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合同是综合计时工作制,但是公司没有向劳动局报批报建流程,是属于欺骗吗?

执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劳动时间是多少?
玉宇の3260
这个具体还要看您是以哪个周期来计算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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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平均每月不超过总工时167和加班36小时就可持续加班?综合工时制也必须至少每周按排休息一次,不得强制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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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虽然加班费给了但是我们更希望的是休息如果我提起仲裁申请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能按照法律规定拿到相应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工时制度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我每天早上上班时间为9.30,到晚上22.30-23点不等,而且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没有放假(如:今年的中秋和国庆,公司一共补贴250元),连春节也没有假期(我也不属于公众服务类行业)这样合理吗? 标准工时又是什么呢?.我现在是一年放一个月的假(整月一起放)
你好,请问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来公司调查,但是经理跟我套话,让我在某些点上说谎,我想问下,如果我说谎,被查出来了,是要坐牢的吗?需要负担什么责任的吗?还是公司被罚款 ? 我个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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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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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定时工作制会议记录(修改版) 武汉=======有限公司 会议记录 篇二: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提供材料须知
一、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理由; (2)企业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 (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的理由; (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 (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见附表2&。 4、法人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表3&。 5、职工花名册(1、申报人员必须在法定年龄以内:男性在60周岁以内,女 性在50周岁以内;2、名册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 号码、工作岗位)。 6、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费明细(上月地税缴费明细凭证)。 7、有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要(有工会的企业以工会形式进行,没有工会组 织的可通过职代会形成会议纪要)(注明:开会的地点、时间、会议讨论发 言的内容和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等,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材料)。 8、申请特殊工时制提交材料清单&见附表1& 以上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二、企业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召开的职工大会或职工 代表座谈会,必要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员参加。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工作制》报告及相关材 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法定 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表1
申请特殊工时制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名称: 提交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地址:
桐乡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2
填表说明: 在填写申请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
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式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栏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
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大会的意见。 附表3
授权委托书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向贵局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依法委托下列
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接受协助调查、代
签法律文书)
委托人: (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篇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与不定时工时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982
案情介绍: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双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因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每日八小时计算,因为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8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之规定(国家主席令第28号)。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
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联系电话:3378133。
(一)《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
(二)《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劳护字〔号)。
代办审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时手续
内容介绍: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时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批。我公司提供代办审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时手续业务。 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报告; (二) 会议纪要(职代会讨论通过情况,参会人员要签字); (三) 填报申报表及分类表(一式三份); (四) 实行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人员所在部门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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