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表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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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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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
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  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管理是王道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营改增为何让企业纳税发生大变化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5、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A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6、“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7、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正式进入运行阶段,可能还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要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想办法,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企业当务之急所要做的工作  一、从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  营改增实施细则已正式公布,作为2016建筑业头等大事,关乎企业生死,若应对不当,企业将万劫不复,直接面临倒闭的风险,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领导将面临蹲监狱的可能。也就是说应对不当,要么倒闭、要么蹲监狱!  二、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  “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公司事情,企业所要交纳的税不是财务部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的甚至要变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以适应新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建议:  1)组长: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全面规划与重大事项协调;  2)常务副组长:主管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营改增工作的执行落地;  3)副组长:主管经营、生产等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执行“营改增”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4)组员:财务部、经营部、成本管理部、物资采购部、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人等。  二、全面拟定“营改增”工作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改革的重大事件,建筑企业更要做好全面计划工作,让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具体的人,任务逐一分解与落实,执行落实过程要做好检查与整改,形成完整的PDCA。  三、全面学习“营改增”,掌握一手资料  市场竞争就是速度竞争,应变能力的竞争,就是快鱼吃慢鱼的生存法则!目前应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早做准备,才能抢占先机,从容应对!  建筑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等业务管理人员,除了要认真学习财政部、国税总局刚刚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同时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增值税针对建筑企业无疑是陌生的,但涉及到企业利益是巨大的,一个10亿营业额的建筑企业,若有1%的差额,就是1000万!有条件的话,可以参加多种类型的培训,吃透政策,全面了解各种信息以及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只有在全面了解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四、做好营改增模拟运转,测试企业税负  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的情况下,参照对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根据实际情况,模拟运转,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模拟运转,要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送、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具体、全面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便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做好内部各项准备工作。  当前,做好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模拟运转测试尤其重要,主要涉及新老项目何时签的问题。《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明确指出,新老项目以日时间点为界,之前签的项目(含4月30日)为老项目,之后签的项目为新项目,具体描述如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老项目将按增值税征收率3%征税,新项目将按11%的增值税交纳税费,怎么办?你的企业经过严格的模拟运转测试,若按新项目交纳税费减少的话,那就5月1日后与建设单位签合同,否则,你就要想办法在5月1日之前将合同签掉!  五、应对方案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做实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加之企业之间现有内部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诸多准备工作,既要全面制定应对方案,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做实。例如:  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问题。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要纳入企业整体工作计划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  关于完善“ 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企业对包括“ 项目法施工管理冶在内的诸多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需要调整完善,怎么调整完善。要反复研究,做出方案,择时付诸实施。  关于投标报价问题。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要统一思想,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关于合同协议问题。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中,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怎样反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要形成企业统一策略,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  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根据建筑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经营特点,怎样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等等。要形成基本意见,制定具体做法,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确认,等等。
版权所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07 E-mail:Webmaster@chinca.org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近日终于公布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砂、石、砖、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
四、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 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五、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赵海立,、注册税务师、,黑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具有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实务界从事财务指导、财务核算的设计、税收筹划、股票债券的发行、股份制改造、国有大型基建核算以及备行业制度的设计等。
作者:赵海立
(作者:赵海立& 本文系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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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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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距离&营改增&正式实施已不足20日,时间异常紧迫。如何实现顺利过渡,面对这一税制变革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以实现最大程度降低税负的目的,并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试点行业十分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云瞻智审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为建筑企业总结7大节税方法。
&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企业的名义税率从营业税的3%上升至增值税的11%,名义税负明显加重。而建筑企业是否能否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疑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以下将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合同拟定与筹划、挂靠行为的筹划、甲供材料的筹划、组织架构筹划、业务经营筹划等七个方面展开讨论。
筹划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
作为&营改增&的过渡性安排,36号文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采取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其基本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提供的是单纯的人工劳务,向建设方收取人工费、管理费以及其他非材料类费用。在此类情形下,如果要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依据11%的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其又无相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造成清包工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畸高,不符合建筑企业自身实际盈利状况,也不利于鼓励分工、促进行业发展。因此,36号文赋予此类情形下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之前,房地产开发中就已经广泛存在甲供材料、设备及动力等行为。&营改增&以后,房地产行业的销项税率为11%,因此许多房地产企业筹划利用甲供材料、设备及动力,取得17%税率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如此,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发展。但是,甲供行为的泛滥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材料、设备及动力方面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如果继续以11%的销项税率计税,则会造成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整个建筑业的发展。因此,36号文赋予,在甲供工程情形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日前已经开工的建筑业项目,36号文将其称为老项目。对于这些建筑业的老项目,因其开工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此时,如果继续适用11%的建筑业销项税率,则同样造成建筑业的税负远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建筑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36号文规定,对于建筑业老项目,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上是36号文及其附件、公告所列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简易计税税率为3%,考虑到建筑业营业额需要剔除包含的增值税后,实际上上述情形下,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低于之前的营业税税负。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及时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备案,降低税负,促进自身良性发展。
筹划二: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根据36号文及附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殊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不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将面对高达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决定着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建筑业的上游供应商很多都是零散的个体户、个人,其提供的水泥、砂石、木料及劳务等大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也就无法以其抵扣销项税额,直接面临11%的实际税负率。而根据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及劳务分包的,可以分包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工程及劳务,分包给相关方并由其开具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筹划三:合同拟定与筹划
