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重庆辞职回老家社保怎么办办的,在福建省内被锁(手机支付宝转帐)操作失误被锁,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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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重庆余健诈骗案
发布时间: 10:30:24&&&&点击:152次&&&&
余健诈骗罪评查报告书 && 受余根生委托,对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渝0106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16)渝01刑终81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评查,经调阅一、二审卷宗,听取于重庆永川监狱服刑余健的申诉辩解意见,现结合全部审理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评查认为一、二审认定余健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查清掩藏的案件事实,采纳再审申请理由和意见宣判余健无罪。 具体评查内容如下: 基于本案具有真假交错迷中局的特点,需简要介绍一下服刑犯与受害人的交往经历。服刑犯余健日出生,原籍浙江诸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一直在重庆居住生活,现租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重庆警备区家属院68号附2号10-19房,日常以代理车辆消除违章分、年检和字画中介销售为业。余健的父亲余根生在浙江老家从事建筑业,经济收入较为可观,常资助儿子创业或负担日常较大支出,甚至将一张账号9064471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交与儿子使用,方建军看见过余健父亲APP银行流水较多,知晓其经济状况较好。汶川地震时期,余健与重庆某派出所民警熊渝蓉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0月熊渝蓉的女友结婚,余健和方建军在婚礼上经熊介绍认识,之后余健和其女友熊渝蓉同方建军和其女友杨小平时常聚餐、聊天,几乎每周都有三、四天泡在一起,对彼此性格和各自家庭情况极其熟悉。2013年年底,方建军帮余健的朋友在农行拉存款,方建军开了户存了不少现金,帮了朋友完成了任务。 月间,方建军与其妻子在山东烟台某地法院诉讼离婚,方建军请求余健找时任烟台中级法院法官的西南政法大学同学张槐帮忙,二人一同乘机飞青岛,余健用手机付账1700元购买了双人飞机票,首单掀开了两人十四个月的蹊跷经济往来关系。 2014年春节浙江老乡团拜会上,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边其善向大家透漏八一宾馆温州人刘总要对外转租八一宾馆的消息。月份,余健与方建军合伙租赁八一宾馆的场地举办了一场书画拍卖会,余健个人担负了场地租赁费8000元及参会人员的餐费3000多元,在方建军向公安局控告余健诈骗84万元之前,未主动与合伙人结算拍卖字画的收入和摊销11000元的成本。 方建军为了追讨债权聘请的律师郭士金,系余健交往甚密的大学校友,他为了实现子虚乌有的84万元债权,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余健冒充军人于2014年6月份与方建军签订了第一次承包合同,2015年5月份签订了第二次装修合同,单笔诈骗五月份承包费30万元,并于2015年5月底交给方建军一份加盖重庆市征兵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15年8月下旬,自己陪同方建军到重庆征兵办公室查询发现上面的印章是假的。 另外,很据余健的父亲余根生、同居女友陈薪羽和租车行桂小勇三证人的证言,可以初步判断余健心智不健康,平常有吹嘘、虚荣、没主见等性格缺陷。余健早于方建军报案之前,与其父亲商议被方建军敲诈的事情,余根生也与2015年9月向方建军求证,并陪儿子在日到派出所报案。陈薪羽是余健在2014年9月认识,同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经双方父母同意,于2015年2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爱人,她作证余健给我说他是征兵办的财会,在永川上班。租车行桂小勇证明余健在我公司常年租用奥迪A6,每月租金13000元,余健说他是征兵办的副参谋长,还说过他是八一宾馆的股东,他哥是大老板,每个月给他分红2万元,他不让我给他老婆说车是租的,如果问就说车是借朋友的等等。 