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日期优惠政策文件废止日期前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这些财税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别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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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税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别再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 & & & & & & 财政部2016年8月1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及我部“第十二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一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二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257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6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656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71件。现将这1257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1257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日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日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日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日7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日8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号日9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号日10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号日11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日1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号日1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日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号日15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号日16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号日1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号日1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号日19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号日20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日21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日2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日2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6件)税收及非税收入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81号日2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日2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日24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9号日2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6号日26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71号日27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66号日28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47号日2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53号日30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12〕19号日31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5号日32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3号日33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4号日34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2号日3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36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37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38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92号日3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40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4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4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号日44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69号日45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8号日46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20号日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22号日48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2号日49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5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51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0〕65号日52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77号日53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66号日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54号日55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20号日56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2号日57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22号日58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建房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4号日59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5号日60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61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62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63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64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8号日65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财税〔号日66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46号日67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4号日6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6号日69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10号日70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7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72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73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10号日74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号日75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76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 马祖 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1号日77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78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28号日79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23号日80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5号日81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2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3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4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8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9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9号日9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5号日9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4号日9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7号日9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0号日9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8号日9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9号日97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1号日9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9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2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3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4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0号日1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5号日1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3号日1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9号日1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1号日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6号日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4号日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2号日113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7号日1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日115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5〕6号日116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号日117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号日118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19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部分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21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日122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7号日1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日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9号日125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21号日126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27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28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29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3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3〕55号日131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46号日132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33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日134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8号日1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日136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日1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日138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 〔2000〕29号日139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27号日14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日14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日142财政部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按比例监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9〕15号日14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日144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 日145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97〕财综字第111号日146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日147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9号日148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1号日149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日15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日151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日152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9号日153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3号日
TA的最新馆藏税务部门应及时整理废止、失效相关税收文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国家相关部门在文件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对废止、失效的文件作出标注,对现有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原内容应当及时删除,并及时增加新内容。   ......
  国家相关部门在文件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对废止、失效的文件作出标注,对现有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原内容应当及时删除,并及时增加新内容。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国家也在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其中,既有新文件的出台,也有对现有文件的废止,或对现有文件部分内容作相关的修改。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在文件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对废止、失效的文件作出标注,对现有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原内容应当及时删除,并及时增加新内容。
  笔者在学习税收文件时发现,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对一些有问题的文件有时处理不及时,给征纳双方的工作都造成了影响。现把税收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废止、失效的文件在税务网站中还显示为全文有效。
  比如,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规定,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但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在一些官方网站仍显示为全文有效。
  再比如,《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4〕财会字第8号),在一些官方网站中显示为全文有效。但财政部于日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1994〕财会字第8号文件全文废止。
  二是对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的文件,税务网站上仍显示为原文全文有效。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日出台的,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些内容已不合时宜,因此,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但现在,一些官方网站对2002年版的内容显示为全文有效,而没有对修订内容加以删改。
  三是对部分内容已作废止,但其他内容仍有效的文件,而税务网站上作删除处理。
  比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号),该文件只是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尚有一部分内容还是有效的,不知为何一些官方网站把该文件彻底删除了。
  四是地方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相冲突时,地方文件还不作作废处理。
  有些涉税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作出规定之前,地方的税务机关会作出相关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规定后,如果地方文件与总局文件有冲突的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应对有冲突的部分作出废止的规定,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迟迟不作出废止的规定。
  比如,《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该文件现在是部分有效。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显示为有效。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显然,国税函〔号文件出台后,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作废。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原则,但是,如果税法出现了乱象,又怎能保障依法征税呢?本来税收文件就变化快,纷繁复杂,层出不穷,要想熟练掌握,还真得下一番功夫。如果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对税收文件不做认真、细致的管理,该废止的不废止,该修改的不修改,这势必会给使用文件者履行职责或履行义务造成影响。希望税务系统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整理废止、失效和修改的文件,保障税法的畅通无误。查看: 3200|回复: 1
优惠备案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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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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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 &&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 &&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印发)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2015年第76号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
& &&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 &&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 &&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 &&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 && &&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 && &&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 &&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摘自国税发[号文
& && &&&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 &&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 &&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 &&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 &&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 &&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 &&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福建省补充意见:
& &&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 &&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 &&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 &&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 &&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 &&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 &&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 &&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 &&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 &&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 &&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 && &&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 &&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 && &&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 && && &1、免税收入;
& && &&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 && &&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 && &&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 &&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 && &&&(二)对审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三)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见附件三),告知纳税入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四)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其已计算享受优惠的税款。
& && &&&四、其他
&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 && &&&摘自闽地税发[号文
& && && &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 &&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 & 解读: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所得税不能核定。
&&摘自国税发[2008]30号文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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