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了单位没有办理失业登记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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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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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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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要求办理?
劳动者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仲裁申请,是否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
以上,请答复,谢谢!
处理流程:&已发帖00:47:55&已分类00:47:55&已受理17:08:43&预回复17:08:43&已回复17:08:43&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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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用人单位不予办理法律规定的解除手续,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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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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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那就是说在劳动争议的范围内。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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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称“申请人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不在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这不是变着法子不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吗?要这种仲裁委员会干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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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难道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劳动局啊?
胡锦涛同志在18大报告中说了,坚决不允许一切以言代法的行为。
镇海区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定,简直就是破坏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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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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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讲起来好象是劳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了,是否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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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大报告中指出不允许任何让你以言代法
但是在宁波镇海仲裁院,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典型的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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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镇劳人仲案字(2012)第32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邹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何骏,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由首席仲裁员袁凯明、仲裁员乐一平、周惠蒙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何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04年6月起和被申请人股东方人员共同参与被申请人公司的筹建等工作。被申请人公司于日成立,于同年5月1日和申请人签订了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总务部翻译。日,双方又续签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申请人曾多次、强烈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承认理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囤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又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并以要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相要挟,最后迫使申请人续签了截至日期为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以来,申请人的工作表现获得被申请人公司肯定,2009年度和2010年度被申请人公司给予申请人的业绩评价和行为评价均为A(最优秀)。但在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决定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你提出不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而公司又无其他相应岗位的安排”。申请人从未提过不胜任,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实属捏造事实。之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经营层、人事部门协商,均未果。被申请人还没收了申请人的办公电脑,拒绝申请人参加总务部周例会。2 011年8月30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第11 081 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2年8月,宁波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单位违法解雇申请人的事实臧2011年9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曩耋蔷窆萋职手续,但遭到无端拒绝。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本人再向人事员孙立军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社保终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等,否则影响申领矢业金,需要由公司双倍赔偿。日,本人又一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照事实协助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并告知他:“8月30日本人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的解雇理由为因你本人提出不能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这种说法不是事实,这样的描述让人误以为是本人自动离职。领取失业金的前提条件是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但人事员孙立军拒绝了本人的要求。10月31日开庭当天,本人再次口头提出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大安公司人事员孙立军说:“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可以,但是公司是9月13日才开除你的!”11月1日,本人以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催告函一份,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事实情况协助本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11月10日,本人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要求陈某前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通知*,该通知称“第11081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已于8月
30日失效,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至9月8日,后因你旷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但你本人拒绝公司向你公证送达的相关文书,且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移交物品、结清9月份工资等,因此本公司无法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公司交回了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物品,并再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事实情况出具失业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帮助办理失业金、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但人事员孙立军仍以“8月30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已经撤销,即使今天要办理离职手续,相关手续也只能按9月份旷工开除办理”为由拒绝按事实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捏造理由违法解雇申请人在先,假称旷工开除企图将解雇行为合法化从而逃避违法解雇赔偿金在后,导致申请人的社保未能及时转移和续交,并致使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为维权无法工作,甚至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的待遇,社保、医倮中断,看病全部自费,且医保因中断半年以上已无法补缴。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拒绝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龄和被申请人公司的《职工休假规定》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给予年休假,从2005年至2011年共应准予而少准予年休假天数52,5天。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10490元。现要求依法裁决:1、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2、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二倍赔偿金23056元;3、支付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待遇的损失5458.2元;4、支付致申请人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1842.8元;5、支付致申请人医疗保险中断半年以上而无法补缴、导致已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清零的损失约20480.4元;6、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等中断而产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自费费用1000元);7、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75915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8978.75元;8、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部分5万元,并加发25%经济补偿金1.25万元;9、支付2011年业绩奖励(董事会特别奖励)9450元。
