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有法定期宪吗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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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延期公告应在开标前几天发布?有何法律依据吗?
竞争性谈判延期公告应在开标前几天发布?有何法律依据吗?
湖北 - 十堰
您好,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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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你们合同的约定,没约定就是违约
取保候审被延期当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同情况依据也不同。
检察机关应在一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法院应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一月内审结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结。
你所说的情况属工程变更,应当重新核算的
合同法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应该赔偿对方损失,如合同无约定,你方可以主张利润损失,但你方需举证证明利润。
你好,退房及违约赔偿条款一般都在合同里有体现,你要先看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合同有约定,可以依约定主张权利!
你好,建议向主管部门查询较权威。
如果当事人的主治医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可以依法传唤
如果借书须知上有约定,按章罚款也是应该的,暂扣你的毕业证也无可非议.但也可酌情少罚.
您好:我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错,一审法院的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是有道理的!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的权
我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错,一审法院的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是有道理的!即,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烦请研读这些论述。
因阁下所提供材料较多,故不适宜在网站咨询,如有可能可向当地律师咨询。
得结合合同内容确定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界定。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迟延履行生效裁决及其利息的规定,律师费约定是因预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生效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有关律师费债务即确定,亦属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债务,依法应当按照其他债务一样计算利息及滞纳金等。该律师费的请求并非基于其他债权而产生的从债权,属于因一方的某些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界定。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迟延履行生效裁决及其利息的规定,律师费约定是因预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生效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有关律师费债务即确定,亦属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债务,依法应当按照其他债务一样计算利息及滞纳金等。该律师费的请求并非基于其他债权而产生的从债权,属于因一方的某些权利产生的债权,生效判决确认后,自然应当计息。个人倾向支持龙岗区法院的裁定。
未见到合同全文,无法准确解答,倾向性意见为:1、如果改签合同,意味着对原合同的变更,至于,如何变更双方可以另行自愿协商,不一定要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约定;2、你可以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交房,否则可以依法起诉解除合同并退款赔损失。
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主就是真正的房主,既然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双方享有的都是债权,由于你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你方享有法定优先权,第三人属于普通债权。在执行阶段你方应该优先于第三人受偿,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会依法驳回的。
可以拒绝,甚至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具体情况可以联系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问题.
要求对方重开,如果对方不给的话,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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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有网友问:
  “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找了采购法、十八号令、十九号令都不见,请问这个规定出于哪条法律?
博主回答:
  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部门规章没有这样的规定。
  楼主说的是不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四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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