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细则的车辆,被执行人还能继续使用吗

判决生效后,保全的车辆,怎向执行法院申请扣押呢?另外保全的车辆,判决生效后我们能向公安或交警申请协助查找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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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保全的车辆,怎向执行法院申请扣押呢?另外保全的车辆,判决生效后我们能向公安或交警申请协助查找吗?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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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法院没有责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般是由申请人查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然后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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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已把被告的车辆保全了,法院还说没财产可供执行,下了终结裁定书。合法吗?
悬赏分:0  提问时间: 20:53:35
请求各界朋友从百忙中抽点时间帮助一个上有老人下有小孩上学,家庭极其困难,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农民工追回血汗的打工钱
原告许德平(071859)与被告校步江(161836)欠款纠纷一案
日我交了案件受理费525元,费520元,同年4月23日姜堰市人民法院(2008)姜顾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校步江所有的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同年4月23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停止办理被告校步江所有的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的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手续。车辆查封时间(日-日)。
经姜堰市人民法院调解,以(2008)姜顾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校步江于日前付给原告许德平人民币50000元加上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年12月25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没有自觉履行。去年底、今年5月以前我三次向法院提供被告车辆所在位置(钱野路口、姜堰亚西亚加油站北50米),孙良俊法官就是不予执行,而在日孙良俊法官以欺骗的手法骗我签了同意终结执行,对我说:被执行人外出未归,去向不明,其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等有财产了我们再给你执行。我说:不是我把车保全了吗?怎么说没财产可供执行呢?我3次提供车辆的线索,你为什么不执行?孙良俊法官说:保全的车不属于财产,就是提供车辆的地方,执行法官也不认识,非要你带我们一起去,就是车在我的面前,也不能给你执行,因为你未能提供车是车主的证明。 当时我拿不出车辆证明是被执行人的,没办法,只能签字了。
日(星期五)我站在钱野路口、姜堰亚西亚加油站北50米处苏E-BR523车辆旁边又向法院提供了车辆所在地,可是法院叫我星期一上午8点半再打电话。过了三天5月11日(星期一),上午8时32分35秒(通话时间1分20秒)我在钱野路口、苏E-BR523车旁边打电话给孙良俊法官,叫他来执行,可在电话里他对我说:星期一、星期五不要打电话给他,说没空,这一周帮你把事情办掉。当时我还高兴呢!可万万想不到当天姜堰法院就给我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书。里面有这几点,被执行人外出未归,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看了以后,里面有这几点让我很气愤:说我未提出异议,还说我是向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而是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重新申请执行。
在这之前,我多次提供了可供财产线索的地点,还说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真让人不能理解!!!
更让人不能理解,在诉讼中我已申请对校步江的苏E-BR523车辆实行财产保全,如不是校步江的财产,(2008)姜顾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裁定书中怎么会对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实行财产保全,难道还说没财产可执行?就是暂无被执行的财产,也只能是中止执行,姜堰法院终结执行是明显违法的。日(2008)姜顾民初字0177号对校步江的苏E-BR523车辆实行扣押,为什么没有执行到位?
日(星期二)上午8点46分37秒(通话时间6分31秒)再一次打电话给孙良俊法官(有录音),问他上周5月11日(星期一)答应我帮我把事情办掉,办得怎么样了,可他立即就不承认了,在我再三追问之下,承认了,但是他又有了新的花招,强调我提供车辆所在位置又不行了,他不认识钱野在哪里,一定要我带他去,我又问他,我收到了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不就是不好给我在执行吗?他说:不是这样的,我再问他:我说告诉你几次车辆在什么地方,终结执行裁定书上怎么说没有财产执行,最后他答应我说:你现在发现了车在那里,那么我现在就跟你恢复执行。
当天下午4点10分我和我的爱人、朋友一起来到了姜堰法院孙良俊法官的办公室,谈话时间12分钟(有录音),这次谈话让我很震撼,孙良俊法官说:终结执行是姜堰法院对上面的操作,以前姜堰法院很老实,不会捣鬼,弄虚作假,用的是中止执行,所以案件结不了,排在最后。所以现在我们就用终结执行,是我们内部的事,跟你们没关系,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是一样的。哎!姜堰法院分明就是为了办案率。我说:我发现他有财产,我的重新申请执行书也写给你了,你帮我恢复执行呀,孙良俊法官说:我不可能帮你恢复执行,如果我帮你恢复了执行,我姜堰不就又多了一件案件吗?姜堰法院不是又排在人家后面吗?上午电话里说帮我恢复执行,下午我把申请恢复执行书写好给他,他就这样子回答我,这就是一位人民的法官说的话!!!唉!孙良俊法官再一次欺骗了我。象这样欺上瞒下、视法律为儿戏的人,还配当一名法官吗?
