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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光荣与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丁光荣与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8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5)合行终字第00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光荣,合肥市有线电视公司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孙宏旗,安徽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666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阮仁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肥市庐振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花井恢复楼五层14-20轴,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2666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耿广斌,该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有志,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光荣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庐阳区住建局)、合肥市庐振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振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杏林街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丁光荣原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山王,后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望城店村郑湾80号房屋,并于日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系原合肥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因该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日,丁光荣将其及儿子丁瑞峰的户口迁至该房屋,丁光荣、王莲凤夫妻与子丁瑞峰在此房居住。2009年因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望城店村郑湾需进行城中村改造,丁光荣于日将其房屋移交庐阳拆迁事务所进行拆迁。因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丁光荣与拆迁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庐阳区拆迁办对丁光荣的裁决申请作出《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日,丁光荣以庐阳区拆迁办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撤诉。日,丁光荣以庐阳区住建局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因该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于日判决撤销该《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由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庐阳区住建局于日重新作出合庐拆裁不受通字[2013]第01号《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丁光荣对此起诉庐阳区住建局,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4)庐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以庐阳区住建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合庐拆裁不受通字[2013]第01号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由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局于日作出庐阳区拆裁不受通字[2014]第01号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丁光荣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又起诉该局,请求撤销庐阳区拆裁不受通字[2014]第01号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4)庐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丁光荣的诉讼请求。丁光荣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合行终字第00212号判决:一、撤销本院(2014)庐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庐阳区住建局拆裁不受通字[2014]第01号拆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三、庐阳区住建局对丁光荣的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日,庐阳区住建局鉴于丁光荣诉请房屋已灭失,对其被拆迁房屋作出合庐拆裁[2014]01号城市建设拆迁裁决:1、因丁光荣不属于郑湾城中村改造范围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因此不符合房屋安置资格,不予房屋安置。由于丁光荣诉请房屋已灭失,杏林街道对丁光荣被拆迁房屋按照房产证记载面积242.60平方米,按砖混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九成新补偿标准(468元/平方米),合计补偿11353.8元。2、杏林街道对丁光荣应支付搬家费700元。由于丁光荣已办理被拆房屋搬迁手续,因此附属物补偿根据搬迁时的登记记录按规定标准据实计算补偿费合计为11410.60元。日,丁光荣收到该裁决书。因不服该裁决,丁光荣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庐阳区住建局,请求判令:1.撤销庐阳区住建局合庐拆裁[2014]01号拆迁裁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由庐阳区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庐振公司于日注册成立。庐阳住建局下属庐阳拆迁事务所因事业单位改制需要,于2012年8月将其前期代理的涉案拆迁业务事宜移交庐振公司,并由庐振公司承担庐阳拆迁事务所债权债务。日,经税务部门批准,庐阳拆迁事务所注销税务登记。庐阳区住建局合庐拆裁[2014]01号裁决书中仍列第三人为庐阳拆迁事务所。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庐阳区住建局所作合庐拆裁[2014]01号裁决书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裁决内容是否合法。经查,涉案拆迁项目经过备案、规划审批、批复、颁发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告、召开听证会、实施拆迁安置等一系列规定流程并进行完毕,程序合法。