第一,受害人虚构被诈骗事实,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 本案两审认定余健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也能推断出受害人及一干证人虚构案情欺骗刑事侦查机构立案,诈骗金额严重虚高,不能排除用诬告他人诈骗以达到反诈骗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控告记录及多次方建军的询问笔录出现了67万、73万、74万和80多万的损失金额,无论银行转款、直接支付现金还是支付宝付账,地点无论在方建军门市、余健住处还是重庆福特汽车4S店,经统计共计金额586300元。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随意性金额,受害人对被诈骗金额不能自圆其说?为什么侦查、起诉、一审带着疑点飞流直下却无人反诘?方建军喋喋不休补句“每次借款小本上都有记录”,为什么不在侦诉审程序上现世呢?二审在问及方建军诈骗金额时,出现了“被诈骗金额不足30万,其余40多万是利息”的全新解释,二审整个庭审为了凑够这个数,撇开了侦查、起诉取证的基本规则,采用简单的加减算数方法,和粗漏的民事审判说理认证手法,草草计算出犯罪结果去定了罪,量了刑。 这不仅是一个法官的主观判断问题,还是衡量双方真实主观意志内容的是非标准问题,同一家公安局,同一个派出所,同一组侦查民警,问“你一共被余健骗了多少钱?”同一个问题,同是方建军,出现了40万、67万、73万、74万和80多万的回答,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人员宁愿“让谎言继续飞”,也不扪心自问澄清疑窦弥补过错,遗憾的是全案的大毛病比比皆是,下面细细说明一二三。 & 1、诈骗期长14个月,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岂能胡乱判诈骗 起诉书指控余健诈骗的两类事实:一个是虚构认识重庆警备区相关领导,能获取八一宾馆经营权,伪造该宾馆的经营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等,用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骗取钱财;另一种是让受害人与自己合伙经营八一宾馆,借款时许诺从盈利收入中还借款本金。一审认定余健在2014年6月到2015年8月期间诈骗金额26万余元,但没有查清前者多少,后者多少。因虚构八一宾馆一系列的事实只可与承包权有关,比如合同金额或活动费等,借款所隐瞒的真相只能与债权消失或无法实现债权有关,两者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均存在明显差异,不能互通互用。既然存在不同的起诉事实,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应依据不同和一般性的认识偏差进行分类并分别为起诉所用。 在长达14个月的诈骗期内,余健主要虚构的事实包括认识重庆警备区相关领导,能获取八一宾馆经营权,伪造了该宾馆的经营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等,但经过两审只有一笔所谓贿赂副参谋长桂小勇的14000元,却没有认定与虚构的事实和伪造的假合同有关系的30万元合同款项,其他诈骗金额都是借款性质,借款理由多为急需用钱、人工流产、买车、忘记随身带储蓄存折、帮助转款等,这些详尽的微信记录既不是虚构更不是隐瞒,因为微信还提到这是最后一次借款,以前的借款达到接近25万元了,我用房产证抵押,我出发回来就还给您等。一审认定诈骗金额262123元,实际与指控虚构事实无关联的金额高达248123元,换句话说涉嫌犯罪的诈骗起诉金额只有14000元。 这些证据中,短信和微信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每笔借款都有规律可循,先是借款人提出,有具体理由,承诺归还或可设置抵押,这些明显不能归属于“疏通关系”一说。 边骗边还,骗低不骗高,不正常。15年7月,杨小平同转账于余根生177300元,开始因为没有提交微信证据,致使诈骗还是欠款、用途或诈骗理由不祥,在这个时间段内还有余健向方建军反向支付的欠款。日被方建军控诉为被骗了一台价值144823元轿车,事后经查明双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明细,以及微信内容才还原了购车以及第二天、第三天还款100000元的事实,剩余44823元被法院认定为诈骗金额。试问放着144823元不去诈骗而去占有剩余44823元,如何能解释的通。 双方往来资金频繁,因当调取陈薪羽、桂小勇、余健的银行卡来与杨小平的银行卡的资金查对,否者不能客观解释2014年10月给陈薪羽卡上打了20000元所谓的八一宾馆的红利以及日6000元的真实性。 2、与八一宾馆有关的三十万元属于诬告陷害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派出所,在日对方建军的问话:“我们想了解一下,余健从你那里拿钱的情况,你先说一下你给余健30万现金的事情,”回答:“黄小平短信通知我交纳30万元管理费,余健又告诉我30万元,他已经垫付了,不用交了。