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丢了快递在物业丢了怎么办应不应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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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小区内丢失物业该不该赔偿
我的一辆摩托车于六月30号停于自己家所处的楼梯间,然后当天晚上楼梯间的防盗门被小偷破坏把我的车给偷走,当时我的车方向盘和车胎都锁好了,物业他们都是通宵值班,然而小偷从把门破坏至把车偷走至少需要十多分钟。这十多分钟值班的人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动静,车被小偷开出已经是凌晨四五点,小区物业也没有感觉到可疑
没有实施登记,我觉得物业在管理这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不知道我是否可以向物业得到赔偿?
提问者:yuli.***时间: 14:28:15地点:4个回答
物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如果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交了管理费用,可以向其索赔。我是湘潭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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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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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法律咨询:小区摩托车不翼而飞,物业管理者疏忽责任难逃小区摩托车不翼而飞,物业管理者疏忽责任难逃尚律辩护律师百家号图片来源于网络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市民住在了城市里,城市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任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通过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化解来实现的。而这个矛盾就是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与相对落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物业纠纷案件,今天尚律律师们从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隐患,来分析小区物业管理者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在分析矛盾双方焦点问题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厘清矛盾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然后再谈责任的划分。那么小区业主丢失财物的时候,小区物业该负赔偿责任吗?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原告孟某诉称:自己居住在小区a内,在2004年买了一辆摩托车,在2005年早晨9时,发现停放在小区A西北角内的摩托车被盗,车辆全部行车手续以及发票一并丢失。孟某报案后,对丢失车辆进行了挂失、支付服务费等花费了200元。因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侦破未果,孟某遂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有疏漏为由,于日提起诉讼要求建宇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9000元。被告建宇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仅仅是物业管理协议,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的是物业管理费。不是保管费,即使车辆丢失,被告也不承担保管责任。原告车辆进出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也不受被告控制,是否在小区被盗也无法证实。物管公司只是负责小区清扫,一般性的小区安全巡逻、24小时值班、不定期巡逻,也有监控设施,被告对小区安全措施是到位的,被告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 :本案经过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法院判决:建宇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孟某的摩托车丢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建宇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疏漏和瑕疵,由此给孟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建宇物业公司承担孟某全部损失的60%较为适当。争议焦点1.摩托车是否在小区内被盗?2物业公司是不是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中原告孟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建宇公司提出了他的抗辩,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建宇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1.摩托车是否在小区内被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即败诉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第1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2款)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是小区业主,在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后,即有理由相信其会将车辆停回其居住的小区。因此,从证据规定的角度上看,对于摩托车在小区被盗的事实,也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事实,再有孟某在审理中提供了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回执单,摩托车立案证明后,就已经穷尽了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能力。而建宇物业公司作为对小区进出车辆制定并实施管理措施的主体,是创设该举证条件的一方,也就是说,对创设该举证条件负有义务,所以应由其对”案发当晚孟某车辆是否停入小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建宇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反证,应当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推定摩托车是停放在小区内丢失的法律事实。2.物业公司是不是尽到了管理的责任?打官司,从来都是用证据说话。尽管建宇物业一再狡辩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但是事实怎么样呢?我们用证据说话1.经过现场勘验查明,小区值班保安,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监控,录像设备,录像设备未曾使用过,监控器以及监控探头不能完全正常使用,而本案中小区的西北角小区监控无法实施监控,设备上多数功能按钮失灵,无法正常使用。2.建宇物业公司并未对汽车以外进出,停放小区的其他车辆采取任何可以确认车辆停入事实的管理措施,或者发放车辆进出凭证3.建宇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的值班人员,对每日监控录像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未曾做过任何记载,在现场勘验的时,值班人员却不会操作监控设备,无法对小区进行正常监控。综上证据证明,建宇物业公司并未全面,恰当地履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在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包围上均存在疏漏,履行管理、维护公用设施、协助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义务是有瑕疵的,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孟某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建宇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直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尚律说法小区业主丢失东西的事情还是常有发生,小区物业管理者接到问题也是做做表面功夫,推卸责任,到最后不了了知,很多朋友因为嫌麻烦,或者真的就偏听了物业公司管理者的一些“狡辩”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责任。深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孟某拿出法律武器,提起诉讼,通过专业法律人士的操作,降低了损失,获得了他想要的赔偿。从孟某起诉物业公司一案可以看出,市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在增强,法律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上不利后果的一方,也会不断地增强法律风险意识防范,从而整体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百度搜索或者微信关注订阅号“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深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深圳公司法律师、龙岗离婚律师最新资讯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尚律辩护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律所秉承:“尚法为尊,律己利人”的宗旨。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摩托车丢了物业说没有责任,业主该怎么维权_百度知道
摩托车丢了物业说没有责任,业主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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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有责任,你把财产放在公共区域就得你自己看管,物业不是你私人保安更不是你家管家,要为你的个人财产进行管理。物业是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主要管理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管理,没有财产保管这个义务。除非你有证据表明,你财物的丢失跟物业管理不到位有关,那物业要负一定责任,这个得由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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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新建县星西兰花园业主刘先生本周向记者反映,他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人盗走,物业公司却以没交物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他告之,因为开发商江西润泽公司拖欠了他的房屋违约金,所以他没有交纳物管费,而且当时双方也达成了用违约金冲抵物业费的协议,以前的物管是开发商下面的一个物业公司,后来开发商擅自把物管承包给了南昌新时代物业公司。他还告之小区外面人员进进出出,物管也不登记,晚上也没看见物业公司人员巡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所以物业公司必须对他的摩托车丢失的事情给个说法。后来双方矛盾升级,还把110民警叫来了。在当事双方的协商下,物业公司承诺如果他把物业费交齐,物业公司就赔偿他的摩托车。
&&& 律师说法:为了帮业主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的熊建平律师。熊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过以物业服务费支付抵扣违约金的协议,那么业主就视同交纳了物业费,业主财物的丢失物业公司有过错的话,物业公司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中涉及另外一个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前的物业公司),现任物业公司是把物业从开发商手里承包过来的,而且业主是以开发商的物业公司达成的物业费用冲抵协议,但是业主失窃是在现任的物业公司手里发生的,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现任物业公司答应了业主把物业费用交齐就赔偿业主丢失的摩托车,业主应该要求物业公司将其承诺书面记录下来,并且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向物业公司主张权益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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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网赢造企业网上贸易  本报记者 袁 辉  家住某小区的李某一天按照小区保安人员的指定,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并经小区保安在小区《停车记录》中登记确认。第二天李某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摩托车被偷,于是与小区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保管合同专项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不是自己责任为由予以拒绝。  对于李某这种情况,相信很多业主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赔偿李某摩托车被盗的损失呢?  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柏满祥律师认为,虽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实明确约定物管公司无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但在该合同中同时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保管合同专项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本案中李某按照某小区保安人员的指定,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经小区保安登记确认,李某与该小区物管公司已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了保管车辆的特约。虽然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管费不含保管费,双方对保管费用也没有约定,但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了保管物灭失,即推定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保管人要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必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停车记录》并不能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丢失情况,不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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