丁光荣认为该裁决适用《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规定相违背,但丁光荣所购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并未获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于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庐阳区住建局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合政[号《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拆迁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2014]01号拆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丁光荣诉称拆迁裁决内容不合法,认为其系庐阳区杏林街道望城店村郑湾80号居住满一年的常住人口,应与在郑湾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享受同等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应对其安置与其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屋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对其已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的被安置对象是指在居住地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而丁光荣虽因购买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并将户口迁入郑湾80号,但其并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非该办法确认的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丁光荣之所以未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因其坚持按照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的待遇进行拆迁安置。鉴于丁光荣购房情况、土地权属性质、房屋已灭失等因素,庐阳区住建局依照拆迁时地方性法规作出涉案拆迁裁决,内容并无不当,但庐阳区住建局在裁决书中仍列第三人为庐阳拆迁事务所有误,应更正为庐振公司。综上,丁光荣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光荣的诉讼请求。
丁光荣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上位法并末规定拆迁人可以不予安置被拆迁人。相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而且《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由此可见,上位法均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下级法,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存在不予安置的情况,与上位法相抵触,故不应适用《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上诉人以此为由作出上诉人不予安置的的裁决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个人住宅进行征收,应当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应当对被上诉人进行安置。
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已购买房屋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与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进行区别对待,这显然与《物权法》相违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见,上诉人在购买了涉案房屋的同时也获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显系错误。
4、被上诉人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诉人的房屋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计算补偿,显然是错误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了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房屋价值,因此,被上诉人按照房屋成本价格即每平米468元计算补偿金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计算。
5、被上诉人未依法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市场价评估,直接按照第三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认定,这显然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款相违背,因此,被上诉人的裁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6、最为关键的是,上诉人作为合法房屋产权人,在房屋被拆除后,对于补偿安置方式,有权选择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而被上诉人的裁决书剥夺了上诉人的这种选择权,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庐阳区住建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成本的九成新价格即每平米468元计算补偿费用的,因上诉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只能对房屋成本进行补偿。被上诉人的裁决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的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如果上诉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有异议,应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提起诉讼,而不是对被上诉人的裁决提起诉讼。
庐振公司答辩称:我方是受拆迁人杏林街道的委托开展工作,其在受托范围内工作造成的后果,应由杏林街道承担。庐阳区住建局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杏林街道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庐阳区住建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拆迁许可证、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及补充内容(复印件),证明本案涉及的拆迁,杏林街道依法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及此次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2.丁光荣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关于印发《合肥市郊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丁光荣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丁光荣不属于征地转户在册人口。3.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通知、报纸登载公告,证明丁光荣的房屋已灭失。4.丁光荣的申请书一份;合肥中院行政判决书、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庐阳区住建局送达回证两份;拆迁协调会通知两份及签到簿、会议记录、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合建[2007]34号文件、合拆办[2007]15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其所作行政裁决程序合法。5.《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证明拆迁裁决的法律依据。
原审原告丁光荣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房地产权证,证明其与王莲凤结婚并生育独子丁瑞峰,父子户口于日迁入庐阳区杏花村镇望城店村郑湾80号,一家三口人一直在此房居住,其拥有涉案拆除房屋的产权。2.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复印件),证明其房屋于日移交给合肥市庐阳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庐阳拆迁事务所)。3.合庐拆裁[2014]01号拆迁裁决书,证明其于日收到该拆迁裁决书。
原审第三人庐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房屋拆迁委托协议》,证明庐阳区拆迁事务所受杏林街道委托办理郑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2.庐拆安[2009]11号《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及补充内容,证明涉案房屋拆迁合法及此次拆迁适用的安置细则。3.公告、庐阳区住建局及杏林街道《通知》,证明郑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已进行安置。4.丁光荣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拆迁丈量登记表》、《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郊政[号《合肥市郊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杏林街道望城店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郑湾城中村改造用地属于集体土地,丁光荣不属于郑湾城中村改造范围征地转户在册人口,不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应不予房屋安置。
