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朋友有长沙弱电施工队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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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 施工责任
1、工程队独立自主,完成分包下去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指派一名熟练固定的施工负责班长,工程过程中我公司专指派现场负责人指导、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
2、施工任务承包后,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监理方、现场负责人和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减少工艺流程。
4、因工程队原因导致工程返工、延工所引起工程额外增加费用,将由工程队承担,工程合同外增加的施工任务将根据工程量或标准有偿承担施工任务。
5、施工过程中,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工地现场负责人的指挥。
1. 甲方责任:
? 提供布线所需pvc管材、桥架及电缆等;
? 提供穿线所需的文档,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图、综合布线系统各层平面图、《穿线要求》及《空白穿线报告》;
? 对布线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不能及时整改或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2. 乙方责任:
? 自备穿线所需的辅材和工具,包括电锤、钢丝钳、油性笔、梯子等工具,并自行做好工具的保管工作。
? 严格按照附件中图纸所述工程内容和质量要求完成穿线,并严格做好电缆的标号。标号一定要根据图纸标好,如有更改要通知甲方负责人。
? 乙方自行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发生被盗及损坏由乙方负责重新安装及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 乙方施工人员食宿自理,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二、 付款方式
  1、工程完成50%以上支付工程款50%,付 7,500 元
  2、线路施工完毕经我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45%,付 6,750 元
  4、系统正常运行三个月支付工程款的5%,付 750 元
  1、 甲方提供图纸一套(包括具体点位图及管线走向),并负责交底工作.
  2、 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总工程进度根据建设方土建及其装修进度合理调整,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误人工费补偿,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100元/天
五、 施工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来施工,不得破坏装修,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 工地现场管理
  1、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
  2、 现场禁止吸烟。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 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断电,掉落,主干断网等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八、 合同争议
  1、 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
  2、 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 施工安装要求
  1、 弱电线路安装时,必须用有合格证书的布线产品材料。
  2、 弱电线路按国际通行方式 综合布线 eia/tai 568b标准施工。
  4、 所有线路必须按横平竖直的方向分布,严禁蛛网式分布。pvc管和钢管一头要穿进总线槽用拧扣与线槽固定,然后沿墙壁,顺地面垂直分布,转弯处用90度弯或软管联接好,并用管卡固定好。所有线缆在pvc管子和钢管里不能有接头。
5、 预埋线缆的管道直径大小是按线缆的外经的功率和穿过的电缆数量来测算的,必须保证管道内有30%的空间预留。
  5、施工承包人应按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t 50312-XX进行施工。
  6、我方委托施工承包人购买的材料,施工承包人在购买和运抵施工现场前其制造厂商、品牌、规格、单价等须征得业主认可,应有品质保证书和有效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验收或提出退货、返工及赔偿损失。
  8、我方购买的设备由我方、生产商、或供应商负责上门安装的设备(如网络设备、电脑设备、监控设备等),在上门安装时,施工承包人应积极作好相关的辅助配合工作(包括所购的材料、设备等协助搬运至现场)。
  11、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如竣工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承包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业主的整改要求前我方有权拒付人工费。
  12、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施工。如:要爱护室内原有设施,业主所有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等。业主对表现不好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掉换,承包人不得拖延。
  甲 方:                   乙方:
 签 章:                   签 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业主技术管理平台,改进企业秩序,防止不良入侵,营造一个可靠安全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基本条款:
双方应已认真、负责态度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法,尊重商业道德。甲方有诚意签合同,请保持足够诚意按合同付款。不得已出差、事忙、休息、上半月不结款等理由长期拖欠,否则乙方不保证售后及时。
签约代表应有足够权力或足够被授权方可签定合同。
本项目合约由:合同、设备清单、布点图、清晰度验收标准、角度及排序、验收单、整改意见书多部份组成。附件与合同冲突时,以合同为准,合同无注明时,以附件为准。
系统因不能达到乙方承诺的机型、数量、功能,乙方必须无偿更换、返修,直至达到承诺标准。产生新增费用乙方全部自负。
甲方不得以第三方报价更低、性价比不够等理由扣压工程款;乙方不得以少算误算价格,亏本等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延迟一月,乙方撤走所有设备,并不退还已收货款。
不能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0.5% /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双方签订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系统造价及其支付:
本监控系统含税票,总造价为人民币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票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湘国税)该工程出具收款收据,不开发票。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整;
设备到位付款 元;
安装完成,调试正常,付余款 元;
因甲方朝令夕改,政出多门及办公场所迁移等原因要求移动摄像机,按80~200元计移机费,增加线材管材按报价清单标准计。移动监控室位置,按报价清单工程施工费200%计移机费。(拆线费+重新布线费)增加线材管材按报价清单标准计。
三、施工事项
本合同签订后,限定工期为 日,完成安装调试。自交付订金第三日始计。
乙方承诺 2011 年 月 日前系统交付使用,逾期按本合同第七款处理。
乙方通知甲方可以交付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付款,或以书面方式提出异意。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意又拒不付款,视为恶意拖欠。
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异意,在不违反合同约定基础上,尽量做到让甲方满意。
付款过程中,因甲方恶意拖欠(包括业务流程繁杂、会计不在、领导很忙等原因)导致延期付款,延期时间每日折抵保修期三日。延期时间以银行划帐回单或收款收据为准。
甲方拒绝交付使用前,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归乙方。甲方不得强行征用乙方设备,侵占乙方财产。
在履约过程中,因为甲方要求延期、变更设计、国家法定节日、厂方休息、当日降雨超过六小时影响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样版工程效果图、设备清单,签字后不得任意更改。
为保障施工进度,施工期间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在贵单位施工期间的住宿及饮食。
施工期间,甲方无偿提供施工用电及必要场地存放设备。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负。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因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双方有协商解决的责任。