&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被申请人方过错。1、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交纳义务。2、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是相关社保机构,并非被申请人。3、申请人未能享受相关事业保险系申请人自身原因。事实与理由如下:(1)日被申请人发函至申请人处要求其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被申请人主张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理由是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8月劳动关系是否续存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只能以已知的事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日,申请人拒收了被申请人通过EMS送达的要求其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2)陈某尚欠被申请人公司10000元借款,未能按被申请人公司规定(《员工离职财务、资料移交及工作交接手续》)),在离职前须归还前述欠款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但申请人未归还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申请人方过错。二、申请人的计算方式有误:1、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有误。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应当是6个月,且双倍支付无法律依据。2、免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计算有误。3、养老保险差额部分计算无法律依据。4、医疗保险清零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结账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根据此规定,申请人的医疗账户内个人账户资金是其个人资产,不可能清零。5、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且部分为自费内容,并非医疗范畴之内。三、年休假及加班问题:1、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及相关的休假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付加班费的问题,且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过时
效。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日,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及年休假的申请时效为2 01 0年8月2 0日至2 011年8月19日,之前的应当已过时效。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在日起开始实施。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及请假单
可以统计出:(1)、2 01 0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的工龄为5年【(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的工龄从 4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工龄为5年,可年休5天】,申请人日-2 010年2月12日两天年休,2 01 0年6月21日一天年休,日一天年休, 9日- 0日两天年休,总计年休6天,工资照常发放。(2)、2011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工龄为6年,可休年休假5天。日-23日病假9天,2011年3月份工资病事假扣231, 72元,
即申请人实际带薪休假5天。四、2011年董事会奖励被申请人公司并未发放。
& &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 004年12月14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翻译工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 011年8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离职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申请人于 9日离职。2011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单欲证明申请人2 010年8月20日至 9日期间共计延长时间加班5小时,双休日加班17.5小时,被申请人共计支付加班工资769. 38元,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申请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说明2011年单位并未发放董事会奖励,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
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放该项奖金。申请人尚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 & 申请人于日申请仲裁,201 2年9月20日本委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
& & 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休假规定、工资明细、职员请假申请表、劳动合同、庭审笔录等为佐证。
& & 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超过1年,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隶支付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因双方已在日解除关系,所以,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归零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已于日离开被申请人单位,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离职后的医疗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2011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11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安排年休假,因此,对其要求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己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已按其提供的加班情况支付了申请人日之后的对应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加班情况,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奖金发放是单位的自主权,申请人单位陈述没有发放董事会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发放该项奖
金,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董事会奖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 & 经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 &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仲裁请求。
& &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袁凯明
& && && && && && && && && && && && && &仲 裁&&员:乐一平
& && && && && && && && && && && && && &仲 裁&&员:周惠蒙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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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局看一看,这就是镇海仲裁委员会判的案子,
去年违法解雇案件被他们错判,到中院才被改,给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精神伤害.
这次竟然又一次违法裁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这不是公然藐视劳动合同法,故意想法子不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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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评评理,这到底是仲裁判错了,还是市局回答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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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镇劳人仲案字(2012)第32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邹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何骏,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由首席仲裁员袁凯明、仲裁员乐一平、周惠蒙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何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04年6月起和被申请人股东方人员共同参与被申请人公司的筹建等工作。被申请人公司于日成立,于同年5月1日和申请人签订了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总务部翻译。日,双方又续签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申请人曾多次、强烈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承认理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囤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又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并以要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相要挟,最后迫使申请人续签了截至日期为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以来,申请人的工作表现获得被申请人公司肯定,2009年度和2010年度被申请人公司给予申请人的业绩评价和行为评价均为A(最优秀)。但在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决定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你提出不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而公司又无其他相应岗位的安排”。申请人从未提过不胜任,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实属捏造事实。之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经营层、人事部门协商,均未果。被申请人还没收了申请人的办公电脑,拒绝申请人参加总务部周例会。2 011年8月30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第11 081 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2年8月,宁波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单位违法解雇申请人的事实臧2011年9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曩耋蔷窆萋职手续,但遭到无端拒绝。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本人再向人事员孙立军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社保终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等,否则影响申领矢业金,需要由公司双倍赔偿。日,本人又一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照事实协助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并告知他:“8月30日本人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的解雇理由为因你本人提出不能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这种说法不是事实,这样的描述让人误以为是本人自动离职。领取失业金的前提条件是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但人事员孙立军拒绝了本人的要求。10月31日开庭当天,本人再次口头提出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大安公司人事员孙立军说:“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可以,但是公司是9月13日才开除你的!”11月1日,本人以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催告函一份,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事实情况协助本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11月10日,本人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要求陈某前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通知*,该通知称“第11081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已于8月
