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构与行政机关是什么样的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_百度知道
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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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f,国务院和有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有按照分工对其专业代理资格进行认定、营业登记和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代理资格,并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在现行体制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单独制定具体办法。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目前我国现行招标代理机构的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些比较规范,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一规定中“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这里讲的“隶属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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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本文主要介绍人和招标机构中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关系、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权利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的义务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为加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对申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只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关系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1、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2、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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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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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5,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重组、分立、副本复印件,进行网上申报。二、受理审查程序(八)受理审查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九)资格延续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三、资格证书(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四、监督管理(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五、有关说明(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章程复印件:1、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合并情况报告;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自治区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6、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省,方可办理。(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4;4、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副本复印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自治区;3,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3、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需提供下列材料,直辖市建委、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七)材料要求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3,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2、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1、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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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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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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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B.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可以为招标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C.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D.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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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值得期待
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值得期待
&&#9633;本刊记者&洪&鸿
&【最近,一起号称首例招投标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热议和围观,该事件的背后,折射出招投标领域的乱象丛生和市场主体对政府合法合理行为的普遍期许。不管本案最终结局如何,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能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主张合法权益,其行为本身就值得称道。在招投标领域频频曝出乱象的当下,本案对推动行业自身改革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也值得业界期待。】
&2015年9月份,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建公司)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提出了行政起诉,这是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起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案例。此案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尤其是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众所周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正是受其监管的企业单位,是什么让中海建公司对监管单位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呢?
&&据记者了解,这起号称首例招投标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之所以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热议和围观,该事件的背后,折射出招投标领域的乱象丛生和市场主体对政府合法合理行为的普遍期许。那么本案原告采取的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手段,是否能维护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对此,记者对业内相关法律人士及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系统强制收费:一年半交了50万
“我们实在是忍无可忍了!”中海建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强行向中海建公司收取信息系统维护费,所谓信息系统维护费,就是所有进入省交易局的招标项目的所有招标文件销售费用的5%。
&&截至2015年9月,成兴公司已向中海建公司强行收费50余万元,而且代理机构要取回剩下95%的标书购买费只能在周二或者周四进行,这又给代理机构收回标书销售款带来了困难。
&&听了中海建公司的介绍,记者感到十分疑惑,这分明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情,虽然成兴公司是省交易局原下属企业,为国有控制企业,但是强制收费的并非省交易局,省交易局为何成了被告?难道省交易局有强制要求过他们支付5%的费用?
&&中海建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交易局没有以口头或者文件的形式要求代理机构缴费,但是正是他们的权力赋予成兴公司收费的权力.
&&&原来,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注册成功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登记号”购买拟参与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而甘肃公共资源交易网就是成兴公司建设运营的,换句话说,购买标书只能以网上支付的手段先打款到成兴,再由成兴公司返还给代理机构,否则无法购买。
&&中海建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年成兴公司曾经要和他们签署一个合同,合同规定每份标书收取5%的信息管理费,他们觉得不合理就没有签署。
&&尽管没签约,但是为了让业务正常运作(否则投标人不能买标书),他们一直交着5%的信息服务费。
&&直到今年9月,中海建公司代理了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的招标业务,9月17日,在办理退还招标文件费用的时候,成兴公司不但继续强行收取5%的费用,而且告诉中海建工作人员,现在他们账上没钱,要到下周二才能办理,9月22日,成兴公司才退还了剩余的招标文件费用。
&&这件事让中海建公司再也无法忍受,遂提出了诉讼,因为成兴公司账上没钱意味着他们的标书销售款被挪用了。
&&更让他们生气的是收费的理由是信息系统维护费,而维护费今年2月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已经由政府支付了。
&&交易局回应:收费与我无关
据记者了解,针对行政诉讼,省交易局进行了答辩。答辩表示,成兴公司是答辩人(省交易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承担网上售卖标书相关工作,扣除招标文件费用的5%作为手续费也是成兴公司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经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该费用的收取与答辩人无关,且收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据悉,本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本案件诉讼方胜诉的机会并不大,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5%的信息维护费是交易局让成兴公司收取的,因此从法律层面还是两个公司之间的问题,除非诉讼方找到交易局和成兴公司的合同,合同里交易局委托成兴收费,才能证明收费与省交易局有关。
&&但本案疑点颇多,如果交易管理局没有授权或者默许,难道是成兴公司顶风作案不成。此外,既然政府已经支付了运营费用,为何成兴公司还要收取所谓的信息系统维护费呢?
&&据记者了解,自从各地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平台以来,因新平台收费引发的纠纷就屡见不鲜,今年5月,央视报道的蚌埠市乱收费事件就与本案有异曲同工之妙。央视报道,在蚌埠,成为会员是参与投标的首要条件,而且这可是要收费的。第一年300块钱,以后每年200块管理费。花钱买电子证书是成为会员的前提。而在本案中,代理机构销售标书必须缴纳5%的信息服务费才能拿回标书的款项,而且,两案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收费人都不是公共资源交易局或者中心,而是企业,央视报道,蚌埠买CA锁开的发票上显示收费单位是安徽省电子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中海建公司5%的销售款是给的甘肃成兴公司。
&&因此,这成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免责的理由,难怪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答辩中指出这是两个公司的事情与交易局无关。
&&政府不收公司收:权力是收费的基础
那么,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呢?记者在电话中咨询了政府采购专家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他表示不可以。赵勇说,如果很多公司的网站都具有网上购买、销售标书的功能,成兴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服务等优势吸引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其网站上进行标书销售,那就是普通的商业行为,与政府无关,而这个案例里,中海建作为代理机构支付5%费用的原因是省交易局规定只能在成兴公司的网站上购买标书,这样收费的基础就是权力了,因此需要审核这种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同时该法规也不能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上位法律相冲突。
&&据记者了解,原告中海建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根据2013年出台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交易局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可见电子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就是交易局,并非成兴公司,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
&&对此,赵勇认为,本案说明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应该有评价标准,正向的改革应该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通过改革,交易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划分的越加清晰,如果改革之后某个部门的权力暴涨,而责任被虚化,改革就是负面的,二是通过改革,切实的减轻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就本案来说,对于投标人而言如果改革之后可以更加便利的完成招标减少交易成本则改革成功,如果改了半天,供应商花在项目上的钱比原来还多,那就是失败的改革了。
&&据记者了解,今年8月出台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十二条规定,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行政诉讼请求应当如何主张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分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本案被告省交易局是否主体适格?法律界人士分析后指出,根据该局官方网站上显示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整合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省交易局顶多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在本案中,甘肃省人民政府才适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即使省交易局的主体适格,也必须针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省交易局不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其授权的行为,省交易局不能成为被告。
&&如果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省交易局并非本案被告,法院会要求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否则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方,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这仅仅指的是被告要举证证明它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代为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违法,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是被告所为或者是其授权的组织所为。
&&本案涉及第三方成兴公司,原告也承认某些费用是由该公司收取的。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成为本案实体审理的关键所在。正如王丛虎教授的观点,由于成兴公司的收款行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为交易局的行政行为,本案将以原告诉请被驳回收场。
&&业界有关人士认为,也许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并不一定指望通过一场官司就能扭转这种乱象,至少能够让业界对此类现象再次引起重视。《立法法》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对应层级的人大反映,要求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该合法渠道,并适度借助媒体力量,促进将招投标领域的公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
&&业界有关人士指出,针对事业单位身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交易局或交易中心强行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其胜诉概率将会大大提高。
&&总之,不管本案最终结局如何,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能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主张合法权益,其行为本身就值得称道。在招投标领域频频曝出乱象的当下,本案对推动行业自身改革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也值得业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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