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白血病大病救助政策白血病 合作医疗不给报的 人民政府在安百分之三十给报是真的吗 有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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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属于大病,合作医疗乐能报多少、
健康咨询描述:
白血病m3发高烧,全身无力,头庝,发冷,血小板低,红细包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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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医生医师
擅长: 中医科,一些常见病,比如妇科一些炎症,不孕症,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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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对于白血病,主要的治疗很困难,主要是对症治疗。白血病的主要症状是&&&&&&指导意见:&&&&&&贫血出血和感染。对于治疗现在还没有好的治疗措施,主要是对症治疗,对于急性的,祸福先过很多型的不错,但是不一定能够治愈。
疾病百科| 血小板减少症
挂号科室:血液科
温馨提示:血小板减少的护理中防止剧烈运动和外伤,平常活动要防止关节受伤,只要受伤要固定而且局部冷敷。病人要充分卧床休息,禁止太过与过早下床走动。
血小板减少症是指血小板数低于正常范围所引起的病症。血小板减少症可能源于血小板产生不足,脾脏对血小板的阻留,血小板破坏或利用增加以及被稀释,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严重血小板减少,都可引起典型的出血:多发性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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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08〕52号 &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科室:秘书科 & 索&&引&&号: ED-001- &审核程序:
浏&&&&&&&&览: 5095 & 主& 题& 词: 卫生
通知 & 来&&&&&&& 源: 安吉县政府办(外事、法制办) && 内容概述: &&&&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是农民和城镇居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化解风险、符合我县县情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采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采取&三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省和中央财政、县乡(镇)两级财政、农民(城镇居民)个人三级筹资,由县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我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实施年度,报销截止于次年2月底。 第五条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精减下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农办、民政局、人口计生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为委员单位,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工作。成立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对全县城乡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当地的城乡合作医疗工作。
筹资办法 第八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要求,每年9月份确定下一年度筹资标准。2009年度筹资标准为: (一)普通农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154元。其中: 1.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每人每年50元(村一级可视集体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5元,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 3.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城镇居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180元: 1.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0元。 3.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具体按省财政补助实际额确定)。 (三)特殊人群缴费优抚办法: 1.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4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应缴部分5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2.农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个人缴费46元,财政补助每人4元。 3.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除外):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10元,县财政补助40元(其中残疾人保障金列支35元)。 第九条
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一)由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向参合对象收取个人应缴纳的自缴统筹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名册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名册要分别造册,与统筹款一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缴)给县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县财政补助款根据报销进度划入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专用帐户。 (三)中途不得办理补办、退保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农民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凡参加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大病统筹报销。 1.凡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省市定点医疗单位、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均属于县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给付范围。为便于管理和资金的合理支出,鼓励参保者就近治疗,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其可报销部分医药费用按110%折算,县级医疗单位按100%折算,到县以外定点医疗单位就医的按80%折算(在湖州三院就诊的精神病人按100%折算),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50%折算。 2.实行分段累积报销,即每人全年住院累积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分报销25%;5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报销50%;1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额为50000元。 3.城乡低保人员的大病报销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额的1.5倍报销;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大病报销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额的1.2倍报销。该项超过普通参保人报销比例部分的费用从财政补助款中按每个参保人10元提取解决。 4.为鼓励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草药的药费按120%折算后进行报销。 (二)乡镇卫生院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小额报销:凡在乡镇卫生院及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参保人,每次门诊的医药费用(扣除自负部分后)给予当场报销25%,门诊报销年封顶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县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县级医院门诊中草药给予25%的报销。 (三)特殊病种大病门诊报销。纳入门诊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瘫痪、肝硬化腹水、结核病等九类病种。以上特殊病种需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其相关医药费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报销25%。最高报销封顶额为每年每人5000元。 (四)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大病按大病统筹报销后,自负医药费仍超过20000元以上的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者进行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按《安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安政发〔2005〕57号)执行,增加参合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第十二条