30日失效,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至9月8日,后因你旷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但你本人拒绝公司向你公证送达的相关文书,且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移交物品、结清9月份工资等,因此本公司无法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公司交回了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物品,并再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事实情况出具失业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帮助办理失业金、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但人事员孙立军仍以“8月30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已经撤销,即使今天要办理离职手续,相关手续也只能按9月份旷工开除办理”为由拒绝按事实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捏造理由违法解雇申请人在先,假称旷工开除企图将解雇行为合法化从而逃避违法解雇赔偿金在后,导致申请人的社保未能及时转移和续交,并致使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为维权无法工作,甚至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的待遇,社保、医倮中断,看病全部自费,且医保因中断半年以上已无法补缴。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拒绝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龄和被申请人公司的《职工休假规定》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给予年休假,从2005年至2011年共应准予而少准予年休假天数52,5天。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10490元。现要求依法裁决:1、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2、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二倍赔偿金23056元;3、支付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待遇的损失5458.2元;4、支付致申请人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1842.8元;5、支付致申请人医疗保险中断半年以上而无法补缴、导致已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清零的损失约20480.4元;6、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等中断而产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自费费用1000元);7、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75915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8978.75元;8、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部分5万元,并加发25%经济补偿金1.25万元;9、支付2011年业绩奖励(董事会特别奖励)9450元。
&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被申请人方过错。1、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交纳义务。2、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是相关社保机构,并非被申请人。3、申请人未能享受相关事业保险系申请人自身原因。事实与理由如下:(1)日被申请人发函至申请人处要求其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被申请人主张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理由是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8月劳动关系是否续存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只能以已知的事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日,申请人拒收了被申请人通过EMS送达的要求其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2)陈某尚欠被申请人公司10000元借款,未能按被申请人公司规定(《员工离职财务、资料移交及工作交接手续》)),在离职前须归还前述欠款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但申请人未归还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申请人方过错。二、申请人的计算方式有误:1、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有误。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应当是6个月,且双倍支付无法律依据。2、免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计算有误。3、养老保险差额部分计算无法律依据。4、医疗保险清零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结账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根据此规定,申请人的医疗账户内个人账户资金是其个人资产,不可能清零。5、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且部分为自费内容,并非医疗范畴之内。三、年休假及加班问题:1、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及相关的休假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付加班费的问题,且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过时
效。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日,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及年休假的申请时效为2 01 0年8月2 0日至2 011年8月19日,之前的应当已过时效。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在日起开始实施。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及请假单
可以统计出:(1)、2 01 0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的工龄为5年【(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的工龄从 4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工龄为5年,可年休5天】,申请人日-2 010年2月12日两天年休,2 01 0年6月21日一天年休,日一天年休, 9日- 0日两天年休,总计年休6天,工资照常发放。(2)、2011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工龄为6年,可休年休假5天。日-23日病假9天,2011年3月份工资病事假扣231, 72元,
即申请人实际带薪休假5天。四、2011年董事会奖励被申请人公司并未发放。
& &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 004年12月14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翻译工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 011年8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离职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申请人于 9日离职。2011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单欲证明申请人2 010年8月20日至 9日期间共计延长时间加班5小时,双休日加班17.5小时,被申请人共计支付加班工资769. 38元,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申请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说明2011年单位并未发放董事会奖励,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
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放该项奖金。申请人尚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 & 申请人于日申请仲裁,201 2年9月20日本委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
& & 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休假规定、工资明细、职员请假申请表、劳动合同、庭审笔录等为佐证。
& & 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超过1年,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隶支付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因双方已在日解除关系,所以,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归零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已于日离开被申请人单位,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离职后的医疗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2011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11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安排年休假,因此,对其要求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己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已按其提供的加班情况支付了申请人日之后的对应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加班情况,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奖金发放是单位的自主权,申请人单位陈述没有发放董事会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发放该项奖
金,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董事会奖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 & 经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 &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仲裁请求。
& &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袁凯明
& && && && && && && && && && && && && &仲 裁&&员:乐一平
& && && && && && && && && && && && && &仲 裁&&员:周惠蒙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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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镇劳人仲案字(2012)第32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邹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何骏,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大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由首席仲裁员袁凯明、仲裁员乐一平、周惠蒙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何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04年6月起和被申请人股东方人员共同参与被申请人公司的筹建等工作。被申请人公司于日成立,于同年5月1日和申请人签订了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总务部翻译。日,双方又续签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申请人曾多次、强烈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承认理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囤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又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并以要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相要挟,最后迫使申请人续签了截至日期为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以来,申请人的工作表现获得被申请人公司肯定,2009年度和2010年度被申请人公司给予申请人的业绩评价和行为评价均为A(最优秀)。但在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决定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你提出不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而公司又无其他相应岗位的安排”。申请人从未提过不胜任,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实属捏造事实。之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经营层、人事部门协商,均未果。被申请人还没收了申请人的办公电脑,拒绝申请人参加总务部周例会。2 011年8月30日下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第11 081 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2年8月,宁波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单位违法解雇申请人的事实臧2011年9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曩耋蔷窆萋职手续,但遭到无端拒绝。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本人再向人事员孙立军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社保终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等,否则影响申领矢业金,需要由公司双倍赔偿。日,本人又一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照事实协助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并告知他:“8月30日本人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的解雇理由为因你本人提出不能胜任总经理翻译岗位工作,这种说法不是事实,这样的描述让人误以为是本人自动离职。领取失业金的前提条件是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但人事员孙立军拒绝了本人的要求。10月31日开庭当天,本人再次口头提出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大安公司人事员孙立军说:“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可以,但是公司是9月13日才开除你的!”11月1日,本人以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催告函一份,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事实情况协助本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11月10日,本人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要求陈某前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通知*,该通知称“第110819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已于8月
