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资金递增

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7]1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文件、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领导对稳定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将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严把政策界限,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以保护和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再上新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延长土地(包括草场、林木和果园等,下同)承包期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大开发、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规定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为此,中央、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尽快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土地承包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我区绝大多数地方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个别确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可作小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不得打乱重分。
  严禁发包方借延长土地承包期之机大幅度、大范围调整土地,多留机动地。机动地占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1988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新开发的土地,由投资者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不计入机动地比例。要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禁机动地收入不入帐,由少数人多包多占,搞人情承包或层层转手高价转包。
  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地要注重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坚持“五统一”经营形式,充分发挥其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作用。
  二、实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要继续提倡推行。已经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要积极开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尚未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也要注意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应尽量通过集体组织开发宜农荒地、荒滩的办法照顾性的帮助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适当调整因迁移外地、农转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新增劳动力或困难户。这种小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5年。严禁以人口变化为理由,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意在村、组大范围内调整土地。
  三、严禁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搞“两田制”
  我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大多数农民仍将以土地经营为主,农村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缓慢,总体上尚不具备推行“两田制”的条件,不能强行“两田制”。严禁收回承包土地或频繁调整承包地来增加集体积累田、租赁田。今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人地矛盾,主要通过组织新的水土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来解决。
  四、稳定和完善林果渔业等专业承包
  果园、林带、鱼塘等专业承包项目的承包关系也应尽量保持稳定。实行招标承包,优先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不得打乱平均分包。林果业生产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可以比耕地承包期更长一些。对宜林荒地经营林业,开发性造林,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土地承包要注意处理好农村各业协调发展。从林果业等专业承包收入变化波动比较大的实际出发,在确保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实物产品形式或收益递增的办法计取承包费。
  五、完善畜牧业责任制
  要全面推行草、畜双承包到户,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与牧民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中,应包括草场保护、开发、利用等内容。牧民承包的草场,有条件的应鼓励引导建设饲草饲料基地。草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到牧民定居、小区建设和畜群进出、转场等需要,预留畜群牧道。
  六、加强农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水土资源开发是新疆农业发展的潜力和优势所在。随着国家棉等基地建设,必将进一步扩大水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加快开发速度。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保持水土平衡,以水定地、水利先行的原则;坚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垦土地应保证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营造防护林。水土开发要注意农牧结合,安排好畜牧业的发展。
  新开发的土地,实行国家、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谁开发谁拥用经营权。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水”等水土资源可在明确权属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其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租赁、拍卖,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区内外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宜农荒地,并允许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经营。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开发者权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四荒”等开发,在3-5年内不承担定购任务、集体提留统筹和农业税,期满后应依法照章承担定购任务,交纳有关税费。
  要严格依法执行土地开发前申报审批制度、发放土地使用证制度和开发后验收制度,严格依法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荒地资源。
  对社会组织、各类经济实体和农村开发大户利用乡村集体水资源、水电路设施开发水土资源的,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等以外,还应交纳一定的占用补偿费以便统筹安排用于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对社会组织和各类经济实体等开发国有荒地,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
  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并主要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使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发的土地,应优先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和少地户耕种。
  七、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纳入合同管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有偿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和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地内取土、建房、建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县乡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土地承包使用和有偿转包、转让具体办法。
  八、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林木、草场、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九、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农村其他集体所有的耕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十、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25号令),把续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农业合同的续订、鉴证、纠份调解和仲裁工作。
  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土地和其他农业承包合同一律采取规范书面合同形式,明确承包者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从现在起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中央和自治区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采取各种形式,把这项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精心组织,抓点示范,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三是在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力量全力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四是结合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加强农牧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确保这项政策贯彻落实。五是各级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与本《意见》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由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关于新增耕地确权与流转收益分配的讨论