原审第三人杏林街道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证明拆迁依政策法规实施。2.合肥市发改委发改备[号《关于庐阳区望城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合规拆[号《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及补充内容、庐拆安[2009]11号《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安置备案、批准及安置实施具体方案。3.《居民听证会会议纪要》、拆迁公告、《拆迁旧房移交验收单》、《房屋拆迁丈量登记表》、合政秘[2010]8号《关于调整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通知》、庐阳区住建局及杏林街道《通知》、《回迁安置公告》,证明拆迁安置程序规范合法,对丁光荣房屋的拆迁补偿均依法依规进行。4.郊政[号《合肥市郊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杏林街道望城店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丁光荣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发证办法,丁光荣不属于郑湾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征地转户在册人口,不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其诉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合肥市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在居住地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本案中,丁光荣虽因购买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并将户口迁入郑湾80号,但其并非该办法确认的有承包土地的转户在册人口,不在拆迁安置的范围。被上诉人庐阳区住建局裁决以其房产证记载的面积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对其进行补偿,符合上述办法规定。丁光荣上诉认为该裁决适用《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相违背,因丁光荣所购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且其未获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故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丁光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光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文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合肥畅通二环庐阳段工作今日启动 三个拆迁点房屋开拆(图)
4月24日上午,合肥畅通二环庐阳段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今天启动的畅通二环庐阳段涉工作涉及三个拆迁点,分别为北二环与阜阳路交口、四里河路与北二环交口、庐阳区公共卫生大楼西侧。
当天上午9时,三个拆迁点同时敲响第一锤。
编辑:桂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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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即登录,未注册将自动创建万家账号
发送验证码  今年三月底,合肥市委和合肥市庐阳区政府在没有与住户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一纸令下,强行拆除合肥市委第二宿舍5幢楼100多户(合肥市淮河路336号大院)居民住房,并不给住户安置。我们从上个世纪60~70年代就居住在这个地方,也是单位当年分给我们的住房,已居住了40~50年了。  我们居住的房子地处合肥市最为繁华的地带,他们看中了这块地的商业价值,于是私下与开发商偷偷签定协议,把我们已经居住了几十年的给卖掉了。我们提出要求和他们对话的同时在小区张贴了《致合肥市委、庐阳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领导的公开信》,当天晚上就被他们用墨水和颜料给涂抹掉了,我们在门口打出的维权标语也被他们强行拆掉拿走了。  4月10日上午,庐阳区政府孙姓副区长带着一帮警察、城管以及社会上一些地痞流氓,在没征得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砸门砸窗砸墙,住户上前阻拦也被他们摁倒在地(当时被拆的住户楼上还有人居住),强行拖走。他们这种漠视百姓生命的行为令人发指!旁边路人实在看不过去,就上前与他们说理,也被他们掐脖子,拧胳膊给拖走了,有人在远处用手机拍视频和照片,也被他们抢走手机摔在地上。今天下午(4月11日)下午,他们又来恐吓住户说15日之前必须搬走,如不搬走将再次强行拆房。  目前在这里居住的百姓基本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和一些下岗职工,生活本来就很困难了,因为在这里居住,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的待遇,现在却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居住了几十年的住房,同时又不给回迁或安置,难道要让这些弱势人群露宿街头吗?其实,这些居民要求不高,只要给和原来面积同等的房子就近安置就可以了,连这点要求都被他们给否决了。  国家领导人一再提出幸福中国,和谐社会,难道这些地方官员就这么让老百姓幸福的吗?我们呼吁社会上有正义的人士支持我们的基本要求!请求有关领导站出来为我们百姓主持公道!    这是《致合肥市委、庐阳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领导的公开信》    这是被拆迁办涂抹的《致合肥市委、庐阳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领导的公开信》  http:/    这是所谓已主动让出房子人员名单,其中第一个人邓真晓,合肥长丰人,现为庐阳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同时,他也是这次"拆除"小组组长。他早就享受到政府的福利分房,按道理早就应该让出老房子了,但是他把老房子霸占后转租给别人,从中牟利。其余的人基本上都是公务员,保留老房子属于侵占公有住房。  //p/m/.jpg  我们的维权标语一,后被强行拿走    我们的维权标语二,后被强行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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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为民办事的好形象就是被这极少数的人给败坏了。可恨可气!
  上面有有一张图片没发出来,现在补发出来    这是所谓已主动让出房子人员名单,其中第一个人邓真晓,合肥长丰人,现为庐阳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同时,他也是这次"拆除"小组组长。他早就享受到政府的福利分房,按道理早就应该让出老房子了,但是他把老房子霸占后转租给别人,从中牟利。其余的人基本上都是公务员,保留老房子属于侵占公有住房。
  苍天有眼吗?看看合肥的官僚们是怎么欺辱百姓的啊!!  中央三令五申不许强拆,习主席更是要求基层官员做事要惠及民生!  合肥的官僚们在干吗?欺辱百姓强拆百姓住房!强横霸道堪比豺狼!  强拆的官僚们在大群的保镖簇拥下,现场大声放言:想合理安置?想解决困难?门都没有!!我不管老少孤苦无依,我不管老百姓什么利益,我就不信你们能跟我政府斗!!我拆不了你的房,我这个区长都不当了!!!  根本不可商量!!那骄横气概不可一世!!他们要政绩,他们要中饱私囊!!  而被强拆的老百姓们,只仅仅要求政府能妥善安置,只仅仅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地获得一点一点可怜的补偿。  住房,是政府早年给各单位职工分配的公房,这是政府给予社会最底层职工的温暖,现在要剥夺!无情地剥夺!!难道要求妥善安置,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难于登天吗?
