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合作意向协议单方收购意向函取消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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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基础上,达成以下战略合作协议,现初步拟订合作条款如下: 第一条:准则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事业者,双方在这期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等关系。 2、乙方同甲方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如今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独家经营资格权益。 3、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切实强化连锁店的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总部的督察和指导,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本协议仅代表乙方授权甲方用乙方商业字号做前期的广告宣传,如甲方项目正式开业需要使用乙方商业字号,则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加盟合约,缴纳加盟费用。 5、甲方在前期宣传中不得降低乙方公司形象,损害乙方公司利益。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制定相关媒体推广及品牌形象的宣传工作。 2、为维护甲乙双方品牌形象与意向合作效益,甲方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广告宣传与品牌推广。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充分享有甲方品牌的宣传权力。 2、乙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后将根据项目现实具体情况,双方详细协商合作细节,如达成一致再确定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和条款细则,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法律责任。 3、本协议是约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后唯一依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复印无效。 4、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方双方有义务保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同业、同行泄密,否则视作违约。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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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协议不可解除,800万元不是想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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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决,我方胜诉《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因此法庭上出现两份不同的《流转土地合作协议书》,法庭认定手印部分无效,其要求赔偿1.6亿多元法院未支持。蹊跷的是其请求为赔偿要么是X丰冷链公司要么是X生太源公司的,这种摇摆主张。本律师对全案提出以下意见:意向协议上两点说明合同的标的物无法确定,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且置以&政府签署&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政府签署&,《协议书》就无法履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将自己保存的一份协议进行添写,也改变不了这一点,现已经法庭查明,反而证实了其弄虚作假的作风。、要做本项目就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二、在尚未与政府签订流转协议;三、收到&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找政府签订流转协议。因此原告无权对原告提起诉讼。:一对X丰公司、X生太源之间应有约束;二、因该《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是两个公司在《流转合作协议书》废止后签订的,且他们签订后并没有通知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无从知晓,也没有表明同意其《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内容 ,对X实业公司无约束力。同时,不管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均称是承担的投资,所以原告对X实业公司提起诉讼是主体不适格。(二)第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1、第三人与X实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解除合同;&&&&&2、原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在《流转合作协议书》废止后签订的,且他们签订后并没有通知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无从知晓,也没有表明同意其《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内容 ,对对万盛公司无约束力。故无权承继《流转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3、第三人在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其自认是政府造成的,就不能向万盛公司主张。在司法实践中,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工作笔录是第三人单方制作,没有任何第三方签字,因此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均不成立;录音资料又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其真实性不成立,且内容中无X实业公司任何一人发言,相反恰恰证明第三人与X投公司、区政府、茶店镇政府进行协商在流转土地上经营的事项,而没有X实业公司任何人关联;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X实业公司土地交接要划边界,丈量,记载面积、类型,在场人要签字,要报政府部门备案证人钟小林是第三人的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X实业公司第三人是原告的平台公司不成立,X实业公司不可能向其提供流转土地X实业公司将流转土地给X丰公司之后;2、平台公司要X实业公司认可。从庭审查明事实表明:X实业公司从未向成丰公司提供流转土地,何来成立平台公司?X丰公司作为股东与他人成立了X生太源公司,但没通知和征得X实业公司同意其作为X丰公司的平台公司来经营流转土地,故其平台公司的资格不能认定。X生太源公司是X丰公司的关联公司,但不等于平台公司,因此其不与X实业公司发生任何关系。X生太源公司X实业公司X生太源公司X实业公司X生太源公司,《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其经营上是独立,不存在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申请书上称的&经营上存在混同关系&,法律上也没有公司与公司之间&混同经营&规定。不管是第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还是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其自认的事实是X生太源公司在土地上投资经营。因此原告提出土地经营的损失,显然不成立。X生太源公司与其他单位的土地经营关系与X实业公司无关,其要求赔偿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李X在法庭上陈述表明其是先到区政府、X投公司等部门考察后,才决定投资这个项目,并与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其工作笔记也是记录的这种内容,并无与X实业公司的内容。李X在庭上陈述项目的来历还说到:与上述部门交接中有X投公司赵X、X部长,区上X局长、主管农业的副区长XX等进行协调,还称相关人员指示第三人加大投资等,区上告知他现在引进台湾的公司整片打造,要求他们退出,并承诺可以在X区其他任何一块地让他们经营。李X认为政府要求其退出是政府欺负他。李X的叙述不论真与假,都说明一点,这与X实业公司无关。&&&六、原告提供的损失依据不足,第三人未提出损失依据&&&&在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元,以及预期利益损失(以立案后查明的为准)。&然而其仅提供了一个单方委托的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是依据第三人的单方资料作出的审计,对第三人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审定,此报告仅相当于作了个会计资料整理,不是司法鉴定报告,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意向性协议不能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和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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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暨股票复牌公告
标题:苏大维格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暨股票复牌公告发布日期: 15:56:05内容: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合作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苏大维格,股票代码:300331)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合作事项为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对价收购广东某公司全部股权,该企业从事导光材料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导光器件、背光模组的生产、销售领域有深厚的市场资源,而公司有较强的导光器件方面技术研发能力,与该公司的合作,可实现良好的优势互补。通过本次合作将有利于公司导光显示材料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积极意义。公司现已与标的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性协议,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甲方:自然人,目前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乙方: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概况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鉴于甲方正在对标的公司进行业务整合,乙方同意待甲方整合完成后着手本次收购相关事宜。
双方应本着促成交易之目的,在本协议项下约定事项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待前款约定事项完成后签署正式协议。
(三)转让对价
乙方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对价收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双方确认,最终以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值来确定收购价格。