人民法院是保证社会和谐和人民合法利益的地方,可姜堰法院的做法让我实在不能理解。
故特请求领导监督纠正违法的(2009)姜执字第0030号民事裁定书,并把苏E-BR523车辆执行到位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终上所述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农民工来说,对我求助的姜堰市人民法院感到十分无望,走守法之路何等之难,本人强忍愤慨,现向您伸出求援之手,请求您帮我匡扶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追回我养家糊口的血汗打工钱。
相关资料和车辆所在地点的照片于日已交给姜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高翔手中。
注:相关资料以及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请查看邮箱
请求人:许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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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许德平 &
所属地区: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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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咨询更方便浅谈交通事故中保全车辆执行的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梁有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成为日常交通工具进入普通家庭。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加。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在审判前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便会根据审前的保全裁定将涉案车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赔款。当对车辆进行变卖时往往会存在如下问题:
  一、车辆处理价格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用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变卖。而采取变卖措施的财产通常是因为价格过低,无法委托拍卖。某些扣押的交通肇事车辆受损非常严重,性能劣化,无法正常使用,已无拍卖的价值,而变卖所得款往往会比较低,与执行标的相距甚远。
  二、停车费用高。发生事故后,交警会将肇事车查扣后送至停车场保管。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后,也往往继续将肇事车放在原停车场,待案件审结后在执行阶段由法院将车辆予以拍卖或变卖,将价款扣除停车保管费和有关变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申请人。而从车辆采用保全措施到变卖这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而停车费一天几十余元,若停放一年便要一万多元,扣除停车费费用后,变卖所得所剩无几,更有甚者,有些车辆变卖所得还不足给付停车费。肇事车辆的长期停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致使案件难以全部执行到位,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为此而信访投诉也增多。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加强与公安部门执行联动。交警部门在对交通肇事案件调处不成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审理人员开始审理案件的同时,向公安部门提取肇事车辆,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后,还应及时查实肇事司机是否具有其他财产,并对该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第二、建立肇事车辆保值措施。车辆被采取保全措施停放于停车场后,应及时对该车进行处置,如可给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在3个月内要求被执行人对该车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期限一过,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或对车辆进行保值处理。需要进行处理的,交由执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保留价款。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价款处理。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减少肇事车辆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损耗,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议相关部门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详细行政法规规范交通事故车辆停放费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停车场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更有甚者存在着乱收费的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十分必要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停放肇事车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第四、设置停车场收取肇事车辆停放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所保全的车辆往往可能是所查控的唯一财产,若因长期停放车辆而支付了高额的停车费,那处理肇事车辆扣除停车费后,分配给申请人的款项就所第剩无几。因此,笔者建议规定停车场收取肇事车辆的停车费不应超过肇车辆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以此保证法院处理肇事车辆的价值性,保障弱势申请人的应有利益,更好维护的社会稳定。
  第五、可建立公有的被扣押、查封车辆停放场所,规范收费标准,减少不合理诉讼开支,降低损失,减少不合理的诉讼支出,体现执法为民的原则,促进案件的依法执行。
  (作者: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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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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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rn第二,必须是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rn《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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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欠我钱不还,我去法院起诉,申请查封对方车辆,法官受理后下达裁判书到执行厅去车管所执行,执行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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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收到后48小时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作出后,必须立即执行。rn如果上述情况查证属实,说明法官工作有失误,可以向法院的监察室投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赔偿。rn《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我是担保人,被法院执行了,但是远不够执行标的。已经过去3年多了,我再买车会不会被法院继续查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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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会被法院查封并拍卖。rn在没有偿还完申请人的债务之前,千万不能购置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也不能有银行存款。只要被申请人或者法院发现,法院就会查封并拍卖,直至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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