要的。
  这两部法案在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当中仍然有适用的余地。
  4、其他法律制度
  货币转移服务商虽然不是一般金融机构,但是也负有保存交易记录以及反洗钱的义务。按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货币转移服务商必须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并供监管机构年度检查和抽检使用,并且向洗钱监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联邦货币报告等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实际上这些义务主要是由联邦立法规定的,州立法大多数采用复述甚至是直接引用联邦立法的形式。
  此外,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也是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Gramm-Leach-Bliley 法案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非公开个人信息,除非金融机构已经在披露前给其客户提供了拒绝披露的机会且而客户并没有拒绝其披露有关信息。2009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五部分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最低限度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规定除非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地、间接地或通过一个附属机构,将非公开的个人信息透露给没有关联的第三人。然而,这些隐私权保护的法案都仅适用于&金融机构&,而货币服务机构或者说货币转移服务商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在美国法上仍然存在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奥巴马政府提出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以谋求实现对个人隐私权利的概括性保护,但该法案目前仍未成为正式。
  三、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核心为消费者保护,特别是保障消费者预存资金的安全,州和联邦的监管者为此引入了包括准入审查、保证金与最低净资产要求、获许投资限制、检查与报告制度、过桥保险、隐私权保护以及反欺诈规则等一系列消费者保护规则。即使如此,由于缺乏针对第三方支付特点的专门立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仍然不够成熟、存在漏洞,但整体而言消费者权益受到了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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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点击排行美国第三方支付收费为何远超中国|美国|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美国第三方支付收费为何远超中国
  文/新浪财经北美专栏作家 王川
  在美国的交换费有实质性下降之前,所有像paypal一样的全球性的互联网支付技术,由于无法绕开信用卡,收取商家的费用将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各类新技术产品将仍然只是隔靴搔痒,不可能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成本方面有实质性的作用。
美国第三方支付收费为啥那么高
  互联网电商在美国出现二十年后,商家在支付问题上仍然面对高居不下的费用。传统的信用卡如维萨(Visa), 万事达 (Master), 运通 (Americanexpress) 要征收商家相当于交易金额 1。75 - 3%不等的费用。
  市场上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 paypal, stripe对于商家收取的费用都是2。9%加上30美分左右。移动支付公司Square, 对于网上输入的信用卡交易(不是现场刷卡), 费率则高达3。5%。这和中国的支付宝的 1%和微信支付的0。6%的支付费用相比,完全是天壤之别。
  为什么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成本如此之高?有办法改变这个格局吗?
  这一切要从57年前信用卡的诞生开始说起。
  Fresno是加州中部以农业为主的二十万人口的小城市。1958年九月, 总部在加州旧金山的美国银行 (Bank of America) 选择在此进行信用卡产品的测试。 由于Fresno相对偏远孤立,如果实验失败,对银行名声的损害不会太大。
  在此之前已经有些公司给客户提供所谓 charge card, 借记卡,但是消费者不能用卡在别的地方买东西。
  美国银行第一次推出可以在多个商家购物的信用卡,它最初的一些基本设计和现在没有大的变化:
  每个月结一次账,如果有欠款银行每月收1。5%的利息(年利18%), 接受信用卡的商家开始要给美国银行支付高达6%的商家费用(Merchant Fee)。但是商家要在价格上对现金客户和使用信用卡的客户一视同仁。
  大商户对于这6%的费用极为抵触,但信用卡对于小商户来说,是来自上帝的礼物。
  没有信用卡之前,商家要给成百上千的客户发账单,许多都是几块钱的小数,往往都要三四个月后才收到款。这个过程耗费的人工,邮寄和纸张费用是个极大的成本。
  信用卡支付,等于银行外包了商户的很大一部分后台工作,而且资金几天就可以到账。即使百分之六的费用也是很划算的。
  但是主持项目的经理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他根据过去的经验,假设用户赖账率只有4%。 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加选择地大规模发放信用卡,加州人民赖账不还的劣根性,在这个新金融产品的实验中暴露无遗。
  一年以后的数据显示,客户实际赖账率高达22%,再加上各类层出不穷的信用卡偷盗和造假, 美国银行亏损接近九百万美元。 如果包含广告和其他费用,实际亏损高达两千万美元。 考虑到通胀因素, 这个数字相当于2015年的两亿美元。