本系统承诺达到如下功能交付验收:
安装位置符合施工图;实际效果不低于样版工程效果图;设备参数符合设备清单;远程监控只保证看到及清晰,不保证流畅。
四、售后服务
本监控系统无偿售后至 201 年 月 日止。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故障,乙方派员维修,免收一切费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乙方提供类似设备交甲方无偿使用。
因乙方工作需合理安排,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湘潭市);48小时(长株潭);72小时内(湖南省);不保证随叫随到。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有责任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同型号设备不高于原议价格。
以下情况恕不保修: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自行或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改造或深加工造成的后果部份;自行挪用,利用我司线路外接其它设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XX的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达成意见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XX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
2、工程地点:
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由乙方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包括XX
乙方采用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配置方案,以包工程设计、包材料与设备的供货与运输、包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验收通过的方式承接本工程。
1、乙方应在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甲方的验收。按以下的(打√)方式确定安装工程的开工日期:
( )、乙方应于
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指令单确定的开工日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2、安装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期延误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后工期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竣工日期。
弱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
2、工程地址:_________
3、工程概况:金属桥架安装、信息点管路安装、信息点布线及安装;机房光缆布线信息点布线及安装;协助安装防雷、消防系统产品。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工地现场有关问题,保证现场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施工、完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完成如下工作:
1)完成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量为:约400米金属桥架安装;约_________米的管路铺设;约_________个信息点布线安装;约_________个机房信息点布线安装;约_________条室内光缆布线;及协助安装防雷系统产品、消防系统产品)
2)提交信息点平面标识图、配线架标识表、线缆标签、及相关对应文档资料。
3、乙方保证统一着装(工作服)在现场施工及项目班组长每天到场。
4、乙方保证该项目工程开通正常运行一年的维护工作。
5、甲方应及时将工程材料运到现场,并存放在安全的仓库。
三、工程进度安排
1、在甲乙双方协商下,计划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完工。
2、若遇甲方无法提供施工条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四、工程验收时间
工程完工后一月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合格。
五、合同预算金额
本合同预算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000.00)
六、结算方式
工程量进行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_________%的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_________%;余款_________%一年内付清。
乙方向甲方开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七、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如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和其它人力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完成施工。
八、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中途舍弃工程安装,合同金额不予支付处理;乙方不遵守《保密约定》应承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扣款。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所属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_____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齐齐宝贝070704&回答:建筑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分包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HH0807&回答:  弱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 2、工程地址:_________ 3、工程概况:金属桥架安装、信息点管路安装、信息点布线及安装;机房光缆布线信息点布线及安装;协助安装防雷、消防系统产品。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工地现场有关问题,保证现场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施工、完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完成如下工作: 1)完成_________(地点名称)弱电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量为:约400米金属桥架安装;约_________米的管路铺设;约_________个信息点布线安装;约_________个机房信息点布线安装;约_________条室内光缆布线;及协助安装防雷系统产品、消防系统产品) 2)提交信息点平面标识图、配线架标识表、线缆标签、及相关对应文档资料。 3、乙方保证统一着装(工作服)在现场施工及项目班组长每天到场。 4、乙方保证该项目工程开通正常运行一年的维护工作。 5、甲方应及时将工程材料运到现场,并存放在安全的仓库。 三、工程进度安排 1、在甲乙双方协商下,计划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完工。 2、若遇甲方无法提供施工条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四、工程验收时间 工程完工后一月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在一月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合格。 五、合同预算金额 本合同预算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000.00) 六、结算方式 工程量进行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_________%的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_________%;余款_________%一年内付清。 乙方向甲方开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七、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如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和其它人力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完成施工。 八、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中途舍弃工程安装,合同金额不予支付处理;乙方不遵守《保密约定》应承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扣款。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所属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沧海逸趣&回答: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 楼 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 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 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八、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上官苏志燮&回答:合同编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原则,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生产、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4、工程量及预算价款:
