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资质办理怎么办理

回答数:9689 | 被采纳数:1

房屋维修加固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荷载改变;结构承载力、耐久性不满足设计或使用要求;使用功能等改变时进行的加固工程,常用的方法一般是:外包钢加固 、复合纤维类材料加固 、植筋、化学锚栓 、粘钢加固、修补裂缝、预应力加固,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具体如下:权威依据是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3.1.1条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回答数:6315 | 被采纳数:2

你好,房屋修缮和加固有专业资质。从事房屋修缮和加固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

房屋修缮资质与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联法规: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第六条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七条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质监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审查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确定专职质监人员,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从事房屋修缮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各区、县级市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房屋修缮单位,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质监机构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规程和验评标准,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全面进行监督,同时,重点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应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做好记录,检查有关资料。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修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整理有关资料及初验质量等级。填报竣工工程验收申报表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正式验收。凡未经质监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经验收属优良、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对经验收属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项不合格工程的,应通知房屋修缮单位返工;对其中虽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无结构隐患,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经济赔偿,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 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质监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有关规范及其他规定,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较高的房屋修缮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质监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和修缮单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有关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的,责令其整改,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质监机构对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修缮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审批部门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吊销房屋修缮资质证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作出的行政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资质办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