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保险法定受益人是谁前妻可以划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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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投保,受益人100%是妻子,离婚后没有更改受益人,前妻有权利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吗?
夫妻一方投保,受益人100%是妻子,离婚后没有更改受益人,前夫去世了,前妻有权利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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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夫妻两个离婚了保险怎么办保险的受益人是妻子虽然离婚了,但是每年我还是把这个保费转给前妻让前妻来交,_百度知道
夫妻两个离婚了保险怎么办保险的受益人是妻子虽然离婚了,但是每年我还是把这个保费转给前妻让前妻来交,
夫妻两个离婚了保险怎么办保险的受益人是妻子虽然离婚了,但是每年我还是把这个保费转给前妻让前妻来交,但如果宝贝到期后怎么分配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被保人是你前妻?如果投保人是你!如果投保人是你,被保人也是你,那么你可以变更受益人收益人是你前妻,那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谁,那么可以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是我但受益人写的是妻子
被保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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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保单受益人为“妻子”,保险金应付给前妻还是现任妻子》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一子王某某,1998年,王某在中国人寿购买人身险一份,保单上指定受益人一栏写为&妻子&。2002年,王某与李某离婚,同年10月,王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10年8月王某遭受意外,不幸身亡,现保单在周某处。现保险将保险金给予周某,李某不服,认为其才是保险合同里所指的受益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依合同予以理赔。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益人应为李某。理由是:合同签订时受益人写&妻子&即为具体特定的对象,指定的受益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崇仁县人民法院王芳、邓飞燕持此种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益人应为周某。理由是:一是王某的现任妻子为周某。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为妻子的约定,理应理解为王某的合法妻子,现王某与李某已经离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故受益人应为王某的现任妻子周某。二是周某是王某所想指定的真正受益人。一方面王某在购买人身保险合同之后已与前任妻子李某离婚,另一方面王某已将保险单交由周某,已充分表明王某内心已将妻子周某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永新县人民法院龙伟持此种观点) 【管析】 笔者均不赞同上述两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写&妻子&属指定不明,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某、周某依法继承。理由如下: 一、受益人不明确视为无指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笔者认为可以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李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周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李某而非周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需要。王某在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李某,但4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周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周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 称谓指定模糊,在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应用实名制,且身份号码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宜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二、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依据该规定,王某没有指定受益人,其死亡后所得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案中的保险金应由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和现任妻子周某继承,保险应向王某某和周某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吴凰行 华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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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夫妻离婚了,还可以是对方的保险受益人吗?夫妻离婚了,还可以是对方的保险受益人吗?当裤天百家号今天的专题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通读《保险法》,《婚姻法》17、18、19条,《合同法》73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还要把《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以及《婚姻法》、《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整一定要善于利用网络(百度)去寻找素材,当然也要学会辨别真假。今天的问题是一位朋友问我的问题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为丈夫投保了健康意外保险,双方约定受益人为妻子,两年后他们因为某种原因离婚了,都没有再婚,还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离婚之后,前妻继续为前夫交保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双方没有变更,仍然是前妻。几年后丈夫发生意外身故,合同上的受益人还是前妻,也没有争议人,理赔款应该赔给受益人即前妻对吗?这个问题的答案该怎么确定呢?我们要一起来学习《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九条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第一款的情形我们要在这里强调一下,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如果受益人写“法定”,就等同于没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要优先偿还债务,然后按照《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就会产生相应的税费。而司法解释三明确指出法定也等同于明确指定,因为法定继承人是有限的、可以确认的,这样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就不作为遗产处理了。第二款的情形强调的是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比如夫妻、父子、母女等。大家知道一般情况下,只有夫妻关系会发生变化,父母和子女等血缘关系是不会轻易有变化的。所以我们主要讨论夫妻关系的情况。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给自己投保,就是说投保人就是被保人,如果受益人写的是夫妻(或者为妻子、丈夫),并没有写明姓名,这就叫仅约定身份关系,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应该归属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在任配偶。第二种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一个人,比如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人,受益人写的是夫妻或者妻子,即使离婚了,丈夫的身故受益人依然是前妻。判定的逻辑就是被保险人的意愿。自己给自己投保,离婚后没有变更,推定其意愿应该给现任配偶;夫妻二人共同参与投保,可以推断受益人指定符合被保人意愿,离婚后不变更,就遵循其原来的意愿,受益人为投保时的配偶。第三款的情形就是受益人指定既有身份关系,比如写的是夫妻,又有姓名的确认。这个情况下如果离婚,因为受益人跟被保人不再是夫妻关系,关系改变,受益人就自动丧失受益资格,等同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状况,被保人的身故保险金要做为遗产处置,按照《继承法》继承。讲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上述问题的答案了。因为是妻子给丈夫投保,接近于第二款第二种情况,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如果受益人栏只约定了关系,没有写妻子的名字,前妻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如果既写了关系,又写了名字,就符合第三款的情况,前妻得不到身故保险金,要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前夫的父母和他们的孩子可以平均分配保险金,如果前夫有债务,要优先偿还债务。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判例一已婚女子带着孩子在某地打工,认识另外一已婚男子,发展成同居关系,对外以夫妻相称。男子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写的是女子的名字,关系栏写的是夫妻。后来男子车祸身故,女子申请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二人不是夫妻。后来女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给女子,理由是购买保险时双方不是夫妻,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然不是夫妻,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变,而指定受益人为该女子符合被保险人的愿望。好了,各位朋友,法律条文虽然生涩,但也不是高不可攀,我们都要努力学习,多一些知识,长一点技能,对自己总是有好处的。点击右上角关注《于延彬》头条号获取更多更专业资讯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当裤天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带来不一样的精彩,期待您的关注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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