5月30日,让我明天十点钟到八一宾馆拿收据和款项(分红)。6月1日下午,我给余健30万元现金,6月6日,余健给了我一张5月份管理费的收据。郭士金律师证明余健收了30万元现金,亲口答应要还上这笔钱,要宽限一些时间等。杨小平也证实方建军从自己家的门市里的保险柜里拿了现金30万元,用纸袋纸包上到余健家交付了。另外两位方建军门市的员工也同时证明30万元现金取走并交给余健的事实,证据可谓非常充实。侦查机关也一直对30万元的事实咬住不放,方建军还提供了重庆政府征兵办公室现役副团级分管财务副主任黄小平201503黄小平发信息“让我别着急”,“明天把30万现金带来并取收据”的短信。在最后的报案材料里说,2015年8月到征兵办了解发现被诈骗30万元。 明明可以毫不费劲的拿到方建军的30万元,余健明知道现金唾手可得,按照方建军说现金有时就放在车辆的后备箱里,只是我交给余健他不要。按照余健说法,我不想骗方哥钱,为了让方哥不交给我这笔30万元,我伪造了假的30万元收款收据,谎称我已经交过了,以后按月交同时领取分红,几乎不需要交钱就可以承包下去。这种说法要比方建军的谎言要可信得多。 3、其他损失属于民间借贷性质 方建军手机微信提取成证据,上面有一句余健说的话“最后再借3个(万元),快25个(万元)了,当然可以看得出借钱越来越难,理由逐渐多起来,像”卡让陈薪羽管理,另一张卡取出钱后还给你,”“爸爸去看外公(复旦大学老大学生),用洋人街上的房子和房产证抵押等”,足见一斑。 下面是方建军陈述的余健诈骗的具体明细单 0 时间 金额(元) 性质 方式 地点 1 000 承包金 现金 家 2
140000 车款 支付宝 羽博 3
10000 曾义 转帐 & 4 11月17日 16000 & & 门市 5
& & 门市 6
& 转帐 & 7
& & 门市 8 2014年10月份 20000 陈薪羽 现金 门市 9 11月17日 16000 & 现金 门市 10 2015年1月 10000 & 现金 门市 11
15000 & 现金 门市 12 0 & 现金 门市 13
14000 桂小勇 转账 & 备注:转账177300元,再加上日羽博福特车144823万,现金391000元,合计:708300元。在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余健对以上部分予以认可,但一直重申自己没有犯罪,我借方建军的钱,我承认要还的。公安机关对余健爱人陈薪羽的询问,她回答余健没有给我说过八一宾馆2万元的分红,转到我卡的上6000元钱,我也不知道。以上十三笔除了第一笔和第十三笔314000元涉嫌诈骗犯罪之外,其他十一笔与余健虚构八一宾馆事实并实施诈骗无关,因为余健对所有重庆的亲朋好友,包括方建军没有伪造身份信息,借款后没有逃避责任,更没有畏罪潜逃,尤其是没有直接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明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起诉事实与八一宾馆无关、其他指控无证据 余健冒充副团级现役军人缺少证据,方建军听余健前女友熊瑜容说过她见过余健的军官证不可信,缺少传来人的亲口证实,与余健谈了5、6年恋爱的陈雪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方建军寻求余健帮助自己的离婚诉讼,可以初步判定知道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到山东法院找校友法官,还有接触了余健多位朋友,二人还合伙经营字画生意,自然能判断出是否是军人。 方建军控告余健自2014年7月开始,以帮忙承租八一宾馆给重庆警备司令部的邵荣德主任、何明辉参谋长送礼、吃饭为名陆陆续续从我这里拿走了177300元的疏通关系的钱,与事实严重不符,从时间上分析,2014年7月份到11月17日之前没有取钱事实,日余健在我门市拿走现金16000元(事实证明陈述虚假),2015年1月,余健到我门市拿走现金1万元,日,到我门市拿现金15000元。至于请客吃饭倒是由豪沃转载机门市的杨小平、杨超、朱代海证明到余健家和余健家或饭馆吃饭许多次,都是余健结账并开具重庆政府征兵办公室为抬头的发票(没有税务机关的佐证)。日,给桂小勇转账14000元,转之前方建军和余健的说法不一致,方建军说按照余健指定的重庆警备区副参谋长桂小勇的账号付款14000元,用于打点八一宾馆的事情;余健则说当时只是说需要付车款,没有说副参谋长和八一宾馆等。日当日的双方交互微信内容来看,余健当时的确没有骗称桂小勇是重庆警备区副参谋长,只是说我需要还给某某某15600元,我先还1600元,剩余的14000元帮我还上,这个对你对我都有利。转账三天后,方建军才问我钱转给谁了,我才说转给桂小勇副参谋长了,之后在日15点37分,微信显示“桂小勇顺便请姐(杨小平)吃饭还钱(14000元)。” 2014年7月份开始,余健第一次告诉了他父亲余根生的电话和农业银行储蓄卡的账号,最后一笔借款6000元发生在日,当时余健向我借款,我没有借给他,所以在2014年9月份到2015年8月份,共转账177300元。 与余健供述:我父亲农行的卡从2013年开始,就由我支配使用。我虚构事实,主要是为了借钱,因为2014年10月份我直接开口借钱,他拒绝了我。