一次包死元/㎡(单扇窗不足1㎡按1算),共计隐形纱窗约
合同预算价为_
_ 元,人民币大写:
_,施工完毕最终数量金额若有误差,据实结算。
二:质量要求及验收
1、款式要求采用___
_型隐形纱窗,采用
,型材 颜色与甲方门窗颜色保持基本一致。 2、验收标准:国标规定和样品指标。
3、验收方式:按隐形纱窗施工技术标准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4、提样品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开始生产安装。
三:付款方式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先支付总工程款的30%为工程预付款,
乙方负责备料、生产、制作,制作完毕乙方负责把货运到工地现场,货到现场甲方
再支付工程款的50%,然后乙方开始安装,安装完毕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
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预留3%为质保金。壹年后(7日)内结清。
_天整,工期自甲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无拖延
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未经乙方允许,
甲方不得拖延款项,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下情况时,工期可顺延:工地不具备安装条件,甲方付款不及时,设计变更,工地
缺电,缺钥匙等问题。
五:售后服务
1、正常使用范围内保修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以下
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人为故意损坏;
(2)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各工作间的衔接以及与工地主管部门的衔接和
联系工作。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的必要条件,由于甲方配合不力所
造成的延误工期,工期应顺延。
3、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进度
和质量进行检验。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质量
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 3
无条件退货。
4、乙方负责安装隐形纱窗施
工中安装质量,进场前制作并安装样品,甲方按样品验收,要求安装后隐形纱窗
横平竖直,使用灵活,保证施工质量和使用要求。 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遵
守甲方及工地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制度,注意做到成品保护,文明施工,否则,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条件退货。
4、乙方负责安装隐形纱窗施工中安装质量,进场前制作并安
装样品,甲方按样品验收,要求安装后隐形纱窗横平竖直,使用灵活,保证施工
质量和使用要求。 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遵守甲方及工地有关部门的现场
管理制度,注意做到成品保护,文明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权责义务执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落幕后悲伤&回答:土建合同
甲方: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 ______万元区间以外的工程材料,乙方须依据工程材料实际市场批发价书面报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确认价进行工程结算。
  5.乙方同意不收取下列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一般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如在定额项目中已含,不再另行扣除,但也不额外追加);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双方另行协商。
  6.由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项目部按分包工程总价______%(主要设备费除外)收取总分包配合费、管理费,并由甲方从各专业工程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环庆花园项目部。
  7.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以本协议相关条款,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为准。
  8.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均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则计量计价,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也不得出要求单独按包干价计价,除非甲方同意。
  二、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和甲分包工程
  1.甲供材料有:钢筋、商品砼。
  2.甲供设备有: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柜、水泵。
  3.甲分包专业工程有: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防火门制安工程(含入户门)、裙房二次内外装饰及安装工程、电梯供安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空调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工程、监视对讲系统工程、自动抄水、电表系统工程。
  三、工程款支付
  1.在______年以前施工的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事宜:在工程出±______及甲方领到项目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______万元,同时乙方应将全部结算资料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其后______个月内按月平均分三批付清工程结算尾款。
  2.______年以后施工的桩基工程结算事宜:桩基施工完毕经质检合格后,乙方备齐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书,甲方收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______日内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甲方审核结果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平均分三次付清工程尾款(即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审定结算款)。
  3.地下室工程完工出±______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审核完,并支付结算款的______%,其余的______%在扣除结算总价______%的工程保修金后在主体封顶后______日内支付4.上部结构工程甲方按结构施工进度每完成______层支付______%工程款,砌筑工程根据工程总砌筑量均衡分三段,每次支付______%工程款。主体建筑装修及水电安装按每完成______层单项工程为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阶段形象进度完成后支付______%工程款。前述每一阶段施工进度完成后,由乙方将形象进度报表交甲方,甲方在______日内按合同约定要求审核完毕,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无异议后______日内按审定的工程款及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
  5.工程竣工验收完后______日内按工程合同暂定造价付至______%,在工程结算审定后______日内平均分三期支付完工程结算余款(扣除______%保修款)。当结算时间超过______个月,则自工程竣工即领取档案合格证之日算起______天内甲方付至工程总价的______%,
  四、本合同工程凡需乙方协助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报建、报批、报验、质监、质检、安检等手续,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有关手续后______日内办妥交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为报建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报建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______项目部正式成立、乙方按期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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