药品、诊疗、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诊疗费、检查费、大型仪器检查费、特种诊疗费等按已定政策执行。如果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诊疗目录,则按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违法犯罪、行凶斗殴、吸(服)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费用不属于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食物中毒事件、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的不再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未得到赔付的凭原始票据、所在村(社区)证明并经乡镇(开发区)政府核实后到当地卫生院申报报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给付办法: (一)凡在我县境内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给予大病统筹报销的,实行信息化管理,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在出院时当场结报。到安吉县以外医院住院的,凭实施年度内住院的有效票据(已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的可用复印件报销,加盖保险单位公章)、药品(含诊疗)清单、病历(出院录)、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时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卫生院)申报办理报销。经乡镇初审后,由业务经办人员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款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存款单形式拨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再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兑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天内完成结算。 (二)凡在乡镇卫生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及县级医院中草药门诊的费用,实行信息化结报管理,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给予当场报销。 (三)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行政村及乡镇核实并盖章,持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发票为复印件的须由相关部门盖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疗物品费用清单等凭证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一次性对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 (四)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拨付,由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在我县境内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单位的报销资金,先由医疗单位垫付,次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城乡居民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帐户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各自独立核算。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有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的经办人承担。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原则,乱开人情处方,帮助冒名顶替,伪造病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和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城乡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安吉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安吉县内: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县三院,县中医医院,县计生指导站妇保院,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氏中医骨伤医院。湖州市区:市一院,市中心医院,市精神病医院,九八医院,湖州市中医院,市妇保院。杭州市区: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院,省儿保院,省中医院,杭州市传染病医院,杭州邵逸夫医院,杭州一一七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限结核病专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日起实施,筹资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原安政发〔2007〕56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起终止。
附件: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任务分解表
安吉县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任务分解表
应完成农民参保人数
应完成居民参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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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400万元慈善救助款到位 20余种重特大病患者可获救助
  据了解,2015年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2000万元已经到位,其中惠及赤峰市的救助基金达4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提高全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发挥慈善组织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慈善总会联合设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城乡贫困群众自负医疗费用过高问题。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提高赤峰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发挥慈善组织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的作用,赤峰市慈善总会自2013年以来,面向全市开展重特大疾病普查救助活动。2015年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2000万元已经到位,其中惠及赤峰市救助基金达400万元。从2013年至今,共拨付资金1176.64万元。
  专项基金救助对象为具有赤峰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市“三无”等低收入困难家庭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及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认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救助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结肠癌、直肠癌、布鲁氏杆菌病、胃肠道间质瘤、肾癌、肝癌、多发性硬化症、肺动脉高压及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公报加入时间: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抵御;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第三条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其水平要与现阶段松山区农;第四条凡户籍在松山区的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在;第五条参加
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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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其水平要与现阶段松山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凡户籍在松山区的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参加合作医疗。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报销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作医疗制度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保障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公开、公平、民主。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吸纳农民代表参与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发挥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管理监督作用。
区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会),负责有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区卫生局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行政主管职能。
区、乡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资金筹集渠道及标准。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
2、各级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补助,每人每年补助:区级财政5元,市级财政5元,自治区财政10元,中央财政20元。
3、民政部门为农村特困户、五保户、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农村独女、双女、蒙三女结扎户中未满18岁女孩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5、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扶持标准根据乡村两级经济组织的实力自行确定。
6、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给予赞助。
资金收缴的方式
1、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统一筹集,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全部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年汇集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2、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3、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区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核定松山区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支持资金到位情况后,逐级划拨到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4、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代缴部分由民政、计生部门提供名册,乡镇告知免缴对象。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人口数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5、农民个人缴纳的年度参合基金要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收缴完毕。