15:32:53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编者按 近年来,不少地方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盘活了农村闲置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供应紧张的局面。随之而来,这些新增耕地也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的现实问题,以及如果流转,收益如何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土地整治中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妥善解决。为此本期特别策划,专题介绍一些地方在处理新增耕地确权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做法经验,同时就如何依法规范开展新增耕地确权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行讨论。
陈相花 本报记者
侯福志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郑美珍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维宸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戢浩飞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
王延强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谭立华 湖北省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明确土地权属 公平分配权益
主持人:农村土地整治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效手段之一。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新增耕地的确权或者流转收益分配方面,各地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郑美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近几年我国的土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共补充耕地4200多万亩(&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2250万亩),其中,黑龙江省累计新增耕地157万亩,增地率位居全国之首;山西省累计整治土地168万亩,新增耕地43万亩。安徽省通过土地整治,2008年实现全省耕地面积10年来首次净增长,净增耕地3万亩。另外,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年)》部署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400万亩。各级管理部门也日益重视土地整治中权属的管理工作,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一些地区也从专项规划、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对权属管理进行规定,有的地方甚至将权属管理细化为具体指标作为土地整理项目考评的内容。
谭立华:湖北省谷城县近年来积极开展以迁村腾地为主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腾地还耕近万亩。在解决新增耕地确权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谷城的主要做法是:
整治前明晰权属。本着相对稳定和土地权利不变原则,对土地整理前属于农民承包的林地、园地和低产农用地,整理后成为耕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对整理前属于集体闲置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视地上物残余价值对原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给予补偿,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或者由村组直接发包给种田大户规模经营。对整理前属于宅基地,迁建腾地复垦增加耕地的,一部分调整给迁建所占用土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仍归拆迁户承包经营。对跨村跨组迁村腾地的,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等量置换、差额补偿办法进行局部调整。
整治后确权登记。土地整理涉及村庄集并迁村腾地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首先是调查测量,统计汇总,逐级报批,然后收回原证(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换发新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经土地所有者和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整理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对稳定。实施土地整理后,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王延强:张家港市基于城乡一体化趋势、&三集中&规划理念以及规模经营效益等方面考虑,对土地整治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再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细化分配,耕地使用权一般通过自我经营、租赁或流转等方式来体现。对于建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组,新增耕地一般直接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我经营使用,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土地收益采取保底分红和增收部分二次分配的方式,按村内人口进行分配;对于没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组,由村委会将新增耕地以租赁或流转的方式给种粮大户或种田能手种植,收益以年底分红的方式在村内进行平均分配。这样一来,使新增耕地的资源价值最大程度显化。
法规效力不足 权属管理粗放
主持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实践中,当前存在哪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
侯福志: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借土地整治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但由于土地计划指标紧缺,有的地方片面理解土地整治的含义,甚至主观上想借土地整治的名义,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是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有可能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原有建设用地的置换以及经济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农民&被上楼&、耕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为建设用地等现象会随之出现,再加上土地整治方面引进社会资金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会更加激烈,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三是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由于改变土地用途受到法律约束,某些地方或单位就在执行土地管理政策上 &跑偏&,比如在&双挂钩&试点工作中,一些项目区把建新和拆旧当做重中之重,但对复耕却未能予以重视或者有意避之,导致周转指标不能及时归还。
郑美珍:根据目前各地土地整治的实施情况,对新增耕地的确权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指导新增耕地权属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指导新增耕地进行权属调整的只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对土地整治中土地权属调整具体应履行哪些程序、如何履行,农民土地权益如何保障、如何落实等均不清晰,导致土地整治后权属管理粗放,新增耕地难以合理确权。
二是受益主体不明晰。对土地整治权益分配,无论是国家有关土地整治的政策文件或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的具体操作办法,均未明确各方在土地整治中的责权利,实践中容易造成权利分配不均而引起新争议。如有的地方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由其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自行进行调剂,造成纠纷隐患。同时,由于国家缺乏对社会投资主体相关责权利的规定,如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后,对整治土地或新增耕地能享有何种权益不明确,大大影响了社会资金进入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三是权属调整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土地整治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改造,改善土地的耕作条件和农民的居住环境,对土地权属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不规整地块的重新平整、改造,改变或撤销了原有的土地权属界线标志。但土地整治过程中,事关土地权利人切身利益的恰是相关土地权属界线的恢复或整治后的重新确权、分配。实践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能由于登记发证未全覆盖或林权证、&四荒证&甚至不同权证之间相互重叠等情况,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对其调查、确认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但目前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主要由村委会干部与乡(镇)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规划方案、现状调查成果及相关权利人意见进行编制、组织征求意见;土地权属现状调查、拟占用土地的清查登记或权属方案的实施,也主要由村委会派村民代表配合或具体负责有关丈量登记等工作,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撑,难以保证权属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张维宸:在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的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权力剥夺农民集体利益。有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搞强制性土地流转,把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流转收益作为增加地方收入和少数人福利的手段,或者将土地整治作为政府决策者&政绩&的形象工程,假借土地整治后的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本不顾及农民利益。二是土地整治后,对原土地承包人进行随意调整。从而将新增耕地作为&机动田&,由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控,将&机动田&的流转收益据为己有。三是在土地整治后新增土地流转过程中,借用各种名义截留、挤占流转费。
尊重农民意愿 程序合法公开