我没有诈骗的故意,因为一直推脱了一年多,不让方建军交合同租金400万,到了2015年的5月份,为了不让方建军着急承包做了一份假合同和一份假收据。只借方建军21万元,除了从他门市拿了1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两者说法存在极大出入。单纯的借款,因为存在还款事实,不能直接将借款后没有偿还能力认定为诈骗,所以,监督诉讼的二审检察员李建龙认为没有偿还能力,以以后不能实现的共同承包八一宾馆的获利支付欠款视为诈骗,没有偿还能力与虚构承包八一宾馆经营权没有因果关联性。 第三,二审判决均未对三十万元不予认定说明理由和根据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谁也说不清30万元到底交给余健了没有,整个卷宗中关于30万元五月份承包费的证据最多,除了控告、辩解还有多达四位证人的证明,余健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所有证据均指向余健收到了30万元。比如余健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上提到,“我从方建军处拿了20多万,最多不超过25万。2015年8月中下旬方建军不再包八一宾馆,要求我还钱,我个人没钱还。打算从我父亲拆迁款中还,我虚构了军人,虚构了八一宾馆承包的事情。据公安机关告诉我,我诈骗方建军64万元,用于打通关系,承包酒店,我没有收方建军30万元,这份收据主要是让他相信我垫付了30万元。有一次方建军说30万在后备箱,我不想要这30万,每次借钱,方建军都没让我打条,因为他认为我是个军人有偿还能力。这些自辩内容不但不能推翻指控,甚至让人跟善于狡辩死不认罪挂上钩。 余健和方建军手机微信证据的出现让事实有了转机,显示的涉及这笔30万元的内容多达二十几条,诸多信息反而与方建军和四位证人的叙述难以吻合。从下面几则微信内容反而可以证实余健没有收到这笔钱:余健回方建军的微信,时间5月17日晚上17点15分,“八一宾馆外不好停车,随时带了30万元,今天交了明天进门停车,自己的地盘不交钱”;余健:“钱不忙打,财务光结利润,交30万元退利润”,“不要愁第二个30万元,”方建军“资金没有啥用途了?”,余健“左手进右手出,余健说30万元交了,拿了利润再还给我。”方建军“你对哥到位了,哥哥无话可说。”一来一回的微信足以说明30万元在5月17日没有交给余健,而且这笔钱已经没有交的可能了。 原两次判决均没有认定余健诈骗这笔30万元的事实,不认定也不说明理由,也就没有办法得出方建军虚假指控,证人编造事实,涉嫌诬告陷害和伪造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余健没有诈骗这笔30万元,本人辩解主观上没有占有方建军的财产的目的就应该成立,如开始有这个犯罪意思,且已经着手伪造了假的合同并签约,只不过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依法要按犯罪中止来解释其行为了。 第四,原二审对余健归还的四万元现金不予认定错误 & 原二审判决书第八页第一行开始,将日、8月20日余健赔偿厨师曾义2万元现金,以及2015年1月余健支付给杨小平2万元,法院以与本案无关而不予从犯罪数额中减除的判决,没有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或证据,一句与刑事案件无关的理由难于服人,原因何在?先看看方建军如是说,“2014年7月,余健给我说,曾义给我说曾义准备承包八一酒店的厨房,因为没有承包成,需要赔偿厨师费1万元。我在日,用杨小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卡转账1万元,日,余健和曾义到我门市,我给曾义15000元。”杨小平,“日,余健到我门市拿现金5000元,日,余健到我门市拿现金3000元。”按照方建军、杨小平的说法,余健带着曾义共从方建军处骗走33000元。在看看余健如是说,2014年6月到7月之间,方建军提前雇佣了曾义作为厨师长,因为没有签合同,余健用自己的2万元现金先给了方建军让方建军转给曾义,而后又通过支付宝向杨小平支付了1万元,方建军事后说又给了曾义1万元,这样两次供赔偿曾义3万元。这两种说存在一真和都假的可能,一真的意思是两种说法不可能同时成立,都假的意思是两种说法都不真实,还有第三种或更多的可能。如果方建军说法成立,余健的诈骗金额就要高出33000元,否者,方建军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如果余健说法成立,二审认定的诈骗数额就要减掉30000元,刑期也要减到四年;还有一种可能,余健给方建军3万元,但是方建军没有给曾义钱或者只给了1万元或2万元,这种情况下需要减掉1万元或2万元,剩余的钱还可以抵偿债务。无论那种情况存在,作为刑事案件都不应该以无法查清为由判决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无关只有让曾义本人作证后才有资格判决。 自己赔偿和等说余健先借钱后赔偿,两种说法截然相反。日,余健与陈薪羽到我门市。