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者能同时拿退休金和2017年伤残抚恤金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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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职工陈某,男,日出生,2005年5月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被依法认定为因公负伤,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同月11日,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564元。
& & 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能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 & 围绕陈某仲裁请求,处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 & 意见一: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陈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陈某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二是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无论陈某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都不影响陈某今后可能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三是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是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意见二:陈某的请求应当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既然终止即具备《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二是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年限为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之差。陈某年龄显然在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范围之内,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的年限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限,足以说明工伤职工只要在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之内,即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笔者倾向于笔第一种处理意见。
& & 第一,工伤保险立法赋予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充分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分别做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给子保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义务。
& & 第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只要具备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即可计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伤残五至十级,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案中.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陈某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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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级工伤职工退休后能否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导读]: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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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条例》自日施行,于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探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
  因此,即使劳动者退休后不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不损害其医疗利益。综上,笔者认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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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工伤职工退休时能否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而再次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补偿,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后,工伤复发或者后续治疗时产生的治疗费用的补偿。
二、退休时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工伤医疗补助金
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法律上不存在再次就业的问题,不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领取养老金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能认为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其在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等费用,其后续的工伤医疗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也不应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律师解读为何作出这样规定
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各省、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时候,对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都做了类似的限制。
四、法律链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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