30日失效,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至9月8日,后因你旷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但你本人拒绝公司向你公证送达的相关文书,且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移交物品、结清9月份工资等,因此本公司无法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公司交回了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物品,并再次要求人事员孙立军按事实情况出具失业登记证明书、社保终止单,帮助办理失业金、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但人事员孙立军仍以“8月30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已经撤销,即使今天要办理离职手续,相关手续也只能按9月份旷工开除办理”为由拒绝按事实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捏造理由违法解雇申请人在先,假称旷工开除企图将解雇行为合法化从而逃避违法解雇赔偿金在后,导致申请人的社保未能及时转移和续交,并致使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为维权无法工作,甚至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的待遇,社保、医倮中断,看病全部自费,且医保因中断半年以上已无法补缴。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拒绝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龄和被申请人公司的《职工休假规定》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给予年休假,从2005年至2011年共应准予而少准予年休假天数52,5天。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10490元。现要求依法裁决:1、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2、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二倍赔偿金23056元;3、支付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基本医保费待遇的损失5458.2元;4、支付致申请人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1842.8元;5、支付致申请人医疗保险中断半年以上而无法补缴、导致已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清零的损失约20480.4元;6、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等中断而产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自费费用1000元);7、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75915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8978.75元;8、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部分5万元,并加发25%经济补偿金1.25万元;9、支付2011年业绩奖励(董事会特别奖励)9450元。
&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被申请人方过错。1、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交纳义务。2、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是相关社保机构,并非被申请人。3、申请人未能享受相关事业保险系申请人自身原因。事实与理由如下:(1)日被申请人发函至申请人处要求其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被申请人主张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理由是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8月劳动关系是否续存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只能以已知的事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日,申请人拒收了被申请人通过EMS送达的要求其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2)陈某尚欠被申请人公司10000元借款,未能按被申请人公司规定(《员工离职财务、资料移交及工作交接手续》)),在离职前须归还前述欠款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但申请人未归还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申请人方过错。二、申请人的计算方式有误:1、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有误。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应当是6个月,且双倍支付无法律依据。2、免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计算有误。3、养老保险差额部分计算无法律依据。4、医疗保险清零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结账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根据此规定,申请人的医疗账户内个人账户资金是其个人资产,不可能清零。5、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且部分为自费内容,并非医疗范畴之内。三、年休假及加班问题:1、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及相关的休假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付加班费的问题,且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过时
效。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日,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及年休假的申请时效为2 01 0年8月2 0日至2 011年8月19日,之前的应当已过时效。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在日起开始实施。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及请假单
可以统计出:(1)、2 01 0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的工龄为5年【(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的工龄从 4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工龄为5年,可年休5天】,申请人日-2 010年2月12日两天年休,2 01 0年6月21日一天年休,日一天年休, 9日- 0日两天年休,总计年休6天,工资照常发放。(2)、2011年年休情况:陈某当时工龄为6年,可休年休假5天。日-23日病假9天,2011年3月份工资病事假扣231, 72元,
即申请人实际带薪休假5天。四、2011年董事会奖励被申请人公司并未发放。
& &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 004年12月14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翻译工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 011年8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离职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申请人于 9日离职。2011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单欲证明申请人2 010年8月20日至 9日期间共计延长时间加班5小时,双休日加班17.5小时,被申请人共计支付加班工资769. 38元,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申请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说明2011年单位并未发放董事会奖励,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
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放该项奖金。申请人尚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 & 申请人于日申请仲裁,201 2年9月20日本委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
& & 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休假规定、工资明细、职员请假申请表、劳动合同、庭审笔录等为佐证。
& & 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color]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超过1年,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享受而未能享受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交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隶支付养老保险中断需跨年度补缴而产生的月缴费标准差额损失,因双方已在日解除关系,所以,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归零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已于日离开被申请人单位,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离职后的医疗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2011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11年休假5天,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安排年休假,因此,对其要求支付2005年度至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己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已按其提供的加班情况支付了申请人日之后的对应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加班情况,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04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奖金发放是单位的自主权,申请人单位陈述没有发放董事会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发放该项奖
金,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董事会奖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 & 经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 &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仲裁请求。
& &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袁凯明
& && && && && && && && && && && && && &仲 裁&&员:乐一平
& && && && && && && && && && && && && &仲 裁&&员:周惠蒙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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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了这些所谓的仲裁员以言代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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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网证(浙)字3号 浙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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