日13点25分50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4000元;201501转款给杨小军20000元算作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书和扬的伤情及诊断和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赔付的时间是?多少?这不仅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还是一个衡量双方真是主观目的所在的分界线。审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日对余健进行补充询问笔:日,通过支付宝付款4000元,是什么性质的钱。回答:还款。、31日给受害人2万元是什么钱?回答:日发生交通事故,杨小平受伤,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赔偿我39000元车辆残存,我在汽博中心福特4S点给了方建军现金2万元,第二次,保险公司又赔了5万元,就是这两次转的2万元。方建军解释日,余健说要买两箱海参,给了他4000元,2万元是赔的医药费,日,给杨小平充了1000元话费。 第五,一、二审判决对购车余款四万元认定为赃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年6月19日,给熊瑜荣购买一辆羽博款福特汽车,用支付宝转款144823元。购福特翼搏欠款40000元左右,商量从盈利中归还,是两个人在合意,方便用钱就借给俞健难理解。第一个问题就要弄清楚,所谓被诈骗钱财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多少?用来源还钱不是诈骗,只是一种还款的方式,占有前的行为,这是占有后的言行。法院说理:虚构还款方式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余健让我签订了两次一式三份的承包合同,2014年6月份是第一次,2015年5月份是第二次。2015年5月份签完第二次合同之后没几天,余健给了我一份加盖重庆市征兵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15年8月下旬,我倒重庆征兵办公室,查询发现上面的印章是假的。这些虚构事实与买卖车辆的因果关联度有几分。 第六,本案较为明显的程序错误 1、批捕之后发现30万元无法认定,应当撤销案件,追究伪证或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2015年5月底余健手机上的一则微信救了他一次,否者,会在此基础上加刑到十五年,微信内容“30万元的管理费帮方建军垫付了,30万元收据上的经手人叫杜馨月”。主要证人杨小平作证“方建军在保险柜里拿出30万,在余健家交给了他”,还有证人重庆创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士金证明余健给我介绍他是现役军人,负责征兵办公室的财务工作,2015年8月,在吃饭时,余健说马上就要调动到永川警备区当政委,我们在一起吃了很多次饭,都是余健买单,发票栏写的是重庆市征兵办公室。2015年6月初,方建军打电话让我找他,我发现有据有假,8月,方建军又给我打电话,一同到重庆征兵办调查,发现余健诈骗,然后,我和方建军向余健索要30万元,我听到余健承认收了方建军30万元。证人作证肯定不会想到长达一年多的交往时间中,他们俩会留下上千条短信或微信记录,很客观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最后,二审法院都不敢判定30万元已被诈骗的事实。这样一来,证人郭士金作证动机值得追究了,他们同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又在同一个城市生活,彼此交往甚密,往死里整目的只有一个,迎合所谓受害人诬告陷害的要求,使无辜者陷于万丈深渊。 2、二审出现大量余健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一审宣判后,余健不服原审上诉,上诉提交了大量的涉及案件性质非罪和还款的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应当按照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返回原审重审以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比如从杭州支付宝查到的偿还受害人的欠款:日8点9分27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10000元;日6点1分56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50000元,;日18点43分45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50000元;日9点21分31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1700元;日12点38分09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10000元;日10点56分30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10000元;日9点43份45秒,支付宝转账电子汇单,余根生向杨小平付款10000元。