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密条款条款有错漏的合同保密条款肯定不能成立对吗?

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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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二、合同条款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3、质量与数量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6、争议解决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纳率:70%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可以分为:1、必要条款和普通条款。所谓必要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而普通条款,是指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条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合同条款的种类: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二、标的三、质量与数量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合同条款就是合同的签订内容。什么合同?还有盖章签字之前好好看看,一张小小的纸必要的时刻能救你的命也能要你的命
合同中用来约束双方的条文也就是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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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有些被遗漏的条款并未写入合同里,这时候双方之间该如何解决争议_百度知道
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有些被遗漏的条款并未写入合同里,这时候双方之间该如何解决争议
合同的法律效率如何?是否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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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之间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至于你说的有遗漏的条款,不知道遗漏的条款是什么条款,首先由你们自己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成一致,则按照达成的执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如是以下的内容约定不明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如何处理。如果是其他条款的话,不能协商的,那么就是你的风险了,你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了。所以签订合同前必须仔细考虑,有条件的话最好让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一下。以下是合同法上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及时沟通协商,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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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
1.1.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1.1.1.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完善或修改施工图纸的,原工程量清单有子目单价或类似单价的,按原有子目单价或类似单价计算;原工程量清单无子目单价的,按照本条款取费计入,并按投标时的优惠条件同比例优惠。其中若涉及到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材料,则该材料单价按投标单价计算。1) 计价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及《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表》(2004)执行。2) 费率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费用定额2009年》 (苏建价[号文件) 执行;①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园林绿化工程0.7%;现场考评费及奖励费均为0%:②
规费:工程排污均按0.1%计取,③
社会保障费:园林绿化工程3%;④
住房公积金:园林绿化工程0.5%;⑤
税金:均按费率为3.41%;3) 工资标准按照苏建函价(号文件执行,①
园林绿化工程:72~69元;1.1.2. 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其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劳务、物料采购、加工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卸货、安装、施工、损耗、检测、检验、测试、成品保护、竣工验收、保修、质量保证期内服务,措施用材料、卸车、倒运、仓储、检测试验费、现场经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规费、税金等各项直接、间接费用,以及所包含的市场风险 、政策性调差、汇率变动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以及其他完成本工程的不可或缺之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按照供应合同和政府规定所需缴交的一切税费1.1.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所需的一切税费。1.1.4. 合同价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燃料或电力或材料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汇率波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等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 。1.1.5. 应包含从工程项目中标起到竣工验收止(含保修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卖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买方使用的时间。1.1.6.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围墙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1.1.7. 通过政府部门检验验收,二次深化审图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施工用水电费乙方承担,自行挂表,与甲方结算,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2. 合同价款的调整1.2.1. 材差调整: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1.2.2. 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1.2.3. 工程量调整: 工程量暂定.1) 结算时未按照招标施工图范围及招标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的部分应给予扣除,若有合同外增加的需有设计变更/签证为依据给予计入结算。
拇指医生提醒您:以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你写的1.1.2. 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也就是总价是一个具体的价钱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不改变 单价合同是价不变之后根据量计算总价
故为单价合同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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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采购的合同的违约条款_百度知道
采购的合同的违约条款
采购方指定的采购合同版本,在合同内容中约束了供货方各种违约的责任,但是对于采购的违约没有提到,更没有提到若违约需承担的责任,这种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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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 销售方跟采购方沟通修改合同条款了,合同签订后肯定成立,关键是你能不能在签订之前,发现出合同的漏洞。合同是对买卖双方面的约定,只对供货方约定是不合理的,一般对采购方的约束是指付款时间,验收货物时间等,要把相应的约束条款加进去。
其实我是采购方,公司规定的合同版本种没有提到关于付款时间等违约需要付的责任,最近一个供应商提出这样的合同即使签订也是不成立,是像他说的这样嘛?
首先,如果合同签订没有违背合同法相关签订原则,双方自愿签订,那就没有违背合同法,合同有效。如果没有提到关于付款时间等违约需要付的责任是不影响合同生效的。请参照合同法第159条,和160条。所以该供应商所说是错误的。我也是做采购的~^^
采纳率:50%
律师解答:
采购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即受到的采购方的定金供货方不予返还,损失赔偿责任由供货方出具损失证据要求采购方赔偿。满意请采纳。
我的问题是合同的条款,现在没有哪一方真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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