经参加合作医疗者同意,乡镇或医疗机构可以在当年报销医药费用时提前收缴该户次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每人10元),逐年类推(即滚动式筹资)。逐步摸索出一套科学、便捷的农民筹资长效机制。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区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区合管会批准。年末要及时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 第十六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持证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区、乡镇两级核算,总量控制,如有节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基金剩余不超过统筹金总数的15%。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家庭账户:从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10元中提取9元作为个人家庭账户基金,用于报销门诊医药费和大病住院统筹起付线报销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用。可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账户余额可以年度滚存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也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缴费,用完为止。
二、大病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起付线以上,并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门诊治疗报销和特殊补助的部分。从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10元中提取1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的40元(共计41元),提取3%的风险金(1.23元/人/年)后的剩余部分(39.77元/人/年)。
(一)大病住院统筹
1、起付线:即予以报销的起始额度。
(1)乡镇(中心)卫生院、松山中蒙医院、松山区结核病防治所50元/人/次;
(2)松山医院、松山区妇幼保健所、松山区计划生育指导站100元/人/次;
(3)区外医疗机构600元/人/次。
2、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元) 乡镇级报销比例 区级报销比例 区外报销比例
起付线-% 20%
55% 50% 40%
25000以上 80% 80% 80%
3、封顶线(最高报销金额):25000元/人/年。
(二)慢病门诊治疗补助
1、慢病补助病种: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肾功能衰竭、肺心病、白血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
2、补助办法
(1)封顶线: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补助1000元。
(2)补助比例:不设置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30%报销,直至封顶线为止。
3、确诊及治疗:参合农民患本办法规定补助的慢病,由患者提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证明疾病的相关材料,在乡镇登记,由乡镇报区合管办审批,并在松山区境内乡镇(中心)卫生院、松山医院、松山中蒙医院门诊治疗。慢病门诊用药可不在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
(三)特殊补助
1、住院分娩
正常产住院分娩产妇不享受大病统筹,每人补助住院费100元。剖宫产、难产纳入大病统筹,按比例报销。
2、产前诊断
孕妇持合作医疗证自行到区妇幼保健所进行产前诊断,补助20元/次/人,每例孕妇产前诊断补助不超过2次。
3、结核病人辅助治疗检查
对参合农民在松山区结防所参加年度结核病控制项目治疗并采取辅助治疗措施的,给予补助。初治和复治结核病病人最高补助金额404元/人。结核病人被松山区结防所确定为初治失败后,复治可重新纳入补助范围。
(四)其它
1、除家庭帐户外,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蒙药和中蒙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的,报销比例在同等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5%。
2、由大病统筹基金中提取3%作为大病救助基金。
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等人员突发疾病(分娩)可在当地就诊,其报销比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但须在3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办。
第二十一条
1、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现场予以报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月5-15日凭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专用发票、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审核报销。
2、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予以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将报销凭证报合作医疗机构审
核,不合理补助费用部分经查实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清单、处方、专用发票、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乡镇合管办初审,乡镇合管办每月集中报区合管办终审,参合农民在乡镇合管办领取报销部分。
3、慢病补助、特殊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现场补助。在区外实施慢病治疗、产前诊断、结核病人辅助治疗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所发的医药费报销范围按松山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和松山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的范围
1、未参加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
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3、未经批准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4、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5、慢病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症、并发症费用;
6、慢病门诊辅助检查费、结核病人耐药治疗费、病历工本费、煎药费、陪护费、护工费、点名手术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食宿费、文娱活动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7、住院疗养、意外伤害、近视眼等生理缺陷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8、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9、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0、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费用;
1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12、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犯罪、自残自杀、酗酒、吸毒、违章作业、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流产、堕胎的费用;
14、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15、不能提供统一、规范、完整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或相关报销凭证的;
第二十四条
患者在赤峰市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赤峰市级以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需报乡镇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急诊转诊者可先转诊再电话告知区合管办,并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未按上述规定转诊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患者出院后要在报销凭单上签字,作为记帐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医疗服务机构须经区合管办审核批准,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开展合作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和违规公示制,进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诊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队伍、医疗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的建设,增加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器械检查、开大处方,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要制定部分单病种最高限价,不得随意加重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推行药品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和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审批制度,保证农民的用药安全。
区合监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告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区合管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办定期向合管会和合监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定期公开制度。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对参合农民住院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对报销对象、报销比例及报销金额进行报销前公示,公布基金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区合管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区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和反馈。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实施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药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书、违规检查、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4、利用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合管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局追究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取消有关医务人员的处方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或应转诊而不予转诊的,随意放宽住院指征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发生报销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假诊断、假病志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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