根据偿付时间和应付债权的性质以及对照微信内容,完全属于民间正常的借贷关系,换句话说,即便拖延支付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另外,根据二审新提交的机动车车牌号渝BMW952,保险赔案单据、杨小平诊断费、治疗费合计6022元,保险金赔偿金领取确认书,日发生保险事故,领取人为熊瑜容。交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书,余健负全部责任。余健报警情况说明,派出所证明谢钢不是接警人。方建军证明因赔给我10597.49元,保险公司只给了3000多元,我和余健已2万元私了,但余健没给我钱,余健说在月份,在君顿酒店给我14000元不属实。、31日,给杨小平转20000元,余健说方建军知道我有偿还能力,因为他看得到我手机银行APP,绑定我父亲的定期存款。日,8月20日,转给杨小平2万元,是补偿曾义的钱。2014年7月至8月之间,我在汉渝路农业银行分别取款1元,在君顿酒店给了方建军。我还往方建军的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卡上汇过钱,具体时间、金额记不清了。二审以民事案件的审理标准,在刑事案件中间接判决了第三方的争讼,实属不当。 &&&最后,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日对余健的询问笔录第二次:日,通过支付宝付款4000元,是什么性质的钱。回答:还款。、31日给受害人2万元是什么钱?回答:日发生交通事故,杨小平受伤,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赔偿我39000元车辆残存,我在汽博中心福特4S点给了方建军现金2万元,第二次,保险公司又赔了5万元,就是这两次转的2万元。方建军解释日,余健说要买两箱海参,给了他4000元,2万元是赔的医药费,日,给杨小平充了1000元话费。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庭审笔录日认识,伪造假合同拖延还款时间,集体还款时间和金额日1700元杨小平账号,借款;日和6月20日各5万元,还的车款;日、日各1万元,曾义误工费;日4000元,还款;日和31日各1万元。也是还款,保险公司赔偿的钱;2015年1月上旬在汽博中心还了2万元现金;月份在君顿酒店还了1万元。现金认定有误,有两笔在酒店支付的应当在另诉民事案件中查清,说明民事性质,按赃款处理显属不当。还了145700元,不是认定的100000元。少认定45700元。 最后,该案是碟中谍、案中案,假诈骗真反诈骗的谜中谜。案件中双方都到同一家派出所报案,民警谢刚接警余健的报案。还了100000元是不是还款事实,当然还有很多没有查清的还款项目,比如上诉书提到的45700元等。如何认定二人有共同承包八一宾馆的事实,一审又是基于那一份证据锁定的这一个诈骗的前提的。140820转账20000元赔偿给曾义(谁??)的损失?谢刚当天没有值班?电话答复解决纠纷方法,认定不能证明有还款意思?矛盾!线面来看一看受害人到底虚构了那些事实,虚高了多少金额,简单与一、二审结果对比一下金额,郭士金能证明我给余健30万元现金。30万元是一个值得大家研究的是非问题,判决书唯独没有说明没有认定的具体理由,而其他以民事纠纷、协商结果等,如果不认定算受害人涉嫌诈骗,是不是也应当立案侦查。 其次,对于新调查归还的钱,受害人有了增加,继续照单全收,把归还的钱说成漏掉的购买礼品海参的钱4000元。 &&&终上所述,从刑事案件立案之初,受案登记表所长梁鑫日打动通领导关系骗取73万元的畸形案件开始的,嫌疑人放着400万元合同总金额不去骗,一直拖延一年多,理由都是拖延时间的,很难锁定骗钱目的具体内容,事实上也没有骗钱,参谋长被调查,符合拖延意思。另外,方建军有没有承包实力,也即是每年360万元承包费案件也没有交待。 余健和方建军,亲家,陈薪羽怀孕时间与方建军差几天,因为打胎需要借款3000元。7月24日我急用2000元见面给你钱,方建军拒绝借款好几次,天天通话。合作买卖字画拍卖,如何按诈骗案件来解释,又如何能解释的通呢? 只能说余健做人不诚实来解释,靠吹牛来满足虚荣,靠谎言来维系商业伙伴的信赖,虽然存在虚构事实、伪造假合同让他人信以为真,但是没有实施骗局之内的行为,也就是没有控告的与八一宾馆有关的诈骗事实,的确存在一定数额的借款,但借款就是借款,与虚构的诈骗事实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是典型的诈骗案件,应当查清事实,改判余健无罪,立即无罪释放,并追究受害人凭空捏造的被诈骗事实,以及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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