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网上备案表合同的备案证明在什么地方开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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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尊敬的国土房管局领导:
本人于在江北区国兴北岸江山小区二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全款分期协议,全部房款要到日前付清,由于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来付房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将情况和开发商说明,当时开发商承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之内能拿到备案登记证明,但现在一个月马上就到了,我联系开发商,开发商多般推诿,而且我最近才了解到,重庆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我在签合同时多次与售楼小姐确认,对方均回答可以接房时缴大修基金,在我昨天向其说明我查询相关政策并咨询了房交所之后,对方才让我去缴纳大修基金,所以我怀疑开发商是故意拖延不办理备案登记。并且我发现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附件里有规定要全部房款付清后才办理登记备案,但我在签合同之前开发商是给我承诺的1个月之内拿到备案登记证明的。并且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想咨询
1、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里要求支付完全部房款才能办理备登记备案的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由于我需要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房款,而开发商在签合同之前承诺1个月之内拿到备案登记证明,并且我有保留售后小姐在电话里承诺的录音,我是否能要求开发商尽快办理登记备案。
希望国土房屋局的领导能帮忙我一个辛苦买房的老百姓,如果没有这10万公积金,我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支付全部房款的。谢谢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刘老师您好:
您反映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江北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开发企业进行了协商沟通,开发企业表示已与您进行了约定,可在11月底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您已表示同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其他问题,可与江北登记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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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备案证明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三)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其他回答(共3条)
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唯独不动产的交易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的条件,其他都是签字盖章生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只有双方签字盖章是不行的。所以务必记住要登记备案,有的城市比较严谨的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十分严密,有的就稀里糊涂的。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现在都是联机签合同的,都是在网上签的,签的同时就在房管局生成一个合同备案号了,合同就备案了,要打在你的合同里的,就是在你合同的首页&在合同的第三页,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第一行就是你的合同签约备案号,你登房管局网,输入那个号就行了&如果你的没有,有可能你的那个房子没有取得销售资格,只有能销售的,才能在房管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号,就说明,你的合同没有备案,按理说,应该在网上&添好按照统一的房屋购买合同格式,在网上下载下来,在网上签的同时就备案了,打印出来在实际双方签字盖章,不知道你那是什么情况
交易流程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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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精彩推荐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建文[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要求,现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具体负责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入网认证审核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科、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网上申请的审核;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具体负责项目预售网上申请的初审、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自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宜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日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没有销售完的项目,开发企业须在日前完成楼盘表创建及已售、未售信息的补录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开发项目的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的楼盘表以独立幢为单位输入到备案系统,网上房屋状态为&不可售&。
四、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科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宜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24小时预告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状态由&不可售&变为&可售&,并可正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
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认购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五、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宜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楼盘表信息,主要包括幢号、室号、结构、设计用途、楼层、面积;
3、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4、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
5、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6、商品房拟预(销)售价格。
六、公布在&宜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可售商品房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七、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商品房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代理购房人必须持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公证委托书的,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买受人姓名。
禁止商品房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销)售的房屋协商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后,通过备案系统网上填写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合同网上提交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并在网上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售出;
3、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登记备案: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版)三份。双方当事人已签章的书面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必须与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一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作为合同流水号。
2、经确认的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或经确认的买受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对报送的网上签约合同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与书面版)上加盖&宜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同时打印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没有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手续。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或登记备案后,如确需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持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需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一、开发企业要对其在备案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定期对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商品房网上销售培训合格证》。
十三、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手续。
1、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囤积房源的;
2、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的;
3、拒不销售网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的;
4、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误导、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5、蓄意解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逃避税费的。
十四、本通知由宜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宜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友情链接:在南宁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是去哪里办的?-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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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是去哪里办的?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9:17:00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在南宁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是去哪里办的?”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在南宁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是去哪里办的?”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在南宁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 是去哪里办的?,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21,因为办理按揭。没有什么手续、现在很多地方施行了与房管局的联网签订合同、分户产权都要用到备案合同,一般是开发商持合同到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手工案备,就电子备案了、抵押,不开具什么证明文件。这时也算是备案了,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是在生成正式合同后,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在其中一本合同上(一般购房合同是一式四份或者一式三份)加盖房管局的备案专用章。而期间的手续一般是开发商在代办,房管局的电子系统和登记薄里都会有纪录、手签合同备案。一般情况下只是查询。备案合同一般不给用户的,所以你要确定是否备案直接上房管局查询就行了,备案合同最后是要作为房产档案交回房管局存档的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
解决方案2:
当地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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