  强拆的官僚们在大群的保镖簇拥下,现场大声放言:想合理安置?想解决困难?门都没有!!我不管老少孤苦无依,我不管老百姓什么利益,我就不信你们能跟我政府斗!!我拆不了你的房,我这个区长都不当了!!!  …………  别的且不说,这段太离谱了吧。话不能造着说。
  太惊心了 真过分 怎么能这样对待老年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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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李玟:[拆][流泪]
  拆迁分房。天经地义。政府欺负平头百姓。检举他们。查出来都是房哥房姐,老板姓却要流落街头。可怜啊。
  黑暗的中国法治,无可救的中国法治。看了这两个个视频才明白法院是国家用来专门骗老百姓钱的工具,也是最腐败场所,也是安徽法治部门的特色。如果是事实,这种垃圾怎么能在中国为官,误党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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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讯 9月28日启动征迁,10月15日预交房协议签完,10月25日召开交拆动员会,11月7日只剩一户,目前已经全部交房&&40天左右时间,庐阳区桃花片区600余户居民用自主参与的方式演绎了一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和谐高效征迁。
&&&&究竟有什么神奇&法宝&,能让被称为&基层工作第一难&的拆迁如此高效推进?在征迁工作中,该区及其辖区街道坚持&群众自愿、居民自治&和&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试水&居民自治征迁&模式。
&&&&经过辖区群众会议投票,16位在辖区内威望高、影响力大、无私心的群众被选定为居民代表,全程参与到征迁工作所涉及的回迁安置方案商讨、补偿规定协商、入户征求意见、房屋登记丈量、协议签订等诸多细节问题中来,共同推进桃花片区改造。
&&&&征迁过程中,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政策不透明,搞暗箱操作,这些居民代表发挥了&纽带&作用。在经过培训和政策学习后,居民代表个个都成了业务熟练的&拆迁专家&,面对街坊邻居的疑问、误解,他们不仅带头交房还耐心地解释政策,有的代表还帮助拆迁户协调家庭内部的利益纠纷。
&&&&桃花片区征迁的成功是庐阳区推进居民自治和谐征迁的一个缩影。为确保每个项目顺利实施征迁,庐阳区坚守政策底线、纪律底线和时间底线,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今年前三季度,庐阳区完成各类房屋征迁42.27万平方米,完成各类回迁安置万平方米。
&&&&(马娜娜 刘斌 记者 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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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一拆迁复建点交付使用
 来源: 合肥晚报
今天上午,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传来消息,合肥北部又一大拆迁安置恢复点——荣城花园北苑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首批699户拆迁户拿到了安置房钥匙。自今天开始的5天内,该区域6286户拆迁户都将拿到新房钥匙。
上午8点,记者赶到荣城北苑小区分房处,只见数百名拆迁户正有条不紊地排着队等待拿钥匙。“听说今天拿钥匙,我昨晚上激动得一夜没睡,6点就赶过来等候分房。” 55岁的郑志良一大早就守在了分房现场,他幸运地成为第一个拿到新房钥匙的人,“8点开始叫号,没想到第一个是我,手续办得也很简单,十来分钟就搞定了。”郑志良乐呵呵地告诉记者,他们家有5口人,前一段时间分了一套90平方米的,这一次又分了一套75平方米的。这样一来,大套房子给儿子结婚,小套可以自己住,总算了却了一桩大事。
记者随郑志良一同来到新家,他急切地打开大门走进房间,敲敲墙壁,按按开关,拧拧水龙头……一丝不苟地检查起房间里每一样配套设施。“房子挺好,还能看到小区下面的菱湖公园和绿化景观带。”郑志良说,因为自己在长丰承包鱼塘,所以暂时只想简单收拾一下房子,等到真正回来住的时候再好好装修。
据庐阳工业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荣城北苑小区总占地面积24.05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4.61万平方米,总投资达9亿元,于2010年5月动工,涉及居民2万人、6286户,将在5天内完成新房钥匙交付。(赵明、杨兵)
责编: 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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