  管理层痛定思痛,开始清理整顿。赖账不还的和造假的客户被踢掉,新卡发放更为严格,收账部门加大力度追债,对大商户的收费最低降到了3%。 1961 年以后美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开始盈利,到1968年年利润接近一千三百万美元。一直到1968年,加州的信用卡市场一直为美国银行独占。
  1967年,加州几大银行合作建立了MasterCharge 万事达联盟,要联合发行信用卡和美国银行竞争。在竞争压力面前,美国银行决定不再单干。1970年以美国银行为首的多家银行联合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NBI,这就是维萨卡visa 的前身。
  维萨和万事达负责各自系统内的发卡银行和商家银行之间资金的清算和相关后台工作。发卡银行提供借贷资金,承受客户的信用风险。
  四十多年后,信用卡市场的格局是这样的:
  维萨和万事达两家公司占据全球信用卡购物交易额的百分之八十多。
  在目前一个典型的信用卡交易中,100美元的消费,商家只得到大约98美元。被拿走的两块钱,一点七五美元给了发放信用卡的银行,18美分给了维萨或万事达,剩下的7 美分给了帮助商家管理信用卡收费的公司。
  这1。75美元的费用,通常叫跨行交换费 (interchange fee) 。
  九十年代后,美国许多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刺激消费,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消费返利计划。这类计划通常会以现金形式返还消费额的百分之一给客户。1。75%的交换费,扣掉1%的返利,银行实际的收入相当于交易额的0。75%。
  2010年美国有学者研究表明,这类消费返利计划,等价于把财富从现金买家转移给使用信用卡的买家。
  平均来说,一个使用现金支付的家庭, 每年给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家庭, 事实上补贴149美元。 而后者每年从现金付款家庭得到的实质上的补贴高达 1133 美元。
  由于通常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收入正相关,收入越高,信用卡消费越高,获得的返利就越多。 有学者计算,年收入低于两万美元的低收入家庭,每年往这个系统里付出21 美元;而年收入高于十五万美元的家庭,每年从信用卡系统里获得750美元的利益。
  曾有哲人怒斥信用卡返利的做法是脱裤子放屁,直接少收商家交换费就好了。
  实际情况要复杂一些。没有外力强迫下,降低交换费对银行并没有太多好处。但是玩玩信用卡返利这种花活,可以更好地控制更挑剔的那部分客户。 而对个人财务管理不上心的客户,他们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索取1%的返利,这些就成为银行的利润了。
  普通消费者在这场博弈中,如要胜出,就要多用信用卡少用现金, 多追逐返利高的信用卡。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这样的消费方式,加强了现有的维萨和万事达两家的垄断格局。
  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相当一部分买家的资金来自于信用卡,完全无法绕开信用卡公司的交换费。 要从商家那里赚钱,就必须在这个交换费上再加一笔, 那么收取2。9% 的交易费用,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欧洲,信用卡的跨行交易费通过立法形式在2015年降到了0。3%。在澳大利亚,交易费率则是2003年就降到了0。5%。美国则一直保持在1。75%以上的高位,这是为什么?
  如果欧洲的银行可以在0。3%的信用卡交换费的情况下盈利,美国的银行为什么不可以?
  有一种解释是,美国以外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金融业往往为少数几家大银行控制,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反而容易得到更迅速的反馈和解决。
  而在美国,1994年以前,银行是不允许跨州经营业务的,全国各个州有上千家银行。这样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高度分散的区域性系统,导致小银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对于任何要削减其收入的立法反应极为强烈。当商家想通过法律手段改变现状时,遇到的来自几千家不同银行的共同阻力十分强大。
  2005年,美国多个商家和贸易协会联合发起对维萨,万事达和其他信用卡公司的集体诉讼,要求降低交换费。经过数年旷日持久的官司,2013年底部分原告和信用卡公司达成协议,获得接近六十亿美元的赔偿,但是要永久放弃未来对信用卡公司交换费诉讼的权力。
  部分原告对这个协议极为不满,因为协议并没有对交换费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赔偿金额只不过是维萨和万事达不到一年的利润而已,但他们以后就不用担心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被纠缠了。
  包括谷歌,沃尔玛,梅西等一些大商家和部分贸易协会拒绝参与赔偿协议,要继续依靠法律手段降低信用卡公司的交换费用。但是根据上次耗时八年的诉讼经验来看,这方面的努力势必是旷日持久,短期期望值不可过高。
  在美国信用卡的交换费有实质性下降之前,所有像paypal 一样的全球性的互联网支付技术,由于无法绕开信用卡,收取商家的费用将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apple pay, google wallet,stripe 等各类新技术产品将仍然只是隔靴搔痒,不可能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成本方面有实质性的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获得美国罗切斯特大学和乔治亚理工学院双硕士学位,曾就读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硕士。拥有金融投资及天使投资的经验。)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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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获得美国罗切斯特大学和乔治亚理工学院双硕士学位,曾就读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工程硕士。拥有金融投资及天使投资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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