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尽调。
(四)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或定增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选择上述方式之一。
(五)重大不利变化条款
自协议生效日起至正式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若甲方或标的公司发生经乙方认定的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甲方或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发展,乙方有权解除交易协议,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宏观经济和社会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资产、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瑕疵;甲方及标的公司隐匿、提供足以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实讯息。
(六)保密
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包括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或约定)内容及对方所提供的未公开的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上述合作意向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相关的正式协议及合同签署及实施尚需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布相应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目前公司已签订相关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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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合作意向协议书范例
【www.ruiwen.com - 协议书】
  甲方(项目发起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无公害生态畜牧养殖产业项目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 项目内容简介  1、 开发项目名称:无公害生态畜牧养殖  2、 开发项目发起人:  3、 乙方合作意向:  4、 乙方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  ①、由乙方出资万元,甲方负责项目内部管理和市场销售。甲、乙双方按比例%、%进行股份分配。  ②、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乙方出资 万元,占  该项目 %股份,双方共同管理。  ③、乙方全方位提供给甲方技术支持,折合现金 万元,占项目 %股份,双方共同管理。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项目的报建报批手续;  3、 甲方负责项目征地的谈判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4、 甲方负责向政府争取项目可争取到的优惠政策;  5、 如项目是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甲方享有对项目建设合作管理的权利;项目建成后甲方享有相对应的利润股份分配。  6、 如项目是乙方独资建设,甲方对项目建设中的乙方实施情况享有建议权,审议权、监督权,项目建成后甲方享有相应的利润股份分配。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根据项目投资要注入资金需求,负责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2、 乙方根据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要求,与甲方共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3、 乙方享有对该项目咨询、论证、实地考察的权利,甲方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4、 如项目是甲、乙双方合资建设,乙方享有相对应的利润股份分配;  5、 如乙方是提供技术支持的,则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享有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应享有权利,本条乙方在管理享有建议权。  四、 其他事宜  1、 该协议书仅为意向,其合作方式,投资额度等双方进一步考察协商后,签订《项目协议书》;  2、 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作全面的约定;  3、 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合法。  甲方:& & & & & & & & & & &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 &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国风塑业:关于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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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关于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瑞华泰”)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拟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进行战略合作,致力发展中国自有技术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红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9,844.2972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工业园
经营范围:从事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0.025MM柔性电路板基材
和0.05MM仪用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经营
股东情况: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股42.75%,
怡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53%,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79%,上
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5.59%,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5.18%,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20%,中
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持股1.96%
深圳瑞华泰成立于2004年12月,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与深圳市
政府于2011年3月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在深圳加强合作“做
强做优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项目实施公司,致力于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制造的合资企业,其产品主要应用于信息电子、宇航航空、高端电气绝缘、特种印刷等领域。深圳瑞华泰是聚酰亚胺薄膜国标制定单位,风力发电匝间耐电晕聚酰亚胺薄膜标准制定单位,已成为中国综合规模和技术能力最强的聚酰亚胺薄膜专业制造商。
深圳瑞华泰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缔结战略性合作关系,共同进行技术合作,探索商业合作发展模式,形成双方协同,增强双方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中国聚酰亚胺薄膜材料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2、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双方管理要求和市场准则的前提下,共同分享各自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和技术发展信息。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1、建立双方高层每月定期沟通的机制,制定合作方向、具体合作形式和合作项目,监控并推动战略合作的顺利开展。
2、双方分别派出不少于3名技术人员共同承担合作项目,主要
从事但不限定以下方面的合作:(1)市场研究;(2)技术研发;(3)设备技术标准的拟定及设备的选型;(4)实验室的建设;(5)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规划与涉及;(6)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3、如甲方项目需要,乙方根据合作原则并获得必要授权,同意提供乙方专有或专利技术,届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4、双方技术合作形成的研发成果共同享有。
(四)违约责任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合作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间接损害除外。守约方并有权随时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事项
1、双方将就本协议未提及的合作事宜作进一步研究和协商,并另行签署具体的补充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协议。
2、双方如有具体合作项目,应针对合作项目的内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以便开展后续实质性的工作。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五年,续签同等有效。若因双方合作环境、条件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协议所称合作事宜无法实施,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变更、修订或终止;
三、签订协议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性能微电子
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和高性能材料研发与应用研究中心项目,公司将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增强公司研发实力,实现从传统的包装薄膜产业向电子级高性能膜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方向转型。瑞华泰专业从事聚酰亚胺膜研发、生产与销售,是中国综合规模和技术能力最强的聚酰亚胺薄膜专业制造商。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发展规划,通过与瑞华泰的战略合作有利于帮助公司快速实现聚酰亚胺膜项目的产业化,加快聚酰亚胺薄膜产品的市场布局。
本协议就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了约定,但具体项目的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暂无重大影响,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核心竞争能力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深圳瑞华泰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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