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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轴承厂破产倒闭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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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郑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负责人:符同欣。委托代理人:宋立行、任延萍,该破产管理人成员(一般代理)。被告:郑某,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郑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宋立行、任延萍、被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平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郑某自1996年随包工队队长王武召到洛阳轴承厂房产处从事小区水电维修,该包工队承揽了房产处部分水电等维修劳务项目。洛轴房产处将劳务报酬按月一次性发给包工队队长,由队长按照雇佣人员的劳务量发放其报酬,洛轴房产处对包工队内部如何发放劳务费报酬无权干涉。此后,2005年10月房产处(1999年该单位名称变更为物业管理公司)解除与包工队的劳务协议。因此,从1999年至2005年之间被告郑某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求补缴各项保险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5年10月至日期间,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包工队解除了劳务协议,包工队所属部分人员留在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原小区水电维修,以计工形式发放其劳务报酬,即有活就干,干一个活记一个工,物业管理分公司不计考勤,不参与物业公司绩效考核与福利分配,被告没活的时候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以按月记工多少来计算劳务报酬。因此在此期间,被告与洛轴物业管理公司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原告各项请求于法无据。日,物业管理公司所属单位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成立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之后所有劳动合同全部解除。破产管理人也仅为临时性组织,成立之后依法由留守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临时人员依法组成,其所有成员与破产管理人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更何谈与被告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呢?因此被告请求于法无据。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福利、劳动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等证据方面进行审查。可是从原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两级法院判决书均可以看出,对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并没有任何审查,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认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认定劳动关系事实错误,针对此事原告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2005年10月之后原被告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各项请求于法无据。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元;2、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0元,赔偿金16800元;3、依法判令原告不为被告补缴1996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并承担滞纳金;4、依法判令原告不赔偿被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68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郑某当庭辩称:1、对原告的起诉书的形式我们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书的启动程序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围。2、原告的起诉内容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了现在所谓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3、洛劳仲案字[2009]第418号仲裁裁决书,我们认为在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我们接受,合议庭应当采信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本院对郑某诉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2009)涧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与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郑某于1996年11月到洛阳轴承厂房产处工作等事实该判决书予以认定。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2009)洛民终字第973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查明,郑某工作到2008年10月底,因对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而被终止工作。日,郑某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事宜申请仲裁。日,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洛劳仲案字(2009)第4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4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280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6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数额以洛阳市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计算数额为准);三、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书查明申请人离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元。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郑某与洛阳轴承厂(后因破产,成立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郑某的工作时间等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截止目前原告申诉尚无结果),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但郑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要求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依据不足。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郑某在仲裁以及本案诉讼中,未提供具体的数额,故该诉求郑某可应在相关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后再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被告郑某经济补偿金84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杜&&六&&斌&&&&&&&&&&&&&&&&&&&&&&&&&&&&&&&&&&&&&&&&&&&&人民陪审员:宋&&&&&&娜&&&&&&&&&&&&&&&&&&&&&&&&&&&&&&&&&&&&&&&&&&&&人民陪审员:闫&&万&&鑫&&&&&&&&&&&&&&&&&&&&&&&&&&&&&&&&&&&&&&&&&&&&&&&&&&&&&&&&&&&&&&&&&&&&&&&&&&&&&&&&&&&&&&&&&&&& 二 0 一 0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代书 记 员: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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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承厂 调研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潘贤掌在市轴承厂调研时指出尽快出台具体措施保证资产人员平稳过渡
3月12日,市委常委、副市长潘贤掌来到市轴承厂,就轴承厂破产后的厂属医院、技校以及幼儿园等资产的归属处理问题进行调研。
潘贤掌先后深入轴承厂医院、山西机电技工学校以及幼儿园等地,详细了解各单位资产情况,与相关部门分析研究这些资产的接收处理问题。潘贤掌指出,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资产处理问题事关重大,必须尽快加以解决。潘贤掌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了政府接收和资产转让两套处理方案,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在资产归属处理中要考虑到在岗人员的分配问题,继续保持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公益性质,尽快出台具体措施,保证资产、人员平稳过渡。
转载日《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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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昌信息港
网友评论:
老板一路走好。经济下行还刚开始,,,民间借贷,银行借贷大量坏账出现,悬崖就在前方,就看如何着陆了。
经济不经气,新昌轴承业更是低、小、散!互压价低端竞争,年景不好者大有人在,老板境遇令人唏嘘,但冰冻三尺非-日之寒,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擦可惜了,技术型的一个老板
国家的政策造成大量实体产业的经济收缩,使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被政府支持的互联网盛行,进一步加剧实体企业生存难度,而南北方材料人工等这些的差异,成了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大家反应这还是一个技术型的老板,技术出身转做实业。但是因为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而借用了更多的资本杠杆、再加上目前整体环境的问题而引起了悲痛的事件发生
做老板有时真的不是那么容易,不要过力而为之
中国有句老话,死者为大,我们在为死者感到惋惜的同时,也该深思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由于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酿成的悲剧数不胜数。愿逝者已逝,生者坚强。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令人惋惜。 希望逝者家属能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而对未付清工资的员工来说也希望能拿到自己的工资。大家有知道详细情况也可以通过评论来说说。
小编总结:如果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民间资本高利贷的使用千万慎用,每年因为使用高利贷的事件频频发生,更多通过创新来通过获得正规融资这样的良性发展。
如果你对轴承企业的发展有什么看法,大家在下面的评论区来讨论一下,我们也为轴承行业能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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