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和户主 承租人一样吗,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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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0〕3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正常优惠,限定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办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型住房。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七条 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  1、政府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在县城区域内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建筑面积的3%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达市住建发〔2013〕56号)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3、由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4、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县财政部门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性资产移交、划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按照我县平均工资水平一定比例计算,我县暂定中等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在18000元以下);  2、申请家庭是城镇独立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且未租住其它保障性住房。  4、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县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毕业不满五年;且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5、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与核准  由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社区(单位)在20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和房管所。  (二)县民政局和房管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个天后,将复审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  (三)县住房保障办在接到复审材料后,根据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工作,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农民工租金标准按50%)确定;补贴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但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按县发改局公布的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一套(一间)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县住房保障办将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保障家庭情况科学确定轮候顺序,按照轮候顺序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住房保障办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县住房保障办应在相关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承租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支出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县住房保障办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会同县城镇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回承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  3、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4、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8、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和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给予承租人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标准计租,若6个月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公租房所有权是户主还是承租人_百度知道
公租房所有权是户主还是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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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政府承建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承租提供住房保障的特殊房屋,不同于商品房,公租房的承租人和过户只有承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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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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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桑政发〔2012〕5号
桑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县直各单位:
&&& 《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桑植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社会参与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闲置。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搭配建设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应当标明在建规模、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张政办函〔号进行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不予配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面积控制在70㎡以下。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十条& 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条件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的5%;
(五)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对象可先期投入5万元资金,用于公租房建设,所投资金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本息可抵减租金,退出租赁房时所剩本息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一次性全部清退。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参与的投资,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公租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安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用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3、按最低限额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以有偿方式出让。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出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户主本人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七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口证明;
(二)在县城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购买商品住房困难且家庭月收入低于4000元;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家庭;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录用的;
(二)在本县城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城镇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个人或者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本县城稳定就业1年以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选调录用文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第二十一、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领取并填写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审批表中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格对申请人现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收入情况、申请家庭人口数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相关证件,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公告申报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单位职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向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具体调整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桑植县物价局会同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所定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6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长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县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缴纳租金、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出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县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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