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有没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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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实施日期】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香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促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促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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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
系统:Win9X/XP/Vista/7/8
运行:Word
语言:简体中文
推荐:★★★☆☆
大小:41KB
人气:91℃
更新: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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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更改),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管理办法,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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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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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受理条件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8)对下列申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A、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B、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C、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需要提交载明以下内容的《产品质量申诉登记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1)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4)申诉的日期。
&&&&五、行政事项的申请和受理方式
&&&&1、由申诉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七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诉申诉人;
&&&&3、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七、行政事项的管辖
&&&&1、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3、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八、行政事项的审查
&&&&1、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2、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九、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形式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十、行政事项结果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邮件送达。
&&&&十一、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1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
&&&&附件1:
&&&&&&&&&&&产品质量申诉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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