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货物、劳务、服务都将纳入抵扣链条,产业的上下游环节更加紧密。价税分离、进项抵扣等新变化将对相关试点纳税人的商业谈判、定价策略产生影响。试点纳税人应利用增值税制特点,通过合理的商业安排,促进自身业务发展。
1、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登记证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还应将合同相对人的主体信息写入合同中,以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2、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比如典型的EPC合同。
3、交易价款的确定。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额。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为了避免存在虚开的嫌疑,合同中应约定发票开具方的诚实、守法义务,以彰显自身&善意&。最后,还需要设置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条款,就发票开具方的违约行为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未收讫款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应关注对于付款时点的约定,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仅关系着纳税申报期,还牵涉到滞纳金、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企业需要认真对待。
筹划四:挂靠行为的筹划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是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其却广泛存在于目前的建筑行业中。在营业税制时代,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经常以虚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向承包方报账的形式拿走其自身利润,以逃避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挂靠行为,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报账以提取利润,则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轻则补交税款、滞纳金,重则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类报账形式下,不仅存在着业务虚假的情况,而且即使业务真实,也会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三流&不一致的致命问题。
建筑业企业需要彻底清理项目经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杜绝任何项目经理挂靠行为。
筹划五:甲供材料的筹划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建筑企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 力争将&甲供&转为&甲控&
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甲供部分材料、设备是为了确保部分材料、设备的质量,针对这类行为,建筑业企业可以争取将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料转变为甲控材料,即由房地产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2、 要求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开具专票给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企业取得甲供材料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计入在建工程核算,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当作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应收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依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房地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可见,建筑业企业可以协调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视同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业企业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筹划六:组织架构的筹划
1、机构扁平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往往存在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承包下来的工程经过层层分包最终由低等级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营业税制下的税收征管较为松散,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是非常严格的,每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进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导致管理链条延长、流转环节增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增大,可能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相匹配。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将组织机构扁平化处理,降低涉税风险。
2、分工专业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申报。比如,为了解决集团内从外部租入设备的问题,可以探讨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子公司;针对甲供材料行为,企业集团可以将自己的材料采购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专业的材料供应子公司,并寻求与甲方的合作。
筹划七:业务经营的筹划
1、再造业务流程。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企业的涉税事项和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改变业务流程,实现税负最小化。比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的混凝土、钢结构件等,采用分包的方式由分包商提供,总包建筑企业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发票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如果能够改变业务经营模式,将混凝土、钢结构等预制件的原料采购与劳务施工分割开来,建筑企业集团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预制件的原材料,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则总包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分别取得原材料部分17%的进项税额以及分包劳务部分11%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额。通过这样处理,可以显著降低税负。在签订合同时候需要注意,原材料采购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应尽可能分开签订,即使只签订一个合同,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价款,以及开具17%和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2、采购价格筹划。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
我们认为,从上游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出发,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在增值税核算体制下,需要将采购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以此计算进项成本。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势必要将增值税含税价格作为成本核算。因此,在同等采购价格情况下,自然选择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这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但是,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身份不同一,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以及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导致的成本变化,一切以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为标准。集团企业需要以此为据,根据上游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计税方法的筹划。大家可能存在一种错觉,那就是建筑企业如果能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一定要采用此方法以降低实际税负。事实并非都是如此。在单个独立的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确实能够适用低税率,其实际税负甚至低于原有的营业税税负。但是,对于集团化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抵扣,而且不能抵扣上游的进项税。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均处于一个建筑企业集团内,此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建议当建筑业企业共处于一个集团内,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均能有效并充分抵扣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倒是比较好的选择。举个例子,建筑企业集团内常常存在设备租赁行为,也经常会设立法人性质的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所提供的老设备而言,其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不能抵扣进项,销项税额在申请代开情形下也比较低,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整个集团增值税处理的优化,进销项抵扣不充分,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设备租赁企业上游购进的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向下游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也能在集团内的下游企业完全抵扣,这样从集团整体而言并不增加税负,反而增加了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所以,对于计税方法的选择,要依据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考虑集团企业整体增值税链条抵扣情况,合理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转变方式。建筑行业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尤其在存在建筑企业大量垫资的情形下,占用的资金量更为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成本非常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转变融资方式,将本来贷款并支付利息购买施工设备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这样,将贷款融资行为转变为融资行为,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5、PPP模式退出筹划。目前,建筑企业作为投资方承接的PPP项目有两种移交模式,一是移交项目资产,一是移交项目股权。对于移交资产的行为,根据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营改增&若干文件精神,属于应税行为;对于移交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在条件可行情况下,企业的PPP项目应尽可能选择股权移交的方式。
6、集团内关联交易筹划。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涉及内部工程总分包、内部购销、内部租赁及内部发生的各类劳务、服务。集团内通常会有增值税进销项不平衡情形,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调节内部单位之间的增值税税负,通过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在不引起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尽力降低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
在即将面临&营改增&的几大行业中,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情况最为复杂,所造成的影响也尤为深远。大型建筑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状况以及建筑行业的管理特点,积极研究&营改增&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去风险措施。本文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论述了几点建筑业&营改增&的筹划方案,应该能够给建筑业企业以相应的启发。但是,建筑行业经营模式复杂,历史包袱过重,旧有的思维观念及运作模式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消失,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将会集中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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