主持人: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确权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也是土地整治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那么,农村新增耕地的确权和分配,应依据哪些规定和原则来开展?地方政府、国土部门、村委会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侯福志:土地整治中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的原则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也就是说,凡通过整治新增的耕地,应当与整治前的权属相一致,或者依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双挂钩&规定的试点办法和方案进行置换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充分保证耕地总量的增加,不得任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增加建设用地,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三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土地整治工作要按照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集体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服从大多数农民的意志,要正确处理土地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和确权登记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管作用。规划、水利、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积极维护农民利益,主动配合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戢浩飞:目前,规范新增土地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新增耕地的确权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农民权益,坚持集体经济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整治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新增耕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二是遵循法定程序,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新增耕地的分配与承包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成立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及签订承包合同等。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并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
张维宸:从物权的表现形式上看,确权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的确权要尊重历史。如果土地整治前分割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首先应当确定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还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先确权到村,再确权到队(组),即确权时宜村则村、宜队(组)则队(组)。在乡镇与村之间,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确定为村或村内的队(组)所有。原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如果乡镇政府已经向村支付了相当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费或采取了适当的安置措施,整治后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整治前已经划分到不同队(组)的,整治后新增耕地,可以按照整治前的不同比例进行确权到不同队(组),也可以将新增耕地确权给土地整治前的上一级农村集体组织,但前提是应以确权之前所有权行使的事实状态为依据。集体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从权益的角度来看,在土地整治前,应明确整治后的权利人取得的标准、权利人的组成及其行使权利的方法等。权利人标准的确定,既要尊重历史,还要结合农村生产实际。笔者认为,新增的耕地首先要补充耕地减少的农户的权益,新增耕地仍有剩余的,再发包给本集体新增人口,或优先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承包经营。
责权明确对等 确保农民收益
主持人:针对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新增耕地使用权向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种田大户流转时,如何做到收益分配公平、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时,如何明确投资人各项权利,切实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侯福志:一是要注意把握政策界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二是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编制省级和试点市县土地整治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安排。三是要精心组织。土地整治涉及国家、集体、农民及投资单位的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利益分配等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一定要把握好政策杠杆,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郑美珍: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专业技术支撑等措施加强土地权属调整及管理。
建议出台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立法上可借鉴我国台湾的《土地法》、台湾的《农地重划条例》或日本的《耕地整理法》等对权属调整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整治中不同土地的权属调整的原则、权属调整的类型、调整程序、确权依据、登记办理等,以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加强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技术指导。土地权属调整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权属现状调查、权属调整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等均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建议针对整治前后的土地状况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分配时的土地缩减率、资产化率等关键环节,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对从事权属调整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土地整治领域。目前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虽有不少社会资金有意向进入其中,但由于国家只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缺乏具体内容的规定,造成投资主体对整治后土地能拥有什么权利、对新增耕地能否参与承包等不明晰,而影响其资金的投入。
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文件,对&谁投资、谁受益&进行适当细化,明确投资主体参与土地整治的相关责权利,调动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整治,促进土地整治的健康发展。
张维宸: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角度来看,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新增耕地使用权可以归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者或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或经参与土地整治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们共同协商处理,以利于土地整治的有序开展。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转让费用在国家、土地整理投资者以及农村集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真正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适当加大农村集体的分配比例。
戢浩飞:土地整理出的新增耕地使用权流转是无法回避的现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大户、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采取租赁、招标、股份合作等方式集约化利用耕地,在不少地方已比较普遍,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然而就整体而言,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的供求信息、流转的费用均处于无序状态;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主体不明,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流转行为不规范,很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对集体土地的用途、项目、价格定期进行公布,提高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透明度,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样本,以期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王延强:我认为新增耕地确权还应考虑目前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整治所产生的新增耕地,不宜再以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如2010年张家港市34.7万个农业劳动力中已有30.2万转入非农产业(占87%),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4.5万人,且多为老弱,种田行家越来越少,而且农业经营收入在农村家庭中只占5.46%。如果再将新增耕地以零星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由于单户农民生产要素投入不足,土地很难获得最佳回报,几年下来势必导致土地生产能力大幅降低,造成劳力、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将新增耕地的使用权直接确权给村集体则可以消除以上的问题。一方面村集体通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以低成本不断进行土地整理同时又不断获利,另一方面流转或租赁出去的耕地在村委的监督下,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生产潜力。&
独家稿件声明
本网站内容中注明来源为“中国国土资源报”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个人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不得对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转载或引用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国土资源报”。转载本报稿件需经本报授权。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主办: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承办:北京中地世纪文化传媒中心
运维:北京金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ICP备: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编:100034 &&&电话:010-&&&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