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的固定资产调拨账务处理,应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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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图(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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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图(doc&4页)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audit of fixed assets allocation and transfer
fixed assets allocation order
负责购置、内部调拨、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有关帐务工作。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ccounts concerning purchasing, internal allocating , external allocating and discard on the estate.
透过财政储备调拨,政府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均存放于外汇基金。
Through this transfer of the fiscal reserves, the bulk of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assets are, therefore, placed with the fund.
政府应降低购置成本并加强管理,明确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与价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调拨、处置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Government should decrease purchase cost, make keeping standard and value of fixed assets, establish work procedure in using, purchasing and treatment, further perfect check system of fixed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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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反馈,我们会尽快进行适当修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调拨与转移?
16:29:2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 & & &&【导读】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在会计类考试中是一个重要考点,为此小编特整理了&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调拨与转移?&。如果各位考生想要了解更多会计类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我们会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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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5.1 .1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帐、卡交接。
  5.2 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5.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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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华会计之家!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转移、资产划拨相关涉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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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转移、资产划拨相关涉税规定
&&& 一家汽车销售4S店,为一般纳税人,在其他市区开了一家分公司主营汽车销售,独立核算,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的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发出商品&  &&&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总公司
&&&&相关问题——&&&&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应缴营业税&&&&&子公司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帐务处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缴何税?&&&&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总分机构间的销售要贴印花税吗?&&&&&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中国税务报&&&&&&&何晓霞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是常见的现象。那么,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这期间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本文仅做简要分析。
  这里,纳税人首先要了解哪些划拨资产是涉税的,主要包括: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增值税的处理  存货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自己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那么就不会发生用于销售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谓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也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在做账务处理时:  总公司——  借: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  借:固定资产  && 贷: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因此,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处理  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视同销售,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应不适用上述无偿赠与的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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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相互调拨固定资产涉及哪些税?
发布时间: 17:09
来源:网校
小编导读:
问:我公司下属一控股子公司,准备将自用的一台轿车(该轿车现净值为15万元)无偿调拔给我公司使用,请问在此项业务中,双方各涉及什么税收?
答:贵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为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纳税人,现子公司将自用一台轿车无偿调拨给贵公司行为,双方主要涉税如下:
一、调出方: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子公司的此行为符合视同销售货物,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所适用税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子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变更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贴印花。
二、接受方:
1、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接受子公司无偿调拨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据称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非货币性资产。
据此,母公司在接受该轿车后,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变更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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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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